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和职能交通规划与计划
Section § 130300
本节强调了州和联邦政府之间需要一个协作性的规划过程,以识别涉及多种交通方式(如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的交通系统的当前和未来需求。它承认缺乏一个适当的平台,供地方官员在规划这些多式联运项目时发挥领导作用。为解决此问题,法律规定,公共实体在长期系统规划以及短期项目和方案制定方面拥有明确界定的职责至关重要。
Section § 130301
本节规定,一个多县交通规划机构负责为其所在区域制定长期交通规划。该规划应识别交通走廊、交通问题以及每个走廊的目标。它必须界定经地方当局同意的土地使用目标,并优先考虑资源分配的走廊。该机构还负责推荐交通模式、与环境、经济、能源和社会相关的政策,并且必须协调其他交通规划以解决任何冲突。此外,他们必须为联邦资金设定区域优先事项,并审查短期交通提案,确保决策不会延误规划。最后,他们需要与交通部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遵守联邦法律。
Section § 130302
Section § 130303
本节概述了负责其区域内交通规划的委员会的职责。每年,他们都会确定可用于这些目的的资金总额。委员会制定并批准一项短期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每年更新,并包含所有交通资本和服务优先事项。这需要与州和地方机构合作,并整合到区域交通计划中。
委员会还协调并批准其自身及其他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服务。他们决定交通开发项目的位置和容量,选择适当的交通技术,并制定施工时间表。最后,他们管理与交通资金相关的全县支出计划。
Section § 130303.1
本法律条款规定,负责短期交通规划的委员会,还需承担为交通项目制定长期支出计划的职责。这些项目必须与选民批准的税收措施保持一致,并符合现有的区域交通规划和改善计划。这有助于确保各项交通举措及其相关的财务计划之间保持连贯性和协调性。
Section § 130304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县交通委员会必须向指定的区域规划机构提交一份短期交通改善计划。这份提交的计划是县在更广泛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中的一部分,作为一项建议。规划机构会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该计划,并对任何修改提供解释。
如果提交的计划与区域交通计划之间存在冲突,该机构可以进行修订。如果该机构与县委员会之间就这些修改存在任何分歧,加州交通委员会将介入解决。
Section § 13030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尽一切努力,从一个特定的联邦来源为公共交通争取尽可能多的资金。地方交通运营商或其他公共机构只有在遵守委员会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这些资金。如果获得授权,运营商或机构可以自行管理其拨款,但必须将与联邦政府之间关于该拨款的重要沟通告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