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0(a) 不迟于1980年2月1日,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应与洛杉矶县内的所有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合作,准备并提交拟议的规则和条例,供公众审查和评论,以根据第130371条解决该县的公共交通服务争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0(b) 委员会应不迟于1980年4月1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应在其采纳前至少30天举行)之后,经有表决权的成员或指定替补成员的八张赞成票,采纳此类规则和条例。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与当地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合作,在1980年2月1日之前制定解决公共交通服务争议的拟议规则。这些规则需要向公众征求意见。委员会随后必须在1980年4月1日之前正式采纳这些规则,采纳前需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获得有表决权的成员或其替补成员至少八张赞成票。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套处理公共交通服务争议的规则。它阐明了如何定义和确认在此背景下何为争议(a点)。法律规定了向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提交争议的具体步骤(b点),并说明了应在发送给相关方的正式通知中包含哪些信息(c点)。
如果各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分歧(d点),可以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出解决方案(e点)。最后,法律详细说明了委员会为解决争议可以采取的行动(f点)。
这项法律赋予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专属权力,以解决洛杉矶县内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服务争议。委员会对这些争议的决定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并遵循其制定的规则。
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并且在至少八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某些行动,即使这意味着可以不顾法律的某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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