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法铁路道口
Section § 1201
Section § 1201.1
Section § 1202
本节赋予委员会管理铁路和街道如何相互交叉的权力,包括决定这些交叉口应如何安装、维护和保护。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更改或关闭这些交叉口。委员会可以在可行的情况下,要求交叉口采用立体交叉(而非平面交叉),并决定这些变更的费用如何在铁路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摊。
此外,委员会可以批准并监督试点项目,以在这些交叉口试用新的安全技术或警示装置,但这必须征得地方当局、相关铁路公司以及铁路工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
Section § 1202.1
本节处理当各方对项目费用支付存在争议时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提出预付资金,以便被申请人可以开始其部分工作,委员会将迅速安排听证会。听证会主要关注项目的必要性、地点批准和工程计划,而将费用分摊的讨论留待以后。委员会将迅速作出临时决定,确保在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开始工作,而不会被另一方阻碍。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允许申请人进入以开始其工作,申请人可以寻求法院的即时命令以获得进入权。最后,在分配费用时,申请人预付的资金将从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中扣除,包括因被申请人拖延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1202.2
Section § 120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分摊涉及铁路和未纳入公共维护系统的公共使用道路交叉口的改善费用。如果县、市或政治分区要承担这些费用,那么财产所有者必须同意捐献并改善其部分土地作为公共通行权,或者法院必须裁定存在默示的公共通行权。如果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该交叉口将被关闭。铁路公司承担的费用不会超过如果该交叉口是公共街道或公路时它们应承担的份额。
Section § 1202.4
Section § 1202.05
加州委员会的任务是开发一个试点项目,涉及在公路-铁路交叉口使用彩色路面标记。该项目旨在减少事故,并且必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委员会将评估项目的成功,并在项目完成一年内向立法机关报告结果。本法规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202.5
本法解释了在建设或改造铁路与公路交叉口时,公共机构和铁路公司之间如何分摊费用。如果项目不涉及消除现有平面交叉,则申请方(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铁路公司)需支付全部费用。如果是公共机构发起的项目,且涉及消除平面交叉,铁路公司支付10%,其余由公共机构承担。如果是铁路公司发起的项目,且涉及消除平面交叉,公共机构支付10%,其余由铁路公司承担。
当项目是为了增加现有交叉口用于公路的容量时,铁路公司支付10%,除非它们未承担原项目的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机构承担全部费用。对于增加现有交叉口用于铁路的容量的项目,公共机构支付10%,除非它们最初未承担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如果项目不明确属于上述任何类别,则根据具体认定来分摊费用,铁路公司支付的比例不超过10%,其余由公共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多个铁路公司或公共机构,费用分摊将进行调整。
如果涉及联邦资金,则适用联邦规定,并且各方可以自行达成协议,不受这些标准的限制。“公共机构”指任何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县。
Section § 1202.6
Section § 120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火车道口(平交道口)在过去10年内安装的自动安全信号设备因升级或关闭项目而被拆除,只要它们符合安全标准,就应该被重新利用。委员会可以决定这些设备是否安全,然后它们可以被提供给州机构或其他铁路公司,用于其他道口。
具体来说,在获得铁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这些设备可以被储存起来,用于未来旨在减少危险的铁路项目。或者,其他铁路公司可以在州内不同的道口使用这些设备。
Section § 1203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委员会的命令,费用如何在公司和政治分区之间分摊。每个实体必须在指定时间,从其资金中向指定方支付其份额。如果一个实体不支付其份额,被欠款的实体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如果资金不足,负责税款或评估费的人员必须将逾期金额纳入下一次税款征收中。委员会还可以分配责任,并设定支付或报销方式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20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决定,某些区域将受益于道路与铁路线交叉处的立体交叉分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些项目未由铁路公司承担的费用,可以由受益区域承担,或者由该区域与地方政府分摊。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政府管理项目,包括征收财产和处理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它赋予地方官员在必要时进入铁路财产以完成分离工程的权利。
