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修建一条与铁路轨道在同一水平面(即“平面交叉”)上相交的公共道路或街道,或者你想修建一条与另一条铁路轨道或有轨电车轨道平面交叉的铁路轨道,你必须首先获得委员会的许可。如果你只是更换已经合法存在的轨道,这条规定不适用。委员会可以拒绝许可,也可以在规定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许可。

Section § 1201.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与交通部共同制定统一规则,明确铁路道口警示信号启动后,交通执法应何时开始。这些标准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与相关交通运输区和铁路运输实体协商后制定的。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委员会管理铁路和街道如何相互交叉的权力,包括决定这些交叉口应如何安装、维护和保护。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更改或关闭这些交叉口。委员会可以在可行的情况下,要求交叉口采用立体交叉(而非平面交叉),并决定这些变更的费用如何在铁路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摊。

此外,委员会可以批准并监督试点项目,以在这些交叉口试用新的安全技术或警示装置,但这必须征得地方当局、相关铁路公司以及铁路工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

委员会拥有专属权力: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a) 确定并规定方式,包括具体的交叉点,以及一条铁路与另一条铁路或有轨电车铁路的每个交叉口、有轨电车铁路与铁路的交叉口、公共或公共使用的道路或公路与铁路或有轨电车铁路的每个交叉口,以及街道与铁路的交叉口或铁路与街道的交叉口的安装、运营、维护、使用和保护条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b) 通过物理关闭方式变更、重新安置或废除(a)款中规定的任何交叉口。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c) 在其判断认为可行的情况下,要求在任何已建交叉口进行立体交叉,并规定进行立体交叉的条款,以及交叉口的建设、变更、重新安置或废除或立体交叉的费用应在受影响的铁路或有轨电车铁路公司之间,或在这些公司与受影响的州、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之间分摊的比例。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d) 逐案授权并监督试点项目的运营,以评估在指定交叉口拟议的交叉口警示装置、新技术或其他额外安全措施,但须征得当地管辖区、受影响铁路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有代表的铁路员工)的同意。

Section § 1202.1

Explanation

本节处理当各方对项目费用支付存在争议时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提出预付资金,以便被申请人可以开始其部分工作,委员会将迅速安排听证会。听证会主要关注项目的必要性、地点批准和工程计划,而将费用分摊的讨论留待以后。委员会将迅速作出临时决定,确保在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开始工作,而不会被另一方阻碍。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允许申请人进入以开始其工作,申请人可以寻求法院的即时命令以获得进入权。最后,在分配费用时,申请人预付的资金将从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中扣除,包括因被申请人拖延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根据第1202条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如果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表明各方对费用分摊未达成一致,但申请人愿意预付合理必要的款项,以使被申请人能够完成其应做的工作,委员会应在其日程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就以下所有问题安排听证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1(a) 项目的必要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1(b) 地点和工程计划的批准,包括施工期间交通处理的规定以及各方应完成的工作。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1(c) 申请人应为被申请人完成的工作预付的款项。委员会应尽快就这些问题作出在20天内生效的临时决定,将费用分摊问题留待以后的听证会和决定。该决定还应命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预付的款项后,立即着手完成其应做的工作,将其工作与申请人或其承包商的工作整合,以避免任何一方不合理地阻碍或延迟另一方的工作,以便本州人民能够尽早使用该项目。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或拒绝授予进入权,以允许申请人或其承包商进行其应做的工作,申请人可以根据宪法第一条第19节的规定,如果此前已在该法院提起征用诉讼,则在该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即时占有令,或者,如果此前未提起诉讼,则提起诉讼并获得即时占有令。获得该命令后,申请人可以像已获得进入权一样进行工作,被申请人应着手进行自己的工作,并将其与申请人或其承包商的工作整合。
在最终的费用分摊决定中,委员会应将申请人预付的款项计入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在最终决定中,委员会还应将委员会认定为直接归因于被申请人在临时决定生效后故意未能或拒绝进行其自身工作或将其工作与申请人或其承包商的工作整合而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加,计入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Section § 12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1965年10月1日之后,自动平交道口防护设施(如铁路道口的道闸和信号灯)的维护费用如何在铁路/有轨电车公司和公共机构之间分摊。它规定维护费用应与原始建造费用的分摊方式相同。市县只有在有为此目的而可用的资金时,才需要支付其份额。然而,他们可以同意从其他地方资金中支付更大比例的维护费用,而不是从州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2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分摊涉及铁路和未纳入公共维护系统的公共使用道路交叉口的改善费用。如果县、市或政治分区要承担这些费用,那么财产所有者必须同意捐献并改善其部分土地作为公共通行权,或者法院必须裁定存在默示的公共通行权。如果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该交叉口将被关闭。铁路公司承担的费用不会超过如果该交叉口是公共街道或公路时它们应承担的份额。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根据第1202条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对于涉及未纳入公共维护道路系统的公共使用道路或公路的交叉口,如果委员会认定 (a) 该公共使用交叉口所服务的私有财产所有者同意明确捐献并改善,且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同意接受,在该财产上从该交叉口起一段合理距离(由委员会确定)的通行权或道路,或 (b) 已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基于公众使用,对铁路通行权上该道路或公路的默示捐献给公共使用作出了司法裁定,则委员会可将改善费用分摊给非建制地区的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
如果上述任一条件均不成立,委员会应命令通过物理关闭废除该交叉口。
在任何情况下,铁路公司承担的公共使用交叉口改善费用不应超过其在公共街道或公路交叉口改善中应承担的费用。

