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30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州和联邦政府之间需要一个协作性的规划过程,以识别涉及多种交通方式(如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的交通系统的当前和未来需求。它承认缺乏一个适当的平台,供地方官员在规划这些多式联运项目时发挥领导作用。为解决此问题,法律规定,公共实体在长期系统规划以及短期项目和方案制定方面拥有明确界定的职责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0(a) 州和联邦法律的近期规划和预算要求是一个合作性的政府间规划过程,旨在确定多式联运系统的可预见的资本和运营需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0(b) 缺乏一个适当的论坛,供地方官员在多式联运规划和方案制定中发挥领导作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0(c) 因此,明确各公共实体在长期系统规划以及短期资本和服务规划和方案制定过程中的作用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303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多县交通规划机构负责为其所在区域制定长期交通规划。该规划应识别交通走廊、交通问题以及每个走廊的目标。它必须界定经地方当局同意的土地使用目标,并优先考虑资源分配的走廊。该机构还负责推荐交通模式、与环境、经济、能源和社会相关的政策,并且必须协调其他交通规划以解决任何冲突。此外,他们必须为联邦资金设定区域优先事项,并审查短期交通提案,确保决策不会延误规划。最后,他们需要与交通部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遵守联邦法律。

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其管辖范围包括委员会所在区域,应负责长期交通系统规划,包括在该区域内编制《政府法典》第7篇第2.5章(自第65080条起)所定义的区域交通规划。
此类规划应特别针对以下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a) 识别交通走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b) 界定每个走廊的交通问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c) 界定每个走廊的交通目标。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d) 在受影响地方管辖区同意的情况下,界定应由每个走廊的交通投资决策支持的土地使用目标。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e) 推荐用于主要资源分配的优先走廊。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f) 结合每个走廊的交通需求和目标,推荐适合部署的替代交通模式组合。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g) 推荐应指导走廊内交通投资决策的环境、经济、能源和社会政策。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h) 协调各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和短期交通改善计划,包括解决此类规划和计划之间的冲突。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i) 根据各委员会通过的短期交通改善计划中项目的优先顺序,确定区域优先事项和联邦援助城市系统资金的年度区域计划,以及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1604条支出的资金。
(j)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j) 在委员会制定但尚未通过所有近期交通改善计划后,对其进行审查和评论。审查应根据第130059条进行,并以不必要地减缓或阻碍交通规划和计划编制过程的方式进行。
(k)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1(k) 与交通部和委员会合作协调,并符合联邦法律、规章和条例,制定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管辖范围内所有交通规划活动的年度统一工作计划。此类合作和协调应特别适用于确定在该机构管辖范围内预测和规划交通使用及其对土地使用影响的适当规划方法。

Section § 13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跨县交通规划机构必须与各委员会合作,共同协调和批准交通规划。该机构应确保这种合作不会减缓或阻碍交通规划和方案制定过程。

Section § 1303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负责其区域内交通规划的委员会的职责。每年,他们都会确定可用于这些目的的资金总额。委员会制定并批准一项短期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每年更新,并包含所有交通资本和服务优先事项。这需要与州和地方机构合作,并整合到区域交通计划中。

委员会还协调并批准其自身及其他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服务。他们决定交通开发项目的位置和容量,选择适当的交通技术,并制定施工时间表。最后,他们管理与交通资金相关的全县支出计划。

在其管辖范围内,委员会应负责旨在以下方面的短期资本和服务规划: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3(a) 每年确定委员会可用于交通规划和发展的资金总额。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3(b) 制定并批准一项为期三至五年的短期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包含年度更新内容,反映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交通资本和服务优先事项,并应在委员会与州和地方交通机构及运营方之间进行所有适当的协调与合作下制定。所有利用联邦和州公路及公共交通资金的项目,以及所有无论资金来源如何的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项目,均应纳入委员会通过的交通改善计划中。该计划还应与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和交通部协调制定,应与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并应根据第 130301 条 (j) 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评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3(c) 协调和批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以及其他委员会或公共交通运营方管辖范围之间的所有公共大众捷运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3(d) 确定或批准所有资本开发项目的位置和容量,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系统、州公路项目和联邦援助公路项目。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3(e) 选择并具体批准由交通改善计划资助的适当大众捷运硬件和技术。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3(f) 确定并批准由交通改善计划资助的所有交通改善项目相关的施工和其他开发的阶段和时间表。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3(g) 管理根据第 10 编第 11 部分第 4 章(第 99200 条及后续条款)分配的资金支出全县范围计划。

Section § 1303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负责短期交通规划的委员会,还需承担为交通项目制定长期支出计划的职责。这些项目必须与选民批准的税收措施保持一致,并符合现有的区域交通规划和改善计划。这有助于确保各项交通举措及其相关的财务计划之间保持连贯性和协调性。

除了其短期交通规划职责外,委员会还应根据第180206条,负责制定交通项目的长期支出计划,这些项目应包含在选民批准的交易和使用税措施中,并与根据《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2.5章(自第65080条起)以及本条、第3条(自第130250条起)和第10条(自第130450条起)制定的区域交通规划和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130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县交通委员会必须向指定的区域规划机构提交一份短期交通改善计划。这份提交的计划是县在更广泛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中的一部分,作为一项建议。规划机构会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该计划,并对任何修改提供解释。

如果提交的计划与区域交通计划之间存在冲突,该机构可以进行修订。如果该机构与县委员会之间就这些修改存在任何分歧,加州交通委员会将介入解决。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4(a) 县交通委员会应将根据第130303条(b)款编制的短期交通改善计划提交给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该计划应作为县交通委员会就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中适用于县交通委员会管辖下的该县的短期目标部分向该机构提出的建议。建议计划应及时提交给该机构,并且该机构应及时审查并采纳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这一部分,对县交通委员会建议计划的任何必要修订给出充分解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04(b) 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可以修订提交的交通改善计划,以解决建议计划之间或与已采纳的区域交通计划之间的冲突。如果该机构与相关的县交通委员会之间就此类冲突的解决存在分歧,加州交通委员会应解决该冲突。

Section § 13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尽一切努力,从一个特定的联邦来源为公共交通争取尽可能多的资金。地方交通运营商或其他公共机构只有在遵守委员会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这些资金。如果获得授权,运营商或机构可以自行管理其拨款,但必须将与联邦政府之间关于该拨款的重要沟通告知委员会。

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获得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1602节可用的最大数额资金。公共交通运营商或其他公共机构只能依照委员会规定的条款申请此类资金。委员会可以授权运营商或机构(视情况而定)负责其拨款的管理,条件是委员会收到运营商或机构与联邦政府之间关于该拨款的所有正式或其他重要沟通的充分和及时通知。

Section § 130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交通项目将获得特定的联邦和州资金。他们决定哪些城市项目将获得联邦援助系统下的资助,并就其他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某些联邦和州计划资助的项目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