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a) 养老金计划的采纳、条款和条件,如果该计划涵盖由劳工组织代表的谈判单位中的地区雇员,则应根据该组织与该区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执行,并应受本节约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b) 养老金计划及其资金应由一个由劳资双方平等代表组成的退休委员会管理和运作。委员会成员之间就该管理和运作产生的任何僵局,应按照1947年联邦《劳资关系法》第302节(29 U.S.C. Sec. 186(c)(5))规定的方式解决。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c) 退休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执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d) 如果该区已根据集体谈判协议,为其代表的雇员提供了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设立的退休系统,或受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9 U.S.C. Sec. 1001 et seq.)约束的养老金信托的成员资格,则本节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