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组加利福尼亚州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计划
Section § 399.1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在电力供应中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目标,旨在到2013年达到20%,到2020年达到33%,到2026年达到50%,到2030年达到60%。它强调了可再生能源的益处,例如减少化石燃料使用、降低空气污染以及支持稳定的电价。该法律支持将这些资源安全可靠地整合到电网中,同时确保能源价格保持公平,特别是在弱势社区。
来自加州境内外的可再生能源都可以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并且不会歧视州外来源。该法律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计划保持一致,并承认可能需要新建或改造输电设施以实现其目标。
Section § 399.12
本节定义了加州可再生能源和发电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诸如导水式水电设施(利用通过人造结构输送的水发电)和平衡机构(管理和稳定特定区域内的电力供需)等术语。
合格可再生能源包括符合特定定义和标准的某些水电设施及其他可再生设施。法律规定了哪些水电设施被视为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那些装机容量在 30 兆瓦以下的水电设施及其符合条件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使用城市固体废物的设施都符合条件。
它定义了采购和可再生能源信用,解释了这些信用可以产生的条件,特别是对于可能使用部分不可再生燃料的设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要求加州的电力销售商达到特定的可再生能源百分比。
本节还明确了谁被视为零售商,并区分了不属于此定义范围的实体,例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
Section § 399.12
本法律规定,小型水力发电设施即使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效率改进使其容量超过30兆瓦,仍可被视为可再生能源。这些改进不得损害环境或显著改变水流。
此外,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特定认证,并确保这些改进未包含在先前的计划中或并非例行维护,那么这些效率改进所产生的额外电力也算作可再生能源。
这些改进必须源于所有者的长期财务承诺,例如新合同或投资。然而,这部分额外电力不符合某些计划下的补充能源付款资格。
最后,截至2010年1月1日符合这些要求并属于可再生能源的设施,即使它们根据此日期之后制定的联邦许可规定改变水流,也不会丧失其资格。
Section § 399.12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将生物甲烷(本质上是从有机材料生产的天然气)计为合格可再生能源的规则。如果生物甲烷采购合同是在2012年3月29日之前签订并报告的,则必须遵守当时有效的规则。2012年3月29日之后对该合同的任何更改,例如来源变更或超出初始合同条款的增量,都必须符合新的资格要求。
对于2012年3月29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用于发电的生物甲烷只有在为加利福尼亚州带来特定环境效益(如减少污染物)时才能计入。生物甲烷的使用应确保净零排放,并且必须遵守其使用跟踪和验证系统。
此外,除非满足关于环境属性的法律条件,否则不得就生物甲烷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减排做出声明。生物甲烷特指垃圾填埋气或沼气等气体。
Section § 399.1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电力公司制定年度计划,采购可再生能源以达到州标准。这些计划应尽可能整合到其他总体计划中。此外,公司必须报告其基础设施为支持可再生能源需求而进行的任何必要升级或变更。这些报告展望未来五年,并包含必要升级的时间表,以确保及时完成。
公司还必须提交定期合规报告,详细说明其在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方面的进展,包括任何建设或升级报告。如果出现问题,州委员会将提供改进建议。该法律还概述了一个流程,根据成本、可行性以及就业创造和减排等其他因素,对最佳可再生能源选项进行排名和选择。
零售商可以通过长期合同满足其可再生能源要求的最多 65%。在某些情况下,2019 年或之前进行的可再生能源采购也可以计入此总额。该法律强调竞争性合同,并反对因竞争不足而导致的过高投标价格。最后,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采购成本被认为是合理的,并可能计入消费者费率。
Section § 399.1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电力公司申请批准建设和运营可再生能源项目,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如果这些项目采用可行且经济高效的技术,并能为客户提供价值,委员会将予以批准。最初,这些项目必须旨在到2020年底前,生产公司预期零售电力销售额的8.25%。如果获得批准,这些项目将受制于传统的成本管理规则,其中包括为建设和初始运营设定合理的成本上限。如果成本上升,公司可以申请增加预算,但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并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399.15
