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县运输区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
Section § 125700
Section § 125701
本节解释,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的定义,该区被视为一个地方机构。在此背景下,“企业”一词包括该区的交通系统和设施,以及任何扩建或改进。
该区被允许发行收益债券,专门用于获取、建造或完成交通设施或设备。这些债券可以同时发行,或通过本章中提供的任何可用程序发行。
Section § 125702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像私营公司一样购买或租赁公共交通设备,比如公共汽车和火车。他们可以使用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叫做“设备信托凭证”,来管理这些购买和租赁。这些凭证允许他们分期付款,但该区域在付清所有款项之前,不会正式拥有这些设备。
Section § 125703
Section § 125704
Section § 125705
Section § 125706
Section § 125707
这项法律规定,三项与公共改善相关的具体立法可以适用于该区域。这些立法包括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和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Section § 125710
本节解释了该区根据《加州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被归类为“地方机构”。这意味着适用于地方机构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该区。
Section § 125711
Section § 125712
Section § 125713
Section § 12571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向法院申请,以确认其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义务等金融工具的合法性。为此,该区域需遵循法律法规其他部分中规定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125716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区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时,所有条款和条件都被视为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这些条款具有法律强制力,意味着如果区不遵守,债券持有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区解散或某些区域撤出,这些区域仍需承担其应分摊的债务。区的创收资产,如房产或设施,必须始终用于偿还债券,即使其所有权或运营方发生变化。继承人有责任管理这些资产,以确保债券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