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系统余热与碳排放削减法案
Section § 2840.2
本节定义了能源法规中与热电联产系统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热电联产系统”是指从单一燃料输入同时产生电力和热能(或制冷)的系统,该系统与电网协同工作,满足用户的热能需求,并符合特定的效率和排放标准。
“合格用户发电机”是指使用此类系统(发电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营)的电力公司客户,并使用能够追踪双向电能流动的电表。如果需要升级电表,客户需承担相关费用。“余电”是指符合特定效率规定并输送至电网的剩余电能。
最后,它明确了本法律所包含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
Section § 2840.4
本节强调了热电联产系统的好处,这种系统从单一燃料来源同时产生电力和热量,与独立系统相比,显著提高了效率并减少了燃料使用。通过捕获废热,这些系统减少了供暖所需的燃料,利用了原本会损失的能量。立法机关指出,将废热转化为可用电力和热能的巨大潜力,目前尚未得到有效利用。
Section § 2840.6
这项法律表明,加州立法机构希望通过捕获废热来更明智地利用天然气。这有助于解决本州的电力问题和输电难题。他们的目标是通过在家庭、企业和制造商中更好地利用废热来提高能源效率,特别是在这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
该法律还希望支持同时产生热能和电能的系统,即热电联产系统。但是,本法律不影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运行的系统,也不影响容量超过20兆瓦的系统。
Section § 2841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第2841节允许委员会要求电力公司向使用热电联产系统(且符合特定指南)的客户购买多余电力。委员会可以限制电力公司必须购买的电量,以防止对长期资源规划或电网可靠性产生负面影响。电力公司必须为这些多余电力提供标准费率,该费率的条款和价格可根据天然气价格而异,最长可达10年。
委员会确保不使用这些系统的客户不受多余电力费率的影响。费率可以鼓励在高峰时段发电,并且这些机会必须以合同形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客户。这些安排的收益和成本将分摊给所有受益客户,包括那些通过替代电力安排获得服务的客户。此外,这些系统的发电能力计入整体能源资源,备用费用仅基于事实证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调整对小型电力公司的要求。
Section § 2841.5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共电力公司设立一个计划,帮助零售客户更高效地使用热电联产系统。这些系统应通过利用原本会浪费的热量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该计划还必须建立一种购买这些系统产生的额外电力的方式。这种电力的价格应公平合理,由电力公司的管理机构决定。
Section § 2842
Section § 2842.2
Section § 2842.4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电力公司为某些符合条件的客户实施一个名为“按节省付费”的试点项目。要符合条件,客户需要使用发电量不超过20兆瓦的热电联产系统,并且必须是特定税法下的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
该项目的目标是帮助这些客户为这些系统的初始成本融资,允许他们通过十年内节省的电费来偿还。电力公司必须收回其相关成本,但不能将其转嫁给其他客户。该项目有期限,直到这些系统在全州主要电力公司中的总容量达到100兆瓦。
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州机构需要获得州财政批准,除非提前获得许可,否则在向特定的立法预算委员会发出30天通知之前,不得批准。
Section § 2843
加州能源委员会被要求在2010年1月1日前制定热电联产(CHP)系统的指导方针。这些系统必须优先减少废弃能源,适应客户的热能需求,高效运行,并兼具成本效益和环境友好性。
该法律旨在通过这些指导方针,防止客户充当批发电力生产商。这些指导方针免于遵守某些政府法典要求,并且必须在适当通知的公开会议上通过。
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氮氧化物(NOx)排放和效率标准,其中60%的效率水平允许获得一定的排放抵免。系统还必须遵守温室气体标准,并进行维护以持续满足这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