Section § 1202.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某个市或县希望改善交通选择,包括新增或改造现有铁路道口,他们可以制定一个计划,并由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多数成员批准。完成此步骤后,他们可以在申请批准进行这些改动之前,获得一名州工程师的帮助,以确保铁路道口的安全。

Section § 1202.05

Explanation

加州委员会的任务是开发一个试点项目,涉及在公路-铁路交叉口使用彩色路面标记。该项目旨在减少事故,并且必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委员会将评估项目的成功,并在项目完成一年内向立法机关报告结果。本法规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05(a) 在联邦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委员会应不迟于2026年1月1日,在一个或多个平交道口(公路-铁路交叉口)制定并实施一个关于彩色路面标记的试点或有限示范和研究项目,以衡量和评估此类项目在减少事故方面的有效性。委员会应在项目完成一年内,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05(b)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02.5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在建设或改造铁路与公路交叉口时,公共机构和铁路公司之间如何分摊费用。如果项目不涉及消除现有平面交叉,则申请方(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铁路公司)需支付全部费用。如果是公共机构发起的项目,且涉及消除平面交叉,铁路公司支付10%,其余由公共机构承担。如果是铁路公司发起的项目,且涉及消除平面交叉,公共机构支付10%,其余由铁路公司承担。

当项目是为了增加现有交叉口用于公路的容量时,铁路公司支付10%,除非它们未承担原项目的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机构承担全部费用。对于增加现有交叉口用于铁路的容量的项目,公共机构支付10%,除非它们最初未承担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如果项目不明确属于上述任何类别,则根据具体认定来分摊费用,铁路公司支付的比例不超过10%,其余由公共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多个铁路公司或公共机构,费用分摊将进行调整。

如果涉及联邦资金,则适用联邦规定,并且各方可以自行达成协议,不受这些标准的限制。“公共机构”指任何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县。

