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向听障、重听或其他残疾人士提供某些电信服务和设备。符合条件的人士,如果经适当专业人士认证,除了基本费率外,可免费获得设备。这包括一个双向中继系统计划,用于听障/重听人士与听力正常人士之间的通信。还有为其他残疾人士提供专用设备以及为言语障碍人士提供语音生成设备的规定。适用认证和覆盖要求,设备在保险之后作为最后手段。该计划由电话账单上的附加费资助,每年上限为1亿美元,有效期至2034年底。

委员会将根据需要评估并可能扩展该计划,以跟上技术变化,确保附加费和账单上计划标识符的公平实施。可以就指定基金的立法预算提出建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a) 委员会应设计并实施一项计划,向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听力学家或委员会确定的合格州或联邦机构认证为听障或重听人士的用户,以及向委员会根据 (h) 款确定和指定的代表听障或重听人士的组织用户,提供能够满足听障或重听人士需求的电信设备,连同单一用户线路,除基本交换费率外不收取额外费用。如果个人之前已由执业助听器配发师配戴过放大设备,并且该配发师在认证前已将该个人的听力记录存档,则该执业助听器配发师可以证明该个人参与该计划的需求。此外,医师助理或执业护士在审查包含该诊断的医疗记录或医疗记录副本后,可以证明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诊断为听障或重听的个人参与该计划的需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b) 委员会还应设计并实施一项计划,提供一个双向中继系统,利用第三方干预,通过听障或重听人士的内部通信设备和电话系统,将听障或重听人士以及委员会根据 (h) 款确定和指定的代表听障或重听人士的组织办公室,与听力正常的人士连接起来,使听障或重听的电话用户能够合理地访问公共电话服务的所有阶段。为了以合理的成本提供一个能满足听障或重听人士需求的双向中继系统,委员会应启动一项调查,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在使用电信设备时向听障或重听人士提供双向中继服务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并在系统开发和实施期间,征求全州范围内的听障非营利消费者组织的建议、咨询和实际协助。委员会应根据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 (Public Law 101-336) 第401节采纳的规则,申请该计划的认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c) 委员会还应设计并实施一项计划,向经认证为残疾的用户提供专用或补充电话通信设备,除基本交换费率外不收取额外费用。该认证,包括针对专用电信设备的视力或医疗需求声明,应由执业验光师、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医师助理或执业护士在其适用执照的执业范围内提供,或由委员会确定的合格州或联邦机构提供。委员会应在此方面研究可行性,并在确定可行的情况下,除了残疾认证之外,实施个人收入标准,以确定用户在本款下的资格。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d)(1) 委员会还应设计并实施一项计划,向任何经认证为有言语障碍的用户提供语音生成设备,除基本交换费率外不收取额外费用。该认证应由执业医师、执业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执业护士或合格州或联邦机构提供。委员会应向经认证的用户提供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语音生成设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d)(1)(A) 电信设备或包含电信组件的设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d)(1)(B) 根据执业言语-语言病理学家的建议,适合满足用户访问和使用电话网络的需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d)(1)(C) 与本州可购买的语音生成设备的质量一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d)(2) 委员会应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采纳规则以实施本款和 (e) 款。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e) 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本节所述的、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制定的指南被归类为耐用医疗设备的任何设备或器材:

Section § 28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信委员会设立一个项目,为聋人或重度听障人士提供设备和专用电话线,除基本费率外不收取额外费用。这项服务面向为聋人社区提供重要服务的政府机构,以及州议会大厦内供立法机关访问的办公室。 该服务的提供商可以收回其成本,并且委员会可以要求电话公司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2881.2

Explanation

加州要求设立一项计划,在旧的公共场所(如建筑物和设施)安装和维护供听障人士使用的电信设备,以确保这些服务广泛可用。该计划将分阶段实施,优先考虑对听障人士最有益的地点,并听取非营利组织的意见。费用通过特定的附加费和费率回收机制收回,并设有严格的会计制度和财务限制。只有在1993年1月之前建造或改建且不受《美国残疾人法案》管辖的建筑物才需要这些设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2(a) 除第2881条的规定外,委员会应设计并实施一项计划,该计划应在《政府法典》第4450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9955.5条和第19956条所规定类型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中,提供能够满足聋人或听力障碍者需求的公共可用电信设备,使聋人或听力障碍者能够合理使用公共电话服务的所有阶段。委员会应指示其管辖下的相关委员会,确定并指定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中需要电信设备的地点,并签订合同以采购、安装和维护这些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委员会应指示该委员会确保考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公司,包括那些已证明为聋人或听力障碍者提供服务,且其董事会和工作人员由多数此类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公司。委员会还应指示该委员会寻求已确定需要电信设备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业主、经理和租户的合作,以协助其安装和维护。委员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分阶段实施该计划,最迟不晚于1998年1月1日开始,优先考虑委员会在全州性聋人非营利消费者组织的建议和咨询下,确定对聋人或听力障碍者最重要和最有用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2(b) 委员会应确保根据本条规定发生的费用得到回收,包括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业主、经理或租户发生的任何费用,并为此目的使用根据第2881条(g)款设立的费率回收机制。委员会还应为根据本条实施的计划设立一项基金并要求单独核算,此外,应要求用于资助该计划的附加费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零二(0.02%),该附加费应与第2881条(g)款要求的附加费合并,并且应计入该款设定的限额。该附加费应有效至2006年1月1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2(c) 就本条而言,“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是指那些在1993年1月26日之前建造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公共场所或其部分,或根据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P.L. 101-336; 42 U.S.C. Sec. 12183)第303条或该法案的任何其他条款及其执行法规和指南,未被要求设有能够满足聋人或听力障碍者需求的公共可用电信设备的场所。

