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本规定旨在确保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提交必要的备案,以确认本章的规定,并允许独立系统运营商(ISO)获取发电和输电所需的资源。这确保他们达到或超过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和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设定的可靠性标准。

Section § 3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计算每家电力公司截至2001年1月5日的电费中的一部分。这部分被称为“加州采购调整”,是电费中用于支付发电成本的部分与公司自有发电、特定合同和相关服务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委员会还需要确定这笔调整款中有多少与该部门出售的电力有关。电力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款项(称为“水资源部固定预留款”)从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中支付给水资源部。这笔钱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电力事务的基金。

委员会应确定各现有电力公司自2001年1月5日起生效的零售电价中,等于零售电价的发电相关组成部分与公用事业公司自有发电、合格设施合同、现有双边合同和辅助服务成本总和之间的差额部分。零售电价的该部分应称为“加州采购调整”。委员会应进一步确定可分配给该部门所售电力的“加州采购调整”金额。该金额应由各电力公司在收到其零售终端用户收入后,支付给该部门,存入根据《水法》第80200条设立的水资源部电力基金。根据本款确定的金额应称为“水资源部固定预留款”。

Section § 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重组信托为支持独立系统运营商 (ISO) 和电力交易所的创建而获得的任何资金,必须供其使用。简而言之,这些资金必须可供这些组织用于履行其职能。

Section § 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加州重要的电力设施保持运行,以维持可靠的电力供应。委员会采用严格的标准来判断这些设施是否应继续运行,这些标准与高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此外,法律规定拥有这些设施的公司必须运营它们以确保可靠性。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已出售的设施,确保新所有者像以前一样维持运营。

涉及 (1998) 年某项特定决定的电力公司必须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管理这些设施。最后,未经委员会许可,公司不得将设施从该系统中撤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2(a) 根据第 (455.5)、(851) 或 (854) 条的程序中,委员会应确保维持电力供应可靠性所需的设施保持可用和运行,同时符合维持开放竞争和避免市场权力过度集中的原则。为确定设施是否需要保持可用和运行,委员会应采用不低于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和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的规划备用标准的标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2(b) 委员会应要求位于本州的发电设施(根据第 (851) 条的程序已处置的)由拥有或控制它们的人员或公司运营,以确保其可用性以维持电力供应系统可靠性的方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2(c) 根据第 (851) 条以及委员会对电力公司设施运营控制权转让的规定,受委员会第 (98-01-053) 号决定((1998) 年 (1) 月 (21) 日)约束的电力公司,即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 ((U 39-E))、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 ((U 902-E)) 和南加州爱迪生公司 ((U 388-E)) 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853) 条联合申请豁免其遵守第 (851) 条规定或替代性地申请授权将指定输电线路及相关设施的运营控制权转让给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决定,应参与独立系统运营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2(d) 电力公司不得在未经委员会根据第 (851) 条批准的情况下,将设施从独立系统运营商的运营控制中撤回。

Section § 363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州公用事业发电设施的出售和运营。它规定,对于在2001年底前启动并在2002年底前获批的交易,出售方公用事业公司必须签订合同,在出售后至少两年内运营和维护该设施。类似的要求也可能适用于后续交易,以确保双方合同的公平性。

