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力公司为特定的能源项目单独收取资金,以使其与其他收入区分开来。这些资金用于支持州内的能源效率、公益研究和可再生能源等举措。作为本地配电服务的一部分,这些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公司必须按照既定规则收取和分配这些资金,客户也可以通过账单自愿捐款来支持这些可再生能源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a) 为确保(b)款和第382条所述项目的资金不与其他收入混同,委员会应要求各电力公司确定一个单独的费率组成部分,用于收取资助这些项目的收入。该费率组成部分应是本地配电服务中不可规避的要素。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b) 委员会应将根据(a)款收取的资金以及所收取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分配给旨在提高系统可靠性并提供州内利益的项目,具体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b)(1) 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和节约活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b)(2) 竞争性市场和受监管市场未能充分提供的公益性研究与开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b)(3) 现有、新型和新兴的合格可再生能源(如第399.12条所定义)的州内运营和开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c) 委员会应命令各电力公司按照第399.8条所要求的水平和目的收取和支出这些资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d) 各电力公司应允许客户通过其公用事业账单支付,以固定金额或可变金额的形式自愿捐款,以支持根据(b)款第(3)项设立的项目。电力公司为此目的收取的资金应及时转交至委员会指定的适当基金。

Section § 381.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地方实体(如社区选择聚合商)如何申请管理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委员会必须在2003年7月15日之前为此过程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同时考虑计划的连续性和竞争性。管理者必须确保其计划符合现有目标,最大化电力节约,并支持更广泛的计划。

委员会对选定的管理者执行审计和报告标准。如果社区选择聚合商不管理其计划,委员会会强制要求在其区域内公平分配计划。

有一个公正的程序来决定第三方是否可以管理这些计划,同时保持委员会的权力不变。聚合商可以选择管理其客户的计划资金,但大型州或区域性计划除外。

希望管理计划的聚合商需要提交一份全面的计划供批准,该计划必须符合既定目标,提供明确的报告措施,并显示计划的有效性。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a) 不迟于2003年7月15日,委员会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社区选择聚合计划的本地实体,均可据此申请成为根据第381条设立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的管理者。在决定是否批准成为管理者的申请时,并且在不影响聚合商根据 (f) 款选择成为管理者的权利的前提下,委员会应考虑计划的连续性和规划确定性的价值,以及为潜在新管理者提供竞争机会的价值。委员会应权衡该方提议计划的益处,以确保该计划符合以下目标: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a)(1) 符合根据第381条设立的现有计划的目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a)(2) 促进在最大化成本效益的电力节约和相关效益方面的公共利益。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a)(3) 适应更广泛的全州或区域计划的需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b) 委员会根据第381条和其他法规设立的所有审计和报告要求,应适用于根据本节选定的管理者。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c) 如果社区选择聚合商不是其客户有资格参与的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的管理者,委员会应要求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的管理者,将其批准的、社区选择聚合商客户有资格参与的能源效率计划活动按比例分配给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区域,不考虑客户类别。如果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旨在特定地点以避免或推迟输配电系统升级,则无论这些地点的负荷是由聚合商还是电力公司提供服务,这些定向支出都应继续。委员会还应指示管理者与社区选择聚合商合作,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有关能源效率计划可能影响的预先信息,并通过对特定批准计划给予更多或更少重视来适应任何独特的社区计划需求,前提是这些特殊的侧重点转移绝不会削弱更广泛的全州或区域计划的有效性。如果社区选择聚合商提出其区域内已批准实施的计划之外的能源效率计划,则应根据委员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如果有必要确保能源效率计划活动的公平和成本效益分配,委员会可以命令调整分配给社区选择聚合商区域的能源效率计划活动的份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d) 委员会应建立一个公正的程序,用于决定第三方(包括社区选择聚合商)是否可以根据 (a) 款成为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的管理者,并且不得将委员会为社区选择聚合商做出此决定的权力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电力公司。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e) 委员会建立的公正程序应允许注册的社区选择聚合商选择成为资金的管理者,这些资金是从聚合商的电力服务客户处收取并通过委员会授权的不可规避费用收取的,用于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但不包括为委员会授权的更广泛的全州和区域计划收取的资金。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f) 选择成为管理者的社区选择聚合商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其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用于管理聚合商电力服务客户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和节约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资金要求、计划描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计划的持续时间。委员会应证明所提交的计划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f)(1) 符合根据本节和第399.4条设立的计划的目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f)(2) 促进在最大化成本效益的电力节约和相关效益方面的公共利益。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f)(3) 适应更广泛的全州或区域计划的需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1(f)(4) 包括与委员会根据本节设立的审计和报告要求一致的审计和报告要求。

