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火野火基金
Section § 3281
本节概述了管理与电力公司相关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的职责。行政管理人可以聘请基金管理所需的专家,签订合同,并将基金的资金投资于特定证券。
他们还可以审查索赔,购买保险,并使用基金资产支付费用。此外,他们负责向电力公司收取应付款项,并开展其他必要的活动以有效管理基金,所有这些都需在理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Section § 3282
Section § 3283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员编制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野火基金及其账户的运作和财务状况。报告应涵盖基金和账户资产、对其未来可持续性的预测、已提出和已支付索赔的详细信息、已采取关键行动的摘要,以及如果预计基金将在三年内耗尽资金,则需制定基金清盘计划。
此外,一旦该报告获得委员会批准,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法规,不迟于每年8月15日提交给相关的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3284
这项法律设立了野火基金,这是一项不属于州财政部的资金来源,专门用于支持电力公司支付野火造成的索赔。该基金持续可用,不受典型财政年度限制,并且可以设立独立账户。它由一名管理人在理事会的指导下管理,依据从第3291条开始的规定。除非按照第3291条或第3292条的规定终止,否则该基金将持续运作。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存入经批准的银行或投资基金。一家国家银行负责管理基金的证券。索赔由管理人设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确保索赔得到及时处理,通常在批准后45天内,除非不切实际。
Section § 3285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个特定基金的融资和维护方式。最初,该基金将从州的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获得一笔贷款。此外,与《水法》相关的债券资金也将注入该基金,并存放在基金内的独立账户中。电力公司需要向该基金进行初始和年度出资。参与的电力公司的用户也将被收取费用,这笔钱将进入该基金。最后,向大型电力公司收取的费用收入以及特定债券的收益也将被添加到该基金中。
Section § 328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一项财务流程,当特定条款生效时,可转拨最高105亿美元的资金以支持特定目的。财政部长在司库和其他人员的建议下,决定所需资金的数额和时间,然后请求主计长将资金作为贷款从投资基金中转拨。这些贷款必须使用指定的收入来源及时偿还,利息按特定利率每季度计算。此外,还要求在2019-20财政年度进行至少20亿美元的首次转拨,并设有现金流保护措施,以防止普通基金的现金储备过低。
Section § 328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在2019年7月26日之前启动一项程序,以决定电力公司是否应向客户收取费用来支持一项特定基金。这项费用有助于支付某些财务义务的成本。
收费金额根据电力公司的规模而异。对于大型公司,其金额与在其他地方确定的财务需求相符;而区域公司则每千瓦时额外收取半美分。
如果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这些费用将在某些现有财务承诺结束后开始征收。关于此费用的决定必须在审查程序启动后的90天内作出,并且在2036年之前不得更改。此外,如果金州能源公司被纳入,其客户也将支付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