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电力行业重组期间保持可靠电力供应的重要性。它解释说,可靠的电力对加州人民的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法律承认公用事业公司之间合作共享资源,这减少了对更多发电厂的需求,但也增加了大范围停电的风险。它指出,加州和其他西部地区的公用事业公司遵循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设定的标准。重组将把确保电力可靠性的责任从公用事业公司转移到独立系统运营商和市场化系统。立法机关希望确保这种转变不会给加州人带来经济风险。

Section § 3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设立了电力监督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决定电力交易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并审查独立系统运营商做出的某些决定。它还可以拒绝电力交易中心理事会的任命,特别是涉及代表各类消费者群体的成员。此外,该委员会还可以调查电力市场的运作方式,以确保加州居民在电力供应和成本方面的利益得到保护,尤其是在用电高峰期。

为确保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特此设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电力监督委员会,具体规定见第336条。就本章而言,任何提及“监督委员会”之处均指电力监督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35(a) 监督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35(b) 确定电力交易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和任期,并行使专属权利,拒绝确认电力交易中心理事会特定成员的任命。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35(c) 担任独立系统运营商理事会多数决议的上诉委员会,只要这些决议涉及第339条规定的专属州管辖事项。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35(d) 电力交易中心理事会中,监督委员会有专属权利拒绝确认其任命的成员包括代表农业终端用户、工业终端用户、商业终端用户、住宅终端用户、普通终端用户、非市场参与者和公共利益团体的拟任理事会成员。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35(e) 调查与电力批发市场相关的任何事项,以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公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维护、保护和代表,在高峰需求期间,涉及电力传输和发电的可用性以及相关成本方面。

Section § 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并规定了具体的任命规则和职责。其中三名成员是加州居民和电力用户,由州长任命;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则分别任命各自立法机构的一名成员。立法成员没有投票权,但享有委员会的其他权利。任期为三年,州长任命的成员首次任期错开。州长还会任命一名主席来领导委员会和主持会议。委员会需要两名有投票权的成员才能达到法定人数,所有决定都需经多数票通过。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可以报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a) 监督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a)(1) 三名成员,须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和电力缴费人,由州长从能源委员会和公共事业委员会联合提供的名单中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a)(2) 一名由州议会议长任命的州议会成员。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a)(3) 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参议院成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b) 立法成员为无表决权成员,但其在其他方面均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享有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c) 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无限次连任。就第 (1) 款规定的首次任命而言,州长应任命一名成员任期一年,一名成员任期两年,一名成员任期三年。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d) 州长应指定一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担任监督委员会主席,主席应主持会议并指导执行董事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席可在其缺席时指定其他有表决权的成员之一主持会议。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e) 两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构成法定人数。监督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或行动均须经有表决权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36(f) 监督委员会成员无报酬,但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应予报销。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方式。它明确指出,该委员会由五名独立董事组成,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参与ISO市场的公司有联系。

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且任期次数没有限制。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分别为一年、两年和三年)。监督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更新ISO的法律文件,并与联邦监管机构协调。

一旦第359.5条规定的治理修改生效,本法律将失效,并于次年1月1日废止。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a) 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委员会应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的五名独立董事组成。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中提及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委员会,均指根据本款任命的独立管理委员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b) 根据 (a) 款任命的独立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的任何市场中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参与者有任何关联。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c)(1) 所有任命的任期均为三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c)(2) 任何成员的任期次数均无限制。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d) 监督委员会应要求根据本条规定修订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并应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提交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备案。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e) 为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委员会的首次任命之目的,如 (a) 款所规定,州长应任命一名成员任期一年,两名成员任期两年,以及两名成员任期三年。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37(f) 本条自第 359.5 条规定的治理修改生效之日起失效,并于次年 1 月 1 日废止。

Section § 3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监督委员会拥有专属权力,批准电力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规则和资格,这些成员必须是服务区域内的用电客户。委员会应包括来自不同领域的多元化代表,例如投资者所有的和公有的电力公司、非公用事业发电商、公共和私人买卖方,以及不同类型的终端用户等。在与参与州达成合法协议之前,1999年7月1日已有的委员会结构保持不变,但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选择将委员会改为非利益相关者。如果发生此类变更,必须依法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提交新的章程。

监督委员会应拥有专属权利,批准第335条(d)款中规定的电力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和资格,所有这些成员都必须是电力交易中心服务区域内的用电客户。电力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代表:投资者所有的电力分销公司、公有电力分销公司、非公用事业发电商、公共买方和卖方、私人买方和卖方、工业终端用户、商业终端用户、居民终端用户、农业终端用户、公共利益团体以及非市场参与者代表。1999年7月1日存在的电力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应保持有效,直至与参与州达成的协议合法生效。然而,在此协议之前,加利福尼亚州应保留将电力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改为非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的权利。如果发生此类立法变更,修订后的章程应根据《联邦电力法》第205条(16 U.S.C.A. Sec. 824d)提交给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33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监督委员会是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理事会就某些特定问题作出的多数决定的上诉委员会。这些问题包括独立系统运营商理事会成员的选择、零售电力服务事项,以及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的运作符合加州非营利组织的标准。它还涵盖了分配给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州职能、公开会议规定、咨询代表的任命、公众查阅记录以及章程修订。只有独立系统运营商理事会成员才能就这些决定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上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a) 监督委员会是独立系统运营商理事会多数决定的上诉委员会,这些决定涉及(b)款中确定的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相关的事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 以下事项受加利福尼亚州的专属管辖: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1) 加利福尼亚州对理事会成员的选择,如第335、337和338条所述。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2) 与零售电力服务或电能零售有关的事项。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3) 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的宗旨和职能与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的宗旨和职能保持一致,包括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利益冲突标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4) 根据州法律分配给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的州职能。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5) 公开会议标准和会议通知要求。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6) 代表州利益的咨询代表的任命。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7) 公众查阅公司记录。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b)(8) 与这些事项相关的章程修订。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39(c) 只有独立系统运营商理事会成员才能就(b)款中规定的任何事项相关的独立系统运营商多数决定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上诉。

