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区(县)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时,无论是通过征用权程序还是其他方式,在设施运营所需的范围内,所有职责与所收购设施相关的公用事业公司员工,且已在该公用事业公司受雇至少75天者,应由董事会免试任命到同等职位。这些员工应按照所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获得病假、资历和带薪休假积分。任何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员工不得因收购而使其工资、资历、养老金、带薪休假或其他福利受到任何损害。
凡是区(县)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时,无论是通过征用权程序还是其他方式,区(县)应承担并遵守所有现有的劳动合同。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中由区(县)指定的管理人员或监督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