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在洛杉矶县的城市和未设市地区提议征收销售税。但是,只有在专门为此目的召集的特别选举中,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后,该税才能实施。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可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通过一项适用于洛杉矶县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但前提是,在委员会为此目的召集的特别选举中,对该措施投票的选举人中有三分之二投票赞成授权其颁布。

Section § 13035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MTA) 征收一项特别税的目标和指导方针。该税旨在资助一项惠及洛杉矶县所有居民的交通计划。该计划基于 2008 年批准的一项方案,其中包括将资金用于重大项目,例如将绿线延伸至洛杉矶国际机场以及其他重要的交通改善项目。该法律强调资金在全县范围内的公平分配和资源的有效利用。MTA 还必须向立法机关通报支出计划的任何变更。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a) 在授权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MTA) 根据第 130350.5 条征收交易和使用税时,立法机关旨在将该税收的净收入用于资助一项交通投资计划,该计划为居住在洛杉矶县所有区域的居民提供出行、健康和安全效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b) 为了向洛杉矶县选民提议在 2008 年 11 月 4 日举行的选举中征收 0.5% 的交易和使用税,根据第 130350.5 条 (b) 款,MTA 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通过了一项地方法令,其中将“附件 A”作为一项支出计划,用于支出因征收该税而产生的净收入。附件 A 的通过构成了根据第 130350.5 条 (f) 款通过一项支出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c) 除了第 130350.5 条 (b) 款 (3) 项中确定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外,已通过的支出计划还包括该区域的其他高优先级项目和资金数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c)(1) 绿线延伸至洛杉矶国际机场 – 两亿美元 ($200,000,000)。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c)(2) 710 号州际公路北段缺口填补(隧道) – 七亿八千万美元 ($780,000,000)。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c)(3) 金线东区延伸段 – 十二亿七千一百万美元 ($1,271,000,000)。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c)(4) 605 号州际公路走廊“热点”立交桥 – 五亿九千万美元 ($590,000,000)。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d)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县内所有区域都将受益于拟议的支出计划;因此,MTA 应努力保持计划中公平合理的地理平衡,并应努力尽快完成这些基本建设项目,符合提议法令、州和联邦法律的要求。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4(e) 因为确保根据本法案征收的税收净收入得到有效支出,并以符合已通过的支出计划的方式支出,符合洛杉矶县人民和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利益,所以 MTA 在通过对已通过的支出计划的修订之前,应通知立法机关。

Section § 13035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MTA) 在洛杉矶县征收 0.5% 的交易和使用税,前提是该税在 2008 年 11 月 4 日之后举行的选举中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多数批准。这项税收将用于支持该县的交通项目和运营。MTA 必须制定一份支出计划,详细说明税收收入将如何使用,包括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营的拨款以及指定的资本项目。

本节列出了该税将资助的具体交通项目和确切的资金金额,范围从轻轨项目到高速公路改进。它概述了资金分配的指导方针,包括接受地方返还资金的司法管辖区必须继续其当前的资金贡献的条件。

此外,MTA 可以利用税收收益发行债券,并且在修改支出计划之前必须通知洛杉矶的立法者。超额资金或已完全资助项目的资金可以在洛杉矶的同一分区内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不限于公共交通目的,而是支持更广泛的交通需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a) 除法律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外,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MTA) 可根据 (b) 款的规定,征收一项税率为 0.5% 的交易和使用税,该税适用于该县的已设市区域和非建制区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 就 (a) 款规定的征税权限而言,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1) 该税应通过一项交易和使用税条例提出,该条例应符合《交易和使用税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 编第 1.6 部分(第 7251 条起))第 2 章(第 7261 条起)至第 4 章(第 7275 条起)的规定,包括首尾两章,并经管理局全体成员多数批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2) 只有在提议的条例获得三分之二选民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征收该税,选民应以法律另行要求的方式,在 2008 年 11 月 4 日举行的选举或后续选举中对该措施进行投票,如果获得批准,则应按照第 130352 条的规定生效。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 提议的条例除应规定税率和《交易和使用税法》要求的其他事项外,还应明确从该税中获得的净收入应由 MTA 按照本节规定进行管理。净收入应定义为从该税中获得的所有收入减去任何退款、州平衡委员会的管理成本以及 MTA 的管理成本。MTA 的此类管理成本不得超过从该税中获得的收入的 1.5%。MTA 应在条例生效期间,根据第 99285 条的规定,将从该税中获得的所有净收入的 20% 分配给洛杉矶县所有符合条件并包括在内的市级公共交通运营商以及 MTA,用于公交运营。但是,分配给 MTA 以及符合条件并包括在内的市级运营商的资金应仅来自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收收入,而非来自地方自由支配资金。MTA 根据本节分配给自身的资金应用于公共交通运营,且不得取代 MTA 从任何其他来源分配给自身用于公共交通运营的资金。MTA 根据本节分配给符合条件并包括在内的市级运营商的资金应用于公共交通运营,且不得取代法律其他规定授权并由 MTA 分配给符合条件并包括在内的市级运营商用于公共交通的任何资金。除此金额外,MTA 还应将从该税中获得的所有净收入的 5% 分配用于轨道交通运营。MTA 应将 (A) 和 (B) 分段中描述的项目和计划纳入 (f) 款要求的支出计划中。MTA 应将其 (f) 款要求的支出计划中描述的所有项目和计划纳入其长期交通计划 (LRTP) 中。(A) 和 (B) 分段中以及 (f) 款要求的支出计划中描述的项目和计划的优先顺序应与支出计划中规定的优先顺序一致。(A) 和 (B) 分段中规定的资金金额是 MTA 应从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收净收入中分配的最低金额。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 MTA 将从该税中获得的额外净收入分配给这些项目和计划。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 资本项目。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i) 博览大道轻轨交通项目,从洛杉矶市中心至圣莫尼卡。总计九亿两千五百万美元 ($925,000,000)。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ii) 克伦肖交通走廊,从威尔希尔大道沿克伦肖大道至洛杉矶国际机场。总计两亿三千五百五十万美元 ($235,500,000)。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iii) 圣费尔南多谷南北快速通道。总计一亿零五十万美元 ($100,500,000)。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iv) 地铁金线(帕萨迪纳至克莱蒙特)轻轨交通延伸线。总计七亿三千五百万美元 ($735,000,000)。
(v)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v) 地铁区域连接线。总计一亿六千万美元 ($160,000,000)。
(v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vi) 地铁西区地铁延伸线。总计九亿美元 ($900,000,000)。
(v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5(b)(3)(A)(vii) 州高速公路 5 号卡门尼塔路立交桥改进项目。总计一亿三千八百万美元 ($138,000,000)。

