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改善法案》可由根据本分部成立的区用于建设水利设施。在将该改善法案应用于此类区提起的程序时,该改善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a) “市议会”和“议会”指区的理事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b) “市政当局”和“市”指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c)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理事会秘书。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d) “街道主管”、“街道总监”和“市工程师”指由区任命的负责评估区工程工作的工程师。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e) “税务征收员”指县税务征收员。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f) “司库”和“市司库”指负责管理和支付区资金的人员或官员。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g) “通行权”指区为建设或维护供水或排污管线而拥有地役权的任何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