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授予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街道、市郊和城际铁路特许权的重新规定
Section § 6451
本法律允许加州任何拥有1917年特定类型章程的市或市县的市政府,重新谈判并向在该地运营的公共事业提供新的特许经营协议。这适用于有轨电车、市郊铁路或城际铁路,并且市政府可以增加不与本章冲突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6452
Section § 6453
当一项重新安置特许权最终获批时,必须进行全市投票。这次投票应在下一次市级选举中进行,但必须在至少20天之后。如果在20到90天内没有安排选举,市政府领导可以组织一次特别选举来对此进行投票。这次特别选举必须在特许权最终批准后的30到60天内举行。
Section § 6454
一项重新安置特许权要生效,必须获得参与投票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批准,并且必须由获得该特许权的一方书面接受。
Section § 6455
Section § 6456
Section § 64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向已经持有重新安置特许经营权的人授予新的特许经营权,那么这项新的特许经营权将被视为原有重新安置特许经营权的延伸。
Section § 6458
如果一个城市在授予有轨电车、市郊铁路或城际铁路的重新安置特许权后,扩大并纳入新区域,那么新区域内任何现有的铁路特许权必须由现有持有人放弃。该城市的重新安置特许权将自动覆盖扩大后的区域。城市将评估这些新增区域内铁路财产的价值,该价值将用于更新与重新安置特许权相关的财务记录。此估价由公共事业委员会设定。
Section § 6459
Section § 6461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市县购买并控制与特许权(例如公用事业或公共交通)相关的财产,如果该财产被认为是有用或潜在有用的。这只能在市发出书面购买意向通知后才能进行,并且该通知必须由官方法令授权。
Section § 6462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市或县申请特许经营权时,用于公共目的的财产价值如何确定。公共事业委员会负责设定这个价值,该价值之后可能会根据财产改良或折旧等变化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可能包括增加任何改进的成本,并减去已出售、废弃或折旧的财产价值。这个过程通常会包含在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中。
Section § 64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想要修改安置特许权,必须通过一项新条例来完成,就像特许权最初设立时一样。这种修改还必须得到该市选民的批准。此外,特许权持有人必须书面同意这些修改,才能使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