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在电力供应中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目标,旨在到2013年达到20%,到2020年达到33%,到2026年达到50%,到2030年达到60%。它强调了可再生能源的益处,例如减少化石燃料使用、降低空气污染以及支持稳定的电价。该法律支持将这些资源安全可靠地整合到电网中,同时确保能源价格保持公平,特别是在弱势社区。

来自加州境内外的可再生能源都可以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并且不会歧视州外来源。该法律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计划保持一致,并承认可能需要新建或改造输电设施以实现其目标。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a) 为实现到2013年12月31日加州电力零售总量的20%、到2020年12月31日33%、到2026年12月31日50%以及到2030年12月31日60%来自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的目标,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实施本条所述的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 通过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采购各种电力产品来实现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旨在为加州提供独特的利益,包括以下所有各项,其中每一项都独立地证明了该计划的合理性: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1) 取代州内的化石燃料消耗。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2) 在WECC服务区域内的输电网络中增加新的发电设施。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3) 减少州内的空气污染,特别是标准污染物排放和有毒空气污染物。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4) 通过减少与发电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州的气候变化目标。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5) 促进电力服务的零售价格稳定。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6) 满足州对多样化和平衡能源发电组合的需求。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7) 协助满足州的资源充足性要求。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8) 促进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包括提供可预测的电力供应、电压支持、降低线路损耗和缓解拥堵。
(9)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b)(9) 实施州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开发相关的输电和土地利用规划活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c) 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旨在补充由能源委员会管理并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5部第8.6章(自第25740条起)设立的可再生能源资源计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d) 新建和改造的输电设施可能对于促进州实现其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目标是必要的。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e)(1) 向加州终端用户供应由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对于改善加州的空气质量和公共健康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中,委员会应确保电价公平合理,且不受本条采购要求的显著影响。这种电力可以在包括许多州以及加拿大和墨西哥部分地区的互联电网中的任何地方产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e)(2) 本条要求位于加州境外但能够向加州终端用户供应电力的发电资源,应与位于州内的发电资源受到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1(e)(3) 加州电力公司已与位于加州境外、将向加州终端用户供应电力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签订了购电协议,且委员会已批准这些协议。这些资源将完全计入满足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

Section § 399.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可再生能源和发电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诸如导水式水电设施(利用通过人造结构输送的水发电)和平衡机构(管理和稳定特定区域内的电力供需)等术语。

合格可再生能源包括符合特定定义和标准的某些水电设施及其他可再生设施。法律规定了哪些水电设施被视为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那些装机容量在 30 兆瓦以下的水电设施及其符合条件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使用城市固体废物的设施都符合条件。

它定义了采购和可再生能源信用,解释了这些信用可以产生的条件,特别是对于可能使用部分不可再生燃料的设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要求加州的电力销售商达到特定的可再生能源百分比。

本节还明确了谁被视为零售商,并区分了不属于此定义范围的实体,例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 “导水式水电设施”是指仅利用现有管道、沟渠、水槽、虹吸管、隧道、运河或其他用于分配水以供有益用途的人工导水管的水力发电潜能来发电的设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 “平衡机构”是指负责提前整合资源计划、在平衡机构区域内维持负荷-交换发电平衡并实时支持互联频率的实体。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c) “平衡机构区域”是指在平衡机构维持电力负荷-资源平衡的区域的计量边界内,发电、输电和负荷的集合。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d) “加州平衡机构”是指对主要位于本州的平衡机构区域拥有控制权,并为受本条要求约束的零售商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运营的平衡机构,包括独立系统运营商 (ISO) 和运营不受 ISO 运营控制的输电网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加州平衡机构负责其计量边界内输电网的运营,该运营不受加利福尼亚州政治边界的限制。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 “合格可再生能源”是指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 25741 条中“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定义的发电设施,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A) 现有装机容量为 30 兆瓦或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设施,仅当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从该设施采购电力时,方可视为合格。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开始发电的新建水力发电设施,如果会对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径流量或径流时间发生变化,则不属于合格可再生能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运营的装机容量为 30 兆瓦或以下的导水式水电设施,是合格可再生能源。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开始运营的装机容量为 30 兆瓦或以下的导水式水电设施,只要不对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径流量或径流时间发生变化,即为合格可再生能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A)(C) 在 2010 年 6 月 1 日之前经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于满足根据原第 387 条通过的可再生能源采购义务的设施,如果该设施是《公共资源法典》第 25741 条所定义的“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则应由能源委员会根据本条认证为合格可再生能源。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A)(D)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A)(D)(i) 作为供水或输水系统一部分运行的额定容量不超过 40 兆瓦的小型水力发电装置,仅对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从该装置采购电力的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而言,是合格可再生能源。如果认证申请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后提交给能源委员会,则任何装置均不得根据本项获得资格。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只有一个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被视为已从特定装置采购电力。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A)(D)(i)(ii) 尽管有 (i) 款的规定,符合第 399.30 条 (j) 款标准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可以向另一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出售根据 (i) 款符合合格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小型水力发电装置所产生的电力,并且购买电力的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可以使用该电力来满足其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该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此类销售总量不得超过 100,000 兆瓦时。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1)(A)(D)(i)(iii) 通过增加本项的法案对本款所作的修订旨在澄清现有法律,并自 2011 年 12 月 10 日起适用。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2)(A) 从事城市固体废物焚烧的设施不应被视为合格可再生能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e)(2)(A)(B) Subparagraph (A) does not apply to generation before January 1, 2017, from a facility located in Stanislaus County that was operational prior to September 26, 1996.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f) “Procure” means to acquire through ownership or contract.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g) “Procurement entity” means any person or corporation authorized by the commission to enter into contracts to procure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of a retail seller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f) of Section 399.13.
(h)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1)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means a certificate of proof associated with the generation of electricity from an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issued through the accounting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Energy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399.25, that one unit of electricity was generated and delivered by an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2)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includes all renewable and environmental attribute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duction of electricity from the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except for an emissions reduction credit issued pursuant to Section 40709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and any credits or payments associated with the reduction of solid waste and treatment benefits created by the utilization of biomass or biogas fuels.
(3)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A)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an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attributable to the use of nonrenewable fuels, beyond a de minimis quantity used to generate electricity in the same process through which the facility converts renewable fuel to electricity, shall not result in the creation of a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The Energy Commission shall set the de minimis quantity of nonrenewable fuels for each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at a level of no more than 2 percent of the total quantity of fuel used by the technology to generate electricity. The Energy Commission may adjust the de minimis quantity for an individual facility, up to a maximum of 5 percent, if it finds that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A)(i) The facility demonstrates that the higher quantity of nonrenewable fuel will lead to an increase in generation from the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facility that is significantly greater than generation from the nonrenewable fuel alone.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A)(ii) The facility demonstrates that the higher quantity of nonrenewable fuels will reduce the variability of its electrical output in a manner that results in net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o the state.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A)(iii) The higher quantity of nonrenewable fuel is limited to either natural gas or hydrogen derived by reformation of a fossil fuel.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A)(B)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a small hydroelectric generation facility shall not result in the creation of a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unless the facility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subparagraph (A) or (D)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e).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A)(C)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a conduit hydroelectric generation facility shall not result in the creation of a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unless the facility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subparagraph (B)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e).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h)(3)(A)(D)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a facility engaged in the combus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shall not result in the creation of a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This subparagraph does not apply to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 that were generated before January 1, 2017, by a facility engaged in the combus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located in Stanislaus County that was operational prior to September 26, 1996, and sold pursuant to contacts entered into before January 1, 2017.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i)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means the specified percentage of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that a retail seller or a local publicly owned electric utility is required to procure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j)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j) “Retail seller” means an entity engaged in the retail sale of electricity to end-use customers located within the state, including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j)(1) An electrical corporation, as defined in Section 218.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j)(2) A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or. A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or shall participate in the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program subject to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an electrical corporation.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j)(3) An electric service provider, as defined in Section 218.3. The electric service provide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an electrical corporation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This paragraph does not impair a contract entered into between an electric service provider and a retail customer prior to the suspension of direct access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80110 of the Water Code.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j)(4) “Retail seller” does not include any of the following:

