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非公用事业发电商的能源价格如何确定。如果公用事业公司采用委员会设定的特定定价方法,价格将根据天然气价格指数每月调整,直到满足某些条件。一旦这些条件满足,价格将转变为由独立交易所确定的“清算价格”,前提是该交易所运作正常,并且公用事业公司符合与市场费率和剥离燃气发电设备相关的特定标准。

非公用事业发电商有一次选择这种定价方法的权利。如果他们选择加入,将不会收到单独的容量付款。此外,本法律不改变现有合同,公用事业公司仍可根据其他政策回收某些过渡成本。“持续运营成本”一词包括各种运营相关费用,但排除了燃化石燃料发电厂的某些资本和运营成本,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0(a) 在符合适用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公用事业电力公司根据委员会规定的“短期规避成本能源方法”支付给非公用事业发电商的能源价格,应按照(b)和(c)款的规定确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0(b) 在满足(c)款的要求之前,电力公司支付给非公用事业发电商的短期规避成本能源付款,应基于一个反映起始能源价格的公式,并每月进行调整,以反映起始天然气指数价格相对于当前加州天然气边境价格指数平均值的变化。起始能源价格应基于各公用事业电力公司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给非公用事业发电商的近期短期规避能源价格的12个月平均值。起始天然气指数价格应设定为相同年度期间的天然气指数价格的平均值。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0(c) 电力公司支付给非公用事业发电商的短期规避成本能源付款,应基于独立电力交易所支付的清算价格,如果 (1) 委员会已发布命令,认定独立电力交易所为确定支付给非公用事业发电商的短期规避成本能源付款而正常运作,并且 (2) 公用事业电力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燃化石燃料发电机组被授权收取市场化费率,且这些机组的“持续运营成本”仅通过独立电力交易所支付的清算价格或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签订的合同(无论这些合同是基于市场还是基于特定公用事业自有发电厂机组的运营成本,以及在需要无功功率/电压支持但尚未能以市场化费率获取的特定时间)回收,并且未通过任何其他来源直接或间接回收,或者 (3) 公用事业电力公司已剥离其在1994年和1995年为满足负荷而运营的90%的燃气发电设备。然而,受本节约束的非公用事业发电商,在向公用事业电力公司发出适当通知后,可以行使一次性选择权,选择此后根据独立电力交易所的清算价格收取能源付款。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0(d) 如果非公用事业发电商通过固定容量合同、预测可用容量合同或预测交付容量合同,由电力公司根据上文(c)款所述的独立电力交易所支付的清算价格收取短期规避成本能源付款,则清算价格中包含的容量价值(如有)不应支付给该非公用事业发电商。清算价格中包含的容量价值(如有)等于独立电力交易所调度的发电量水平上的市场清算客户需求出价与已调度的最高供应商出价之间的差额。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0(e) 根据本节支付的短期规避能源成本付款,是合同规定的容量付款之外的额外付款。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修改或修订现有非公用事业发电商关于能源或容量销售或其他方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0(f)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电力行业重组政策向公用事业提供的过渡成本回收水平。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90(g) 术语“持续运营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与燃料运输和燃料供应、行政和一般费用以及运营和维护相关的所有成本;但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不应被视为“持续运营成本”:(1) 委员会批准的用于燃化石燃料发电厂资本增项的资本成本,前提是此类增项对于满足负荷的发电厂的持续运营是必需的,且此类增项并非主要用于扩建、改造或提高发电厂运营效率;或者,(2) 委员会批准的特定公用事业自有发电厂机组的运营成本,以及在需要无功功率/电压支持但尚未能以市场化费率获取的特定时间,前提是此类回收应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

Section § 390.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使用可再生燃料的非公用事业发电商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与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价格固定的合同,那么在原合同结束后,他们可以协商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再续五年固定价格。新价格将由一个委员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