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尚未在一个特定区的边界内,它可以被加入或“并入”该区。这种并入可以按照本章描述的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另一套名为《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重组法案》的规则进行。如果程序遵循本章的规则,那么只有这些规则适用于该并入。

Section § 13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公共机构被并入之前,其管理机构必须与理事会就并入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包含《1965年区重组法》允许的条款。此外,该公共机构的边界无需与任何选举区划相符。

拟被并入的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应与理事会就并入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可规定《1965年区重组法》(始于《政府法典》第56000条)授权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拟被并入的公共机构的法人边界无需与任何选举区划相接。

Section § 138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区域在兼并新领土时如何设定条款。它允许对被兼并区域征收额外税款,服务可单独定价,以及公共机构可能向该区域支付款项或转让财产。这些支付或转让旨在用于使用现有区域财产或为新增区域创建新设施和设备。

Section § 13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一旦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和相关董事会就并入条款达成一致,该机构的秘书或书记员必须将协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13804

Explanation
一旦拟议的兼并协议提交给执行官,将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进行审查。该过程遵循《1965年区重组法》中的具体规定。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兼并和协议,无论是否附带修改或条件,相关董事会和公共机构必须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