Section § 39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小型水力发电设施即使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效率改进使其容量超过30兆瓦,仍可被视为可再生能源。这些改进不得损害环境或显著改变水流。

此外,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特定认证,并确保这些改进未包含在先前的计划中或并非例行维护,那么这些效率改进所产生的额外电力也算作可再生能源。

这些改进必须源于所有者的长期财务承诺,例如新合同或投资。然而,这部分额外电力不符合某些计划下的补充能源付款资格。

最后,截至2010年1月1日符合这些要求并属于可再生能源的设施,即使它们根据此日期之后制定的联邦许可规定改变水流,也不会丧失其资格。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 尽管有第399.12条(e)款的规定,符合第399.12条规定的合格可再生能源标准的小型水力发电设施,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效率改进导致该设施的发电容量超过30兆瓦,且该效率改进不会对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径流量或径流时间发生变化,则不会丧失其资格。该设施的全部发电容量均应符合资格。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 尽管有第399.12条(e)款的规定,水力发电设施因效率改进而增加的发电量,属于合格可再生能源电力,不论该设施的电力输出量如何,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1) 增量增加是改造带来的效率改进的结果,且不会对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径流量或径流时间发生变化。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2) 该水力发电设施符合以下认证机制之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2)(A) 该水力发电设施在紧接的过去15年内,已根据联邦清洁水法案第401条 (33 U.S.C. Sec. 1341) 获得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认证,或已获得州委员会授权颁发认证的区域委员会的认证,除非该设施不需认证,因为没有向美国水域排放的潜在可能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2)(B) 如果该水力发电设施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则根据联邦清洁水法案第401条 (33 U.S.C. Sec. 1341) 的认证可从适用的州委员会或机构获得,或从州委员会已授权颁发认证的区域委员会获得。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2)(C) 如果该水力发电设施是Rock Creek发电站,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项目编号1962,则效率改进已获得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任何必要的增量认证。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 该水力发电设施由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拥有,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营,效率改进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效率改进并非能源委员会认定的例行维护活动的结果,且效率改进未包含在设施所有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发起的任何资源计划中。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4) 效率改进所产生的全部增量电力,须证明是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长期财务承诺所致。就本款而言,“长期财务承诺”是指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对该设施的新所有权投资,或一份为期10年或更长的新合同或续签合同,其中包括增量发电的采购。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c) 水力发电设施因效率改进而增加的发电量,不符合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计划(《公共资源法典》第15部第8.6章(第25740条起))或其后续计划获得的补充能源付款的资格。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d) 尽管有第399.12条(e)款以及(a)款和(b)款的规定,截至2010年1月1日根据本条规定属于合格可再生能源的水力发电设施,如果该设施因根据联邦电力法案(《美国法典》第16篇第12章(第791a条起))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许可条件而导致径流量或径流时间发生变化,则不会丧失其资格。

Section § 399.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将生物甲烷(本质上是从有机材料生产的天然气)计为合格可再生能源的规则。如果生物甲烷采购合同是在2012年3月29日之前签订并报告的,则必须遵守当时有效的规则。2012年3月29日之后对该合同的任何更改,例如来源变更或超出初始合同条款的增量,都必须符合新的资格要求。

对于2012年3月29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用于发电的生物甲烷只有在为加利福尼亚州带来特定环境效益(如减少污染物)时才能计入。生物甲烷的使用应确保净零排放,并且必须遵守其使用跟踪和验证系统。

此外,除非满足关于环境属性的法律条件,否则不得就生物甲烷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减排做出声明。生物甲烷特指垃圾填埋气或沼气等气体。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1) 任何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2012年3月29日之前签订并向能源委员会报告的、通过公共承运管道输送的生物甲烷采购,且在合同签订之日符合当时有效规则(包括能源委员会《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资格指南》第四版)的,应计入本条规定的采购要求,但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在2014年4月1日或之前生产生物甲烷并将其注入公共承运管道的来源。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b)款的资格要求应自2012年3月29日起适用于与以下任何情况相关的生物甲烷数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b)(A) 原合同期限的延长。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b)(B) 任何超出原合同规定数量的生物甲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b)(C) 买方可自行选择的任何可选生物甲烷数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b)(D) 原合同中或提交给能源委员会的原始认证申请中确定的生物甲烷来源的任何变更。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b)(E) 来自未在2014年4月1日或之前生产、捕获生物甲烷并将其注入公共承运管道的来源的任何生物甲烷数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a)(2)(b)(F) 本款的条件应自2012年3月29日起适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 对于在2012年3月29日或之后首次签订的合同,或对于与在2012年3月29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修订相关的生物甲烷数量,发电设施使用生物甲烷不应被认定为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除非其满足能源委员会制定的所有适用要求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1) 生物甲烷由现场发电设施使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2) 生物甲烷由非现场发电设施使用,并通过专用管道输送至该发电设施。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 生物甲烷通过公共承运管道输送至发电设施,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A) 生物甲烷来源将生物甲烷注入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物理流动或流向根据原合同采购生物甲烷的发电设施的公共承运管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B) 生物甲烷来源在2012年3月29日之前未将生物甲烷注入公共承运管道,或者该来源在2012年3月29日之后开始注入足够的增量生物甲烷以满足合同要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C) 生物甲烷的销售方或购买方证明,生物甲烷的捕获和注入公共承运管道直接为加利福尼亚州带来了以下至少一项环境效益: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C)(i) 减少或避免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C)(ii) 减少或避免可能对州水域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b)(3)(C)(iii) 缓解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与气味排放相关的局部滋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c) 对于所有使用生物甲烷发电并计入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义务的电力产品,足够的生物甲烷生产和捕获的可再生和环境属性应转让给使用该生物甲烷的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以确保使用生物甲烷的发电设施发电所产生的净排放为零。本款规定应与委员会在第08-08-028号决定《关于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的可再生能源信用定义和属性的决定》(2008年8月21日)中规定的“绿色属性”定义保持一致,并可根据委员会后续决定进行修改。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2(d) 所有生物甲烷的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应遵守能源委员会建立的、与第399.25条(c)款所要求的系统等效的生物甲烷使用跟踪和验证系统。

Section § 39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电力公司制定年度计划,采购可再生能源以达到州标准。这些计划应尽可能整合到其他总体计划中。此外,公司必须报告其基础设施为支持可再生能源需求而进行的任何必要升级或变更。这些报告展望未来五年,并包含必要升级的时间表,以确保及时完成。

公司还必须提交定期合规报告,详细说明其在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方面的进展,包括任何建设或升级报告。如果出现问题,州委员会将提供改进建议。该法律还概述了一个流程,根据成本、可行性以及就业创造和减排等其他因素,对最佳可再生能源选项进行排名和选择。

