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区域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协议一旦按照本章所述获得批准,即变得正式且可执行。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其决议后,该区域的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阐明协议细节的法令,宣布其执行该协议的计划。

Section § 13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条例,连同关于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一次。听证会必须在该条例首次刊登之后,至少30天但不得超过60天内举行。

该条例连同确定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当在该区出版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确定的听证时间,自该条例首次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30天,也不得多于60天。

Section § 13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相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听证会上对正在审议的协议提交书面异议。

Section § 138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举行听证会时,董事会将决定是否应执行某项协议,并将考虑任何异议。如果有人未按前一节所述提交正式书面异议,则意味着他们同意该区边界的任何变更并同意执行该协议。

在听证会上,董事会应决定协议是否将付诸执行,并应听取和决定所有异议。任何对该区或对拟议协议的执行事宜感兴趣的人,未能根据第13823条书面说明理由的,即构成其同意变更该区的边界并同意执行该协议。

Section § 13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将关于某项协议的听证会推迟到以后举行,而无需发出任何新的通知。他们只需在会议纪要中记录新的时间和地点即可。

Section § 138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对某项协议没有异议,或者任何异议被驳回,董事会可以正式批准并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在公共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签署后生效。

Section § 138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区签署一份协议时,该协议必须注明日期,并且其一份副本必须提交给区秘书以及将被并入的公共机构的秘书或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