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60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区域建立自己的警察部队。由执行董事为这支警察部队选拔的人员被视为和平官员。他们必须遵守由州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设定的招募和培训标准。

区域可以设立并维持一支警察部队。区域内由执行董事任命加入警察部队并经正式宣誓的雇员为和平官员(peace officers),受《刑法典》第 (830.33) 条的约束。区域应遵守由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根据《刑法典》第 (4) 部分第 (4) 篇(自第 (13500) 条起)制定的和平官员招募和培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