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法确定征收公用事业财产的公平补偿
Section § 1402
本节定义了就本章而言何为“政治分区”。它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共实体,例如县、市以及各种水务和公用事业区。
Section § 1403
Section § 1404
本节概述了当一个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想要收购土地或财产时,请愿书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请愿书需要列出与该财产相关的所有权人、权利主张人、受托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说明他们是否未知。它还必须清楚地描述财产,并正式请求确定适当的补偿。请愿书必须由政治分区的一名官员(如主席或书记)签署并核实。此外,还必须提交请愿书的额外副本,其数量应比其中列出的人数多三份。
Section § 1405
提交请愿书后,委员会会发出一份命令,解释正在发生的事情,概括性描述所涉财产,并要求财产所有者或索赔人到委员会出庭。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委员会不应继续审理此案并确定对该财产的赔偿。该命令必须送达给每位所有者或索赔人,并附上经认证的命令和请愿书副本。
Section § 1405.1
这项加州法规概述了水务公司和企业希望通过征用权获取土地时应遵循的程序。当提交请愿书时,公用事业委员会 (PUC) 会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要求土地所有者解释为何不应继续进行征收。土地所有者可以请求将案件交由高等法院处理。如果法院接管,它将决定土地的补偿金额。
对于某些类型的请愿,程序可以暂停但不会被驳回,重点是确定应为土地支付多少费用。地方政府机构对费用负有特定责任,并且在案件移交之前发生的任何诉讼费用均不予裁定。补偿的估价日期设定为法院接管案件之日。先前一项议会法案的规则变更仅影响1988年之后提交的请愿书。
Section § 1406
Section § 1407
本节说明了如果法律案件中的某人不在加州或正在规避法律文书送达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找不到此人、此人已离开本州或藏匿以逃避送达,并且此事实已通过宣誓书证明,委员会可以命令在报纸上刊登通知。此通知应在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刊登,但如果此人不在州外,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如果此人的地址已知且在加州以外,委员会还必须在15天内通过邮件寄送一份经认证的通知副本。如果命令已刊登,则在州外亲自向此人送达一份副本,其效力与刊登和邮寄相同。
Section § 1408
Section § 1409
Section § 1411
Section § 1412
Section § 1413
Section § 141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一个政治分区在委员会作出裁定后60天内未能就财产征收采取法律行动的程序。如果他们不采取行动,财产所有者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和他们产生的费用。
委员会随后会通知该政治分区,要求其解释为何没有采取行动。如果他们无法为其不作为辩解,委员会可以撤销之前关于补偿的裁定,并确定所有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会由该政治分区承担。
Section § 14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在委员会就补偿作出决定后60天内没有采取某些法律行动,那么委员会的决定将失效。对于第一类请愿,所需的行动是在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第二类请愿,则是在选民批准征收土地或财产后,将此事提交给选民或提起诉讼。如果政治分区未能采取行动,他们将欠财产所有者其产生的费用,并且所有者可以在法院起诉以追回这些费用。
Section § 1416
Section § 1417
Section § 1418
听证会后,委员会根据新的信息或主张,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此前确定的对土地、财产或权利的公平补偿(即“公正补偿金”)。如果财产所有者声称他们在原始请愿书提交后进行了改进,从而应增加补偿金,委员会只会在这些改进被认定为有益且合理实施的情况下增加金额。一旦委员会就金额作出决定,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不得在法庭上更改或质疑。
Section § 1419
Section § 1420
本节解释了对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裁决提出异议的程序。如果您不同意某项裁决,您有20天时间提交复审请求。如果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案件将发回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届时可以考虑旧证据和新证据。
如果法院审查了该案件,地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或举行公众投票的截止日期将延长至法院裁决后的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