零售商可以通过长期合同满足其可再生能源要求的最多 65%。在某些情况下,2019 年或之前进行的可再生能源采购也可以计入此总额。该法律强调竞争性合同,并反对因竞争不足而导致的过高投标价格。最后,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采购成本被认为是合理的,并可能计入消费者费率。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1) 委员会应指示每个电力公司每年准备一份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其中应包含第 (6) 款中规定的要素,以履行其在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下的义务。在可行范围内,该采购计划应由委员会提出、审查和通过,作为一般采购计划流程的一部分并根据该流程。委员会应要求每个电力公司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审查和更新其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委员会应要求所有其他零售商准备并提交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以满足第 (6) 款中确定的要求。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2)(A) 拥有输电设施的每个电力公司应每年作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第 890 号命令流程的一部分,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识别为实现本条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而合理必要的任何输电设施、升级或改进。每份报告应展望至少五年,并且,为确保及时进行充分投资,应包含一份初步时间表,说明何时将根据第 5 章(自第 1001 条起)为任何被确定为合理必要以实现本条可再生能源采购要求的输电设施提交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申请。拥有输电设施的每个电力公司应确保及时完成项目特定的互连研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2)(A)(B) 拥有输电设施的每个电力公司应每年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向已签订互连协议的合格可再生能源或储能资源提供输电可交付性而必要的输电和互连设施的先前报告的投入使用日期发生的任何变化。该报告应与每个电力公司的年度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同时提交,并说明投入使用日期状态发生任何变化的原因。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3) 委员会应指示每个零售商准备并提交一份年度合规报告,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3)(A) 零售商在上一年度在采购合格可再生能源方面取得的当前状态和进展,以零售销售额的百分比表示,包括(如适用)零售商采购的那些合格可再生能源从联邦、州和地方机构获得的任何必要的选址和许可批准的状态,以及遵守第 399.16 条 (c) 款的投资组合内容要求的当前状态,包括采购位于州外和WECC内部的合格可再生能源以及非捆绑式可再生能源信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3)(B) 如果零售商是电力公司,在上一年度在建设和升级其拥有的输配电设施及其他电力系统组件方面的当前状态和进展,以互连合格可再生能源并将这些资源产生的电力供应给负荷,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对输电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许可状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3)(C) 消除障碍的建议,以便在实现根据本条设立的可再生能源采购要求方面取得进展。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4) 委员会应审查零售商提交的每份年度合规报告。如果委员会根据其审查确定零售商可能无法满足当前或未来合规期的可再生能源采购要求,委员会应通知该零售商,并在该情况下提供关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建议。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 委员会应通过制定规则的方式,采纳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 一种提供标准以对成本最低和最适合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进行排序和选择的流程,以在总成本和最适合的基础上遵守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的义务。该流程应考虑以下所有内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i) 与所需输电投资相关的间接成本估算。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ii) 采购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对电力公司的电力组合的成本影响。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iii) 建设和可靠运营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开发商的经验、用于发电的技术的可行性,以及设施无法建成或建设延迟,从而导致无法按照合同要求供电的风险。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iv) 劳动力招聘、培训和留用工作,包括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就业增长,以及招聘和培训妇女、少数族裔和残疾退伍军人的目标。
(v)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v)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v)(I) 整合和运营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所产生的电力公司费用估算,包括但不限于与整合每种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相关的任何额外批发能源和容量成本。
(II) 委员会应不迟于2015年12月31日批准一项用于确定(I)项所述整合成本的方法。
(v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vi) 考虑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设立的任何全州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v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A)(vii) 考虑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的容量和系统可靠性,以确保电网可靠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B) 允许零售商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一个合规期内的超额采购累积并应用于任何后续合规期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平等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在确定适用合规期的超额采购量时,委员会应保留其已通过并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则,适用于第399.15条(b)款(1)项(A)至(C)分项(含)中规定的合规期。对于任何后续合规期,这些规则应允许以下事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B)(i) 对于符合第399.16条(b)款(1)项组合内容要求的电力产品,任何期限的合同均可计为超额采购。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B)(ii) 符合第399.16条(b)款(2)项或(3)项组合内容要求的电力产品不应计为超额采购。任何期限的、符合第399.16条(b)款(2)项或(3)项组合内容要求并计入合规期的电力产品合同,在计算超额采购时,不应从零售商的采购量中扣除。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B)(iii) 如果零售商通知委员会其将遵守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合规期(b)款的规定,则(i)项和(ii)项的规定应在该合规期内对该零售商生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C) 所有电力公司在采购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时应使用的标准条款和条件,包括对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性能要求。采购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的合同,至少应包括与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发电量相关的再生能源信用。标准条款和条件应包括以下要求:在委员会批准根据本条订立的购电协议后,不迟于六个月,委员会应披露该协议的以下信息:双方名称、资源类型、项目地点和项目容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5)(D) 适当的最低采购裕度,应高于遵守再生能源组合标准所需的最低采购水平,以减轻计划中或已签约的再生能源项目被延迟或取消的风险。本款不排除电力公司自愿提出高于委员会设定的适当最低裕度的采购裕度。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a)(6) 与提高加州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的依赖度的目标一致,再生能源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f)(1) 委员会可授权采购实体代表零售商的客户签订合同,以获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电力产品,从而满足零售商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委员会不得要求任何个人或公司担任采购实体,也不得要求任何一方从采购实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f)(2) 经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采购实体应被允许通过由该采购实体提供服务并直接受益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采购的终端用户的零售电价收回合理的行政和采购成本。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3(g) 电力公司根据本条签订并经委员会批准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合同相关的采购和行政成本是合理且审慎的,并应可在电价中收回。

Section § 39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电力公司申请批准建设和运营可再生能源项目,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如果这些项目采用可行且经济高效的技术,并能为客户提供价值,委员会将予以批准。最初,这些项目必须旨在到2020年底前,生产公司预期零售电力销售额的8.25%。如果获得批准,这些项目将受制于传统的成本管理规则,其中包括为建设和初始运营设定合理的成本上限。如果成本上升,公司可以申请增加预算,但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并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a)(1) 电力公司根据第5章(自第1001条开始),并且为了满足其未达标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采购要求,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批准建设、拥有和运营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a)(2) 如果拟议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符合(b)分节的要求,委员会应批准根据(1)段提交的申请,直到委员会批准的电力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申请,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将提供该电力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此后预期零售销售额的8.25%。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a)(3) 一旦委员会已批准了足够的电力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申请,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将提供该电力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此后预期零售销售额的8.25%,委员会可以批准额外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申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b) 委员会不得批准电力公司根据(a)分节提交的任何申请,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b)(1) 该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采用可行技术且成本合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b)(2) 该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与当时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提供的发电合同相比,为纳税人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价值。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4(c) 在批准电力公司建设、拥有和运营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任何申请时,委员会应采用传统的成本服务定价方法。在采用传统的成本服务定价方法时,委员会应在新建设授权证书中,明确规定设施建设的合理审慎最高成本以及设施初始运营成本。经电力公司提交申请,如果委员会认定成本确实增加,且该成本增加被认定为合理审慎,并且当前或未来的公共便利或必要性要求以增加的成本建设该项目,则委员会可以授权提高建设最高成本。

