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3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员工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永久职位至少六个月,他们可以继续留任,无需通过试用期。这就好像他们是通过常规的考试和筛选程序被录用的一样。但是,他们仍然需要遵守新的公务员规章制度。

Section § 1213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从一家公用事业公司接管现有设施,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其他方式,那些在这些设施工作的员工可以直接在该区获得职位,而无需经过通常的招聘考试。这些员工不需要像其他新员工一样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但仍需遵守该区所有其他的公务员制度规定。

Section § 1213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在员工休军假期间采纳了公务员制度,该员工在返回时必须被恢复到相同或类似的职位。他们将拥有如同通过招聘考试后的地位,并遵守公务员制度的规定。但是,如果他们在休假前已连续工作至少六个月,则无需经历六个月的试用期。

Section § 12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区从公共事业机构接管设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机构的官员或员工根据1940年《选择性训练与服役法案》离职参军,他们有权在区的公务员系统中获得一个永久职位,就像他们根据兵役法返回原来的公共事业机构工作一样。 法律还规定,区内的其他员工可以被调动或裁员,以便为这些返岗人员腾出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