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储能系统相关的各种术语。“储能系统”是一种能够储存能量以供日后使用的技术,可以是集中式或分布式,可由不同实体拥有,并且必须具有成本效益。

它应能减少温室气体、管理电力需求、替代基础设施投资或提高电网可靠性。此类系统可利用机械、化学或热力方法储存和利用能量。“负荷服务实体”指电力供应商,“新建”系统指2010年后投入运行的系统。

“非高峰期”和“高峰需求期”分别定义为电力使用量较低或较高的时段,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采购”是指通过购买或合同方式获得储能系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1) “储能系统”是指能够吸收能量、储存一段时间并随后释放能量的商业化技术。“储能系统”可具有第 (2) 款中的任何特征,应实现第 (3) 款中的一项目的,并应符合第 (4) 款中的至少一项特征。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2) “储能系统”可具有以下任何特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2)(A) 集中式或分布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2)(B) 由负荷服务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负荷服务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客户、或第三方拥有,或由上述两方或多方共同拥有。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3) “储能系统”应具有成本效益,并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高峰期发电需求、推迟或替代对发电、输电或配电资产的投资,或提高输电或配电电网的可靠运行。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4) “储能系统”应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功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4)(A) 使用机械、化学或热力过程储存某一时间产生的能量,以供以后使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4)(B) 储存热能,以供以后直接用于供暖或制冷,从而避免在以后时间使用电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4)(C) 使用机械、化学或热力过程储存可再生资源产生的能量,以供以后使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a)(4)(D) 使用机械、化学或热力过程储存原本会浪费的机械过程产生的能量,以供以后输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b) “负荷服务实体”具有第 380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c) “新建”是指,就储能系统而言,指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安装并首次投入运行的系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d) “非高峰期”是指,就电力需求而言,不属于高峰需求期的时段。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e) “高峰需求期”是指每日、每周或季节性电力需求高的时段。为本章之目的,负荷服务实体的高峰需求期应由委员会确定或批准,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高峰需求期应由其管理机构确定或批准。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5(f) “采购”和“采购行为”是指,就储能系统的采购而言,通过所有权或合同权利获取由负荷服务实体、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客户或第三方拥有的储能系统的能量使用权或容量(包括辅助服务)。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以及委员会的任何行动均不得阻碍或不利于电力公司开发和拥有储能系统。

Section § 28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评估是否设定采购储能系统的目标。这些目标应力争在2015年底、2016年底和2020年底前完成。委员会关于目标的决定(如有)应在2013年10月1日前作出,而地方公用事业公司则有直到2014年10月1日的时间。双方都被要求每三年审查一次其决定。即使在这些程序之外,委员会也可以批准对储能项目的投资。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a)(1) 在2012年3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启动一项程序,以确定每个供电实体在2015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采购可行且经济高效的储能系统的适当目标(如有)。作为该程序的一部分,委员会可以考虑各种可能的政策,以鼓励经济高效地部署储能系统,包括完善现有采购方法以正确评估储能系统的价值。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a)(2) 委员会应在2013年10月1日前采纳根据第 (1) 款确定为适当的采购目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a)(3) 委员会应至少每三年一次重新评估根据本分节所作的决定。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a)(4)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委员会在本章所要求的程序之外,评估和批准任何正在进行或新的储能项目或技术的开发、试用和测试的资金申请或成本回收申请。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b)(1) 在2012年3月1日或之前,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启动一项程序,以确定该公用事业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采购可行且经济高效的储能系统的适当目标(如有)。作为该程序的一部分,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各种可能的政策,以鼓励经济高效地部署储能系统,包括完善现有采购方法以正确评估储能系统的价值。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b)(2) 管理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采纳根据第 (1) 款确定为适当的采购目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b)(3) 管理委员会应至少每三年一次重新评估根据本分节所作的决定。

Section § 28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在制定或更新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时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他们必须审查现有储能设施和试点项目的当前数据和结果。他们还需要考虑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进行的测试所获得的见解。此外,重要的是要了解储能技术如何与其他项目(如需求侧管理)协同工作,以实现高效的电力使用和电网管理。最后,所有目标和政策都需要在技术和成本方面可行。