Section § 3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探索公用事业公司向其客户提供能源效率融资方案。其目的是鼓励这些公司向提高建筑能源效率的客户提供财政激励、回扣和技术帮助。这包括通过改进和再调试等行为来监测实际能源节约和减少能源消耗。公用事业公司被指示将这些节约计入其能源效率目标,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自2016年起,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快速获得针对提供显著效率改进的特殊项目的授权。从2019年起,重点是定制项目,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根据国际绩效测量和验证协议等标准提供激励。这些项目必须与委员会设定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并且有结构化的流程来审查申请和保持问责制。

委员会需要确保能源效率活动与某些章节(454.55和454.56)保持一致。他们还需要将不同的评估和预测整合到他们的决策中,并与能源委员会和独立系统运营商等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保存记录并提供信息以供评估,并遵循特定程序审查客户项目。目标是在支持工业、农业、商业、住宅和公共部门的同时,增加能源节约。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a)(1) 委员会应调查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向其客户提供各种能源效率融资方案的能力,以实施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943条制定的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公开程序,制定明确且具有前瞻性的适用规则,以实施本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b) 鉴于委员会已于2015年开始着手采纳效率潜力和目标,能源委员会正在进行2015年能源需求预测工作,以及需要确定如何将基于仪表的绩效纳入目标、投资组合成本效益和授权预算的确定中,委员会应在单独或现有程序中,于2016年9月1日前,授权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向其客户提供财政激励、回扣、技术援助和支持,以提高现有建筑的能源效率,其依据是所有估计的能源节约和能源使用减少量,并考虑将标准化计量能源消耗的总体减少量作为衡量能源节约的指标。这些计划应包括因采取措施或安装设备而导致的能源使用减少量,这些措施或设备是为改造现有建筑以使其符合或超越《加州法规》第24篇的要求所必需的,以及合理预期能产生多年节约的运营、行为和再调试活动。除非另有规定,委员会应授权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将通过本款授权计划实现的所有能源节约计入委员会设定的总体能源效率目标或指标。委员会可以调整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的能源效率目标或指标,以反映与本款和 (d) 款一致的节约估算变化。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c) 自2016年1月1日起,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获授权对高机会项目或计划实施 (b) 款的规定。委员会应为高机会项目和计划提供快速授权,以适用 (b) 款中的节约基线规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d) 为促进 (b) 款的实施,委员会应与能源委员会协商,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d)(1) 任何机构间基线评估的结果。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d)(2) 委员会第14-10-046号决定(2014年10月24日)中命令进行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基线试点研究的任何可用结果,该决定旨在建立能源效率节约目标并批准2015年能源效率计划和预算。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d)(3) 确保与能源委员会和独立系统运营商的能源预测和规划职能保持一致所需的信息。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e) 委员会可以指示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提交必要的文件,以确保与能源委员会和独立系统运营商的能源预测和规划职能协调一致。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f) 委员会应根据第454.55节和第454.56节的规定,优先开展能源效率活动。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1) 本款规定了根据本节对工业、农业、商业、住宅和公共部门客户的定制项目及其他定制计划的实施要求。本款将于2019年7月1日生效,且仅适用于这些计划和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1)(A) 委员会应授权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根据国际公认的测量和验证标准(例如国际绩效测量和验证协议),向其工业、农业、商业、住宅和公共部门客户提供财政激励、回扣、技术援助和支持,以提高其能源效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1)(B) 通过根据本款授权的计划实现的所有能源节约,应计入委员会为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计划管理者设定的总体能源效率目标或指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1)(C) 委员会可以调整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的能源效率目标或指标,以反映与本款和 (d) 款一致的预测能源节约变化。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2) 委员会应制定并维护定制能源效率项目的规则,其中应包括资格标准和其他衡量指标,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根据该计划获得资助的资格。