Section § 28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有效向聋人、残疾人和听障人士提供电信服务和设备。它允许委员会与外部专家签订合同,管理和运营这些项目。该法律要求维护现有基础设施,鼓励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并通过预算审批和审计等措施强调财政责任。合同可以涉及预付款,最高可达合同年度价值的四分之一。承包商必须证明在服务目标社区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与相关委员会合作解决特殊需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1) 第278条要求委员会将电话公司收取的所有收入转交主计长,存入聋人及残疾人电信项目行政委员会基金,以资助根据第2881、2881.1和2881.2条规定,向聋人、残疾人和听障人士提供特定电信服务和设备的各项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2) 委员会于2001年5月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一份报告,阐述了与第2881、2881.1和2881.2条规定的计划相关的合规问题,其中包括建议获得立法授权,允许委员会与外部实体签订合同,以提供第2881、2881.1和2881.2条所规定的服务和设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3) 根据第2881、2881.1和2881.2条规定,向聋人、残疾人和听障人士及其家人提供的电信服务和设备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以至于当前州公务员系统内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4)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4)(A) 维持根据第2881、2881.1和2881.2条规定,向聋人、残疾人和听障人士提供州现有全州范围电信服务和设备基础设施的可用性,这对于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4)(B) 授权委员会以保护和加强当前全州范围基础设施及这些服务和设备协调交付的方式,签订合同为聋人、残疾人和听障人士提供电信服务和设备,并优先考虑维持项目管理的长期连续性以及聋人和残疾人社区在项目治理中的最大程度参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4)(C) 通过与聋人、残疾人和听障社区持续协商和参与,加强扩大外展的项目优先事项,以确保州的服务网络覆盖难以服务的群体,包括农村、内城和城市地区。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a)(4)(D) 在财政和经济可行范围内,开发一种机制以实现成本效益高且及时部署新的和新兴电信技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b) 为确保委员会持续向聋人、残疾人和听障人士提供电信服务和设备,委员会在立法机关年度拨款并符合州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与具备必要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的实体(包括非营利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以提供、管理或运营第2881、2881.1和2881.2条所述的各项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c) 委员会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9130条(b)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以获取第2881、2881.1和2881.2条所述计划所设想的服务和设备。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 委员会可以在本条授权的合同中包含实现以下任何目标的条款: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1) 制定分包标准和程序,包括事先获得委员会批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2) 制定有关人事和会计实践的标准和程序。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3) 要求预算批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4) 要求定期审计。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5) 监督绩效并制定绩效标准和评估绩效的方法,包括对不满意绩效的补救措施。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6) 制定调查和解决投诉的标准和程序。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d)(7) 规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条款或限制,以确保公共资金按照立法机关和委员会的目标使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1.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签订的合同可以规定对将要履行的电信服务或将要提供的电信设备进行定期预付款。根据本条进行的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年度总金额的25%。

Section § 2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本地电话公司如何必须提供911紧急服务接入,即使住宅电话账户已断开。这源于1995年开始的一项规定,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通过“暖线”(即服务断开后仍可用于911呼叫的电话线)联系到紧急服务。

随着技术发展,许多旧线路现在会导致“幽灵911”呼叫,浪费资源。该法律旨在更新做法:公司必须在因未支付账单而断开服务后120天内提供911接入,并告知用户相关信息。他们最终可以关闭这些线路,但必须首先通知最后已知地址有关此变更,并提供经济实惠的服务选项。

