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互助水公司”定义为一家私营公司或协会,其目的是以成本价向其股东和成员供水。这包括用于节约、处理和回收水的设施。

Section § 2726

Explanation
本节将“私人灌溉设施”定义为不由互助水公司或公共事业公司运营的水系统。这些系统由私人运营,不受管理互助或公共实体的法规管辖。

Section § 2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私人灌溉设施所有者和互助水公司在战时向他人供水,而不会被归类为公共事业机构。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这样做,无论是否收取水费,而不会受到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监管。

Section § 2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第2727条供水的限制。它指出,互助水公司必须首先为其成员供水,然后才能向非成员供水。与战争需求相关的临时供水服务必须在这些需求停止后六个月内结束。此外,在提供临时供水服务之前,公司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详细说明相关方、接收水的土地以及服务的任何费用。

依照第2727条供水须遵守以下限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8(a) 在互助水公司根据其章程、附则或规则满足其股东或成员的用水订单之前,不得向他人供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8(b) 第2727条授权的临时服务在战争需求停止后不得持续超过六个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8(c) 在提供任何临时供水服务之前,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提供服务的私人灌溉设施或互助水公司、接收方、被灌溉的土地以及(如有)该服务的收费标准。

Section § 2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互助水公司使用征用权来获取财产,比如水源和基础设施,以便为其服务的土地提供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