Section § 399.15

Explanation

第399.15节解释了加州如何要求零售电力销售商使用可再生能源。它设定了这些销售商需要在特定日期前在其电力供应中包含的可再生能源数量目标。例如,到2030年,他们需要从可再生能源中获取60%的电力。

零售商需要逐步实现这些目标,如果他们遇到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缺乏输电线路,他们可能会获得豁免。但是,他们仍然必须证明他们正在尽一切可能实现这些目标,以避免处罚。此外,零售商在可再生资源上的支出有限制,以保持消费者成本的合理性。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a) 为满足未满足的长期资源需求,委员会应制定一项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要求所有零售商在每个合规期内,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中采购最低数量的电力产品,作为其向零售终端用户销售的总千瓦时数的指定百分比,以实现本条规定的目标。对于在2010年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中采购至少14%零售电量的任何零售商,与任何先前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相关的不足不应计入本条规定的任何采购要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 委员会应仅按以下方式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1) 每个零售商应为以下每个合规期采购最低数量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1)(A)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1)(B)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1)(C)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1)(D)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1)(E)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1)(F) 202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2)(A) 不迟于2017年1月1日,委员会应确定零售商在每个合规期应采购的来自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产品数量。这些数量应以相同的方式为所有零售商确定,并导致用于确定所有零售商合规期数量的相同百分比。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2)(A)(B) 在确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合规期的数量时,委员会应要求每个零售商的采购量平均达到零售销售额的20%。对于以下合规期,数量应反映每个过渡年的合理进展,以确保到2016年12月31日,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采购的电力产品达到零售销售额的25%;到2020年12月31日达到33%;到2024年12月31日达到44%;到2027年12月31日达到52%;到2030年12月31日达到60%。委员会应为所有后续年份设立适当的三年合规期,要求零售商采购不少于60%的来自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产品零售销售额。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2)(A)(C) 零售商有义务在每个合规期结束时采购不少于所有过渡年相关数量的电力。零售商无需证明任何单个过渡年的具体采购量。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3) 委员会可以要求采购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其数量可超过第 (2) 款规定的数量。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4) 仅为制定第 (1) 款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和根据第 (2) 款确定数量之目的,委员会应将水法第27部(第80000节起)规定由水资源部出售给零售客户的所有电力计入电力公司零售销售额的计算中。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5) 如果委员会发现零售商已证明以下任何情况超出零售商的控制范围并会阻碍合规,则委员会应免除本节的执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5)(A) 输电能力不足,无法根据独立系统运营商当前的运行协议从拟议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输送足够的电力。在就拥有输电线路的零售商是否存在此情况作出裁定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两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b)(5)(A)(i) 零售商是否及时采取了在其控制范围内且符合其在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法规下的义务的合理措施,以开发和建设新的输电线路或升级现有线路,旨在输送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在确定零售商行为的合理性时,委员会应考虑零售商对这些输电线路和升级的完全成本回收预期。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e)(1) 委员会应监测各电力公司的成本限制状况,以确保其遵守本条规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e)(2) 如果委员会认定某电力公司在达到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采购要求之前可能超出其成本限制,委员会应在作出该认定后60天内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e)(2)(A) 调查并查明该电力公司可能超出其年度成本限制的原因。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e)(2)(B) 通知州议会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该电力公司可能超出其成本限制,并说明该电力公司可能超出其成本限制的原因。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5(f) 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的设立不构成委员会对1978年联邦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公法95-617)的实施。

Section § 399.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再生能源电力如何符合加州的再生能源组合标准。它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力产品类型,以及如何采购这些产品以实现州目标。电力产品可以来自本地资源,如果符合特定标准也可以进口。

零售商必须确保平衡的组合:至少一定比例必须来自加州境内的直接连接,并限制来自非直接或捆绑来源的比例。针对不同时期规定了具体百分比。2010年6月1日之前签订的、符合特定准则的合同,将完全计入这些要求。

此外,如果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合规,零售商可以请求减少要求,但他们被要求在2016年后对某些义务保持至少65%。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a) 位于WECC输电网络服务区域内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的各种电力产品,应有资格遵守第399.15节中的再生能源组合标准采购要求。这些电力产品可根据其在供电方面对电网运行的影响以及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区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b) 为实现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采购成本最低、最适合的电力产品的目标,这些产品应符合委员会根据第399.13节(a)款(5)项通过的项目可行性原则,并提供第399.11节规定的效益,应采购由以下组合内容类别组成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的平衡组合: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b)(1)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电力产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b)(1)(A) 与加州平衡机构有首次互连点,与用于服务加州平衡机构区域内终端用户的配电设施有首次互连点,或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调度到加州平衡机构,而不替代来自其他来源的电力。允许使用其他来源提供维持每小时或每半小时向加州平衡机构进口计划所需的实时辅助服务,但只有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实际产生的计划份额才计入此组合内容类别。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b)(1)(B) 有协议将电力动态传输至加州平衡机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b)(2) 稳定且成形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电力产品,提供增量电力并调度到加州平衡机构。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b)(3) 不符合(1)项或(2)项标准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电力产品,或所产生电力的任何部分,包括未捆绑的再生能源信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c) 为实现平衡组合,所有零售商应满足以下要求,以计入每个合规期的所有采购: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c)(1) 对于2010年6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相关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电力产品,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合规期,不少于50%应符合(b)款(1)项的产品内容要求;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合规期,不少于65%应符合(b)款(1)项的产品内容要求;此后每个合规期,不少于75%应符合(b)款(1)项的产品内容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c)(2) 对于2010年6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相关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电力产品,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合规期,不超过25%应符合(b)款(3)项的产品内容要求;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合规期,不超过15%应符合(b)款(3)项的产品内容要求;此后每个合规期,不超过10%应符合(b)款(3)项的产品内容要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c)(3) 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不受(1)项或(2)项限制的再生能源合同,应符合(b)款(2)项的产品内容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c)(4) 仅就电力服务提供商而言,本款中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电力产品计入每个合规期的限制,应适用于2011年1月13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d) 2010年6月1日之前最初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所有权协议,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完全计入根据本条设立的采购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d)(1) 该再生能源符合合同签订之日生效的规则。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d)(2) 对于电力公司,合同已获得委员会批准,即使该批准发生在2010年6月1日之后。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6(d)(3) 2010年6月1日之后发生的任何合同修订或修改,不增加铭牌容量或预期年发电量,或替换不同的再生能源。如果原始合同规定了15年或更长的采购承诺,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Section § 399.17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小型电力公司,特别是截至2010年1月1日拥有60,000个或更少客户,并符合某些条件的公司,例如为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客户提供服务或在特定电网条件下运营。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这些公司可以将来自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计入其可再生能源目标。

这些条件包括电力必须专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客户,不得用于满足其他州的要求,并经能源委员会核实。这些公司还可以使用为其他州编制的计划,只要它们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的法规。长期可再生能源合同的成本可以由客户费率覆盖,但不能在其运营的其他州回收。

