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的会议应当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并根据机构认为必要的频率举行。
机构的所有会议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5 篇第 2 部第 1 分部第 9 章(自第 54950 节起)的规定举行。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机构必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经常举行。这些会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某些规则。
本法律条款规定,机构只能将根据本分部产生的资金用于人员支持、审计、行政开支和合同服务,前提是这些开支是必要且合理的。此外,机构每年用于工作人员薪资和福利的支出不得超过所产生资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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