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疏忽损坏或毁坏了属于城市的关键设备或设施,他们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这些损失包括维修或更换费用,如人工、材料及其他相关开支,并减去任何残值。本法规还允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追讨额外损失。

任何人因缺乏适当的注意而损坏或毁坏任何市政法人的必要或有用的设施或设备,均应对该市政法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的赔偿责任。对于受损或被毁坏的设施或设备,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为修复或更换受损或被毁坏财产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监督、供应品、工具、税费、运输、行政和一般费用以及其他间接或管理费用等直接和分摊成本,并减去(如有)残值抵扣。明确规定设施或设备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应排除追偿法律可能授权的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