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应按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分期到期;但付款应自发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开始,并自该日起不超过50年完成;此外,董事会可将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任何一期债券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并可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发行日期和不同的到期日期。每个系列的债券应按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分期到期,且董事会应为每个系列的最早到期日确定一个不迟于该系列发行之日起10年的日期,并为每个系列的最终到期日确定一个不迟于该系列发行之日起50年的日期。
债券形式与内容
Section § 13241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发行的债券应如何管理。债券必须在发行后不超过10年内开始偿还,并且必须在50年内完全偿清。董事会可以将债券发行分成多个系列,每个系列都有自己的偿还开始和结束日期,只要每个系列都遵守10年和50年的到期和最终偿清日期规定。
债券发行 债券系列 到期日
Section § 13243
本节解释,在任何债券发行和出售之前,董事会可以在付息日决定提前赎回(或买回)任何或所有债券,即在债券到期之前。赎回价格不得超过债券的面值加上最高为债券本金5%的溢价,并且此价格必须在债券本身上明确标明。关于此次赎回的通知必须在赎回日期前三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首次刊登至少提前30天。一旦债券被赎回,它将停止产生利息。
债券赎回 付息日 固定到期日
Section § 1324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券如何签署和授权。债券必须由主席或另一位指定官员以及司库签署,并由秘书进行会签。息票必须由司库签署,并且可以印刷或雕刻。即使签署债券或息票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债券应由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通过决议授权并指定为此目的的地区官员签署。它们还应由司库签署,并由秘书会签。债券的息票应按顺序编号并由司库签署。除司库在债券上的签名外,所有签名和会签均可采用印刷、石印或雕刻形式。如果任何官员在债券或息票上的签名或会签在债券交付给购买者之前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签名或会签仍然有效并足以用于所有目的,如同其一直任职直至债券交付。
债券授权 董事会主席 官员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