在根据第1202条进行的程序中,规定铁路或有轨电车公司与公共机构之间分摊立体交叉的建设、重建、改造或迁移费用的比例时,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委员会应遵循以下标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a) 如果一个立体交叉项目,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铁路公司发起,都不会导致位于立体交叉点或其合理距离范围内的现有平面交叉的消除,委员会应要求申请授权建设该立体交叉的公共机构或铁路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b) 如果一个由公共机构发起的立体交叉项目将直接导致位于立体交叉点或其合理距离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现有平面交叉的消除,委员会应将项目成本的10%分摊给铁路公司。其余成本应分摊给受该立体交叉影响的公共机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c) 如果一个由铁路公司发起的立体交叉项目将直接导致位于立体交叉点或其合理距离范围内的现有平面交叉的消除,委员会应将归因于公路设施存在的成本的10%分摊给受项目影响的公共机构,其余部分分摊给申请授权建设该立体交叉的铁路公司。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d) 如果项目包括对现有立体交叉进行改造或重建,旨在增加结构用于公路目的的容量,委员会应将10%的成本分摊给铁路公司,其余部分分摊给受立体交叉影响的公共机构。如果铁路公司未承担原项目的任何费用,则不向其分摊成本,在此情况下,公共机构应支付立体交叉改造或重建的全部费用。尽管《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454条(d)款有规定,仍可为该项目拨付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90条预留的资金。
如果项目包括对现有立体交叉进行改造或重建,旨在增加结构用于铁路目的的容量,委员会应将10%的成本分摊给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其余部分分摊给申请授权改造或重建立体交叉的铁路公司。如果公共机构未承担原项目的任何费用,则不向其分摊成本,在此情况下,铁路公司应支付立体交叉改造或重建的全部费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e) 如果委员会认定某个特定项目不明确属于上述任何一类规定,委员会应就项目与每一类别的关系作出具体事实认定,并在分摊成本时,应向铁路公司收取不超过(b)款规定百分比的合理比例(如有)的成本,具体取决于委员会就项目与每一类别的关系所作的认定。其余成本应分摊给受项目影响的公共机构。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f) 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分摊的相应份额应在两个或多个铁路公司或两个或多个公共机构之间分摊,委员会在其面前的特定程序中,在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根据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合理基础,在铁路公司或公共机构,或两者之间分摊份额,但在这样做时,应分别遵循上述规定的铁路公司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分摊标准。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g) 本文规定的立体交叉成本分摊标准不适用于使用联邦资金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分摊应根据联邦法律以及管理该法律的联邦机构的规则、条例和命令(如适用)进行。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5(h) 本条或《公用事业法典》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共机构或铁路公司协商分摊立体交叉工程费用的协议的权利,且任何及所有此类协议的有效性特此出于所有目的予以承认,无论其中规定的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本条所称“公共机构”包括立体交叉区,以及州、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12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的城市或公共交通机构,承担将铁路道口与普通道路分离的项目(即立体交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这些公共实体可以协商并同意铁路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它们还可以参与讨论各方应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2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火车道口(平交道口)在过去10年内安装的自动安全信号设备因升级或关闭项目而被拆除,只要它们符合安全标准,就应该被重新利用。委员会可以决定这些设备是否安全,然后它们可以被提供给州机构或其他铁路公司,用于其他道口。

具体来说,在获得铁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这些设备可以被储存起来,用于未来旨在减少危险的铁路项目。或者,其他铁路公司可以在州内不同的道口使用这些设备。

凡现有自动平交道口安全信号设备,在过去10年内安装的,计划因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0条实施的升级或关闭项目而拆除,且委员会认定其符合与新设备相同的性能标准和检查标准,因此可安全使用时,该信号设备应提供给以下机构或实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7(a) 经参与铁路公司同意,提供给委员会指定的州机构,用于储存,并可能用于委员会目前已提名申请资金以消除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0条规定的铁路-公路平交道口危险的铁路道口。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2.7(b) 提供给其他铁路公司,用于州内其他铁路-公路平交道口。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委员会的命令,费用如何在公司和政治分区之间分摊。每个实体必须在指定时间,从其资金中向指定方支付其份额。如果一个实体不支付其份额,被欠款的实体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如果资金不足,负责税款或评估费的人员必须将逾期金额纳入下一次税款征收中。委员会还可以分配责任,并设定支付或报销方式的截止日期。

各公司和政治分区,凡有任何费用分摊给其的,应在委员会命令指定的时间,向指定的当事方,从其金库中可用的资金中支付分摊给它的金额。如果该金额未如此支付,根据命令有权获得该金额的公司或政治分区,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此类资金可用,负责征收和收取该政治分区税款或评估费的相应委员会、官员和雇员,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将到期金额纳入下一个税款或评估费征收中,并应收取该金额,届时,到期金额应根据委员会的命令支付。委员会可以通过命令指定州、受影响的某些公司和政治分区,执行委员会根据第1202条至第1205条(含)规定作出的任何命令所要求的所有或指定部分的行动,并可以规定被指定方应由委员会已分摊工作费用的其他公司、州和政治分区支付或报销的方式和时间。

Section § 1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决定,某些区域将受益于道路与铁路线交叉处的立体交叉分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些项目未由铁路公司承担的费用,可以由受益区域承担,或者由该区域与地方政府分摊。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政府管理项目,包括征收财产和处理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它赋予地方官员在必要时进入铁路财产以完成分离工程的权利。

