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收到根据 (b) 款提出的请求后,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得损害或降低应急响应机构已识别账户的合法互联网流量,直到该账户不再被该机构用于应对紧急情况之时,或紧急情况结束之时,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须遵守合理的网络管理规定。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b)(1) 应急响应机构可以向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交请求,要求其不损害或降低该机构在应对紧急情况时使用的账户的合法互联网流量。作为请求的一部分,应急响应机构应向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识别账户号码和线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b)(2) 根据 (1) 款提交请求的应急响应机构,应在该账户不再被该机构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时,通知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c)(1) “紧急情况”指在州内,或在县、市县或市的行政区域内,因火灾、洪水、风暴、骚乱、网络恐怖主义、突发严重能源短缺、州长发布的地震或火山预测警报、地震或其他类似情况引起,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灾难状况或极端危险状况的存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c)(2) “应急响应机构”具有《政府法典》第 8592.1 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并应包括消防区。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c)(3) “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具有《民法典》第 3100 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8(c)(4) “合理的网络管理”具有《民法典》第 3100 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