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债券
Section § 180250
本节允许选民批准一项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并作为交通计划的一部分,批准发行债券。这些债券有助于资助大型交通项目,偿还资金来自税收收入。
可发行的债券总额上限为该税收的预期总收入,包括本金和利息。那些已由特定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准备好偿还的债券不计入此限额。
Section § 180250.5
Section § 180251
本法律允许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发行被称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前提是选民已批准了这些债券以及相关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这些债券将用从该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偿还,并且可以由税收收益的承诺(质押)作为担保。
本法律还规定,当这些债券由税收收入担保时,偿还这些债券优先于将税款直接用于项目,除非发行债券的决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1802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获得主管机构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就可以发行有限税收债券。发行这些债券的决议可以随时通过。决议将详细说明需要发行多少债券,直到达到授权的全部金额。债券总额可以分成多个系列,每个系列有不同的支付日期。此外,债券不必在其发行日期的周年日到期。
Section § 180253
加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需要详细说明产生债务的原因,包括所有相关成本,如工程、法律和财务咨询费。决议应说明估计总成本、本金金额、债券到期期限、最高利率、债券面额(必须至少为5,000美元),以及债券的形式,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它还可以包含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相关细节。
Section § 180255
Section § 180256
Section § 180257
本节解释了债券签署和发行的要求。债券及其付息凭证必须由机构的特定官员签署,例如主席、副主席或审计长。即使这些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债券上的签名和印章可以通过印刷、石印或机械方式复制。
Section § 180259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180260
债券出售时,任何由此产生的利息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基金。债券出售的主要收益应被用于担保债券或实现产生债务的目的。如果目的达成后仍有剩余资金,则应将其转回用于支付债券的基金,或用于在市场上回购未偿债券,回购后这些债券必须立即注销。
Section § 18026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管理现有债券,并由该机构决定最佳的条款和时机。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旧债券的本金、提前赎回或偿还它们所需的任何溢价,以及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费用。此外,它们还可以包括再融资债券或旧债券的利息支付,具体取决于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处理再融资债券的程序遵循本章下发行新债券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18026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出售已获授权的债券之前借款,即使这些债券尚未出售或交付。他们可以发行债券预期票据,这本质上是一种临时贷款,可以续期,但必须在五年内偿还或续期。偿还这些票据的资金可以来自任何可用资金,包括税收收入,或者如果未使用其他资金,则可以来自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法律还规定,这些票据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尚未出售的已授权债券的金额。最后,这些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以包含与债券决议中相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