该法律不免除人们支付电话费的义务,也不强迫公司在资源过于稀缺的情况下提供911服务。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1)(A) 根据最初颁布的规定,第2883条要求本地电话公司提供一种不附带客户账户的住宅电话连接(也称为“暖线”),以接入“911”紧急服务。本条于1995年生效,当时基本的本地交换电话服务完全由在其特许经营区域内运营的现有有线提供商提供。本地交换竞争不存在,无线电话昂贵且未广泛使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1)(B) 当时,暖线的数量非常少。保留暖线的做法使得在服务断开后仍能继续提供“911”紧急服务,并允许以最低的成本和延迟完成新的住宅服务订单。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1)(C) 近年来,暖线服务提供商已将其客户群的很大一部分流失给竞争对手。如今,加州的暖线数量随着有线客户的流失而增加。目前估计有2,000,000条暖线,并且这个数字还在继续增长。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1)(D) 许多暖线并未转换为新的活跃服务账户,而是无限期地保留着,即使客户已切换到提供“911”紧急服务接入的其他语音运营商。随着暖线老化,线路劣化可能导致短路,从而触发“911”呼叫,这些呼叫也被称为“幽灵911”呼叫,因为没有实际人员拨打。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1)(E) 响应“幽灵911”呼叫会耗费公共安全资源,包括增加公共安全响应人员的成本。此外,州政府每月根据数量向提供商支付费用,以维护州“911”数据库中的号码和位置记录,其中包括数量不断增加的暖线记录。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1)(F) 本地电话公司为暖线供电和维护的成本与活跃服务账户相同。对于通过不同提供商获取“911”紧急服务接入的住宅,向其暖线供电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浪费。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以一种既能在竞争性电信市场中继续提供公共安全网,又能消除“幽灵911”呼叫,为生产性用途节约能源,并限制州、地方政府和本地电话公司成本的方式修订第2883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b) 所有本地电话公司,根据第224.4条的定义,不包括移动电话服务和移动卫星电话服务的提供商,在现有技术或设施允许的范围内,应向每位受资费管制的住宅基本交换服务用户提供“911”紧急服务接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c) 对于因用户未支付拖欠账户或欠电话公司的债务而断开住宅基本交换服务的,本地电话公司应在断开服务后至少120天内提供分部(b)所述服务的接入。用户和电话公司可以安排付款计划以恢复完整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d) 如果本地电话公司选择在分部(c)授权的120天后终止分部(b)所述服务的接入,本地电话公司应在因未付款而暂停或断开服务的通知中告知住宅用户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d)(1) 在住宅基本交换服务断开后120天内,分部(b)所述的“911”紧急服务的可用性。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d)(2) 可能可用的避免服务暂停或断开的选项。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d)(3) 如果委员会采纳了客户教育计划,可能可用的其他获取“911”紧急服务接入的选项。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任何人向电话公司支付所欠债务的义务。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f) 如果根据本条提供“911”接入会妨碍向住宅电话服务用户提供服务,则本条不要求本地电话公司提供此类“911”接入。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3(g) 本地电话公司可以断开在2011年1月1日存在的、为该线路提供“911”紧急服务接入但未附带客户账户的任何线路,前提是在断开前不少于90天向与该被断开线路相关的最后已知记录地址提供通知。该通知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Section § 2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话公司允许住宅用户阻止访问提供900或976信息或商业消息的特定电话服务。这些服务会额外收费,电话公司必须告知新用户可以免费阻止这些服务的选项。电话公司也将因提供这项阻止服务而获得补偿。

法律还规定,电话公司必须为提供加州《刑法典》所定义有害内容的以及提供非有害内容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单独的电话前缀号码。用户应该能够阻止访问与有害内容相关的前缀。如果任何有害内容通过错误的前缀提供,那是非法的。最后,这项法律设计得很灵活;如果其中任何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a) 委员会应根据其现有权限,通过规则或命令,制定管理电话公司计费实践和运营的程序,要求每家电话公司,自1986年7月1日或委员会就特定电话设备的性能认定为适当和可行的其他日期起,向住宅用户提供删除访问一类信息接入电话服务的选项,该服务通常被称为“900或976服务”,通过该服务,录制的商业、信息或公共服务消息、交互式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服务,除基本本地交换费外,还向呼叫者收取费用,并通知新的住宅用户可通过电话服务删除信息接入服务的可用选项。
委员会应指定电话公司为住宅用户实施此删除访问选项的方法,同时考虑到全州范围内使用的各种类型电话设备的运行要求。委员会不得就此删除访问选项向住宅电话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并应要求电话公司向用户退还在1988年颁布的本节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为删除访问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委员会应确定并实施一种方法,以补偿电话公司提供此删除访问选项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b) 委员会应要求每家提供信息接入电话服务的电话公司,为提供构成有害内容的讯息的信息提供者以及提供非构成有害内容的讯息的信息提供者,提供一个单独的、易于区分的电话前缀号码,并要求每位信息提供者指定哪个前缀对应其拟提供的讯息类型。任何信息提供者,如果通过非分配给提供构成有害内容讯息的信息提供者的前缀内的任何信息接入电话号码提供任何构成有害内容的实时或录制讯息,即违反第2111节。委员会应要求电话公司根据(a)款,向住宅用户提供删除访问用于接入构成有害内容讯息的电话前缀号码的选项,并应确定并实施一种方法,以补偿电话公司向住宅用户提供此删除访问选项的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c) 在本节中,“有害内容”指《刑法典》第313节(a)款所定义的有害内容。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d)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2884.2

Explanation

本法主要规定了电话公司在为可能包含有害内容的特定信息服务提供服务时的计费和收款惯例。通常,这些惯例不受委员会控制,而是通过电话公司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来处理。但也有例外。如果需要防止反竞争行为,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介入。

