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总经理建立一套文官制度,用于管理区级员工。它涵盖了员工如何被选拔、考核、聘用、分类、晋升、停职和解雇。

总经理应建立一套文官制度,用于“区文官制度”所涵盖员工的选拔、考核、聘用、分类、晋升、停职和解雇。

Section § 12052

Explanation
总经理负责制定和更新管理公务员制度流程的规则。这些规则涵盖了从职位申请、资格、考试到晋升、调动、裁员以及如何填补职位的所有内容。这些指导方针适用于各种职位状态,例如临时和永久职位,并且应与现行的公务员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12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的规章制度或对其的修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并显眼地张贴在区办事处。这些规定在张贴20天后才能生效。在张贴之前,董事会可以要求对其进行批准。任何对这些规定或修改有疑虑的人,可以在张贴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将在做出最终决定前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2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务员制度的规定最初不适用于加州的公用事业区。这些规定只在该区开始运营或使用公用事业服务(例如电力或水)后才开始适用。一旦开始提供服务,该区必须在六个月内采纳公务员制度。

本章的公务员制度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区,直到该区运营、控制或使用了工程或部分工程以提供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公用事业服务。然而,在该区开始运营、控制或使用工程或部分工程以提供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公用事业服务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采纳公务员制度,并且该制度应在此后六个月内采纳。

Section § 1205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区内雇员中哪些人属于“区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它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民选官员、董事会任命的职位、临时工和兼职员工、某些专家职位以及有限期雇员。本节还提到了根据另一特定条款界定的豁免职位。

“区公务员制度”包括该区的所有雇员,但以下各项除外: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5(a) 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官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5(b) 由董事会任命的官员、助理官员以及其他人员和雇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5(c) 临时建筑雇员。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5(d) 兼职雇员。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5(e) 需具备特殊和卓越资格的空缺职位(不超过15个),包括具有科学、专业或专家性质或特殊信任的职位,经总经理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后,可免于“区公务员制度”的限制。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5(f) 任期不超过两年的有限期雇员。经总经理批准,有限期任命可延长不超过两年的额外期限。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5(g) 根据第11887.1节规定,被确定免于区公务员制度的职位所雇用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