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2)(A) 委员会应在变更前至少30天审查并征求公众对全州范围的资格标准或衡量指标的意见,包括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2)(B) 在最初30天的公众审查和意见征询期之后,对最初提议的资格标准或衡量指标的任何变更,应在最终通过前不少于15天征求公众意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2)(C) 一旦资格标准或衡量指标获得通过,任何拟议的修订应在修订前不少于30天征求公众意见。为此目的,语法修正或其他非实质性修改不属于修订,可以在发现需要修正或修改时进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2)(D) 全州范围的资格标准或衡量指标应仅适用于未来,应由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统一且一致地应用,并且不得追溯适用于任何待处理或已批准的申请。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2)(E) 2019年7月1日之后在通过资格标准或衡量指标方面的任何延迟,不得作为拒绝任何申请的理由,也不得作为暂停该计划的理由。
(3)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A) 委员会为定制能源效率项目通过的规则应要求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维护一个定制措施项目档案。委员会应制定并维护关于定制措施项目档案中应包含哪些信息的要求,包括支持客户定制能源效率项目申请所需的信息。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A)(B)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A)(B)(i) 在收到新申请提交的通知后,或拟议项目已从预申请阶段进入申请阶段的通知后,委员会应在15天内确定是否已选择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决定通知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A)(B)(i)(ii) 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应在委员会选定审查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供项目申请支持文件以供审查。委员会应制定并维护关于为那些被选定审查的客户项目,定制措施项目档案中应包含哪些信息的要求。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A)(B)(i)(iii) 委员会应在项目提交至定制措施项目档案后的15天内,及时通知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申请支持信息中的任何缺陷。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A)(B)(i)(iv) 拟议项目的审查应在委员会收到项目文件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除非委员会确定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提供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支持信息,并通知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需要额外的审查时间。30个工作日将从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提交完整准确的文件(如缺陷通知中所述)之时起重新计算。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应在48小时内通知客户申请人,如果因项目支持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导致任何延迟,或委员会需要额外的审查时间。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2(g)(3)(A)(C) 委员会应通知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申请支持信息中的具体缺陷,包括项目与资格标准和衡量指标不符的每个理由,这可能包括未能充分定义项目,提出项目获得批准的具体条件建议,并且,如果申请未能充分定义项目,则应指出项目需要进一步定义的方面。

Section § 3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由纳税人资助并由电力或燃气公司运营的任何能源效率计划,如果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目的是确保这些计划与州机构管理的任何类似计划协同运作,而不是重复。

Section § 3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支持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能源效率计划的社区服务提供者。它要求对这些计划的评估不仅要考虑成本,还要考虑它们如何使高质量的服务更容易被低收入社区获得。目标是确保最大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参与者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这些服务。

立法机关旨在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和加强现有社区服务提供者网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5(a) 指示对低收入能源效率计划有效性的任何评估不应仅基于成本标准,而且应基于服务提供在何种程度上允许由已证明能有效向社区提供服务的实体,使低收入社区最大程度地获得优质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1.5(b) 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向最大数量的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提供高质量的低收入能源效率计划。