本法特别适用于使用“976”或“900”号码的服务,并规定了电话公司必须如何处理这些安排,包括向所有服务提供商提供平等的条款。在电话公司停止提供这些计费服务之前,必须提前30天通知服务提供商和委员会。此外,还有规定允许根据其他具体法律准则追究不公平行为的索赔。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电话公司为包含《刑法典》第313条(a)款所定义的有害内容的信息服务提供或就信息服务提供的计费和收款惯例,尽管有第2884条规定,不受委员会管辖和控制,而是电话公司与信息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安排事项。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b)(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委员会对任何其他信息服务的计费和收款的管辖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c) 委员会可根据投诉或自行,在举行听证后,认定并裁定包括但不限于反竞争结果在内的情形,需要其对(a)款将其排除在其管辖和控制之外的事项行使管辖权和控制权,届时可对其实施管辖和控制。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d)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d)(a)款仅适用于在第230.3条所定义的服务区内或服务区之间,通过使用“976”前缀或“900”接入码电话号码提供的信息接入电话服务,且仅适用于该类服务中的计费和收款服务。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e) 委员会可为确定电话费率之目的,调查和审议与电话公司向信息提供商提供或就信息提供商提供的任何计费或收款服务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f) 电话公司在拒绝为任何信息服务提供计费和收款服务之前,应提前不少于30天通知该服务的信息提供商和委员会。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g) 如果电话公司选择订立合同安排向信息提供商提供计费和收款服务,则电话公司应以相同的条款、条件和费率向该信息提供商提供这些服务,如同向所有其他签订服务合同的信息提供商提供服务一样。电话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合同副本,并应请求向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2(h) 尽管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024条规定,(a)款所述的计费和收款服务受该法典第7编第2部分(自第16600条起)的约束。任何个人或公司就这些服务声称违反该法典第17045条,可根据该法典第7编第2部分第4章第4条(自第17070条起)的规定进行,或寻求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28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被视为“有害内容”(这是一个在其他地方定义的特定法律术语)信息的电话服务,必须仅通过订阅方式提供。这意味着用户必须主动订阅才能访问此类内容,而不是任何电话用户都可以免费获取。

Section § 28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话公司和信息接入电话服务提供商建立一套处理客户对这些服务投诉的系统。如果客户首次意外或错误地使用了这些服务,提供商必须免除与该事件相关的所有费用。

此外,如果电话服务提供被视为有害(例如淫秽内容)的信息,并且涉及未成年人拨打或接听包含此类内容的对方付费电话,公司必须为该电话提供一次性费用减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6(a) 委员会应要求电话公司和信息接入电话服务提供商建立处理用户对这些服务投诉的方法,其中应包括针对首次无意或错误使用这些服务的情况,免除所有相关费用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6(b) 每一家提供构成有害内容(如《刑法典》第313条所定义)讯息的电话公司和信息接入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在对方付费电话包含有害内容且拨打或接听该电话的人是未成年人时,提供一次性免除所有相关用户费用的规定。

Section § 2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评估是否有可能实施一个系统,以提醒接听蜂窝电话的人该通话并非完全私密。他们必须评估该系统的必要性、潜在成本以及用户可能如何反应。如果被认为可行,电话公司可能需要通过制定规则或发布命令来实施此通知系统。

Section § 28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向委员会报告服务质量和客户投诉情况。委员会必须在该法律颁布后六个月内收集这些数据,并且此后可以要求更新。如果运营商不遵守这些报告要求,委员会可以施加处罚,例如迅速撤销或暂停运营商的资费制定权或促销计划权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6(a) 委员会应要求移动电话服务(定义见第224.4节)运营商,在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及此后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指定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投诉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6(b) 除任何其他可用的制裁外,对于移动电话运营商不遵守委员会关于向委员会提交所需定期信息和报告的规则、惯例和程序,委员会有权施加以下任何及所有具体处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6(b)(1) 以加速方式撤销或暂停授予该运营商的临时资费制定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6(b)(2) 以加速方式撤销或暂停授予该运营商的其他费率灵活性或促销计划授权。

Section § 2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移动电话服务的电话公司建立一个计费系统,在该系统中,未完成通话的费用必须在账单上与其他费用明确区分开来。

对于未完成的通话,最高收费不得超过已完成通话费用的50%。如果通话拨出但因各种原因(例如线路忙、无人接听或网络连接问题)未能连接,则视为未完成通话。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a) 委员会应要求每一家提供移动电话服务(如第224.4节所定义)的电话公司建立一个向用户提供的计费系统,该系统应在账单上区分向用户收取的未完成通话费用与账单上的任何其他服务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b) 委员会应要求,对于未完成的通话,其收费不得超过已完成的用户发起通话所设定费用的50%。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c) 就本节而言,当通话源自移动电话服务手机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通话视为未完成: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c)(1) 对方线路忙,且发起方收到忙音。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c)(2) 对方线路无人接听,且发起方听到可听见的振铃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c)(3) 无可用无线电资源,且发起方收到重拨信号。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c)(4) 移动电话交换局无法将通话连接到公共网络,且发起方收到重拨信号。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c)(5) 公共网络无法将通话连接到目标号码,且发起方收到重拨信号。

