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54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县)通过购买或征用权接管一家公用事业公司的设施,只要该公司的员工已在那里工作至少75天,区(县)就必须雇用他们担任类似职位,且无需他们通过考试。他们之前公司的病假、资历和带薪休假记录将得到承认,并且他们的工资和福利不会因收购而减少。

区(县)还必须遵守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现有劳动合同。然而,关于员工任命的规定仅适用于由区(县)决定的某些管理人员或主管。

凡是区(县)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时,无论是通过征用权程序还是其他方式,在设施运营所需的范围内,所有职责与所收购设施相关的公用事业公司员工,且已在该公用事业公司受雇至少75天者,应由董事会免试任命到同等职位。这些员工应按照所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获得病假、资历和带薪休假积分。任何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员工不得因收购而使其工资、资历、养老金、带薪休假或其他福利受到任何损害。
凡是区(县)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时,无论是通过征用权程序还是其他方式,区(县)应承担并遵守所有现有的劳动合同。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中由区(县)指定的管理人员或监督员工。

Section § 125541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从一家设有养老金计划的公用事业公司接管现有设施时,该计划的参与者将保留其福利和权利。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因养老金计划而负有义务,这些义务必须在收购价格中予以考虑。关于谁有权获得养老金福利以及这些福利具体是什么的详细信息,必须在接管该公用事业公司时的协议中明确说明。

无论区(域)通过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从设有正在运行的养老金计划的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时,该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和受益人应继续享有关于该已建立制度的权利、特权、福利、义务和地位。该公用事业公司因该养老金计划而产生的未偿义务和负债,应在该公用事业公司的购买价格中予以考虑、计入并为此作出折让。本条规定有权获得养老金福利的人员以及所提供的福利,应在区(域)收购任何公用事业公司的协议或命令中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