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的职权公用事业工程与服务
Section § 12801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为其居民和公共机构管理公用事业和各项服务,例如照明、供水、电力、供暖、交通和通讯。它赋予该区域获取、建设、拥有、运营、控制和使用这些公用事业服务的能力,无论这些服务是在区域边界内部还是外部。此外,该区域还可以从其他公用事业提供商或机构购买这些服务,然后根据需要进行分发。
Section § 1280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宽带互联网服务的区都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列出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在第 12 条中有详细说明,该条始于第 53167 节。
Section § 12802
本条允许区域接受各种形式的捐助,例如资金、材料和劳务,以帮助建设、维护和运营其获授权承担的任何项目。区域可以与州或其他公共机构合作,无需事先批准即可承担债务。
Section § 12803
Section § 12805
Section § 1280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及其内部的任何公共机构签订合同,让这些机构使用由该区域的项目或设施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实质上,这意味着这些机构可以合法地共享由该区域管理的资源。
Section § 1280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出售或处理其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水废物、肥料或任何副产品。该地区还可以为这些活动建造和维护必要的管道或其他设施。
Section § 1280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街道、公路沿线或州有土地上修建设施,并享有与加州城市相同的权利。但是,该区域必须尽可能将任何被改动的街道或公路恢复到原有状态,并遵守当地规定。他们还必须确保其建设不会不必要地妨碍街道或公路的使用。此外,一个区域也可以横跨河流或水道进行建设。
Section § 12808.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各区建造或铺设输电线路的规则。在建造任何此类线路之前,区必须首先举行公开听证会。拟议线路300英尺范围内的财产所有者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如果需要通知250人以上,则可以使用报纸广告代替。
在区举行听证会后,区必须将拟议计划提交给当地立法机构进行公开听证会审查。立法机构有60天时间批准、提出替代方案或否决该提案。如果立法机构未能在60天内作出决定,该提案将自动获得批准。
如果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区理事会可以经其成员五分之四的投票,推翻地方机构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机构有权向法院提出质疑,法院将评估区的决定是否有实质性证据支持。
本条不适用于没有特定条例的地区,也不适用于低于100,000伏特的输电线路。“可行”一词指的是在考虑各种实际因素(如经济、环境、社会和技术)后能够成功完成的事情,“地方机构”指的是任何市或县。
Section § 12809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的董事会负责设定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的费率和收费。尽管公用事业理想情况下应通过这些费率自筹资金,但董事会不必设定其认为过高的价格。如果这将导致显著的增长,他们也没有义务收取足够的费用来支付未来的项目或其利息成本。
Section § 12810
Section § 12811
本节允许董事会以任何合法方式收取所欠的费用、通行费、费率、租金或其他收费,包括通过法律诉讼。董事会还可以决定如何使用任何或所有可用方法来执行和收取这些费用,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后进行。
如果费用未按时支付,董事会可以加收最高10%的罚款或收取利息。利息每月不得超过1.5%。董事会可以选择同时收取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12811.1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要求业主支付因向其物业的租客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逾期费用或收费。如果这些款项未支付,它们将成为物业的留置权,即一种法律债权。留置权在区域提交必要文件后生效。区域还可以选择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业主后,通过房产税的方式征收这些逾期款项。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电力服务,也不适用于向之前的商业租户提供服务时涉及的某些商业物业。区域必须支付任何记录费,并报销县政府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费用。法律提供了多种追讨这些债务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Section § 12811.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设立一个临时计划,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服务账单的客户。该区域可以使用资金、签订合同,并与州或地方机构以及私人非营利组织合作来运营此计划。
“有需要的”一词指的是家庭收入不超过本州贫困线150%或州中位收入的60%,或符合现有联邦公共援助计划资格的家庭。
Section § 12812
Section § 12813
Section § 1281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水区只有在该区域的选民批准后,才能向其供水系统加氟。如果在特定选举中多数选民投票赞成,该水区就有权向公众用水中加氟,但必须遵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规。
Section § 1281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举行特别选举,让区内居民投票决定是否希望在供水中添加氟化物。董事会将决定选举日期、问题的措辞以及选举的进行方式。这次选举将与全州初选或大选合并举行。这种选举一旦举行,四年内不得就同一议题再次举行。
Section § 12815.1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组织一次选举,让该区的居民投票决定是否在他们的公共供水中添加氟化物。要举行选举,必须有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需要有足够的人签名,并经过官方核实,确保其符合特定要求。这个程序取代了通常将问题提交公众投票的一些方法。
Section § 12815.3
在发起请愿之前,组织者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通知,说明他们的意图和理由。这份通知,连同不超过500字的声明,必须至少发布一次。