第399.15节解释了加州如何要求零售电力销售商使用可再生能源。它设定了这些销售商需要在特定日期前在其电力供应中包含的可再生能源数量目标。例如,到2030年,他们需要从可再生能源中获取60%的电力。
零售商需要逐步实现这些目标,如果他们遇到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缺乏输电线路,他们可能会获得豁免。但是,他们仍然必须证明他们正在尽一切可能实现这些目标,以避免处罚。此外,零售商在可再生资源上的支出有限制,以保持消费者成本的合理性。
Section § 399.16
本法律概述了再生能源电力如何符合加州的再生能源组合标准。它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力产品类型,以及如何采购这些产品以实现州目标。电力产品可以来自本地资源,如果符合特定标准也可以进口。
零售商必须确保平衡的组合:至少一定比例必须来自加州境内的直接连接,并限制来自非直接或捆绑来源的比例。针对不同时期规定了具体百分比。2010年6月1日之前签订的、符合特定准则的合同,将完全计入这些要求。
此外,如果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合规,零售商可以请求减少要求,但他们被要求在2016年后对某些义务保持至少65%。
Section § 399.17
本节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小型电力公司,特别是截至2010年1月1日拥有60,000个或更少客户,并符合某些条件的公司,例如为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客户提供服务或在特定电网条件下运营。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这些公司可以将来自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计入其可再生能源目标。
这些条件包括电力必须专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客户,不得用于满足其他州的要求,并经能源委员会核实。这些公司还可以使用为其他州编制的计划,只要它们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的法规。长期可再生能源合同的成本可以由客户费率覆盖,但不能在其运营的其他州回收。
法律规定了如何管理采购成本,并对可再生能源采购支出设定了限制。
Section § 399.18
本节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小型电力公司及其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它适用于截至2010年1月1日,要么拥有30,000个或更少客户并在2010年6月1日之前至少四次尝试采购可再生能源的公司,要么拥有1,000个或更少客户且未连接到主要电网或系统运营商的公司。这些公司可以使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某些要求,即使通常存在限制,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它们必须参与由能源委员会管理的会计系统。能源委员会还需要核实该能源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最后,该公司必须仍然满足最初的规模条件之一。
Section § 399.19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为生物甲烷项目提供资金奖励的计划将延长并修改,直至2026年12月31日,或直到资金用完为止。对于一般的生物甲烷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到300万美元。对于涉及至少三个附近奶牛场的项目(称为奶牛集群项目),奖励金额提高到500万美元,这笔钱可以用于互连和收集管线费用。这些项目有助于减少气候污染物。这项法律计划于2027年1月1日废止,除非有进一步的立法行动。
Section § 399.20
这项法律通过设立一个项目来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该项目允许小型能源供应商以固定价格向大型公用事业公司出售电力。这适用于发电量不超过3兆瓦的设施,但也有例外,特别是对于生物能源项目。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供为期10年、15年或20年的标准化合同,其费率应涵盖环境成本,例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费用。
生物能源项目获得特殊支持,其中250兆瓦专门保留给不同类别,如废物处理和可持续森林管理。该法律确保这些项目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并允许在有助于减少峰值需求的情况下,加快并网流程。它规定,无论用户是否选择自行发电,其费率都不受影响。
此外,名为“社区选择聚合商”的社区项目可以在类似条件下参与该计划。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检查,以确保安全和符合法规,并明确了这些小型能源设施申请、批准或拒绝并网的程序。
Section § 399.20
本节规定了加州电力公司和大型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在2025年7月1日之前,从2013年6月之前开始运营的生物能源项目采购一定数量能源的要求。这些能源项目至少80%的燃料必须来自可持续林业实践,包括从特定高风险区采伐枯死树木。如果公用事业机构有先前的财务协议,则适用一些例外情况。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委员会应如何根据公用事业机构的能源需求分配生物能源容量。它还允许灵活的燃料报告,并赋予生物能源设施每月调整其燃料使用量的选择权,而无需承担罚款。