在根据第2836条(a)款制定和重新评估适当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2(a) 考虑现有储能设施的运行数据以及测试和试验性试点项目的结果。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2(b) 考虑从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获得的、源自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测试和评估程序的信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2(c) 考虑储能技术与其他项目的整合,包括需求侧管理或实现第2837条中确定的目的的其他方式,这将导致发电资源的最有效利用以及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高效电网整合和管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2(d) 确保所制定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在技术上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

Section § 28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电力供应商使用储能系统来满足其资源充足性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资源来供应电力以满足需求。但是,储能系统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获得资格。这适用于私营实体和地方公用事业公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4(a) 储能系统如果符合适用标准,可用于满足根据第380条为负荷服务实体设定的资源充足性要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4(b) 储能系统如果符合适用标准,可用于满足根据第9620条由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设定的资源充足性要求。

Section § 28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加州的电力公司或地方电力公用事业购置储能系统时,必须确保这些系统具有成本效益。简单来说,任何储能技术的采购都应物有所值。

负荷服务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采购所有储能系统均应具有成本效益。

Section § 2836.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截至2018年6月1日,洛杉矶水电局(LADWP)和加州委员会需评估部署储能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以解决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问题导致的洛杉矶盆地电力系统限制。

如果可行,洛杉矶水电局应考虑安装至少100兆瓦的储能设备,而委员会应指示一家电力公司增加至少20兆瓦。此外,鼓励公用事业公司和地方政府加快审批等流程,以帮助快速实施。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有足够的电力容量,并强调采取迅速行动,促进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的整合。

截至2018年6月1日,应发生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a)(1) 洛杉矶水电局(Los Angeles Department of Water and Power)应与洛杉矶市议会(如果选择参与)协调,确定以加速方式部署至少总计100兆瓦的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的成本效益和可行性,以帮助解决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Aliso Canyon natural gas storage facility)天然气输送能力下降而导致的洛杉矶盆地(Los Angeles Basin)电力系统运行限制。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a)(2) 如果洛杉矶水电局根据第 (1) 款确定部署第 (1) 款所述的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则应考虑在2018年6月1日之后部署这些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b) 委员会应在具有成本效益、可行且为满足洛杉矶盆地电力系统可靠性要求所必需的范围内,指示服务于洛杉矶盆地的电力公司通过竞争性招标部署至少总计20兆瓦的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以帮助解决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天然气输送能力下降而导致的洛杉矶盆地电力系统运行限制。如果电力公司根据本小节部署的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是第2838.2条 (a) 小节所定义的分布式储能系统,则该电力公司可将其部署的任何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计入根据第2838.2条确定的容量要求。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c)(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以及受本条或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影响的所有具有管辖权的公用事业公司应立即采取行动,支持快速遵守本条,包括允许或开发快速审批、互连研究和互连流程,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通过规则豁免或调整,以支持储能项目开发和客户获取储能解决方案的快速或更快速的场地获取。本款无意以任何方式修改委员会或公用事业公司在《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下的义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c)(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受本条或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影响的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应强烈考虑立即采取行动,支持快速遵守本条,包括允许或开发快速审批以及豁免或调整程序要求,以支持储能项目开发和客户获取储能解决方案的快速或更快速的场地获取。本款无意以任何方式修改地方政府在《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下的义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d)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d)(1) “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是指在本条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发的任何类型或技术的并网储能设施,包括输电网连接、配电网连接和表后(behind-the-meter)部署或位于的资源,这些设施将缓解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井故障导致的天然气储存容量和天然气输送能力的限制。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应设计为能够提供四小时持续时间的资源充足性服务,这可能包括以额定输出功率在整个四小时内输送能量,并且应能够向需求源输送电力,并被要求接受和执行合理的远程或集中调度指令。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6.7(d)(2) “部署”是指在本条生效之日或之后采购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可以是第三方拥有的解决方案,或根据购电协议或回扣计划采购的解决方案,或根据任何其他第三方所有权结构(在适用电力服务和采购规则允许的情况下)采购的解决方案,其部署或位于的地点将缓解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井故障导致的天然气储存容量和天然气输送能力的限制。

