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地区雇员(由工会代表)的养老金计划应如何设立和管理。此类养老金计划必须通过集体谈判协议达成,并由退休委员会中的劳资双方平等参与。如果出现分歧,将依据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解决。退休委员会的行动必须符合《加州宪法》。如果雇员已加入特定的现有退休系统,则本条款不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a) 养老金计划的采纳、条款和条件,如果该计划涵盖由劳工组织代表的谈判单位中的地区雇员,则应根据该组织与该区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执行,并应受本节约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b) 养老金计划及其资金应由一个由劳资双方平等代表组成的退休委员会管理和运作。委员会成员之间就该管理和运作产生的任何僵局,应按照1947年联邦《劳资关系法》第302节(29 U.S.C. Sec. 186(c)(5))规定的方式解决。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c) 退休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执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50(d) 如果该区已根据集体谈判协议,为其代表的雇员提供了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设立的退休系统,或受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9 U.S.C. Sec. 1001 et seq.)约束的养老金信托的成员资格,则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125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达成安排,将其雇员纳入退休计划。然而,如果雇员是工会成员,他们只能在集体谈判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被纳入。

Section § 125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目前正在从被某个区收购的公用事业公司领取或有权领取养老金福利的人员,加入该区设立的新养老金计划。为此,个人与该区之间需要达成一项双方同意的协议。如果他们选择加入新计划,作为该协议的一部分,他们可能需要放弃原公用事业公司养老金计划中的所有权利和福利。

从被收购的公用事业公司领取养老金福利的所有人员,以及根据被收购的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养老金计划有权获得养老金福利的所有人员,经这些人员与该区双方同意,可以根据由该区设立的养老金计划成为会员或领取养老金。该协议可以规定放弃与被收购的公用事业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相关的所有权利、特权、福利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