Section § 28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负责监管电信服务的委员会采取法律行动,以改变特定的本地电信边界。其目标是消除蒙特雷县和圣克鲁斯县消费者所面临的任何不公平成本、不便以及服务限制。

委员会应寻求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以重新划定州内长途交换(亦称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或LATA)的边界,旨在消除仅限于蒙特雷县和圣克鲁斯县内及两县之间电信服务消费者所面临的歧视性成本、增加的不便以及服务减少等限制。

Section § 28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通过电话提供实时、录制或互动音频服务的提供商,在向呼叫者收费前提供12秒的延迟。在此期间,提供商必须披露节目名称、通话费用、录制日期,并告知呼叫者如果在延迟期内挂断电话将不会被收费。如果呼叫者在12秒内挂断电话,他们将不会被计费。如果延迟超过12秒,费用将从连接时开始计算。此规定不适用于需要个人识别码 (PIN) 或密码的服务。违反此法律属于轻罪。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a) 从事通过信息接入电话服务提供任何实时、录制或录制互动式音频文本的信息提供商,应提供 (1) 信息收费延迟计时和 (2) 价格披露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b) 电话公司应向 (a) 款所述的信息提供商提供至少12秒的期限,用于信息收费延迟计时和价格披露信息。如果延迟计时期限被超出,消费者应从初始连接时开始计费,且传输费用应从初始连接时开始向信息提供商计费。如果消费者在延迟计时期限内挂断电话,则不应向呼叫者收取任何信息费用。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c)(1) 在延迟计时期限内,信息提供商应告知消费者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c)(1)(A) 节目的名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c)(1)(B) 该通话的信息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c)(1)(C) 如果该信息是录制消息,则为信息录制日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c)(1)(D) 如果呼叫者在延迟计时期限内挂断电话,消费者将不会被收取该通话的费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c)(2) 此信息应在每次通话开始时提供,并且在延迟计时期限内,消息结束时应至少留出三秒,供消费者在尚未挂断电话的情况下挂断电话而不被收费。信息提供商应提供一个提示音,以指示延迟计时期限的结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d) 本节不适用于通过个人识别码 (PIN) 或特殊密码进行受限访问的音频文本程序。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e) 在本节中,“信息收费延迟计时”指一种服务功能,它将收费的开始延迟至少12秒,以提供 (c) 款要求的信息。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f) 违反本节的任何行为均属轻罪。

Section § 2889.2

Explanation

电话公司不能向您收取拨打以“800”开头的电话号码的费用,除非这些号码提供的信息服务符合联邦通信委员会设定的特定规则。

任何电话公司或信息接入电话服务提供商,不得向订阅方收取拨打以“800”为前缀的电话号码的费用,除非该以“800”为前缀的电话号码是一项符合联邦通信委员会第93-22号案卷所规定的预订要求的信息服务。

Section § 28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话公司在停止服务并将客户转移给其他提供商之前,至少提前30天通知客户。通知必须清楚地说明转移情况,详细列出新的费率和条款,告知客户有权选择其他提供商,并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咨询。

公司不得收取服务转移费用。但是,如果客户签订了合同且费率没有上涨,则此要求不适用。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a)(1) 在电话公司停止向其所有客户或某一类客户提供长途电话服务业务之前,该电话公司或任何代表该电话公司的个人、商号或公司,应当在拟议将这些客户转移给另一家电话公司之前至少30天,向受影响的客户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a)(1)(A) 对拟议转移的直接描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a)(1)(B) 新服务的所有适用费率、条款和条件。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a)(1)(C) 关于客户有权转移到另一家电话公司的声明。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a)(1)(D) 一个免费客户服务电话号码,用于回答客户的问题。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a)(2) 任何客户服务转移均应免费办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3(b) 当电话公司已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且电话公司的变更不会导致客户费率增加时,(a)款不适用。

Section § 28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本地电话服务提供商在初始服务设置期间,向新的住宅客户告知按次付费功能,并提供阻止这些功能的选项。如果现有客户询问或要求因意外或未经授权使用这些功能而进行账单调整,提供商必须告知他们可以阻止这些功能,并询问他们是否希望阻止任何功能。