如果政治分区的立法机构认定,因立体交叉分离而产生的特殊利益将惠及政治分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区域,并已作出相关认定,且其费用(不包括由相关铁路、城际铁路或有轨电车支付的部分)应由该区域支付,或部分由该区域支付,部分由该政治分区支付,则委员会可规定,立体交叉分离总成本中不由相关铁路、城际铁路或有轨电车的所有者支付的部分(包括财产征收以及对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损害),可由该区域分摊,或其中一部分由该区域支付,一部分由该政治分区支付,具体根据后者的立法机构的认定。委员会可规定,进行立体交叉分离的实际工程,以及为此进行合同招标的程序、征收和执行分摊款、支付损害赔偿和征收财产的款项,应依法通过该政治分区的机构进行。委员会的命令应授权该政治分区的官员进入铁路、城际铁路或有轨电车必要的路权范围,以实现实际的立体交叉分离。

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发布命令,要求地方政府支付部分立体交叉项目的费用,但未允许将该费用分摊给从项目中受益的当地区域,那么地方政府可以请求修改。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其调查结果向委员会申请修改该命令,委员会随后可以发布新的或调整后的命令,就像该请求是原始程序的一部分一样。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命令规定由某个政治分区支付任何此类立体交叉工程的部分费用,但未授权将全部或部分费用分摊给受益区,则该政治分区的立法机构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向委员会申请修改该命令,以符合该立法机构作出的任何裁定,委员会可随即以与该申请在命令作出之前已提交给委员会相同的方式,作出新的或修改后的命令。

Section § 1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确定并设定在某些建设项目中征用或损坏财产时必须支付的补偿金额。这些项目包括改造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使其穿过公共道路、街道、高速公路或私人通道的上方或下方,以及轨道的抬高或下沉。一旦支付了确定的补偿,委员会就可以发出最终的征用令来征用该财产。

委员会可以确定在第1202条规定的任何交叉口进行立体交叉改造时,或在委员会的命令或批准下,为任何铁路或有轨电车在任何公共道路、街道、高速公路或私人通行权上方或下方建设、改造或搬迁高架轨道或地下通道,或为任何公共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在任何铁路公司或有轨电车公司轨道上方或下方建设、改造或搬迁时,被征用或损坏的财产或财产的任何权益应支付的公正补偿。在支付了如此确定的补偿后,委员会可以发出最终征用令。

Section § 1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或受相关财产影响的各种政府或铁路实体如何通过请愿书启动征收或征用财产的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与其他相关程序合并。请愿书必须详细说明征收目的、描述所涉财产,并列出已知的财产所有者,或声明他们未知。它还必须请求委员会确定财产的公正补偿,并决定由谁支付以及由谁获得该补偿。当由委员会启动时,这些详细信息必须包含在目的声明中。

请愿书必须经过核实,请愿人还必须提供额外副本以供分发。

根据第1206条的程序可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启动,或由受影响的州、县、市县、市、政治分区、铁路公司或有轨电车公司提交的请愿书启动。任何此类程序可作为根据第1202条至第1205条(含)启动的任何程序的一部分。
请愿书应载明请愿人的姓名和权益。委员会自行决定的命令和请愿书应载明 (a) 程序的目的以及拟征用财产或财产权益的用途, (b) 拟征用的每块土地或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描述,以及其是否包括整个地块或仅是整个地块、地段或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一部分,以及 (c) 所有所有者和权利主张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已知),或声明他们未知,以及委员会或请愿人认为在该程序中拥有权益的每个铁路公司、州和政治分区的声明。
请愿书应请求 (a) 委员会确定为征收或损害请愿书中指明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而应支付的公正补偿, (b) 委员会指定程序中应支付该补偿的当事方以及应获得该补偿的被征用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所有者和权利主张人,以及 (c) 委员会作出最终征用令。当程序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启动时,此类事项应包含在程序目的声明中。
请愿书应经核实。在向委员会提交时,请愿人还应提交额外副本,其数量应比请愿书中列出的所有者和权利主张人数量多三份。

Section § 1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在评估征用财产并确定公正补偿时所遵循的程序。首先,通过请愿书或由委员会主动发出命令来立案。该命令将概述诉讼内容,简要描述相关财产,并列出涉及的个人或实体,例如业主、索赔人或铁路公司。

这些当事方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解释委员会为何不应继续确定该财产的补偿。委员会将决定在此法律事务中由谁支付补偿以及补偿支付给谁,并作出最终的征用决定。委员会秘书必须向所有相关方送达经认证的命令副本和相关请愿书。

