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地方行政区有权征收和收取税款,用于资助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合法的活动或项目。

区可以为任何合法目的征收并收取或促使收取税款。

Section § 128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征收一种特别税,这种税必须在该地区内对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统一征收。然而,未开发的地产(即“未改良地产”)可以按低于已开发的地产(即“已改良地产”)的税率征税。

地区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条开始)征收特别税。该特别税应统一适用于该地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但未改良地产可以按低于已改良地产的税率征税。

Section § 12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董事会认为现有收入不足以支付所有合法开支,他们可以征收税款来筹集必要的资金。

Section § 128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征收税款,用于偿还区债券。这项工作必须持续进行,直到债券全部还清,或者区财政库中已存有足够资金来支付所有债券还款。每年征收的税款应足以支付债券的年利息,以及在下一次税款征收周期前到期的本金。如果债券的还款期在发行一年多后才开始,董事会则需要制定一个计划,确保在利息到期时支付,并预留足够的资金,以便在债券本金到期时偿还。

董事会应在确定一般税收征收时,并按照一般税收征收规定的方式,每年征收和收取税款,直到该区的债券付清,或直到区财政库中有一笔专款用于此目的,以支付债券到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该税款应足以支付债券的年利息以及在确定下一次一般税收征收之前到期的部分本金。如果因发行债券而产生的债务到期日晚于发行日期一年以上,则该税款应每年在上述时间和方式下征收和收取,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利息,并构成一个偿债基金,用于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本金。

Section § 12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偿还区债券(包括利息和偿债基金)而征收的税款,必须独立于其他区税款。这些税款必须与征收其他区税款的时间和方式相同,但只能用于偿还债券及其应付利息。

为区债券的利息、本金和偿债基金而需征收和收取的税款,应在为区目的征收的所有其他税款之外额外征收,并应与征收其他区税款的时间和方式相同,且除用于支付债券及其应计利息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Section § 1289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区可以为整个区或区内的特定区域发行收入债券。只要有法律允许市政公用事业区发行此类债券,这种做法就是被允许的。

Section § 12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处理税款,包括评估、征收和收取税款。如果税款逾期未缴,该区可以购买相关财产,并在未缴税款之外额外收取罚款、利息和费用。

董事会可以规定由该区进行税款的评估、征收和收取,包括因拖欠税款而将财产出售给该区,并附带罚款、利息和费用。

Section § 1289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一个区域的董事会可以决定使用县级和州平衡委员会的评估作为征收区域税款的依据。为此,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或条例,并在8月1日前提交给县审计员。一旦提交,除非董事会日后改变此计划,否则县税务征收员将负责该区域的税款征收。

Section § 12898

Explanation
每年8月15日前,县审计员必须向委员会发送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该区所有财产的总价值,该价值是根据另一条款中先前均衡化的评估确定的。

Section § 128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采用另一条款(第12897条)中提到的评估方式,它必须在九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设定税率。如果这一天是假日,则应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税率以每百美元多少美分表示,其依据是县审计员报告的财产价值,并且必须足以达到董事会先前确定的金额。董事会的这些步骤使得财产评估和税款征收具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12900

Explanation
一旦董事会为其区域设定了税率,他们就必须迅速将此信息发送给区域所在的所有县的县审计员。

Section § 12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区域的税款如何与县税一起征收。征收后,净额将根据通常的税法和罚则发送给该区的司库。该区可以选择使用另一种法律规定的不同方法来征收和分配税款。但是,该区可以在任何财政年度结束时选择停止使用这种替代方法。

Section § 12902

Explanation

如果位于使用第12897条规定的区域内的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但随后被赎回,那么赎回款项将被分配。县财务官会根据该区域在房产出售时所欠总税款中所占的份额,将款项分割并支付给该区域。

凡是位于已援引第12897条规定的任何区域内的任何不动产,因欠税被出售并已赎回的,赎回所支付的款项应由收到款项的县财务官按该区域应得税款占该不动产出售时总税款的比例,按比例分配并支付给该区域。

Section § 129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县根据特定条款获得服务报酬的方式。县监事会和另一个委员会必须就金额达成一致。但是,这笔付款不能超过为该区收取的总金额的0.5%。县收到的款项将存入其薪资基金。

Section § 12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门项下征收的任何税款都将成为留置权,即对被征税财产的合法债权。除非地方管理委员会通过制定具体规定另有决定,否则这些税款的征收将按照与县税征收相同的方式和法律步骤进行。实质上,这项法律确保本部门项下的财产税在执行方面被视为县税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