法律规定了如何管理采购成本,并对可再生能源采购支出设定了限制。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a)(1) 受本节约束,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截至2010年1月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60,000个或更少的客户账户并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电力公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a)(1)(A) 为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零售终端用户提供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a)(1)(B) 位于一个不受独立系统运营商或其他加利福尼亚州平衡机构的运行平衡管理,且其大部分电力需求来自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发电设施的控制区域内。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a)(2) 本节适用于继承符合第(1)款要求的电力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区域的继承实体,但仅限于该继承实体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60,000个或更少的客户账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b) 对于符合(a)款要求的电力公司或合格继承实体,来自合格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产品可用于符合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采购要求,尽管第399.16节中存在任何采购内容限制,且合格可再生能源包括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设施,如果该设施连接到WECC输电系统,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b)(1) 该设施产生的任何部分电力由电力公司或合格继承实体分配给其加利福尼亚州客户,且未用于满足其他州的可再生能源采购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b)(2) 电力公司或合格继承实体参与并遵守能源委员会根据第399.25节(b)款管理的会计系统。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b)(3) 能源委员会核实该设施产生的电力符合本条的采购要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c) 委员会应确定符合(a)款要求的电力公司或合格继承实体的采购要求,作为电力公司在合规期内向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零售终端用户销售的总千瓦时数的特定百分比。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d) 符合(a)款要求的电力公司或合格继承实体可以使用根据另一个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的综合资源计划,以履行根据本条编制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的要求,前提是该计划符合经本节修改的第399.13、399.14和399.25节的要求。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e) 根据本条,由符合(a)款要求的电力公司或合格继承实体签订并经委员会批准的合格可再生能源长期合同相关的采购和管理成本,是合理和审慎的,并应在电力公司或其继承实体在加利福尼亚州客户的费率中予以回收,前提是这些成本不能在电力公司服务的其他州的费率中回收。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7(f) 根据本节,电力公司或符合(a)款要求的继承实体对来自合格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产品的采购支出,应受委员会根据第399.15节(c)款设定的采购支出限制。

Section § 399.18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小型电力公司及其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它适用于截至2010年1月1日,要么拥有30,000个或更少客户并在2010年6月1日之前至少四次尝试采购可再生能源的公司,要么拥有1,000个或更少客户且未连接到主要电网或系统运营商的公司。这些公司可以使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某些要求,即使通常存在限制,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它们必须参与由能源委员会管理的会计系统。能源委员会还需要核实该能源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最后,该公司必须仍然满足最初的规模条件之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8(a) 本节适用于截至2010年1月1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电力公司: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8(a)(1) 在加利福尼亚州服务30,000个或更少的客户账户,并且在2010年6月1日之前至少发布了四次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招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8(a)(2) 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1,000个或更少的客户账户,且未连接到任何输电系统或独立系统运营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8(b) 对于电力公司或其继承者,来自合格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产品可用于遵守本条规定,尽管第399.16节中存在任何采购内容限制,但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8(b)(1) 该电力公司或其继承者参与并遵守能源委员会根据第399.25节(b)款管理的会计系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8(b)(2) 能源委员会核实该设施产生的电力符合第399.15节的要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8(b)(3) 该电力公司继续满足(a)款所述的任一条件。

Section § 39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为生物甲烷项目提供资金奖励的计划将延长并修改,直至2026年12月31日,或直到资金用完为止。对于一般的生物甲烷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到300万美元。对于涉及至少三个附近奶牛场的项目(称为奶牛集群项目),奖励金额提高到500万美元,这笔钱可以用于互连和收集管线费用。这些项目有助于减少气候污染物。这项法律计划于2027年1月1日废止,除非有进一步的立法行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9(a) 委员会应修改并延长生物甲烷项目货币激励计划,直至2026年12月31日,或直至所有可用计划资金用尽,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该计划系根据2015年6月11日第15-06-029号决定《关于遵守第14-01-034号决定成本以及采纳生物甲烷推广政策和计划的决定》通过,具体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9(a)(1) 除奶牛集群生物甲烷项目外,单个项目的可用激励总额上限应从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增至三百万美元($3,000,000)。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9(a)(2) 对于奶牛集群生物甲烷项目,可用激励总额上限应提高至五百万美元($5,000,000),该资金可用于互连成本以及为帮助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条减少短寿命气候污染物排放而产生的收集管线成本。就本款而言,奶牛集群生物甲烷项目是指三个或更多彼此邻近的奶牛场采用多个设施捕获沼气,并通过多条收集管线将沼气输送至一个集中处理设施,在该设施中沼气经处理达到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421条 (c) 和 (d) 款通过或根据 (e) 款更新的生物甲烷标准,并通过单一互连点注入燃气公司的管道的生物甲烷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19(b)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7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39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设立一个项目来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该项目允许小型能源供应商以固定价格向大型公用事业公司出售电力。这适用于发电量不超过3兆瓦的设施,但也有例外,特别是对于生物能源项目。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供为期10年、15年或20年的标准化合同,其费率应涵盖环境成本,例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费用。

生物能源项目获得特殊支持,其中250兆瓦专门保留给不同类别,如废物处理和可持续森林管理。该法律确保这些项目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并允许在有助于减少峰值需求的情况下,加快并网流程。它规定,无论用户是否选择自行发电,其费率都不受影响。

