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现有区内设立一个或多个特别区,专门用于处理污水或回收固体废物资源。

Section § 13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设立一个用于污水处理或固体废物的特别区,至少一半(但不少于两个)相关的公共机构必须通过决议。这些决议需要声明设立该区符合公共利益或具有必要性,并且必须明确其边界。如果这些区域位于市政公用事业区内,特别区可以包含公共机构以外的区域。如果整个公共机构都被纳入,可以在决议中直接写明其名称。这些决议的认证副本应提交给该区的秘书。

决议应首先由拟议的特别区拟纳入其全部或部分区域的公共机构中,半数或半数以上(但不少于两个)的立法机构通过,声明公共利益或必要性要求设立一个用于污水处理或固体废物资源回收的特别区,并描述其边界。拟议特别区的边界可包含任何此类公共机构以外的区域,前提是该区域位于市政公用事业区内。当任何公共机构的整个区域都将纳入特别区时,可在决议中以名称描述。决议的认证副本应提交给该区的秘书。

Section § 13453

Explanation

如果社区居民希望设立一个特别区,而不是采用通常的正式决议程序,他们可以通过提交请愿书来实现。这份请愿书需要由该区域至少10%的选民签署。请愿书必须清楚地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并且应包含至少两个公共机构的部分。如果某个公共机构的整个区域都包含在新区的边界内,那么仅仅提及该机构的名称就足以作为其领土的描述。

不采用决议程序,可以向区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须由拟议特别区内的选民签署,其人数至少等于总投票数的10%。拟议特别区的边界应在请愿书中描述,并且应包括至少两个公共机构或其部分。如果任何公共机构的整个区域都被包括在内,则仅声明该机构的名称即构成对其领土的充分且合法的描述。

Section § 1345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某个特定区域设立一个专门处理污水或回收固体废物的特别区,你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这对公众有利且是必要的。这份申请书可以分成几份文件,但每份文件都必须附有收集签名者的宣誓书,确认所有签名都是真实的。

Section § 13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秘书必须将请愿书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核对,然后正式确认该请愿书是否拥有足够有效的签名。

地区秘书应将签名与注册宣誓书进行核对,并应证明请愿书的充分性或不充分性。

Section § 13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如果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可以设立一个用于处理污水或回收固体废物的特别区。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来启动此程序,并且该区可以包括多个公共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这些机构可以被点名,并且无需向该区的秘书提交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