该法律要求委员会向所有客户收回成本,并就价格影响征求意见。此外,任何新的生物能源合同都必须符合严格的排放标准。
Section § 399.2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就开始运行、发电量高达四兆瓦的小型水电设施,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就有资格获得标准的电力支付协议。
具体来说,它在任何时候向电网输送的电量不能超过三兆瓦,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电力费率,例如《电力规则21》。
这类设施将为其向电网供应的电力获得报酬,但超出三兆瓦限制的任何电量将不予支付。
Section § 399.21
本法条允许使用可再生能源信用(RECs)来达到州政府设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但附带多项条件以防止滥用。这些信用必须经过核实且不得重复计算,出售这些信用所得的收入应惠及电力用户。对于2005年之前签订的能源合同,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创建可再生能源信用;对于2005年之后根据联邦政策签订的合同,也不能创建。为符合规定,信用必须在36个月内注销。委员会可以通过消费者费率收回与这些信用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399.22
本法律将“州机构”定义为任何州级实体,例如委员会或部门。如果州机构使用特定类型的设施发电,则在评估其是否达到能源政策目标时,必须将其输送到电网的电量纳入考量。
Section § 399.24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政策和计划,以鼓励州内生物甲烷的生产和分配。这些举措旨在支持多种生物甲烷来源,以满足加州的能源和交通需求。
生物甲烷被定义为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沼气,从而可以注入公共承运管道。
Section § 399.25
本节解释了加州能源委员会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及其信用符合特定标准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他们必须认证哪些可再生能源是合格的,建立一个会计系统来跟踪可再生能源标准的遵守情况,并核实可再生能源信用仅为其预期目的计算一次。他们还需要建立一个跟踪系统,以防止信用被重复计算。此外,委员会还负责认证地方公用事业公司购买的可再生能源信用符合所有必要要求。
Section § 399.26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改善本州对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它要求将更多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接入由地方公用事业公司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控制的电网。ISO和其他电网运营商必须合作,高效整合这些可再生资源,以降低成本和影响。此外,ISO需要获得联邦监管机构的适当批准才能开展这项工作。法律还要求在2011年7月1日前计算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电网可靠性能够贡献多少。
Section § 399.30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制定计划,从可再生能源购买一定比例的电力。他们必须在未来几年内实现特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标,逐步增加风能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自 2019 年起,这些计划必须成为更广泛的资源战略的一部分。例如,到 2030 年,至少 60% 的零售电力销售应来自可再生能源。如果大型水力发电在其能源构成中占很大比例,电力公司可以调整目标。特殊规定适用于小型电力公司以及那些有特定现有电力协议的公司。必须有公众监督、例行合规检查以及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罚款所得资金将用于减少污染。
Section § 399.31
这项法律允许零售商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信用。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该电力公司必须有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采购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并且即使出售了一些信用,它也必须仍然达到其可再生能源目标。
Section § 399.32
这项法律旨在支持加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它为“发电设施”设定了标准,这些设施必须规模小(不超过三兆瓦)、并入电网,并设计成能有效地向人口密集区输送电力。服务75,000或更多客户的电力公司必须提供一个公平的定价系统,用于购买这些设施的电力,并考虑峰值需求和环境成本等因素。
该法律确保地方公用事业公司以透明的方式向设施所有者提供这些电价方案。设施需要满足各种标准,例如法律规定和电网兼容性。全州符合此项倡议的电力总量设有上限,电力公司必须按比例分配这一限额。
如果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对电网运行产生负面影响,法律允许电力公司拒绝提供电价服务。这些设施的所有者可以对拒绝提出上诉,但他们也必须定期向电力公司提供检查报告。只有持证人员才能检查或执行与这些设施相关的某些类型的安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