此外,名为“社区选择聚合商”的社区项目可以在类似条件下参与该计划。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检查,以确保安全和符合法规,并明确了这些小型能源设施申请、批准或拒绝并网的程序。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1) 本州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2)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2)(f)款第(5)项是适当的,因为该计划是一个没有定价自由裁量权的固定价格上网电价计划。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3) 本节不授权除受委员会监管的电力公司以外的实体收回成本,但(f)款第(5)项授权的采购除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 在本节中,“发电设施”是指位于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并为向电力公司出售电力而开发的发电设施,或者对于生物能源发电设施而言,是指向电力公司或在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提供电力服务的社区选择聚合商出售电力,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设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1) 有效容量不超过三兆瓦,但根据(f)款第(2)项提供的电价计划参与的设施除外。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2) 与输配电网互联并网运行。
(3)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3)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战略性地选址并与输配电网互联,以优化该设施所发电力向负荷中心的输送能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3)(A)(B) 为(f)款第(2)项之目的,战略性地选址并与输配电网互联,以优化该设施所发电力向负荷中心的输送能力,或与现有输电线路互联。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4) 是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c) 每家电力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从发电设施购买电力的标准电价。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服务连接少于10万个的任何电力公司修改或调整本节的要求。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1) 该电价应规定,对从发电设施购买的每千瓦时电力支付费用,期限为经委员会授权的10年、15年或20年。该支付费用应为委员会根据第(2)项确定的市场价格,并应包括所有当前和预期的环境合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以及与发电设施所在地的当地空气污染控制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内新发电设施运行相关的空气污染抵消。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2) 委员会应建立一种方法,以确定与发电设施合同期限相对应的电力市场价格,并考虑以下因素: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2)(A) 根据委员会授权的电力公司一般采购活动确定的固定价格合同的长期电力市场价格。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2)(B) 与新发电设施的固定价格电力相关的长期所有权、运营和固定价格燃料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2)(C) 不同电力产品的价值,包括基荷、峰荷和可供电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3) 委员会可调整支付费率,以反映按交货时间计算的每千瓦时发电的价值。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4) 委员会应确保,在费率和收费方面,未根据该电价计划获得服务的用户,对于拥有发电设施的用户是否根据该电价计划获得服务,保持无差别。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e) 如果电力公司确定发电设施不会对配电网产生不利影响,则电力公司应为位于配电回路上的发电设施提供快速互联程序,该设施在特定时间和以特定方式发电,以抵消配电回路上的峰值需求。委员会应考虑并可为位于配电回路上的发电设施设定价值,该设施在特定时间和以特定方式发电,以抵消配电回路上的峰值需求。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1) 电力公司应根据请求,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向其服务区域内的发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电价表,直至该电力公司达到本节和第399.32节规定的全州750兆瓦累计额定发电容量上限的按比例份额。按比例份额应根据该电力公司的峰值需求与全州总峰值需求的比例计算。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 截至2013年6月1日,委员会应在第 (1) 款中确定的750兆瓦之外,指示电力公司共同采购至少250兆瓦的累计额定发电容量,这些容量应来自2013年6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营的生物能源项目开发商。委员会应根据各电力公司的峰值需求与全州总峰值需求的比例,为每家电力公司分配这额外250兆瓦的份额。在执行本款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A) 根据以下类别在电力公司之间分配本款中确定的250兆瓦: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A)(i) 用于废水处理、城市有机废物分流、食品加工和共消化的沼气,110兆瓦。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A)(ii) 用于奶牛场和其他农业生物能源,90兆瓦。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A)(iii) 用于利用可持续森林管理副产品的生物能源,50兆瓦。本类别下的分配应根据可持续森林管理提供者在林业和消防局指定的火灾威胁处理区内,从可持续森林管理中获得的生物能源比例确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B) 指示电力公司制定反映项目运营特点的标准合同条款和条件,并提供简化的合同签订流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C)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第 (3) 款 (A) 项中列出的机构协调任何生物能源激励或补贴计划,以期为纳税人提供最大利益,并确保激励措施用于降低合同价格。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D) 委员会应鼓励燃气和电力公司开发并提供计划和服务,以促进州内沼气用于广泛目的的开发。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E) 指示电力公司授权有效容量高达五兆瓦的生物能源发电设施参与根据本款提供的电价表,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E)(i) 任何时候向电网输送的电量不超过三兆瓦。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E)(ii) 符合电力公司的《电力规则21》电价表或其他配电接入电价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F) 付款根据 (d) 款第 (1) 项进行,任何时候向电网输送的超过三兆瓦的电量不予付款。
(3)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3)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3)(A) 委员会经与能源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林业和消防局、食品和农业部以及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协商,可以审查第 (2) 款中确定的额外250兆瓦的分配情况,以确定这些分配是否适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3)(A)(B) 如果委员会发现第 (2) 款中确定的额外250兆瓦的分配不适当,委员会可以在第 (2) 款 (A) 项中确立的类别之间重新分配这250兆瓦。
(4)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4)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4)(A) 第 (2) 款 (A) 项 (iii) 目中确定的项目,在互连方面,如果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则有资格适用为执行第 (2) 款而制定的电价表,或参与为执行第 (2) 款而制定的任何计划或拍卖: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4)(A)(i) 该项目已互连。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4)(A)(ii) 该项目已被认定符合根据相关电价表下的快速通道流程进行互连的资格。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2) 在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电价或标准合同时,委员会应考虑发电设施此前根据本法第379.6条或《公共资源法》第25782条收到的由费率支付者资助的激励款项。委员会应要求发电设施偿还从这些激励计划中获得的任何资金,以便该设施有资格获得电力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电价或标准合同,除非委员会根据项目运行时间以及该设施此前产生的可再生电力数量,认定费率支付者已从提供给该设施的激励中获得了足够的价值。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f)(3) 根据委员会根据本条批准的电价或合同接受服务的客户,无资格参与任何净计量计划。
(l)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l) 选择根据委员会批准的电价或合同接受服务的发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继续根据该电价或合同接受服务,直至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l)(1) 发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不再符合根据该电价或合同接受服务的资格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l)(2) 委员会根据(d)分节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
(m)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m) 在收到发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根据本条提出的电价请求后10天内,收到请求的电力公司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请求的副本。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设施所在城市的名称,但专有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超出设施所在城市名称的地址信息,应予编辑处理。
(n)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n) 如果电力公司作出以下任何一项认定,可以拒绝根据本条提出的电价请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n)(1) 该发电设施不符合本条的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n)(2) 将作为互连点的输电或配电网不足。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n)(3) 该发电设施不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性法律、建筑标准以及公用事业互连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n)(4) 配电线路上所有发电设施的总和将对配电系统的公用事业运营和负荷恢复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o)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o) 收到电力公司的拒绝通知后,根据本条被拒绝电价的发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有权向委员会上诉该决定。
(p)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p) 为确保发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本条获得电价的发电设施所有者应至少每两年向电力公司提供一份检查和维护报告。检查和维护报告应由非发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加州持证承包商自费编制。加州持证电工应负责对发电设施的电气部分进行检查。
(q)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q) 获得电价的发电设施与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包含确保发电设施的建设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性法律、建筑标准以及公用事业互连要求的条款。
(r)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r)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r)(1) 电力公司的所有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包括在输出电表处或输配电网处,应仅由该电力公司进行。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r)(2) 安装在电力公司与发电设施的导电体之间电力传输点电力公司一侧的所有互连设施,应仅由电力公司拥有、运营和维护。发电设施的收入计量设备的拥有、安装、运营、读数和测试应仅由电力公司进行。

Section § 399.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电力公司和大型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在2025年7月1日之前,从2013年6月之前开始运营的生物能源项目采购一定数量能源的要求。这些能源项目至少80%的燃料必须来自可持续林业实践,包括从特定高风险区采伐枯死树木。如果公用事业机构有先前的财务协议,则适用一些例外情况。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委员会应如何根据公用事业机构的能源需求分配生物能源容量。它还允许灵活的燃料报告,并赋予生物能源设施每月调整其燃料使用量的选择权,而无需承担罚款。

该法律要求委员会向所有客户收回成本,并就价格影响征求意见。此外,任何新的生物能源合同都必须符合严格的排放标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1) “生物能源”具有第399.20条(f)款第(6)项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2) “一级高风险区”包括野生动物和倒下的树木威胁输配电线、道路和其他疏散通道、关键社区基础设施或其他现有结构的区域,由林业和消防局根据州长于2015年10月30日宣布的《关于树木死亡的紧急状态公告》指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3) “二级高风险区”包括树木死亡严重且结合社区和自然资源资产的流域,由林业和消防局根据州长于2015年10月30日宣布的《关于树木死亡的紧急状态公告》指定。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1) 除第399.20条(f)款的要求外,电力公司应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为期5至15年(含)的财务承诺,集体采购其按比例份额的125兆瓦累计额定发电容量,这些容量来自在2013年6月1日之前开始运营的现有生物能源项目。符合条件的设施每年至少80%的原料应是可持续林业管理的副产品,其中包括从一级和二级高风险区移除枯死和垂死的树木,而非来自皆伐的土地。其中至少60%的原料应来自一级和二级高风险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2)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第(1)项不适用于受(g)款约束的公用事业机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2)(A) 该公用事业机构,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联合权力机构,已根据2016年法规第368章颁布的本节规定,为其按比例份额的125兆瓦累计额定发电容量,与现有生物能源项目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财务承诺。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2)(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2)(B)(A)项中提及的该公用事业机构的财务承诺包括:(i)与在2022年6月1日处于破产或其他无力偿债程序中的设施运营商签订的合同;或(ii)与不向该公用事业机构供能的项目签订的合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c) 为根据(b)款、委员会第E-4770号决议(2016年3月17日)和委员会第E-4805号决议(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之目的,一级和二级高风险区燃料或原料还应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584条(a)、(f)、(j)和(k)款(以这些款项在2024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免除木材采伐计划要求的燃料削减作业中移除的生物质燃料。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d) 委员会应要求已根据(b)款、委员会第E-4770号决议(2016年3月17日)或委员会第E-4805号决议(2016年10月13日)签订合同的电力公司,允许燃料或原料报告要求以月度或年度为基础,并且根据该合同提供发电的生物能源设施有权在运营月份向电力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后,选择不遵守任何特定月份的强制性燃料或原料使用水平。对于生物能源设施选择不遵守强制性燃料或原料使用水平或未达到强制性燃料或原料目标的月份,该设施应按委员会在委员会第E-4770号决议中通过的替代价格获得该月所有发电兆瓦时的报酬。合同应在合同期结束前继续有效,不会因未达到强制性燃料或原料使用水平而构成违约事件,也不会因此产生有利于电力公司的终止权。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e)(1) 对于每个电力公司,委员会应根据该电力公司的峰值需求与全州总峰值需求的比率,分配其125兆瓦的按比例份额。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e)(2) 电力公司根据委员会第E-4770号决议(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合同所采购的发电容量,如果超出该电力公司在该决议下的要求,应计入满足根据第(1)项分配给该电力公司的按比例份额。