Section § 1303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征收一项新税,用于资助当地的交通项目。它规定了税率上限,即使与现有经选民批准的税费合并计算,也不得超过1%。该税收条例必须包含详细的项目支出计划,将管理成本控制在总收入的1.5%以内,并确保税收收入用于资助所列项目。该条例必须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才能生效,并纳入更新的《长期交通计划》中,但纳入计划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列出项目提供资金的承诺。支出详情必须在投票前公开公布,MTA还可以发行以税收收入为担保的债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a)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MTA),除其被授权征收或已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外,可以征收一项交易和使用税,期限由MTA决定,适用于洛杉矶县的已设市区域和非建制区域。本节授权的税率,在根据第130350.5节经选民批准的R提案授权的税生效的任何期间,与该税率合并计算时,以及在该税到期后,不得超过1%。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 征收该税的条例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1) 一项支出计划,列出将由该税的净收入资助的交通项目和计划。支出计划应作为附件出现在条例中。支出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1)(A) 针对支出计划中确定的每个项目和计划的最新成本估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1)(B) 加速成本的识别(如适用),针对支出计划中的每个项目和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1)(C) MTA预计资金将可用于每个项目和计划的大致时间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1)(D) 针对每个项目和计划,在三年范围内的预计完成日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2) 符合《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节起))的规定,除非(f)款另有规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3) 一项限制MTA管理条例和该税净收入成本不超过总税收收入1.5%的规定。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4) 一项要求,即该税的净收入(定义为总税收收入减去任何退款、州平等委员会的管理成本以及MTA的管理成本)应由MTA用于资助支出计划中确定的交通项目和计划。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b)(5) 税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c) MTA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c)(1) 制定一个透明的流程,以确定支出计划中确定的每个项目和计划的最新成本估算。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c)(2) 在将(b)款所述条例提交给选民至少30天前,以显著方式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支出计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d) 该条例应由MTA董事会通过,董事会还应通过一项决议,将该条例提交给选民。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e) 如果获得对该措施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二批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第2节(d)款,该条例将根据第130352节生效。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f)(1) 如果选民批准本节授权的条例,根据(b)款(1)项作为条例附件的支出计划,也应在条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纳入修订和更新的《长期交通计划》中。修订和更新的《长期交通计划》还应包括由各次区域通过并提交给MTA以纳入修订和更新的《长期交通计划》的资本项目和资本计划,如果次区域提供了成本和时间表详情,且方式符合计划要求。将资本项目或资本计划纳入《长期交通计划》并不构成该项目或计划将获得任何未来资金的承诺或保证。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f)(2) 就本款而言,“次区域”应具有《长期交通计划》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g) MTA可以根据第5章(自第130500节起)的债券发行规定以及任何后续法案,承担可从该税的净收入中支付的债券债务。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50.7(h) 本节授权的税应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节起))征收,尽管《税收和税法典》第7251.1节规定了合并税率限制。

Section § 130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要求时,洛杉矶县负责举行特别选举。委员会必须向该县偿还举行选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该特别选举应像其他任何县级特别选举一样进行,遵循相同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130352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新的交易和使用税法获得通过,它将在获得批准后至少六个月的第一个三个月期间的第一天开始实施。

Section § 130353

Explanation
当一项交易和使用税条例被废止时,该废止不会立即生效,而是在废止条例通过后的第一个日历季度开始时才生效。

Section § 130354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从某些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必须用于公共交通。

Section § 130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想挑战新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有效性,或任何相关程序,他们必须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90天内提出。在此期限之后,该条例和相关程序将被视为完全合法且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