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a)(1) “合并”是指将两个或多个小型社区供水系统、州小型供水系统,或未由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供水的受影响住户,整合为一个单一的合并供水系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a)(2) “小型社区供水系统”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275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a)(3) “州小型供水系统”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275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b)(1) 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可以提交申请,并通过一项授权该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与被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认定为故障或有故障风险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合并的命令,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b)(2) 委员会应在根据第 (1) 款提交申请后的 12 个月内批准或否决该申请,除非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包括对原因的调查结果,并发布命令将截止日期延长最多四个月。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批准额外延长四个月或更短的时间。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b)(3) 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在提交根据第 (1) 款提出的完成合并授权申请时,应支付一万美元 ($10,000) 的费用。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b)(4) 根据第 (3) 款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存入根据第 2722 节设立的“安全饮用水合并基金”。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c)(1) (A) 对于价值五百万美元 ($5,000,000) 或以下的合并,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可以提交建议函,并通过一项授权该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与被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认定为故障或有故障风险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合并的决议,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c)(1)(B) 如果根据本款提交的建议函无异议,则可由执行董事或委员会对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具有监管管辖权的部门主管批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c)(1)(C) 在文件完整的情况下,如果建议函无异议,委员会应在申请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提交建议函后的 180 天内批准或否决该建议函,除非执行董事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包括对原因的调查结果,并发布回复将截止日期延长最多 60 天。执行董事可以根据本分款规定,批准额外延长 60 天或更短的时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c)(2) 对于价值五百万美元 ($5,000,000) 或以下的合并,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合并需要比第 (1) 款所述的建议函程序更全面的审查,则可以指定不同的程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d) 就根据 (b) 或 (c) 小节进行的合并而言,委员会应优先处理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与因未能达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275 节所定义的初级或次级饮用水标准,而受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650 节发出的传票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655 节发出的合规令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合并的案件。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e) 供水或排污系统公司根据本节寻求与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合并时,应发布充分的公告,并提供由委员会决定的充分的公众参与机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721(f) 本节不要求不受委员会管辖、控制和监管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在与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合并之前获得委员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