截至2000年5月1日,提供商被要求通过邮件插页和免费电话号码通知所有现有住宅客户有关按次付费功能的信息,包括费用和阻止选项。如果用户没有阻止这些功能并无意中产生了费用,他们有权获得这些费用的一次性抵免。提供商有权自行决定提供超出此要求的额外调整。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a) 提供并收取无需拨打接入码即可激活的按次付费功能的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应在口头服务订购流程中,向新的住宅用户(包括订购额外线路的现有住宅客户)提供有关这些功能的信息。提供商的代表应向该用户提供这些功能的阻止选项。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b)(1) 提供 (a) 款所述功能的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应告知询问这些功能或因无意或未经授权使用这些按次付费的自定义呼叫功能而寻求账单调整的现有住宅用户,这些功能可以被阻止,并应询问用户是否希望阻止任何或所有这些功能。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b)(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b)(2)(A) 提供 (a) 款所述功能的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应不迟于2000年5月1日向所有现有住宅用户提供通知,描述所有按次付费提供的功能、每次激活的费用、任何额外使用费或其他费用,以及有关阻止这些功能的详细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b)(2)(A)(B) 该通知应包含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以供进一步查询,并应包含一张显眼的明信片大小的账单插页,如果用户希望阻止 (a) 款所述的任何或所有按次付费功能,可以将其随账单信封寄回。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c) 未按照本节规定阻止按次付费功能的本地交换服务用户,有权获得一次性账单调整,该调整应等于在第一个计费周期内发生的每次事件的费用总和,用户据此通知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对于那些无需拨打编码即可激活的按次付费服务,发生了无意或未经授权的激活。该一次性账单调整应包括因无意或未经授权激活而产生的任何额外使用费的调整。如果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的现有技术或设施能够测量使用量并允许确定和提供使用费抵免,则该调整应以抵免用户账户的形式进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4(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自行决定提供与 (a) 款所述功能所收取的费用相关的额外账单调整。

Section § 2889.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电话公司想要更改您的电话服务提供商,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步骤。首先,他们需要告知您新服务的情况,并确认您是否希望进行更改。对于家庭电话服务,这一决定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或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如果您直接联系您当前的服务提供商进行更改,则无需这些步骤,但服务提供商不能通过要求客户直接进行更改来规避验证。

一旦更改完成,您将在14天内收到一份邮寄通知,解释相关情况。如果您是商业服务用户,更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确认,例如第三方验证或书面批准。服务提供商应将这些验证记录至少保留一年。

如果未经您的同意进行了更改,您可以恢复到旧的服务提供商,费用由新的服务提供商承担。任何未经授权的服务切换都可能导致相关公司受到处罚,包括退还您支付的任何额外费用。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您对谁提供您的电话服务拥有控制权。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 任何电话公司,或代表电话公司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在完成以下所有步骤之前,不得更改或授权其他电话公司更改已获准竞争的任何电话服务的提供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1) 电话公司、其代表或代理人应充分告知用户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2) 电话公司、其代表或代理人应明确确定用户是否打算更改其电话服务提供商,并解释与该更改相关的任何费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 对于住宅服务销售,用户更改其电话服务提供商的决定应由独立的第三方验证公司确认,或按照 (5) 款的规定进行。就本规定而言,第三方验证公司的确认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A) 第三方验证公司应满足以下各项标准: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A)(i) 独立于寻求向用户提供新服务的电话公司。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A)(ii) 不由寻求提供新服务的电话公司或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指导或拥有该电话公司5%以上股份的任何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指导或全部或部分拥有。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A)(iii) 在物理上独立于寻求向用户提供新服务的电话公司的设施运营。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A)(iv) 不根据确认的销售数量获取佣金或报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B) 寻求验证销售的电话公司应通过电话将用户连接到第三方验证公司,或安排第三方验证公司致电用户以确认销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C) 第三方验证公司应获取用户关于更改的口头确认,并通过获取适当的验证数据记录该确认。该记录应用户要求提供给用户。通过确认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营销目的。未经授权披露此信息是受害用户对电话公司或其负责违规的员工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3)(D) 尽管有 (A)、(B) 和 (C) 项的规定,当客户直接致电本地服务提供商以更改服务提供商时,服务提供商无需遵守这些规定。但是,服务提供商不得通过要求订阅客户直接联系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来更改服务提供商,从而规避验证要求。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其自身竞争性服务的这些验证要求。但是,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无需对由另一电话公司招揽的任何更改执行任何验证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4) 对于住宅服务销售,寻求验证服务更改的电话公司,除了 (3) 款的要求外,应通过美国邮政服务通知用户其电话服务提供商已更改。发起更改的服务提供商应在更改之日起14天内发送该通知。该通知应向用户提供清晰易读的服务提供商更改通知,并应包含一个客户服务电话号码,供用户在未授权服务更改时致电。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5) 住宅服务销售的确认可以通过符合截至2008年6月17日生效的《联邦法规法典》第47卷第64.1120节规定的电子方式进行。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6) 对于所有非住宅服务销售,用户更改其服务提供商的决定应通过以下任何方式确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6)(A) 独立的第三方验证,如 (a) 款 (3) 项所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6)(B) 电话公司应向用户邮寄一份信息包,以寻求其更改电话公司的确认。该信息包应描述新服务,并应包含一张预付邮资的明信片或邮件,用户可尽快使用该明信片或邮件拒绝、取消或确认服务订单,并在信息包寄出后等待14天方可进行电话公司的更改。电话公司仅在用户未取消服务订单变更的情况下进行更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6)(C) 通过获取用户在一份充分解释该行为性质和范围的文件上的签名,核实用户对其电话服务提供商的变更。该文件应为一份独立文件,其唯一目的应是解释该行为的性质和范围。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6)(D) 通过电子方式获取用户授权,该电子方式应获取信息(包括呼叫号码),并确认用户已同意的变更。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7) 如果电话公司获得书面服务订单,该文件应彻底告知用户该行为的性质和范围。用户应获得签署文件的副本。用户通过在该文件上的签名,应表明其充分理解正在与电话公司建立的关系。如果书面用户招揽或其他文件包含授权更改服务提供商的授权书,并结合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诱导用户购买服务,则该招揽应包含一份独立文件,其唯一目的应是解释该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如果寄给潜在用户的邮件的任何部分使用非英语语言,则邮件中包含的任何书面授权应以相同语言发送给同一潜在用户。
(8)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a)(8) 电话公司应至少保留销售核实记录一年。这些记录应根据要求提供给用户、司法部长或委员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b) 如果未签署授权的住宅或商业用户在90天内通知电话公司其不希望更改电话公司,则该用户应由发起变更的电话公司承担费用,切换回其原电话公司。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c) 就本节而言,竞争性服务是指用户有能力预订电话服务提供商的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d) 当用户更改电话服务提供商时,该变更应在用户账单上显著注明。以下形式的通知被视为符合本款规定:
“通知:您的本地(或长途)电话服务提供商已从(原提供商名称)更改为(当前提供商名称)。
变更费用:$ ____。”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e) 任何违反本节所述核实程序的电话公司,应向用户先前选择的电话公司承担责任,金额等于用户在违规后支付的所有费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f) 除(e)款所述责任外,任何违反本节所述核实程序的电话公司,应将用户支付的超出用户电话服务未更改时本应支付金额的任何费用记入用户账户。委员会应根据本款规定,制定法规以管理对用户的退款。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g) 本节提供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5(h)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任何电话公司,或代表电话公司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均不得在未存档或未采取合理步骤旨在获取用户签署的、注明日期的服务订单的情况下,对已获授权竞争的任何电话服务的提供商进行任何更改或授权其他电话公司进行任何更改。所有订单应采用联邦法律规定的授权书形式。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电话公司对其无法出示用户签署的、注明日期的服务订单的争议电话服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负责。本款适用于所有已获授权竞争的州内服务。

