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管理和协调县内所有公共交通服务,以确保其运行顺畅高效。此外,它还有责任解决不同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任何分歧。

Section § 130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委员会开始运作时,如果已经提交了联邦资金申请,或者在申请用于建设公共交通导轨项目的资金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那么该委员会必须重点支持这些申请。这种支持很重要,以确保获得联邦资金的进程不会被拖慢。

Section § 130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公共大众交通系统(包括专用交通导轨)和某些公路项目的计划,都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审批。这些计划必须符合区域交通规划。但是,委员会无权审批州公路系统的安全和维护项目——这些由交通部负责。对于重大的公路重建或修复项目,交通部和委员会必须合作。这里,“计划”指的是项目概况,而不是详细的技术方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2(a) 所有为公共大众交通系统或项目(包括专用公共大众交通导轨系统或项目)以及联邦援助和州公路项目的设计、建造和实施而提出的计划,均应提交委员会批准。除非此类计划符合依照《政府法典》第7篇第2.5章(第65080条起)的规定通过的适当区域交通计划,否则不得批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2(b) 委员会对交通部认定为州公路系统安全和维护所必需的项目、计划和方案不具有批准权。此类项目、计划和方案应由交通部制定,并在可行范围内与委员会的规划协调。涉及州公路系统重大重建或修复的计划和方案,经交通部和委员会认定,应由交通部和委员会共同制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2(c) 在本节中,“计划”指项目描述,而非详细的项目计划、规范和估算。

Section § 1302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交通系统被提议在多个县之间运行,那么它的计划必须得到一个负责这些县的特殊交通规划机构的批准。一旦计划提交,该机构有6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做出决定。

任何旨在服务多个县的公共交通系统计划,也应提交给跨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批准。委员会将此类计划提交给跨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后,关于此类批准的行动应在60个工作日内采取。

Section § 130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委员会负责指定加州公共交通导轨系统的运营方。 在洛杉矶县,南加州快速交通区被指定为运营方,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在橙县,橙县交通区已被指定为公共交通导轨系统的运营方。

Section § 130254.5

Explanation

洛杉矶市可以在其机场内或机场之间建造和运营一个交通系统。一旦该系统投入使用,必须由相关县交通委员会与当地交通和公共交通服务进行协调。洛杉矶市还需要该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申请联邦或州的公路或公共交通资金用于这些项目,但1978年之前获得的资金除外。

洛杉矶市可以设计、建造和运营在其机场部门管辖和控制下的财产上或之间的点对点交通系统。
一旦建成并投入运营,任何此类交通系统应由交通系统所在县内具有管辖权的县交通委员会与机动车交通运营和公共交通服务进行协调。
经具有此类管辖权的县交通委员会事先批准,洛杉矶市可以提交联邦公路或公共交通资金或州公路或公共交通资金的申请,以建设或运营在其机场部门管辖和控制下的财产上或之间的点对点交通系统。此要求不适用于1978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任何此类资金。

Section § 13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通勤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计划跨越两个或更多县,这些县必须设立一个联合权力实体。该实体将负责规划、设计、选择技术、估算成本以及管理铁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等任务。

联合权力实体还将决定谁来运营铁路系统。如果州政府资金用于运营该系统,那么在系统开始服务前至少四个月,必须将运营计划提交给立法机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5(a) 如果提议的通勤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服务于两个或更多县,则这些县的委员会应组建一个联合权力实体,以进行计划细化研究、设计、选择技术、确定成本、确定路线和接入点,并监督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5(b) 该联合权力实体应指定系统的运营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5(c) 如果州资金将用于系统的运营,则联合权力实体应在系统投入服务前至少四个月,将其运营计划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13025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导轨和快速交通系统的计划,都必须与交通部以及主要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进行协调。

Section § 130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交通部达成协议,由交通部在其能力范围内协助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系统,例如地铁或公交系统。然而,委员会对这些系统的任何重要决策仍保留最终决定权。交通部所做的任何工作都必须遵守适用于委员会和交通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委员会可与交通部签订协议,由交通部提供其能力范围内能有效履行的服务,以配合任何经批准的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系统或快速交通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委员会应保留对依法负责的有关任何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系统或快速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交通部应依照适用于委员会和交通部的法律和法规履行所约定的服务。

Section § 130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获准建造轨道交通系统,它必须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密切合作。该区负责在系统建成后运营它。

Section § 130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交通委员会在1978年2月1日前设立地方交通区。洛杉矶县和橙县可以选择这样做,与各种机构和社区合作。

这些区域的设立应涉及地方政府和公共实体,并考虑地理形状、交通规模经济和出行模式。这些区域的指导方针必须涵盖它们的管理、设立多县区域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提供交通服务,无论是直接提供、通过合作还是与第三方交通提供商签订合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9(a) 不迟于1978年2月1日,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委员会应,洛杉矶县和橙县的委员会可,与交通部、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公共交通运营商、相关县和市合作,设立地方交通区并为其设立和运营制定指导方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9(b) 县、市和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参与设立地方交通区尤为重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9(c) 在制定指导方针时,委员会应除其他事项外,考虑拟议地方交通区的地理形状、交通系统的规模经济以及既定和预计的次区域出行模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59(d) 该指导方针应规定每个地方交通区的管理方法;应规定设立多县地方交通区;并应授权每个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自行、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或任何其他合作安排,或通过与公共交通运营商或私人普通承运人签订合同来提供交通服务。

Section § 130260

Explanation
橙县交通委员会可以设立地方交通区,但仅限于橙县交通区无法在这些区域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提供足够且响应迅速的服务时。

Section § 130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设立地方交通区,但仅限于八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或其替补成员)同意由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市政运营商提供的现有交通服务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满足社区需求的区域。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仅可在委员会经由八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或指定替补成员的赞成票决定,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所包含的市政运营商无法以其他方式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充足且响应迅速的地方交通服务的区域设立地方交通区。

Section § 130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公共交通机构协同合作,协调时刻表、路线和换乘等事宜。它确保这些机构之间不相互竞争或重复服务。相反,它们应该合作,为公众提供最好、最经济高效的服务。

委员会应要求区域运营商、市政运营商和地方交通区在时刻表、路线和换乘票交换等事宜上充分合作与协调。
委员会应确保区域运营商、市政运营商和地方交通区不相互竞争或不必要地重复服务,而是相互协助,以最低的成本向公众提供最高水平的公共交通服务。

Section § 130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不得减少现有市政公共交通运营商的服务区域规模、服务水平和范围,除非他们首先与这些运营商进行沟通并获得其运营所在城市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