Section § 39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就开始运行、发电量高达四兆瓦的小型水电设施,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就有资格获得标准的电力支付协议。

具体来说,它在任何时候向电网输送的电量不能超过三兆瓦,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电力费率,例如《电力规则21》。

这类设施将为其向电网供应的电力获得报酬,但超出三兆瓦限制的任何电量将不予支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 尽管有第399.20条 (b) 款 (1) 项和 (j) 款 (2) 项的规定,一个有效容量高达四兆瓦的导水式水电设施,如果符合第399.20条的其他要求,并且该发电设施符合以下所有附加要求,则应有资格获得根据第399.20条 (c) 款设立的标准合同或费率: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1) 截至1990年1月1日已投入运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2) 在任何时候向电网输送的电量不超过三兆瓦。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a)(3) 其符合电力公司的《电力规则21》费率或其他配电接入费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0(b) 符合 (a) 款要求的设施应根据第399.20条 (d) 款 (1) 项获得付款,但在任何时候向电网输送的电量超过三兆瓦的部分不予支付。

Section § 399.21

Explanation

本法条允许使用可再生能源信用(RECs)来达到州政府设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但附带多项条件以防止滥用。这些信用必须经过核实且不得重复计算,出售这些信用所得的收入应惠及电力用户。对于2005年之前签订的能源合同,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创建可再生能源信用;对于2005年之后根据联邦政策签订的合同,也不能创建。为符合规定,信用必须在36个月内注销。委员会可以通过消费者费率收回与这些信用相关的成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 委员会应通过规定,授权使用可再生能源信用以满足根据本条设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1) 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确保根据第399.25条(c)款设立的追踪系统正在运行,能够独立核实获得该信用的电力是由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产生的,并能确保可再生能源信用不会被WECC服务区域内的任何电力销售商重复计算。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2) 每项可再生能源信用应仅计算一次,用于遵守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或用于核实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零售产品声明。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3) 电力公司出售可再生能源信用所得的所有收入应计入用户利益。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4) 不得为根据与零售销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购电合同产生的电力创建可再生能源信用,除非合同包含明确条款和条件,规定这些信用的所有权或处置方式。根据这些合同进行的采购应通过第399.25条(b)款所述的会计系统进行追踪,并根据第399.15条计入购买零售销售商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数量。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5) 不得为根据1978年联邦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16 U.S.C. Sec. 2601 et seq.)在200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购电合同产生的电力创建可再生能源信用。根据购电合同进行的采购应通过能源委员会根据第399.25条(b)款实施的会计系统进行追踪,并计入购买零售销售商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6) 2015年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法案(2015-16届常会参议院第350号法案)对本条的修订无意改变委员会关于电表用户侧发电产生的可再生能源信用分类的第11-12-052号决定。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a)(7) 可再生能源信用不符合遵守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的条件,除非零售销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相关电力首次产生之日起36个月内,根据第399.25条(c)款设立的追踪系统将其注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1(b) 委员会应允许电力公司通过费率收回购买、销售和管理可再生能源信用合同的合理成本。

Section § 39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州机构”定义为任何州级实体,例如委员会或部门。如果州机构使用特定类型的设施发电,则在评估其是否达到能源政策目标时,必须将其输送到电网的电量纳入考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2(a) 为本节之目的,“州机构”系指任何州机构、委员会、部门或专门委员会,包括《政府法典》第15814.12条(a)款所规定的实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2(b) 州机构通过发电设施(如第387.6条或第399.20条所定义)发电,且该设施根据上述任一条款通过的电价表运营,并由该州机构拥有、运营或位于该州机构控制的财产上,则在确定该州机构是否已实现法律为其设定的政策目标和目的时,应将每年向电网输出的总千瓦时电量纳入考量。

Section § 39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政策和计划,以鼓励州内生物甲烷的生产和分配。这些举措旨在支持多种生物甲烷来源,以满足加州的能源和交通需求。

生物甲烷被定义为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沼气,从而可以注入公共承运管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4(a) 为满足本州的能源和交通需求,委员会应制定政策和计划,以促进州内生物甲烷的生产和分配。这些政策和计划应促进州内多种生物甲烷来源的开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4(b) 就本节而言,“生物甲烷”是指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421条(c)款和(d)款通过的、用于注入公共承运管道的标准的沼气。

Section § 399.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能源委员会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及其信用符合特定标准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他们必须认证哪些可再生能源是合格的,建立一个会计系统来跟踪可再生能源标准的遵守情况,并核实可再生能源信用仅为其预期目的计算一次。他们还需要建立一个跟踪系统,以防止信用被重复计算。此外,委员会还负责认证地方公用事业公司购买的可再生能源信用符合所有必要要求。

The Energy Commission shall do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5(a) Certify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that it determines meet the criteria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e) of Section 399.12.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5(b) Design and implement an accounting system to verify compliance with the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by retail sellers and local publicly owned electric utilities, to ensure that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an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is counted only once for the purpose of meeting the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of this state or any other state, to certify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 produced by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and to verify retail product claims in this state or any other state. In establishing the guidelines governing this accounting system, the Energy Commission shall collect data from electricity market participants that it deems necessary to verify compliance of retail sellers and local publicly owned electric ut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article and the California Public Records Act (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In seeking data from electrical corporations, the Energy Commission shall request data from the commission. The commission shall collect data from electrical corporations and remit the data to the Energy Commission within 90 days of the request.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5(c) Establish a system for tracking and verifying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 that, through the use of independently audited data, verifies the generation of electricity associated with each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and protects against multiple counting of the same renewable energy credit. The Energy Commission shall consult with other western states and with the WECC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ystem.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5(d) Certify, for purposes of compliance with the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requirements by a retail seller, the eligibility of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 associated with eligibl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procured by a local publicly owned electric utility, if the Energy Commission determines that all of the conditions of Section 399.31 have been met.

