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和职能奥兰治县交易和使用税
Section § 130400
本节定义了奥兰治县交通相关特定条文中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委员会”指为奥兰治县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县”特指奥兰治县。最后,“公共交通运营”包括与运行公共交通系统相关的活动,但不包括公共交通设备、车辆和设施的采购、建设和维护。
Section § 130400.5
本法律鼓励加州的县和城市将收到的任何额外公共交通资金用于增加其现有预算,而不是取代现有资金。它还敦促他们继续保持目前对公共交通的财政支持水平。
Section § 130401
这项法律允许在县的特定区域征收一项特别税,前提是三分之二的选民在特别选举中同意。委员会只有在同时有一份关于资金如何使用的批准计划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这项税收条例。
Section § 130402
Section § 130403
本节规定,橙县负责举行由委员会召集的一次特别选举。委员会必须向橙县报销举行此次选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此次选举必须按照县级特别选举的正常程序进行组织。
Section § 130404
Section § 130405
这项法律允许税收收入用于公共交通项目,例如修建和维护街道、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它也适用于改善州公路系统。但是,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日常交通运营。
Section § 130406
如果委员会希望引入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来资助公共交通,它首先会评估交通需求,并从地方当局和运营商那里收集提案。然后,委员会将制定并评估一个15年的支出计划,其中包含预期的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该计划涵盖各种交通项目,例如道路和公共交通。在最终确定之前,该计划需要获得地方政府机构的批准,并且必须经过公开听证会。该计划必须在任何相关选举之前采纳,任何修正案也需要获得批准和公众意见。
Section § 130407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每年可以审查并建议修改一项支出计划,特别是为了利用额外的资金或应对新的情况。他们必须将任何拟议的修改告知当地市议会和县监事会。这些修改在45天后自动生效,除非涉及删除项目。如果删除一个市级项目,该市的市议会必须同意。如果删除一个县非建制区域的项目,县监事会必须同意。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适用,则除非有足够多的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提出反对,否则修订将通过。如果遭到反对,则需遵循一个特殊的批准程序。
Section § 130408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规划资金使用时,每年必须为县及其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预留资金。这些资金可能包括来自经选民批准的特别税债券的款项。
Section § 130409
如果一项税收计划需要修改,委员会可以在不再次征求选民意见的情况下降低税率。如果税率之前被降低,他们也可以将其提高回来,但不能高于选民最初批准的水平。在进行任何税率调整之前,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新税率将产生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依赖于这项税收收入的任何债务,例如债券支付。
Section § 13040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条实施了零售销售和使用税,相关委员会必须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他们需要每年1月1日前将这份报告发送给交通部、地方政府议会和公共交通运营商。报告应评估上一财政年度支出计划的进展。
Section § 130410
本节允许委员会设定最高为1%的税率。该税率可以是1%的完整税率,也可以是0.75%、0.5%或0.25%等分段税率,无需立法机关批准。
此外,委员会可以决定税款的持续时间,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提高税率。具体而言,任何税率的提高都需要通过适当的条例,并须经委员会为此目的专门举行的选举中多数选民的批准。
Section § 13041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奥兰治县交通委员会在选票上提出销售税提案的要求。当选民被要求通过销售税批准一项为奥兰治县交通改善提供资金的措施时,选票必须包含特定的措辞。这种措辞向选民提供了简单的“同意”或“反对”选择,即是否授权委员会征收销售税,且税率百分比必须明确说明。此外,邮寄给选民的样本选票必须包含选举条例中详述的提案全文。
Section § 130412
本法规允许奥兰治县交通委员会通过一项投票提案,提议征收销售税并发行债券。这些销售税和债券将专门用于资助本县的交通改善项目。允许的债券债务金额将与未来30年内预计的销售税收入相符。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这项提案,并有明确的“是”或“否”选项,以决定是否为交通项目实施这些改变。
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130413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一项单独的投票措施中,既提出一项新倡议,也提出提高委员会设定的支出上限。具体来说,该提案可以涉及使用不作为偿债款项获得豁免的销售税收入来提高拨款限额。如果是这样,除了其他必要的措辞外,选票必须明确说明它“增加了拨款限额”。
Section § 130420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可以在需要时发行一种称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将通过征收经选民批准的零售税所得款项来偿还。
用于偿还这些债券的零售税款,优先于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除非债券发行决议中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30421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委员会如何通过一项需经三分之二投票批准的决议来发行有限税收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分多期发行,每期有不同的支付日期,并且不必在其周年日到期。
该决议会明确债券债务的目的、估计成本、本金金额、最长不超过31年的期限、利率以及至少5,000美元的债券面额。债券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并且可能包含登记和转换等多种特点。
该决议还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其他相关细节。
Section § 130422
本节概述了奥兰治县委员会发行债券的详细规定。债券的利率最高可达法律允许的上限,并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首次付息期限具有灵活性,最长可达一年。委员会可以规定债券提前赎回的条款,但如果债券可以在到期前赎回,则必须明确说明。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以美元进行,支付地点为奥兰治县司库办公室等指定地点。债券将注明日期、编号,并由主席和审计长兼主计长等官员签署,其中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即使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130423
Section § 130424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130425
Section § 130430
本节赋予委员会发行和出售再融资债券的权力,目的是偿还或赎回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多种费用,包括旧债券的本金、提前赎回的溢价、与发行再融资债券相关的费用以及利息支付。此外,发行普通债券的规则也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130435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出售尚未售出的授权债券之前借款。他们可以发行短期票据,称为“债券预期票据”,其最长到期日为五年。这些票据可以使用委员会的任何可用资金(包括特定的税收收入)偿还,或者在必要时从未来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偿还。
委员会可以发行的这些短期票据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授权债券的总金额减去已售出的任何债券或其他未偿还票据的金额。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方式与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与债券本身类似的条件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