Section § 28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力公司在其可再生能源计划中纳入储能系统。这些系统有助于将可再生能源整合到电网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它,并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它们还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电网效率,管理高峰电力需求,并延迟昂贵的系统升级。储能系统支持传统上依赖化石燃料的电网运行。

各电力公司的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根据第1部分第2.3章第16条(从第399.11节开始)制定和批准,应要求公用事业公司采购新的储能系统,以使电力公司能够遵守根据第2836节通过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该计划应解决储能系统的获取和使用,以实现以下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a) 将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发电整合到输配电网的可靠运行中。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b) 允许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发电以接近或满负荷运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c) 通过使用储存的电力满足高峰需求,减少对新建化石燃料调峰发电设施的需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d) 减少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较高的发电来源。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e) 消除或减少输配电损耗,包括电网拥堵期间增加的损耗。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f) 通过使用热能储存满足空调需求,减少高峰时段的电力需求并实现永久性负荷转移。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g) 避免或延迟输配电系统升级的投资。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7(h) 使用储能系统提供原本由化石燃料发电设施提供的辅助服务。

Section § 2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16年1月1日,以及再次截至2021年1月1日,所有供电实体必须向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应证明其遵守了先前设定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此外,委员会必须将这些报告在线公开,并删除任何敏感信息。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a)(1) 截至2016年1月1日,各供电实体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证明其已遵守委员会根据第2836条(a)款通过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a)(2) 截至2021年1月1日,各供电实体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证明其已遵守委员会根据第2836条(a)款通过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b) 委员会应当确保(a)款所要求的每份报告的副本,在删减任何机密信息后,可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查阅。

Section § 283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并推广分布式储能系统的使用,这些系统是使用寿命至少10年、连接到配电系统内的储能设备。法律指示加州三家最大的电力公司寻找方法扩展这些系统,以造福纳税人,减少对石油的依赖,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保持低成本。

能源委员会可以批准此类计划和投资,只要它们包含合适的能源管理系统,并允许非公用事业公司进行公平竞争。法规将总系统容量限制在500兆瓦,由三家公司分摊,其中来自电表后系统的容量不得超过25%。

此外,委员会必须在一年内解决申请,并优先考虑帮助公共部门和低收入客户的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a) 本节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a)(1) “分布式储能系统”指使用寿命至少为10年,并连接到配电系统或位于用户电表侧的储能系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a)(2) “储能管理系统”指电力公司能够以向纳税人提供利益的方式管理分布式储能系统充电和放电的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b) 委员会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协商,指示本州三家最大的电力公司提交计划和投资申请,以加速分布式储能系统的广泛部署,从而实现纳税人利益,减少对石油的依赖,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本州三家最大的电力公司提出的计划和投资应力求将总成本降至最低,并将总效益最大化。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c)(1) 如果电力公司在分布式储能系统方面的计划和投资,包括适当的储能管理系统和合理的成本回收机制,符合本节要求,且不无理限制或损害非公用事业企业推广和部署储能系统的能力,委员会可以批准或修改后批准这些计划和投资。委员会根据本节批准的分布式储能系统计划和投资的总容量不得超过500兆瓦,并由本州三家最大的电力公司平均分配。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c)(2) 根据本节批准用于计划和投资的分布式储能系统容量中,由电表后系统提供的部分不得超过25%。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c)(3) 根据第 (1) 款授权的容量是根据第2836节授权的任何投资之外的额外容量。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d)(1) 委员会应在电力公司根据本节提交完整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解决每份申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8.2(d)(2) 委员会应优先考虑那些向公共部门和低收入客户提供分布式储能系统的计划和投资。

Section § 28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当电力公司被允许向客户收回储能项目的成本时,这些成本应以与客户从这些项目中获得的收益相匹配的方式向客户收取。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在授权电力公司根据第 (2838.2) 条向所有客户收回经批准的储能项目和投资的成本时,应确保这些项目和投资的成本按照所获收益的比例收回,并符合第 (451) 条。

Section § 28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两个特定群体。首先,在加州拥有60,000个或更少客户的任何电力公司都可豁免。其次,根据《特里尼蒂河分流法》的特殊权利获取所有电力的公共事业区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28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不能对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执行本章中的规定。这意味着这些公用事业公司在这些特定要求方面免于委员会的监督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