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1911年改善法案》如何被一个区用于建设水利设施。它重新定义了法案中的某些术语,以适应区级程序的语境。例如,“市议会”指区的理事会,“市政当局”指区,“市工程师”指区任命的工程师。其他术语,如“书记员”,指理事会秘书;“税务征收员”指县税务征收员。该法律还将“通行权”定义为区拥有供水或排污管线地役权的土地。

《1911年改善法案》可由根据本分部成立的区用于建设水利设施。在将该改善法案应用于此类区提起的程序时,该改善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a) “市议会”和“议会”指区的理事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b) “市政当局”和“市”指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c)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理事会秘书。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d) “街道主管”、“街道总监”和“市工程师”指由区任命的负责评估区工程工作的工程师。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e) “税务征收员”指县税务征收员。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f) “司库”和“市司库”指负责管理和支付区资金的人员或官员。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2921(g) “通行权”指区为建设或维护供水或排污管线而拥有地役权的任何地块。

Section § 12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1911年改善法案赋予市级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的权力和职责,将由区内的相应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来履行。

1911年改善法案授予市的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的权力与职责,应由该区的相应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