发布后10天内,组织者必须将通知、声明和发布证明提交给秘书。请愿书可在通知发布21天后开始传阅。请愿书必须附有原始通知和声明,组织者有180天时间(从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收集签名并将请愿书提交给秘书。
Section § 12815.4
Section § 12815.5
Section § 12815.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一个区内提交请愿书的流程。提案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同时提交请愿书的所有部分。提交后,区秘书将清点签名。如果该区至少5%的注册选民已签署请愿书,它将在该日期被正式接受备案。任何未同时提交的请愿书部分将无效。
Section § 12815.7
Section § 12815.8
Section § 12815.9
如果一份请愿书没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它就不会继续进行。但是,你仍然可以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再试一次。
如果请愿书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签名,秘书将在他们下次会议上正式向董事会确认此事。
Section § 12816
本法律概述了在区选举中提交支持或反对议案的论点的过程。在选举前至少90天,必须发布通知,选民可以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不超过300字的论点。如果收到多个论点,官员会选择一个进行印刷,论点不能有超过三个签名。这些论点会与样本选票一同邮寄给选民。
选举官员还会设定提交论点的截止日期。这个截止日期会公布,并且在截止日期之前允许修改论点。
Section § 1281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建造、维护、改善和运营与其拥有或运营的任何水库相关的公共娱乐设施。该区域还可以为这些娱乐设施投入资金。
Section § 12818
这项法律规定,公有公用事业机构不得向已提供此类供水服务且承担特定财政义务的区域内的土地,开始销售或分配用于市政或类似用途的水。但是,如果该区域的董事会允许,或者该区域内超过三分之二的选民通过特别选举批准该服务,则可以例外。此处的“区域”特指市政公用事业区域。
Section § 12819
Section § 12819.5
如果您正在与一个提供电力、燃气、供水或电话等服务,并且拥有至少10,000个服务连接的市政公用事业区打交道,并且您需要亲自到场办理一项商业交易,但无法在正常营业时间前往,那么该区公用事业必须提供一个便捷的替代方案。这可能包括在正常营业时间之外进行预约,或者通过电话或邮件办理交易。
Section § 12820
本节规定,区域可以雇用保安人员,这些保安人员拥有与另一法律中描述的和平警员相似的权力。这些警员必须符合由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招募和培训标准。如果保安人员不符合这些标准,他们将失去其权力。
Section § 128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违反了区域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某些条款制定的规则或规定,除非该区域另有说明,否则将被视为轻罪。如果被宣布为违规,处罚是:首次违规最高罚款50美元,一年内第二次违规最高罚款100美元,以及同一年内后续违规每次最高罚款250美元。
Section § 12821.5
Section § 12822
如果您居住的住宅物业,其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等公用事业是单独计量的,但房东是支付账单的人,那么本法律适用于您。它规定,如果房东的账户逾期未付,公用事业提供商必须在服务中断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您。此通知必须以英文和其他指定语言提供。通知还应告知您,您可以直接成为公用事业的客户,而无需支付房东的逾期账单。
要直接获得这些服务,您需要同意公用事业提供商的条款并满足其要求。如果有些租户愿意承担账单责任,公用事业必须向符合条件的租户提供服务。如果需要先前的服务历史来建立信用,那么提供您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也可以。如果您成为直接客户,并且您的租金中包含公用事业费用但未单独列出,您可以从租金中扣除您支付的公用事业费用。
Section § 12822.1
本法律适用于通过总表向多单元住宅提供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且房产所有人是登记客户的情况。如果服务因未支付账单而即将中断,区域必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每位住户。住户可以接管服务账户,无需支付业主的欠款,并且需要同意公用事业公司的条款。
如果住户能证明他们按时支付租金,这将被视为与公用事业公司建立信用的依据。法律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切断服务,例如有待处理的投诉或存在公共健康风险时。如果服务被错误终止,住户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制定规则以防止不必要的停水停电,并明确通知住户。
Section § 12822.6
这项法律允许公用事业区在为新的住宅用户开通服务前,根据其信用状况要求其缴纳押金。如果租户未支付水电费,公用事业区不能向下一任租户或房东追讨这些未付费用。可以要求租户缴纳押金以开立账户,但押金金额不应超过预估账单的两到三倍。当租户终止服务时,任何押金都可以用来抵扣未结账单。此规定不适用于总表计费的公寓楼(即一个总表为多套公寓供电/供水的情况)。
Section § 12823
如果公用事业区提供电力或水等服务,未经事先警告,不得因未付账单而切断居民服务。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不能停止服务:如果客户正在对账单提出异议,如果他们已获准延长付款时间,或者如果医生说,对于无法立即支付账单的人来说,停止服务会危及生命。
客户可以对账单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或延长付款时间。他们可以要求区域审查其疑虑,并可能分期偿还逾期款项,通常最长可达一年,或在必要时更长时间。如果客户遵守还款计划并支付新产生的费用,则不能切断服务。如果区域作出不利于客户的决定,该决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上诉,但进一步的上诉不会改变这项具体规定。
Section § 1282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用事业公司因未支付账单而停止供电、供水或供气等服务时必须遵循的步骤。首先,他们必须在停止服务前至少10天通知客户,并在停止服务前24小时内合理尝试亲自或通过电话通知客户。对于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第三方通知服务,让其他人了解逾期账单,但不会强制他们支付。任何终止服务通知必须清楚说明拖欠客户的详细信息、未支付金额以及如何避免服务中断,包括可能的付款计划和获取经济援助的途径。如果客户未能遵守付款计划,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在停止服务前48小时发出警告,并且被错误停止的服务必须免费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