如果委员会主动启动诉讼,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可以包含在该初始命令中。这里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对所涉财产的任何必要征收或损害给予公正补偿。

在提交请愿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命令后,委员会应发出其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该命令应 (a) 指明诉讼的性质,(b) 包含对将被征用的财产和权益的概括性描述,以及 (c) 指示请愿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中提及的、以及在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中也应提及的业主和索赔人、铁路公司、有轨电车公司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在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委员会,说明理由(如果他们有),为何委员会不应在听证后继续确定为征收或损害指定财产和权益而支付的公正补偿,指定诉讼中应支付该补偿的一方或多方以及应获得该补偿的业主和索赔人,并作出其最终征用命令。
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应指示委员会秘书向每位业主和索赔人、铁路公司、有轨电车公司以及相关政府机构送达或促使送达一份经委员会盖章认证的命令副本,该副本应附有请愿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的副本。
当诉讼由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启动时,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可以并入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中。

Section § 1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进行专人送达(即正式递送法律文件)。你可以选择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通过挂号邮件寄送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包括一份经认证的命令副本和任何相关的申请书,所有文件都必须密封并预付邮资,寄往被送达人的地址。

Section § 121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当法律案件中的当事人无法在本州内轻易联系到时,如何对其进行送达。如果法律申请书中提及的人居住在州外、已离开本州、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藏匿以逃避送达,或者如果是一家没有合法送达对象的公司,委员会可以命令在报纸上刊登通知。这种刊登作为告知他们法律程序的途径,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州外,则必须至少每周刊登一次,且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如果当事人的州外地址已知,委员会还必须在15天内通过邮件寄送一份经认证的法律通知副本。如果有人在州外亲自向他们送达此通知,其效力等同于刊登通知和邮寄。

如果申请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中提及的任何所有者或索赔人居住在州外或已离开本州,或经尽职调查后仍无法在本州内找到,或藏匿以逃避送达,或是一家没有可在本州内经尽职调查后找到的、可送达传票的经理或业务代理人、出纳员、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公司,且该事实经宣誓书证明令委员会满意,并且该宣誓书或申请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也表明对该被送达的所有者或索赔人存在诉讼理由,且其是诉讼的必要或适当当事人,则委员会可以命令通过公布委员会的传唤令向该所有者或索赔人送达。
该命令应指示在委员会指定的一家可能向被送达的所有者或索赔人发出通知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刊登时间由委员会认定为合理,至少每周一次,但对居住在州外或不在州内的所有者或索赔人的公告不得少于两个月。
如果申请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中指定的任何所有者或索赔人的地址在州外,委员会秘书应在传唤令制作和提交后15天内,将该命令的副本(经委员会盖章认证,并附有或作为申请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的一部分)放入美国邮件,装入密封信封,挂号,邮资预付,寄送至申请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中指定的该所有者或索赔人的地址。在州外亲自送达传唤令副本以及申请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副本,等同于公告送达和通过美国邮件寄送。

Section § 12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通知参与委员会发起的申请或命令听证会的各方。在首次听证会前至少10天(首次听证会必须在申请提交后至少30天举行),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一份载明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此送达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进行。

一旦收到通知,委员会就可以最终确定与财产征收或损害相关的决定,并确定补偿金额以及由谁支付。如果有人声称对财产拥有权益,但未在申请或命令中列名,因此未收到通知,委员会仍对那些已收到适当通知的人保持管辖权。

在为申请书或委员会主动发出的命令设定的首次听证会时间之前10天内,且该时间不得少于申请书提交或该命令发出后30天,秘书应向申请人送达或促使送达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应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送达和送达证明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进行。在向申请人或申请书或命令中列明的任何利害关系方完成送达后,就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方而言,委员会有充分且完整的管辖权,可以作出本章提及的各项裁定,确定为征收或损害申请书或命令中指定的任何财产或其中权益而应支付的公正补偿,指定诉讼中应支付该补偿的一方或多方以及应获得该补偿的所有人或索赔人,并作出其最终征用令。未能向任何声称其为所有人、索赔人或利害关系方但未在申请书或命令中列名的人送达,或未能获得对该人的管辖权,绝不影响委员会对已完成送达的所有人、索赔人及利害关系方的管辖权。