Section § 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低收入电力客户获得充分支持,包括能源效率服务和费率援助,以帮助他们负担能源费用。这些项目的资金应不低于1996年批准的水平。法律旨在防止低收入费率支付者因能源开支而不堪重负,同时承认电力和燃气是基本必需品。法律规定,除了强制要求之外,还可以为低收入客户提供特殊费率和项目。

法律要求定期评估低收入客户的需求,特别是关于项目有效性和能源成本的评估,且评估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到2020年底,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客户都应有机会参与能源效率计划,包括居住在多单元住宅中的客户。这些计划应侧重于通过隔热材料、高效电器和太阳能等各种改进措施,实现能源消耗的长期减少。最后,委员会负责拨付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资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a) 为低收入电力客户提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性的能源效率服务和加州替代能源费率计划,其资金应不低于1996年批准的水平,并基于对客户需求的评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b) 为了满足无法支付电费和燃气费且符合援助资格的电力和燃气客户的合理需求,认识到电力是基本必需品,并且本州所有居民都应能负担得起基本的电力和燃气供应,委员会应确保低收入费率支付者不会因每月能源支出而受到损害或负担过重。能源支出可以通过为低收入费率支付者设立不同的费率、不同水平的费率援助以及能源效率计划来减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电力和燃气供应商为低收入费率支付者提供本节未明确要求的任何特殊费率或计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d) 从2002年开始,委员会应在低收入监督委员会的协助下,定期对低收入电力和燃气费率支付者的需求进行评估。定期评估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应评价低收入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低收入家庭中防风雨服务和能源效率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应考虑现有计划是否充分解决了低收入电力和燃气客户的能源支出、困难、语言需求和经济负担。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e)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电力和燃气客户都有机会参与低收入能源效率计划,包括居住在公寓或类似多单元住宅结构中的客户。委员会、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协调由费率支付者资助的计划与其他节能和效率计划,并争取额外的联邦资金以支持根据本款采取的行动。
这些计划应旨在通过对住宅单元的审计或评估,实现住宅单元能源消耗的长期减少,并可包括改进的隔热材料、节能电器、利用太阳能的措施以及对物理结构的其他改进。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f) 委员会应拨付必要的资金,以实现本节中的低收入目标。

Section § 38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低收入监督委员会,负责就影响电力、燃气和水服务低收入客户的问题提供咨询。该委员会负责监督项目、协助评估低收入客户需求、鼓励合作以提高能源效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

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由不同委员会和州长选出,以确保专业知识和地域多样性。会议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同地区轮流举行。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可以协助该委员会。委员会与该委员会合作,以提高项目参与度、提供技术支持,并降低低收入客户的能源成本。