Section § 12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发布命令,要求地方政府支付部分立体交叉项目的费用,但未允许将该费用分摊给从项目中受益的当地区域,那么地方政府可以请求修改。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其调查结果向委员会申请修改该命令,委员会随后可以发布新的或调整后的命令,就像该请求是原始程序的一部分一样。
Section § 120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确定并设定在某些建设项目中征用或损坏财产时必须支付的补偿金额。这些项目包括改造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使其穿过公共道路、街道、高速公路或私人通道的上方或下方,以及轨道的抬高或下沉。一旦支付了确定的补偿,委员会就可以发出最终的征用令来征用该财产。
Section § 1207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或受相关财产影响的各种政府或铁路实体如何通过请愿书启动征收或征用财产的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与其他相关程序合并。请愿书必须详细说明征收目的、描述所涉财产,并列出已知的财产所有者,或声明他们未知。它还必须请求委员会确定财产的公正补偿,并决定由谁支付以及由谁获得该补偿。当由委员会启动时,这些详细信息必须包含在目的声明中。
请愿书必须经过核实,请愿人还必须提供额外副本以供分发。
Section § 1208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在评估征用财产并确定公正补偿时所遵循的程序。首先,通过请愿书或由委员会主动发出命令来立案。该命令将概述诉讼内容,简要描述相关财产,并列出涉及的个人或实体,例如业主、索赔人或铁路公司。
这些当事方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解释委员会为何不应继续确定该财产的补偿。委员会将决定在此法律事务中由谁支付补偿以及补偿支付给谁,并作出最终的征用决定。委员会秘书必须向所有相关方送达经认证的命令副本和相关请愿书。
如果委员会主动启动诉讼,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可以包含在该初始命令中。这里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对所涉财产的任何必要征收或损害给予公正补偿。
Section § 1209
Section § 1210
本节阐述了当法律案件中的当事人无法在本州内轻易联系到时,如何对其进行送达。如果法律申请书中提及的人居住在州外、已离开本州、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藏匿以逃避送达,或者如果是一家没有合法送达对象的公司,委员会可以命令在报纸上刊登通知。这种刊登作为告知他们法律程序的途径,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州外,则必须至少每周刊登一次,且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如果当事人的州外地址已知,委员会还必须在15天内通过邮件寄送一份经认证的法律通知副本。如果有人在州外亲自向他们送达此通知,其效力等同于刊登通知和邮寄。
Section § 1211
本节解释了如何通知参与委员会发起的申请或命令听证会的各方。在首次听证会前至少10天(首次听证会必须在申请提交后至少30天举行),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一份载明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此送达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进行。
一旦收到通知,委员会就可以最终确定与财产征收或损害相关的决定,并确定补偿金额以及由谁支付。如果有人声称对财产拥有权益,但未在申请或命令中列名,因此未收到通知,委员会仍对那些已收到适当通知的人保持管辖权。
Section § 1212
Section § 1213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需要评估一项财产的用途时,他们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预期的用途是否合法授权且必要。委员会还将决定征用该财产的适当补偿。如果因财产分割而产生额外损害,即所谓的分割损害赔偿,这些将单独计算。这种补偿是根据该事项首次提交或由委员会启动之日的财产价值确定的。
Section § 121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决定和支付赔偿金。它规定委员会将决定由谁支付赔偿金、支付多少、何时支付以及支付给谁。委员会还可以决定,款项应先支付给他们,然后再分配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
法律还规定,如果被指定支付赔偿金的人不支付,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如果委员会批准了一项非强制性的工作,获得许可的一方必须决定是否要进行并通知委员会。只有当他们选择进行时,才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被要求支付的州政治分区将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规定处理支付事宜。
Section § 1215
Section § 1216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关于是否需要征用财产以及应支付多少补偿的决定是最终的,加州任何法院都不能更改。
但是,如果有人希望委员会重新考虑其决定,他们可以在20天内申请复审。
如果加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等上级法院推翻了委员会的决定,案件将发回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委员会可以查看所有以前和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