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ISO)高效可靠地管理电力输电网。他们必须遵守至少与相关区域和国家电力委员会设定的标准一样严格的规划和运行标准。ISO在必要时可以修改其规定以符合这些标准,但修改必须获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345.5

Explanation

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ISO)作为一家非营利组织运营,确保其行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并服务于加州居民的利益。它管理本州的电网,以维持可靠的电力服务,并强调高效利用能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成本,以及遵守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法律。

独立系统运营商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电力可用性,降低缴费人成本,并与其他能源管理机构保持开放沟通,以支持电网可靠性。

此外,独立系统运营商必须与地方和州机构合作,以符合消费者和环境法律。它按照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类似的标准运营,通过举行公开会议和提供记录查阅,遵循《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案》的指导方针,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a) 独立系统运营商作为一家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以及符合本州人民利益的方式开展其运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b) 为确保电力服务的可靠性以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独立系统运营商应以符合以下所有规定的方式管理输电网和相关能源市场: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b)(1) 最有效地利用可用能源。就本节而言,“可用能源”包括能源、容量、辅助服务以及向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的市场投标的需求。“可用能源”不包括电力公司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为满足其自身客户负荷而提交给独立系统运营商的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b)(2) 在可能范围内,降低本州消费者的总体经济成本。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b)(3) 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适用州法律。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b)(4) 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发电资源的可用性,以满足本州电力消费者的需求。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b)(5) 在可行范围内,并符合本章规定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缴费人成本影响的方式开展内部运营。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b)(6) 以支持电力可靠性的方式与加州所有平衡区域管理机构进行沟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c) 独立系统运营商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c)(1) 与适当的州和地方机构协商和协调,以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的运营符合有关消费者和环境保护的州法律。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c)(2) 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宗旨和职能符合本州非营利性公益法人的宗旨和职能,包括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利益冲突标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c)(3) 保持公开会议标准和会议通知要求,符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编第1部第1章第9条(第11120节起))的总体政策,并在符合公司其他职责的前提下,给予公众最大程度的参与机会。独立系统运营商于1998年4月23日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生效的公开会议政策符合本款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应保持一项政策,其与《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的符合程度不低于其2002年5月1日生效的政策。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45.5(c)(4) 提供公司记录的公众查阅,符合《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编第10分编(第7920.000节起))的总体政策,并在符合公司其他职责的前提下,给予公众最大程度的查阅机会。独立系统运营商于1998年10月22日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信息公开政策符合本款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应保持一项政策,其与《加州公共记录法案》的符合程度不低于其2002年5月1日生效的政策。

Section § 3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必须参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的各项程序。ISO应向FERC提交额外申请,以确认其拥有管理所需资源的权限,从而满足特定的电力可靠性标准。这些标准应不低于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和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所设定的严格程度。

Section § 347

Explanation
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理事会可以设立咨询委员会,就各种事项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将包括市场参与者和其他人员,讨论诸如规则、规程和操作程序等议题。

Section § 348

Explanation
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必须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为其控制下的输电设备制定并实施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换规则。这些规则应确保服务高质量、安全和可靠,并考虑成本、当地条件、工程实践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等因素。ISO还必须向监督委员会报告这些标准,并要求输电设施所有者每年报告其遵守标准的情况,这些报告将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349

Explanation

当发生影响10%或更多客户的重大停电时,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必须进行调查。他们将调查停电原因、处理效率,以及设施的维护实践是改善还是恶化了情况。如果他们发现这些实践导致了延误,ISO可以建议处罚,但这需要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如果停电主要是由于电力不足,ISO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调查结果和建议,并与相关的州机构和立法者分享。这确保可以采取行动以防止未来出现类似问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a) 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在影响提供本地配电服务的实体至少10%客户的重大停电后进行审查。审查应解决重大停电的原因、响应时间和有效性,以及输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商的运营和维护实践是增强还是损害了高效及时恢复服务的能力。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b)(1) 如果独立系统运营商根据(a)款的规定发现输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商的运营和维护实践延长了响应时间或导致了停电,独立系统运营商可以命令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但须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该权力。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b)(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b)(2)(A) 如果独立系统运营商根据(a)款的规定发现停电的主要原因是其平衡区域权限内可用于满足电力负荷的电力供应不足,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调查结果和建议,以防止未来出现短缺,并与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分享调查结果和建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b)(2)(A)(B) 提交给立法机构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供。