委员会成员有资格获得差旅报销和出席会议的报酬,费用由委员会预算支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a) 特此设立一个低收入监督委员会,负责就低收入电力、燃气和水客户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咨询,并作为委员会与低收入缴费者和代表之间的联络机构。低收入监督委员会将取代2000年1月1日存在的低收入咨询委员会。低收入监督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就委员会的职责向其提供咨询: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a)(1) 监督和评估向低收入电力、燃气和水客户提供的所有项目的实施情况。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a)(2) 协助制定和分析任何低收入客户需求评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a)(3) 鼓励州和公用事业项目之间针对低收入电力和燃气客户的合作,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州和联邦能源效率资金,既降低低收入客户的账单,又提高其舒适度。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a)(4) 应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总结需求评估、审计和项目实施分析。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a)(5) 协助简化针对低收入电力和燃气客户的项目与一般低收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通用生命线电话服务 (ULTS) 项目)的申请和注册流程,并包括遵守第739.1节的规定。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a)(6) 根据第381.5节的规定,鼓励使用社区服务提供者网络。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 低收入监督委员会应由11名成员组成,选拔方式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1) 由委员会选出的五名成员,他们应具有低收入社区的专业知识,且不隶属于任何州机构或公用事业团体。这些成员的选拔方式应确保公平的地域分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2) 由州长选出的一名成员。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3) 由委员会选出的一名成员,该成员应为委员或委员指定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4) 由社区服务和发展部选出的一名成员。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5) 由委员会选出的一名成员,该成员应为私人防风雨承包商的代表。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6) 由委员会选出的一名成员,该成员应为电力或燃气公司的代表。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b)(7) 由委员会选出的一名成员,该成员应为水务公司的代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c) 低收入监督委员会应轮流在加利福尼亚州北部、中部和南部之间举行会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d) 低收入监督委员会可设立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低收入服务提供者、公用事业代表、消费者组织和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以协助委员会,并可要求公用事业代表和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技术咨询委员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e) 委员会应与该委员会合作,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e)(1) 与委员会、利益相关方和社区组织合作,以提高低收入客户对项目的参与度。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e)(2) 向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e)(3) 确保低收入电力和燃气客户的能源负担得到减轻。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e)(4) 在委员会的每日日程中提供委员会会议的正式通知。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f)(1) 委员会成员和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有资格根据州关于必要差旅的指导方针获得补偿。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f)(2) 委员会成员和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中非受薪州政府雇员应有资格获得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合理报酬。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2.1(f)(3) 委员会在履行其根据 (a) 款规定的职责时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人员配备、差旅和行政费用,应通过公用事业报销账户报销,并应作为委员会预算的一部分,委员会在编制其年度拟议预算的该部分时应与委员会协商。

Section § 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名为“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基金”的专项基金。转入该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与能源相关的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该基金可以包含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多种形式的收入,并且拨款必须在两年内留置,在四年内支出。

这些资金可用于惠及能源用户的项目,包括固定和交通能源需求,但研究必须为电力缴费人带来利益。此外,能源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州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报告,在提交预算时,任何尚未使用的资金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a) 根据本条转拨给能源委员会用于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的资金,应转入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基金是一个信托基金,应包含所有利息、偿还款、解除留置款、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为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目的而拨款、转拨或以其他方式收到的任何其他收益。从该基金进行的任何拨款的留置期不得超过两年,清算期不得超过四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b) 存入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基金的资金,可用于满足固定和交通两方面能源需求的项目,如果该研究能为电力缴费人带来利益。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c) 能源委员会应每年向立法机关的相应预算委员会报告,在委员会预算提交立法机关审查时,任何未结的留置款或清算款项。

Section § 3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到2015年7月1日,加州的电力公司必须提供一种特殊的定价计划,称为“费率表”,以帮助地方政府支付他们拥有的路灯杆的能源效率升级费用。这些升级应减少能源消耗,而不会提高其他客户的费率。

费用通过此计划分期偿还,并且应与常规电费分开列出。这些项目还可以获得任何可用的能源效率回扣或奖励。电力公司必须使用经过培训的工人执行这些改进,并遵守所有安全规定。

这适用于拥有超过10万客户的电力公司,并涵盖主要用于街道和安保照明的灯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5(a) 在2014年3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命令电力公司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前提交一份费率表,供地方政府酌情使用,以资助电力公司拥有的路灯杆的能源效率改进,从而确保受这些费率表覆盖的路灯客户的地方政府减少能源消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5(b) 该费率表应旨在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费率表分期支付改进成本,从而减少能源消耗,而不将成本转嫁给未参与的缴费人。改进成本应单独列明,而非包含在电力服务费用中。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5(c) 尽管有 (b) 款规定,根据 (a) 款提交的费率表进行的改进应有资格获得通过缴费人资助的旨在提高能源效率的计划提供的任何回扣或奖励。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5(d) 拥有路灯杆的电力公司应按照委员会所有适用的安全指令,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员工安装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地方政府选择的能源效率改进。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5(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5(e)(1) “电力公司”指第218节所定义的在加州拥有至少10万个服务连接的电力公司。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4.5(e)(2) “路灯杆”指主要用于街道、人行道或安保照明的杆、臂或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