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并入的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应与理事会就并入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可规定《1965年区重组法》(始于《政府法典》第56000条)授权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拟被并入的公共机构的法人边界无需与任何选举区划相接。
公共机构兼并兼并协议
Section § 13801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尚未在一个特定区的边界内,它可以被加入或“并入”该区。这种并入可以按照本章描述的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另一套名为《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重组法案》的规则进行。如果程序遵循本章的规则,那么只有这些规则适用于该并入。
公共机构并入 区边界 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法案
Section § 13802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公共机构被并入之前,其管理机构必须与理事会就并入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包含《1965年区重组法》允许的条款。此外,该公共机构的边界无需与任何选举区划相符。
并入协议 条款和条件 1965年区重组法
Section § 13802.5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区域在兼并新领土时如何设定条款。它允许对被兼并区域征收额外税款,服务可单独定价,以及公共机构可能向该区域支付款项或转让财产。这些支付或转让旨在用于使用现有区域财产或为新增区域创建新设施和设备。
兼并条款 额外税款 领土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