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到必要的决议或请愿书认证后60天内,区董事会必须正式命名并编号一个市公用事业特别区。他们还必须确定一个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讨论设立这个将负责污水处理或固体废物资源回收的特别区,并公布听证会通知。

在收到公共机构的决议或区秘书对请愿书充分性的认证后,或在董事会通过决议后60天内,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将该特别区指定为“____(在此插入名称)市公用事业区,特别区第____号(在此插入编号)”(所有此类特别区应按顺序编号),并应确定就拟议设立用于污水处理或固体废物资源回收目的的特别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公布相关通知。

Section § 134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有听证会时,其详细信息必须在该区内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一次。

Section § 13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听证会必须安排在首次公开宣布听证会日期之后,至少30天,但不迟于60天举行。

听证会确定的时间自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0天,亦不得多于60天。

Section § 13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关于设立特别区的听证会之前或期间,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提交书面异议,反对该区的设立或反对将其财产纳入其中。董事会将在听证会上听取并决定所有抗议和异议。董事会可以将听证会推迟到以后举行,无需另行通知,只要他们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新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134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理事会改变拟议特别区的规模,但任何扩大都必须保持在所属区域的限制范围内。

Section § 13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希望将特别区扩大到最初提议的范围之外,他们必须首先发布一份关于其纳入新区域计划的通知。该通知需要与首次听证会通知以相同的持续时间和方式发布。此外,在通知发布后,必须举行一次听证会,就像最初的提案一样。

Section § 13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不能成为特别区的一部分,除非其管理机构通过正式决议同意。另外,如果特别区是通过选民请愿设立的,那么该机构可以被纳入,而无需单独同意。

Section § 13488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人反对设立特别区,或者董事会驳回了任何提出的反对意见,董事会就会正式批准按照计划或他们所做的任何修改设立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