Section § 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督委员会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公司法》尽快作为独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公司成立。

监督委员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公司法》尽早作为独立注册的公益性非营利公司成立。

Section § 341

Explanation

监督委员会拥有多项权力和职责。它可以举行会议、接受资金并参与法律诉讼。委员会可以与各种机构签订合同或聘请服务来执行所需任务。它可以组建咨询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发出传票以收集必要文件和证人证词。委员会还可以制定或更新规则,并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此外,它可以向政府官员提出建议,并参与改善电力系统的活动。

监督委员会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a) 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b) 接受来自任何公共来源、私人基金会或个人的拨款、赠款或捐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c) 起诉和被起诉。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d) 与州、地方或联邦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监督委员会所需的服务或工作。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e) 签订合同或聘用监督委员会所需的任何服务或工作,如果其认为这些服务或工作无法由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州机构令人满意地完成。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f) 任命由其他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或个人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g) 作为整体,或经监督委员会授权,作为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h) 发出传票,强制提供账簿、记录、文件、账目、报告和文献,以及证人出庭。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i) 宣誓。
(j)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j) 通过或修订规章制度,以执行本章的宗旨和规定,并规范监督委员会的程序。
(k)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k) 行使任何符合本章规定,由联邦机构授予其或由联邦法律授权其的权力。
(l)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l) 在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
(m)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m) 参与与本章宗旨或第4.9分部(自第9600条起)宗旨相关的程序,或作为州任何协调努力的一部分,参与旨在促进州际协议形成的活动,以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的可靠性和功能。
(n)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n) 采取一切其他必要行动,以实现本章的宗旨。

Section § 34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些法规在本条生效后120天内通过,可以作为紧急法规快速审批。紧急法规可以跳过一些常规程序,因为它们被认为对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至关重要。

本条生效之日起120天内通过的法规,可根据《政府法典》第3.5章(始于第11340条)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行政法办公室应认定该法规的通过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Section § 3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督委员会必须遵守被称为贝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的公开会议规则,但也允许委员会因特定原因举行闭门会议。他们可以举行闭门会议,讨论任命或罢免电力交易所理事会成员,或讨论保密事项。然而,对这些问题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在公开会议上投票表决。

贝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120))适用于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除了该法案允许的情况外,监督委员会可以举行闭门会议,以审议向电力交易所理事会任命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审议涉及罢免电力交易所理事会成员的事项,或审议根据监督委员会规定获得保密地位的信息所依据的事项,但对此类事项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应在公开会议上投票决定。

Section § 341.3

Explanation
监督委员会中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必须向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提交财务披露声明。负责挑选这些投票成员的人应确保他们选择没有利益冲突的个人。

Section § 341.4

Explanation
监督委员会需要任命一名执行董事来管理其运作并签订合同,并遵循委员会的指示。他们还需要任命一名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并在法律案件中代表委员会。这名律师可以是根据特定宪法规定获得豁免的人员。执行董事可以在监督委员会批准下,雇佣员工来帮助委员会完成任务。

Section § 34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和电力交易中心章程的要求。这些章程需要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加州的管辖范围(如另一节所述),并阐明加州的权力不应限制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根据《联邦电力法》采取的行动。FERC应尊重加州的管辖权,但在必要时仍可采取行动。如果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扩展到多个州,任何关于董事会成员任命的变更都必须向FERC备案。

此外,对这些章程的任何必要修改,或因与其他州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修改,在获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并经FERC接受后即可生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5(a) 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的章程应包含规定,明确第339条(b)款中指定的那些事项属于州管辖范围。章程还应包含规定,声明加州对第339条(b)款中指定事项的章程批准职能,不应妨碍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处理不当歧视或联邦电力法(16 U.S.C.A. Sec. 791a et seq.)的其他违规行为,或行使联邦电力法规定的任何其他委员会职责。在采取任何此类行动时,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尊重加州在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职能方面的管辖权利益,并应在不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法定职责相抵触的范围内,努力兼顾州利益。章程应声明,未来任何关于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扩展为多州实体后,在参与州之间分配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董事会任命职能的协议,均应根据联邦电力法(16 U.S.C.A. Sec. 824d)第205条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41.5(b) 为实施第335、337、338、339条或本条(a)款的规定而进行的任何必要章程修改,或根据本条(a)款设想的与参与州就区域组织达成的协议而要求的修改,应在各自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批准并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接受备案后生效。

Section § 3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接管电力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在追究与2000-02年能源危机相关的法律行动或和解方面。然而,总检察长没有义务追究任何索赔。

从这些和解中追回的任何款项,只能根据《政府法典》和《水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支出或分配。此外,专门分配给电力监督委员会的资金,不得由总检察长支出或分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43(a) 总检察长应代表财政部,并应继承并可 H行使电力监督委员会在任何诉讼或和解中为获得费率支付者追偿2000-02年能源危机影响的所有权利、主张、权力及资格。本节不要求总检察长以电力监督委员会继承人的身份提起任何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43(b) 总检察长不得分配或支出(a)款所述任何索赔和解的收益,除非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9.5条(自第 16428.1 条起)和《水法典》第27部(自第 80000 条起)的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43(c) 总检察长不得分配或支出分配给电力监督委员会的任何索赔和解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