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组分布式能源
Section § 353.1
本节将“分布式能源”定义为符合特定标准的发电技术。这些技术必须在2001年5月至2003年6月之间开始运行,并且位于单一设施内,总容量为五兆瓦或更小。它们应为现场负荷或允许的交易供电,且不得使用柴油作为燃料。此外,这些能源需要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排放标准,以证明其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较低。
Section § 353.2
这项法律将“超净低排放分布式发电”定义为在2003年至2008年间开始运行的发电技术。这些技术必须要么不产生排放,要么符合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排放标准,特别是要求燃烧技术在热电联产应用中达到60%的效率。委员会还可以选择调整费率和费用,以鼓励提早采用空气质量标准。
Section § 353.3
这项法律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旗下的电力公司确保,拥有分布式能源(如太阳能电池板或小型风力涡轮机)的客户,获得与其费率类别中不使用此类能源的其他客户相同的费率。它禁止仅仅因为客户使用这些资源而采用特殊费率表或规则。客户必须在实时计量和定价计划可用时参与其中,这意味着他们支付的能源成本反映了电力公司在消费时的实际成本。在这些计划可用之前,他们应使用分时定价费率表。到2001年12月31日,应制定实时定价费率表。客户不会仅仅因为使用分布式能源进行本地使用而面临额外费率,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353.7
本法律条款规定,尽管第353.3条有规定,但支付合理的互连费用没有例外。它还强调,每个客户群体仍需为公共目的项目贡献相同的金额。最后,任何客户都不能免除与水资源部管理的电力采购相关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353.9
Section § 353.11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共电力公司审查其费率和规定,以寻找支持和鼓励使用分布式能源(如太阳能电池板或风力涡轮机)的方法,这些能源对客户和州都有益。他们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这些审查结果和任何建议的修改。然而,公用事业的管理机构对做出任何调整拥有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353.13
这项法律要求电力公司为使用分布式能源(例如小型太阳能或风力发电设备)的客户制定特殊的电价方案,即所谓的“电价表”。这些新的电价方案应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制定。然而,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能源资源将继续沿用现有电价,直到2006年或2011年,具体取决于安装类型。定价必须确保服务不同类型客户的成本是公平的,并反映这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实际效益。此外,委员会指示,具有相似用电模式的客户应支付相似的费率,无论他们是为自身需求使用这些资源,还是与附近用户共享能源。
法律还规定,在制定这些电价表时,应考虑峰值用电需求和能源系统的可靠性等因素。这意味着更可靠的系统或在高峰期减少需求的系统可能会享受到更低的费率。
Section § 353.15
这项法律要求安装容量超过10千瓦的分布式能源的客户,每年向委员会报告特定数据。他们需要每月分享关于该能源的热耗率、高峰和非高峰时段的发电量,以及空气质量机构要求的排放数据。委员会随后必须公布这些信息,但不能透露客户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