区域可不时借款,用于建设、重建、更换、扩建或改进其向该区域及其居民供应电能的系统,并可发行和出售债券,以证明因此类借款而产生的债务。此类资金不得用于: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1) 建设或改进位于本第6.5章颁布之日已存在的区域边界之外的工程。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2) 收购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任何财产。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3) 建设或改进发电工程。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4) 建设或改进全部或部分用于接收、传输和输送任何电力供应商的电能,或与任何个人或实体交换电力的工程。本规定不应妨碍区域将此类资金用于本节首句所述目的。
此类债券的发行期限不得超过自债券发行之日起20年;但本句不应限制区域对该等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