Section § 28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本地电话公司提供有关可能影响电话网络的紧急情况信息。他们必须在电话簿中包含这些信息,解释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将采取的措施,以及用户在这些情况下如何使用电话网络,包括拨打“911”。

每年,这些公司还必须向其用户发送一份包含类似紧急信息的账单插页,鼓励他们查阅电话簿以获取更多详情。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所有本地交换运营商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6(a) 在其电话簿中包含可能影响电话网络的紧急情况信息。该信息应包括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将遵循的程序、电话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最好地使用电话网络,以及拨打“911”可获得的紧急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6(b) 每年以账单插页的形式向所有用户提供可能影响电话网络的紧急情况信息,该插页无需是单独的文件。该信息应包括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将遵循的程序、电话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最好地使用电话网络,以及拨打“911”可获得的紧急服务。账单插页还应引导用户查阅电话簿,以获取有关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电话的类似信息。

Section § 288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定期评估公共电信网络的可靠性。

他们必须分析潜在风险,例如是否有足够的备用电源。

委员会还应考虑是否需要制定可靠性标准,以及是否应制定程序,在服务中断时告知客户其他电信选择。

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共电信网络的可靠性,并在必要时提出改进建议。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8(a) 对构成网络可靠性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包括独立备用电源的充足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8(b) 考虑制定可靠性标准是否适当。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8(c) 考虑是否应制定程序,以便在服务中断时通知客户如何联系其他电信公司。

Section § 288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任何公司或个人都不能虚假声称与电话运营商有关联,从而将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费用计入您的电话账单。它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在计费问题上特定的非公用事业公司。

该法律授权委员会在公司或其计费代理违反这些规定时采取行动,包括可能停止其计费活动。如果三个月内收到超过100起关于未经授权收费的投诉,公司必须报告,这将触发调查。计费公司、代理和电话公司必须配合这些调查。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确保计费透明和诚实。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a) 任何个人或公司在招揽、诱导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用户同意购买该个人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并使该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出现在用户电话账单上时,均不得虚报其与电话运营商的关联或从属关系。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b) 第1部第1分部第11章(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受本条和第2890条约束的公用事业。如果委员会发现受本条和第2890条约束的个人、公司或其作为非公用事业的计费代理违反了本条的任何要求,或就受本条和第2890条约束的事项故意向委员会提供虚假信息,委员会可以对这些个人、公司和计费代理执行第2102、2103、2104、2105、2106、2107、2108、2109、2110、2111和2114条,如同这些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是公用事业一样。本授权或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授予委员会管辖权,以监管除本条和第2890条明确规定之外,不受委员会监管的个人、公司或其计费代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c) 如果委员会发现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违反本条和第2890条的任何规定进行运营,委员会可以命令计费电话公司终止为该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提供的计费和收款服务。本条和第2890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计费电话公司自行采取行动终止计费和收款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d) 委员会应制定规则,要求每个计费电话公司、计费代理以及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将其费用计入用户电话账单的公司,向委员会提供用户就因计费电话公司向第三方(包括计费电话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的计费和收款服务而计入其电话账单的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投诉报告。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e) 如果委员会在任何90天内收到超过100起关于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受第2890条和本条约束的活动未经授权的电话收费投诉,委员会的消费者服务部门应启动正式或非正式调查。委员会为促进第2890条和本条的目的,可以更改在任何90天内启动调查的投诉数量。本分部不禁止委员会的消费者服务部门开启其认为有必要执行第2890条或本条的任何调查。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f) 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未能回应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信息请求,是委员会命令提供计费和收款服务的计费电话公司停止为该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提供计费和收款服务的理由。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g) 产生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个人或公司、其计费代理以及为这些产品或服务计费的电话公司,应与委员会合作,以执行本条的规定。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h) 本条和第2890条不强制计费电话公司向计费代理提供计费和收款服务。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i)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规则、规章并发布决定和命令,以保障消费者权利并执行本条的规定。
(j)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9.9(j) 就本条而言,“计费代理”指清算所或计费聚合商。