Section § 399.2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改善本州对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它要求将更多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接入由地方公用事业公司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控制的电网。ISO和其他电网运营商必须合作,高效整合这些可再生资源,以降低成本和影响。此外,ISO需要获得联邦监管机构的适当批准才能开展这项工作。法律还要求在2011年7月1日前计算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电网可靠性能够贡献多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6(a) 为了使本州达到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的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产生的电量必须大幅增加,并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拥有或运营控制的输电网以及独立系统运营商运营控制的输电网进行整合和互联。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6(b) 独立系统运营商和加州各区域的平衡机构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6(b)(1) 合作以最有效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整合并互联到输电网,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为满足可靠性需求和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采购要求所需的新输电设施的影响和成本。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6(b)(2) 以尊重电力公司、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联合权力机构和独立输电公司所拥有的输电设施的所有权、业务和调度模式的方式,完成第 (1) 款的要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6(c) 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寻求为实现本条目标和要求所需的一切批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6(d) 为了维持电力服务可靠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化石燃料发电能力的建设以支持间歇性可再生电力并入电网,委员会应在2011年7月1日前确定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在加州电网上的有效负荷承载能力。委员会应使用这些有效负荷承载能力值来确定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对满足根据第380条设立的资源充足性要求的贡献。

Section § 39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制定计划,从可再生能源购买一定比例的电力。他们必须在未来几年内实现特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标,逐步增加风能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自 2019 年起,这些计划必须成为更广泛的资源战略的一部分。例如,到 2030 年,至少 60% 的零售电力销售应来自可再生能源。如果大型水力发电在其能源构成中占很大比例,电力公司可以调整目标。特殊规定适用于小型电力公司以及那些有特定现有电力协议的公司。必须有公众监督、例行合规检查以及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罚款所得资金将用于减少污染。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a)(1) 为满足未满足的长期发电资源需求,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当采纳并实施一项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该计划要求公司在每个合规期内,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信用)中采购最低数量的电力产品,作为向公司零售终端用户销售的总千瓦时数的特定百分比,以实现 (c) 款的目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a)(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受第 9621 条约束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当将本条所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作为根据第 9621 条制定和采纳的更广泛的综合资源计划的一部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b) 管理委员会应当为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实施采购目标,要求公司在以下每个合规期内采购最低数量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b)(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含)。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b)(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含)。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b)(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含)。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b)(4)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b)(5)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含)。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b)(6) 2028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含)。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c)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当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c)(1)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含)的合规期内,需采购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数量应平均达到零售销售额的 20%。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c)(2) 所有其他合规期内需采购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数量,应反映每个过渡年度的合理进展,足以确保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采购的电力产品,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达到零售销售额的 25%,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33%,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44%,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52%,以及到 2030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60%。能源委员会应当为所有后续年份设立适当的多年合规期,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中采购不低于零售电力产品销售额 60% 的电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c)(3)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当采纳与第 399.16 条一致的采购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c)(4)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在计算本条规定的采购要求时,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可以从其总零售销售额中排除根据自愿绿色定价或共享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记入参与客户名下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千瓦时数。任何排除应仅限于不符合第 399.16 条 (b) 款 (2) 或 (3) 项规定的投资组合内容标准的电力产品。与记入参与客户名下的电力相关的任何可再生能源信用,不得用于遵守本条规定的采购要求,应当代表参与客户注销,且不得为任何目的进一步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对于根据本款从零售销售中排除的发电量,在可能的情况下,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当寻求采购那些位于项目参与者合理邻近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d)(1)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当采纳与第 399.13 条 (a) 款 (5) 项 (B) 目以及 (b) 款 (1) 项一致的采购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d)(2)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可以采纳以下措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d)(2)(A) 允许延迟及时合规的条件,与第 399.15 条 (b) 款一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0(d)(2)(B) 采购支出的成本限制,与第 399.15 条 (c) 款一致。

Section § 39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零售商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信用。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该电力公司必须有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采购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并且即使出售了一些信用,它也必须仍然达到其可再生能源目标。

零售商可以采购与合格可再生能源向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输送电力相关的可再生能源信用,以遵守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要求,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1(a)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已采纳并实施符合根据第399.30条采纳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采购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1(b)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正在采购足够的合格可再生能源以满足目标标准,并且在可再生能源信用出售给零售商的情况下,不会未能满足该目标标准。

Section § 39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支持加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它为“发电设施”设定了标准,这些设施必须规模小(不超过三兆瓦)、并入电网,并设计成能有效地向人口密集区输送电力。服务75,000或更多客户的电力公司必须提供一个公平的定价系统,用于购买这些设施的电力,并考虑峰值需求和环境成本等因素。

该法律确保地方公用事业公司以透明的方式向设施所有者提供这些电价方案。设施需要满足各种标准,例如法律规定和电网兼容性。全州符合此项倡议的电力总量设有上限,电力公司必须按比例分配这一限额。

如果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对电网运行产生负面影响,法律允许电力公司拒绝提供电价服务。这些设施的所有者可以对拒绝提出上诉,但他们也必须定期向电力公司提供检查报告。只有持证人员才能检查或执行与这些设施相关的某些类型的安装工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a) 州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b) 在本节中,“发电设施”指位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开发用于向其售电,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发电设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b)(1) 有效容量不超过三兆瓦。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b)(2) 与电力输配电网互连并网运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b)(3) 战略性地选址并连接到电力输配电网,以优化该设施所发电力向负荷中心的输送能力。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b)(4) 是根据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c) 向七万五千或更多客户零售电力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不迟于2013年7月1日,为从发电设施购买的电力采用标准电价。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d)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确保根据 (c) 款通过的电价反映每千瓦时发电的实时交付价值,并应考虑配电和输电系统升级的避免成本、该设施是否以抵消配电线路峰值需求的方式发电,以及所有当前和预期的环境及温室气体减排合规成本。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再生能源发电的其他属性调整此价值。管理委员会应确保,在费率和收费方面,未根据该电价获得服务的用户,对于拥有发电设施的用户是否根据该电价获得服务,应保持无差别。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e) 向七万五千或更多客户零售电力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请求,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向其服务区域内发电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该电价,直到该电力公司达到其在本节和第399.20节下服务的全州累计额定发电容量750兆瓦上限的按比例份额。按比例份额应根据该电力公司的峰值需求与全州总峰值需求的比率计算。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f)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可以标准合同的形式向发电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提供该电价条款。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g) 从发电设施购买的每千瓦时电力,应计入为第399.30节之目的,满足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年度采购目标。
(h)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h)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h)(1)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可为任何容量大于一兆瓦的发电设施制定性能标准,以确保这些设施的建造、运营和维护能够产生预期的年度净发电量,且不影响系统可靠性。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h)(2) 如果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认为降低容量限制是必要的,可降低 (b) 款 (1) 项的三兆瓦容量限制。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i) 在收到发电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根据本节提出的电价请求后10天内,收到请求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请求的副本。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设施所在城市的名称,但专有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超出设施所在城市名称的地址信息,应予删除。
(j)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j) 如果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作出以下任何一项认定,可根据本节拒绝电价请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j)(1) 发电设施不符合本节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j)(2) 将作为互连点的输配电网不足。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32(j)(3) 发电设施不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法律及建筑标准,以及电力公司互连要求。

Section § 39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针对加州某些由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拥有的燃气发电厂。它适用于那些在2000年后建成、债务在2017年前获得担保、如果运行容量低于20%可能导致失业、并符合排放标准的电厂。此外,这些电厂不应位于弱势社区,且必须是为应对2000-01年能源危机而建造的。如果可再生能源强制要求超过50%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并且电厂运行容量低于20%,那么电力公司可以调整其可再生能源采购目标。电力公司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尝试出售该电厂或其电力。电力公司必须将任何调整通知能源委员会并提供必要文件。本节规定有效期至该电厂的债券期限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