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和未建制区域以任何组合方式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区,无论它们是否在同一个县,也无需彼此相邻。但是,在设立特区时,一个公共机构不能被分割。

任何公共机构连同未建制区域,或两个或多个公共机构,无论是否连同未建制区域,均可组织并设立为市政公用事业区。区内所包含的公共机构和未建制区域可在同一县或不同县,且无需毗连。在设立特区时,任何公共机构均不得被分割。

Section § 11562

Explanation
想要成立一个区域,你可以通过提交决议或请愿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具体流程本章有详细说明。
设立区域的请求可以通过决议或请愿书提出,具体如本章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