Section § 12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监督法律程序的委员会(无论是通过请愿书启动还是由其自行决定)在决定公平补偿之前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可以包括更改财产描述、增加或删除所涉财产或权益,或在案件中加入新的当事方。它还可以涉及更新任何管辖权细节。

Section § 1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需要评估一项财产的用途时,他们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预期的用途是否合法授权且必要。委员会还将决定征用该财产的适当补偿。如果因财产分割而产生额外损害,即所谓的分割损害赔偿,这些将单独计算。这种补偿是根据该事项首次提交或由委员会启动之日的财产价值确定的。

在传唤令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委员会因正当理由另行命令的其他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应就请愿书或委员会自行发出的命令进行听证。当程序提交后,委员会应就该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拟定用途是否为法律授权的用途以及征用是否为该用途所必需的问题作出并提交其裁定,并应作出并提交其书面裁定,确定应为该财产或权益支付的公正补偿。如果委员会裁定应支付分割损害赔偿,则应单独裁定并说明此类损害的公正补偿。公正补偿应由委员会根据请愿书提交之日或委员会自行发出命令之日确定。

Section § 1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决定和支付赔偿金。它规定委员会将决定由谁支付赔偿金、支付多少、何时支付以及支付给谁。委员会还可以决定,款项应先支付给他们,然后再分配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

法律还规定,如果被指定支付赔偿金的人不支付,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如果委员会批准了一项非强制性的工作,获得许可的一方必须决定是否要进行并通知委员会。只有当他们选择进行时,才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被要求支付的州政治分区将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规定处理支付事宜。

委员会还应发布命令,指定诉讼程序中应支付如此确定的公正赔偿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当事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所涉财产或其中权益,以及应向其支付该财产或权益的拥有者和索赔人。委员会可以规定其认为适当的与支付该赔偿金有关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包括规定应支付的款项先支付给委员会,再由委员会分配给有权获得款项的当事方。
委员会指定支付该赔偿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当事方,因此负有责任,并可由有权获得该赔偿金的当事方,按照委员会命令的规定,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授权进行任何工作的命令是许可性质而非强制性质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规定获得该许可的当事方应选择进行并通知委员会的时间,并且只有在该当事方选择进行并如此通知委员会的情况下,才会根据本条规定产生支付赔偿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责任。当委员会指定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支付该赔偿金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其收取方式应按照第 (1203) 条的规定进行,该条规定了委员会向州政治分区分配费用的收取方式。

Section § 1215

Explanation
一旦支付了所需补偿,委员会将发布一份最终征用令,详细说明被征用的财产及其原因。这份经认证的命令随后会提交至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从而正式将所有权或权益转让给命令中指定的各方,并用于命令中说明的原因。

Section § 1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关于是否需要征用财产以及应支付多少补偿的决定是最终的,加州任何法院都不能更改。

但是,如果有人希望委员会重新考虑其决定,他们可以在20天内申请复审。

如果加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等上级法院推翻了委员会的决定,案件将发回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委员会可以查看所有以前和新的证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16(a) 委员会就征用必要性问题以及根据第1206条至第1216条(含)确定对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支付公正补偿的裁定是终局的,且不得由本州任何法院进行修改、变更、撤销或复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16(b) 本部分关于复审和复核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章作出并提交的委员会裁定。复审申请应在作出并提交需要复审的裁定之日起20天内提交。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16(c) 如果根据本章作出并提交的委员会裁定被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撤销,该事项应发回委员会,由委员会在程序中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且委员会在采取进一步行动时,可以考虑此前在委员会程序中取得的全部证词以及与进一步行动相关的任何进一步证词。

Section § 121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本章所述的程序是一种额外的选择,可以与其他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法律方法一起使用,也可以替代它们。它不取代或阻止使用其他获取财产权的程序。

Section § 1218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澄清,如果财产所有者根据本州其他法律本身不享有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则本章不会为其创设任何新的索赔权利。换句话说,如果其他法律不赋予你索赔的资格,你不能仅仅因为本章的规定就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Section § 12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第1201条至第1205条是州委员会在加州监督铁路和有轨电车的重要工具。它强调这些条款处理影响整个州的问题,并有助于保护其居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Section § 1220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第1206条至第1218条是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委员会监督和管理铁路和有轨电车公司。这些条款旨在支持委员会对这些类型交通运输业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