Section § 289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电话账单仅包含订户明确授权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它要求服务的书面订单必须清晰,与促销材料分开,并与所使用的任何招揽材料使用相同语言。

订户不会因未支付未经授权的费用而被断开本地电话服务。账单上的每项费用都必须单独列明,并附有争议解决信息,包括免费电话号码。

如果订户对某项费用提出争议,则推定该费用未经授权,除非该费用能够被核实。争议解决必须迅速提供,通常在收到投诉后30天内。“计费代理”是指负责计费的机构,例如清算所。

本法律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a) 电话账单只能包含订户已授权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b) 当个人或公司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书面订单时,该书面订单应是独立于任何招揽材料的文件。该文件的唯一目的是解释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书面订单和书面招揽材料应明确无误、清晰可读,并采用至少10号字体。用于获取产品或服务订单的书面或口头招揽材料应与书面订单使用相同语言。书面订单不得用作抽奖、竞赛或任何其他提供奖品或礼品的活动的报名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c) 委员会只能允许因未支付与订户基本本地交换电话服务、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内(intraLATA)长途电话服务、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间(interLATA)长途电话服务以及国际电话服务相关的费用而断开订户的本地电话服务。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d)(1) 计费电话公司应清楚识别在订户电话账单上产生费用的每个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并为其使用独立的计费部分。计费电话公司不得为任何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计费,除非该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遵守第 (2) 款的规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d)(2) 任何在电话账单上向订户收取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d)(2)(A) 在电话账单中包含或促使包含每项产品或服务的收费金额,包括任何税费或附加费,以及对已收取费用的服务、产品或其他提供物的清晰简洁的描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d)(2)(B) 为每个对产品或服务收费的实体包含或促使包含有关如何解决该费用争议的信息,包括产生费用的责任方名称以及免费电话号码或其他免费联系方式,以便联系负责解决该费用争议的实体,并描述解决该费用争议的方式。每份电话账单应包含订户可用于登记投诉的委员会的适当电话号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d)(2)(C) 设立、维护并配备人员的免费电话号码,以回应有关其费用的问题或争议,并提供可发送书面问题或投诉的适当地址。产生费用的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也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计费电话公司,代表该个人、公司或计费代理提供该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d)(2)(D) 提供一种快速解决订户对未经订户授权购买的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争议的方式。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推定未经核实的产品或服务费用未经订户授权,且订户不对此费用负责。对于直拨电信服务,电话已拨打的证据是授权的初步证据。如果经常性费用产生于这些订户发起的服务的使用,则该经常性费用受本节约束。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e) 如果负责在电话账单上产生费用的实体收到订户投诉,称订户未授权购买与该费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则该实体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核实订户对该费用的授权,或承诺解决计费争议以使订户满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f) 就本节而言,“计费代理”是指清算所或计费聚合商。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g) 本节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8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如果需要)制定额外规则,以确保非电信产品和服务在电话账单上得到正确计费。其目标是加强此类项目的计费保障。

委员会应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采纳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规则,以实施第2890条的计费保障措施,针对将非通信相关产品和服务纳入电话账单中。

Section § 28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方式,以获取其电话套餐和使用情况的信息。这包括通话、漫游费用、短信和互联网使用的详细信息。提供商必须提供最新信息,并在用户开通服务时告知他们如何获取这些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2(a) 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如第224.4条所定义,应当向用户提供一种方式,通过该方式用户可以获取由提供商确定的、合理最新且可用的信息,关于用户的通话套餐或多个套餐以及服务使用情况,包括漫游使用情况和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2(b) 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前,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当向用户提供一种方式,通过该方式用户可以获取由提供商确定的、合理最新且可用的信息,关于用户的短信和互联网使用情况及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0.2(c) 各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当在服务建立时告知用户(a)和(b)分节所述信息的可用性以及如何获取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