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3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条中与公共交通项目相关的术语。“建设”包括各种公共交通项目(如铁路和公交设施)的最终设计、许可和建造,但排除了一些现有项目和较小的地方改进项目。“规划”涵盖了初步构想和所有交通方式的协调。“项目编排”涉及为项目获取和管理资金。“项目开发”涉及建设前所需的各项研究和准备工作,例如工程设计和环境审查。

定义。本条所含的下列定义应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a) “建设”指所有公共交通项目的最终设计、许可和建造,包括但不限于通勤和货运铁路、轻轨、一般铁路基础设施、区域公交设施、辅助客运以及其他区域公共交通项目。建设应排除欧申赛德至埃斯孔迪多铁路项目和米申谷东延伸轻轨项目,以及在第132353.2节中定义的后续转让时已签订建设合同的其他项目或这些项目的部分。上述建设合同经合并机构和各自公共交通委员会双方同意,可转让给合并机构。建设工程应排除过渡计划中定义的地方和小型改进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b) “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项目和服务的概念性开发以及所有交通方式的整合和协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c) “项目编排”指公共交通项目和服务的资金获取、优先排序和分配。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d) “项目开发”指替代方案分析、环境审查和许可、初步工程设计以及为准备公共交通项目建设所需的任何其他活动,如过渡计划中所定义。

Section § 1323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将被重组为一个名为“合并机构”的单一公共机构。该机构将负责该地区所有的交通规划和方案制定职责,包括圣地亚哥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和北圣地亚哥县交通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并需在2003年的一个指定日期前完成。必须制定一个过渡计划,以确保这些职责的顺利移交,所有相关资金也将转拨给合并机构。

Section § 1323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一项计划,旨在将各交通委员会的交通开发和建设任务整合到一个综合机构。过渡计划必须高效、及时,并于2004年1月30日前完成。地方线路规划仍由各交通委员会负责,但须遵循综合机构设定的指导方针。在初始移交后,可以签订进一步的协议,将更多职责移交给综合机构,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资金流程将随职责的移交而过渡,综合机构最终将成为地方、州和联邦拨款的申请方。将进行定期资金审查,并且需要合作以确保交通资金。立法机关的目标是,未来可能将所有交通运营整合到综合机构中,但这有待全面评估和立法批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2(a) 综合机构应与各交通委员会协商,制定一项过渡计划,以将各交通委员会的项目开发和建设职责及其财政资源移交给综合机构,确保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各交通委员会的项目开发和建设职能和职责高效及时地移交给综合机构。项目开发和建设职能和职责及其资金的移交和整合应不迟于2004年1月30日进行,并应被称为后续移交。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2(b) 过渡计划应界定综合机构和各交通委员会的职能角色和职责,并应在适用的过渡计划中界定服务和运营规划、项目编制、项目开发和建设。过渡计划应承认服务规划与运营调度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2(c) 地方线路规划和调度以及相关的地方财政规划,将继续由各交通委员会根据综合机构提供的指导方针负责。初始过渡计划将包括指导方针的制定,并界定地方线路规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2(d) 尽管有第132353.2条的规定,在初始移交后的任何时间,综合机构可与MTDB或NCTD签订单独协议,以将任何或所有机构的职能、人员和资金(第132354.5条规定的职能除外)移交并整合至综合机构,具体条款和条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2(e) MTDB和NCTD应继续作为地方、州和联邦拨款的申请人、申请方和受赠方,直至根据过渡计划将职能或职责移交并整合至综合机构,届时综合机构应成为这些资金的申请人、申请方和受赠方。除根据过渡计划移交给综合机构的资金外,MTDB和NCTD应继续根据《交通发展法》第10部第11章第4部分第4条(自第99260条起)和第4.5条(自第99275条起)以及根据州法律的州交通援助基金获得资金。除根据过渡计划移交给综合机构的资金外,MTDB和NCTD应继续根据联邦法规获得联邦第5307条城市化地区公式资金。这些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有助于各交通委员会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同时考虑到此前指导这些资金决策的方法和历史资金水平。综合机构应定期审查所有基于公式的资金的分配和方法。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2(f) 综合机构、MTDB和NCTD应共同努力,为交通项目和服务获取资金。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2(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MTDB和NCTD的交通运营未来整合到综合机构中,应由综合机构进行全面评估。此项整合应被称为完全整合,并且只有在综合机构认为适当并经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批准后方可实施。

Section § 132353.3

Explanation
如果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 (MTDB) 与另一个机构完全合并,任何由 MTDB 全资拥有的公司也将作为子公司成为新合并机构的一部分。

Section § 13235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某些实体(如MTDB和NCTD)将其职责和义务合并到一个新的、整合机构时会发生什么。新机构将根据过渡计划,自动接管旧实体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继承它们的财产和债务,意味着新机构将取代旧机构。债权人和财产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仅适用于最初涉及的财产。

针对旧实体的任何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可以继续,并将影响新机构;或者新机构可以在这些法律情况下取代旧实体。

新机构还负责保护债券持有人,并履行与现有债务相关的协议,以及继续提供旧实体在转移时所提供的任何服务。

在职责和义务从合并实体转移至合并机构后,合并机构应依法并根据过渡计划,承继合并实体(包括MTDB和NCTD)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使合并机构能够履行本节所规定的已转移的职责和义务。这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4(a) 合并实体(包括MTDB和NCTD)涉及已转移职责和义务的权利和财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4(b) 合并实体(包括MTDB和NCTD)涉及已转移职责和义务的合法可执行债务和负债,犹如合并机构自身已承担这些债务和负债一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4(c) 债权人的权利以及合并实体财产或其职责上的所有留置权应保持不受损害,留置权仅限于在相关职责和义务转移之前立即受留置权影响的财产。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4(d) 针对合并实体(包括MTDB和NCTD)的未决诉讼或程序可继续进行直至判决,且该判决对合并机构具有约束力;或者,如果该诉讼或程序涉及已转移的职责或义务,则可对合并机构提起诉讼或由合并机构取代合并实体。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3.4(e) 为保护合并实体(包括MTDB和NCTD)涉及已转移职责和义务的未偿付、未到期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的持有人,合并机构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或要求的行动和措施,以保护这些持有人并遵守这些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的条款。合并机构应有权继续提供合并实体(包括MTDB和NCTD)在转移之日正在提供的、涉及已转移职责和义务的所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