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本州的城镇安装和维护水管、煤气管道、电线和电信线路等基础设施。他们可以将这些公用设施铺设在道路、街道和铁路的上方、下方或之上,同时确保所有人的安全。这赋予了市政当局有效管理基本服务的权力。

本州每个市政法人均被授予建造、运营和维护水管和煤气管道、干线和导管、电灯和电力线路、电话和电报线路、污水管道和污水干线(所有这些均附带必要的附属设施)的权利,可穿过、沿着、在...内、在...下、在...上或在...之上任何道路、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以及穿过、在...下或在...之上任何铁路、运河、沟渠或水槽(此类工程的路线与之交叉、横穿或沿着),其方式应能为生命和财产提供保障。

Section § 10102

Explanation

当市政公司为自身目的使用任何公共道路、街道或类似基础设施时,它必须在使用后将其恢复到原有状态。此外,市政公司应将其使用方式安排在尽量减少对该基础设施任何其他现有用途的干扰。

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市政公司,应当将其所使用的道路、街道、小巷、大道、公路、运河、沟渠或水槽尽可能恢复至其原有的使用状态,并且应当将其使用位置安排在尽可能少地干扰道路、街道、小巷、大道、公路、运河、沟渠或水槽的其他现有用途。

Section § 101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或镇想要使用属于另一个市、镇或县的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它必须首先请求许可。双方必须就使用地点以及使用该区域的规则或条件达成一致。

Section § 10104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市政府,或者一个市和一个县,在开始协商后三个月内无法就如何共享或使用街道、小巷或公路达成一致,想要使用的市可以把这件事提交给当地的高等法院。法院将决定使用该区域的条款和条件。一旦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该市就可以按照法院的规定使用街道、小巷或公路。

如果两个市级法人团体,或一个市级法人团体和一个县,在提出使用建议后三个月内未能就使用条款、条件和地点达成一致,则提议使用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的市级法人团体,可在该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所在县的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使用条款、条件和地点,被告方为另一市级法人团体或该县。高等法院可确定并裁决街道、大道、小巷或公路的使用应受哪些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以及其地点,且在作出最终判决后,希望使用的市级法人团体可根据判决中指定的条款、条件和地点进入并使用该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

Section § 10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污水将排入太平洋,且排放地点在另一个城市边界一英里以内,则不得在该城市边界内建设卫生下水道。同时,也不得以任何可能造成公共滋扰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0107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剥夺公共事业委员会或交通部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如果发生权力冲突,则以其管辖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