Section § 349.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ISO)通知空气污染和空气质量管理区,关于与ISO签订合同以在高峰需求时段限制用电的非住宅实体。这些被称为可中断服务合同的协议,为同意减少能源消耗的实体提供好处。

地方管理区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保密,但仍需遵守可能适用的任何公开记录法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5(a) 自2002年1月15日起,此后至少每月一次,独立系统运营商应通知各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其控制区域内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签订可中断服务合同或类似安排的、位于该区边界内的各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5(b) 就本节而言,“可中断服务合同或类似安排”指任何非住宅实体同意在高峰需求期间或应独立系统运营商要求减少或考虑减少其用电量的安排,以换取补偿,或换取不被停电的保证或其他类似的非货币性保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49.5(c) 地方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应以保密方式保存根据本节收到的信息。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或任何其他类似公开记录法规或条例对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的适用性。

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ISO)报告其输电计划中使用的任何新的电网增强技术。每当ISO批准一项输电计划时,他们需要向委员会和相关的立法委员会报告任何此类技术,以及其成本和节约。

该报告必须按照《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指南完成。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50(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经独立系统运营商批准通过输电规划流程或后续流程制定的每项输电计划后,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向委员会和立法机关两院的相关政策委员会报告该计划中独立系统运营商认为合理的任何电网增强技术的新应用,以及部署该电网增强技术的成本和效率节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50(b) 根据(a)款提交给立法机关相关政策委员会的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Section § 35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独立系统运营商(ISO)未经监督委员会批准,不得加入跨州实体或区域性组织。然而,一旦第359.5条中的新治理修改生效,本规定将不再有效,并且本条将于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3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维护一份公开可查的清单,列出州内所有因计划内或计划外停运而无法运行的发电厂。这份清单必须在线提供,并且每天更新。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5(a) 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公开提供一份清单,列出州内所有因计划内或计划外停运而无法运行的发电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5(b) 为遵守 (a) 款的规定,独立系统运营商应通过互联网提供该清单。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5(c) 独立系统运营商应每日更新根据 (a) 款建立的清单。

Section § 3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故意泄露在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签订咨询或信息技术相关合同时获得的秘密信息,并且明知或应知这可能造成损害,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有人违反此法,可能会被总检察长或当地地方检察官以轻罪起诉。“专有信息”包括双方同意保密的任何信息,或独立系统运营商指定为保密的信息,特别是如果泄露这些信息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或福祉,或者存在出售这些信息的意图。

合同签订后,如果新信息被列为秘密,独立系统运营商必须书面通知并修改合同。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信息不构成违规。但是,如果法律要求披露信息,则此类披露不被视为违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7(a) 任何人故意披露在与独立系统运营商(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协商、签订或履行咨询服务合同(定义见《公共合同法》第10335.5条)或信息技术合同(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1702条)过程中获得的专有信息,且合同方明知或应知该披露可能造成损害的,即属违法。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7(b) 违反本节规定者,应以轻罪论处,可由总检察长或披露发生地的当地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7(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7(c)(1) 就本节而言,“专有信息”应包括合同各方同意为专有的任何信息,或由独立系统运营商指定为专有的任何信息。独立系统运营商应书面通知合同方,任何在合同签订后被认定为专有的信息。独立系统运营商仅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此项指定:独立系统运营商有理由相信该信息的发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直接威胁,或独立系统运营商有理由相信合同方打算出售该信息。如果独立系统运营商在合同签订后指定专有信息,独立系统运营商应真诚努力修改合同,以纳入后续指定的专有信息。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任何被视为专有的信息。如果合同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前披露信息,则不违反本节规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52.7(c)(2) 任何合同方根据法律要求(包括法院或监管机构的命令)需要发布或披露的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