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借款并发行债券,以改善其电力供应系统。但是,对借来的资金如何使用有严格限制。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区域既定边界之外的项目、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财产、发电,或建设或改进从其他供应商传输电力的系统。债券必须在20年内偿还,但可以进行再融资。

区域可不时借款,用于建设、重建、更换、扩建或改进其向该区域及其居民供应电能的系统,并可发行和出售债券,以证明因此类借款而产生的债务。此类资金不得用于: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1) 建设或改进位于本第6.5章颁布之日已存在的区域边界之外的工程。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2) 收购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任何财产。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3) 建设或改进发电工程。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91(4) 建设或改进全部或部分用于接收、传输和输送任何电力供应商的电能,或与任何个人或实体交换电力的工程。本规定不应妨碍区域将此类资金用于本节首句所述目的。
此类债券的发行期限不得超过自债券发行之日起20年;但本句不应限制区域对该等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权力。

Section § 13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有能力对其由债券代表的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无论是在到期前还是到期时。区域可以发行、出售或交换新债券来偿还现有债务。这些新债券可以在负责的董事会决定的时间点,提前于原始债券需要支付的时间投放市场。

区域也可以不时地,无论是在到期时还是到期前,对其债券所证明的任何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并可以发行、出售或交换债券以偿还此类债务。将要出售的再融资债券,可以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点,提前于将由该再融资债券收益赎回或支付的债券的赎回或支付时间发行和出售。

Section § 1309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域可以发行债券来借款,但存在限制。这些债券的总价值不应超过电力系统截至上一个财政年度运营所产生的留存盈余。此外,一个区域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 “留存盈余”是指电力系统在支付费用后所赚取的额外资金,加上对客户权益和当前物价水平折旧的一些调整。“累计物价水平折旧”是指由于财产成本随时间变化而产生的额外折旧费用。

每当一个区根据本章行使借款权力时,董事会可以授权发行任何金额的债券,该金额加上根据本章发行且在接受购买该等授权债券的提议时未偿付的、并应从该等授权债券应支付的收入中支付的该区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截至上一个财政年度末(该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距作出第 (13161) 条规定的调查结果和决定之日不少于四个月)源自与该等收入相关的电力系统运营的留存盈余金额。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总额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面值。本章中使用的“留存盈余”一词,指自电力系统运营开始之日起的收入超出其相关费用的部分,加上累计物价水平折旧,加上或减去计入或扣除用于电力系统业务的客户权益的任何额外金额,所有这些均根据该区当时的会计惯例确定。“累计物价水平折旧”一词在本节中使用时,指根据可折旧财产成本并经调整以反映当前物价水平计算的折旧超出按成本计算的折旧的累计额外金额。

Section § 130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第13093条中规定的债券金额限制规则不适用于再融资债券。再融资债券是用来偿还或赎回现有债券的。这些再融资债券的发行金额可以等于,但不能超过支付或赎回原有债券以及任何相关溢价所需的金额,但不包括赎回时应付的利息。

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不适用第13093条规定的限制,且任何此类再融资债券的发行金额可以等于,但不得超过为支付或赎回因此而再融资的债券所需的金额,包括该赎回时应付的溢价(如有),但不包括该赎回时应付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309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债券已经通过在专项准备金账户或信托账户中预留足够资金来确保其到期支付,或者在偿债基金中预留了资金来支付,那么它就被视为不再未偿付。这意味着根据本章的规定,该债券不再被视为一项活跃的债务。

Section § 13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发行和出售债券的所有具体事宜。他们的权力只受限于本章中明确规定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