如果设施在这两年内因改进而暂时关闭,该要求仍然有效。此外,如果地方政府实体提议关闭此类设施以实现环境、健康和安全效益并达成谈判协议,委员会必须批准此项关闭或转让,确保交易符合公共利益。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过渡的财务计算不应依赖于持续运营或场地替代用途的假设,而应侧重于实际折旧和环境清理成本。最终出售的任何额外利润应应用于减少消费者账单上的特定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3(a) 为确保公用事业发电设施的持续安全可靠运行,委员会应在根据第851条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对于涉及公用事业发电设施的出售(但不包括分拆)的交易,且该交易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启动并经委员会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要求出售该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与设施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出售该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其关联公司或继任公司运营和维护该设施至少两年。委员会可以要求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的交易满足这些条件。委员会应要求合同对卖方和买方均合理。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3(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3(b)(a)款仅适用于设施在出售后的两年内实际运营的情况。(a)款不要求购买方运营设施,也不排除购买方为进行资本改进而暂时关闭设施。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3(c) 对于那些海湾地区燃煤发电及相关输电设施,某电力公司已提议通过公开拍卖剥离,且立法机关已在1998年《预算案》中拨款以协助地方政府实体收购这些设施或缓解环境和社区问题,并且地方政府实体提议关闭该发电厂将通过减轻与这些设施相关的空气、水及其他环境、健康和安全以及社区影响来服务公共利益,并且地方政府实体和电力公司已为关闭该发电厂进行了重大谈判,并且电力公司与地方政府实体之间已就关闭这些设施或由地方政府实体收购这些设施达成协议的,委员会应批准关闭这些设施或将这些发电及相关输电设施转让给地方政府实体,并应认为公用事业公司与社区的交易对其用户而言是公正合理的。为计算竞争过渡费,委员会不得使用基于电厂持续使用、后续设施建设或场地替代用途推断出的设施市场价值,而应将发电厂的折旧账面价值以及退役、环境修复和场地恢复的未收回成本与从地方政府实体收到的设施收购或关闭的净收益进行抵消。此后,电力公司最终处置该场地所获得的任何净收益应计入竞争过渡费的回收。

Section § 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指导方针,用于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换电力系统部件,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到2015年7月1日,他们还必须考虑制定规则来应对这些系统的安全威胁。

在制定这些标准时,他们需要考虑成本、当地情况、法规、安全风险和行业最佳实践。他们还必须制定紧急情况和灾难应对指南。

重大停电后,委员会将审查规则是否得到遵守,并在必要时施加处罚,将任何罚款用于资助加州能源替代费率计划。

最后,任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敏感信息都可以保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4(a) 委员会应制定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换标准,并应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前启动的新程序或现有程序的新阶段中,考虑制定规则以应对电力公司配电系统的物理安全风险。这些标准或规则应是规定性的或基于绩效的,或两者兼有,并可酌情基于风险管理,适用于每种主要类型的配电设备或设施,应提供高质量、安全和可靠的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4(b) 在制定其标准或规则时,委员会应考虑:成本、当地地理和天气、适用法规、潜在的物理安全风险、国家电力行业惯例、合理的工程判断和经验。委员会还应制定紧急和灾难时期的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4(c) 委员会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本节规定的标准或规则是否已达到。如果委员会发现标准或规则未达到,委员会可命令采取适当制裁,包括以费率降低或罚款形式的处罚。审查应在每次重大停电后进行。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款项应用于抵消加州能源替代费率计划的资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4(d) 委员会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不向公众披露根据本节产生或获得的信息,如果其认为披露这些信息会给公众带来安全威胁。

Section § 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说明加州委员会在促进本州电力市场变革中的作用。首先,它支持创建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的努力,明确哪些输电设施属于州管辖范围,并确保成本回收规则获得批准。目标是加强加州电网的可靠性,并鼓励所有公用事业公司参与。

其次,它旨在允许电力客户与供应商进行直接交易。这项措施可以在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投入运营后启动,目标是1998年1月1日前开始,并在2002年1月1日前实现所有客户的全面接入。特殊规定允许某些客户更早地接入可再生能源供应商。

委员会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应与第330条所载的调查结果和声明保持一致。此外,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a) 促进本州电力公司努力开发并获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以创建和运营一个独立系统运营商和一个独立电力交易中心,确定哪些输配电设施受委员会专属管辖,并在必要时批准根据第367条至第376条(含)规定建立的成本回收机制。委员会还应充分参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就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独立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应鼓励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采纳协议和程序,以加强互联输电网的可靠性,鼓励加州所有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成为全面参与者,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有市场参与者对这些协议和程序的执行力。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b)(1) 授权电力供应商与终端用户之间进行直接交易,但须实施第367条至第376条(含)中提及的不可规避费用。直接交易应与(a)款中提及的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的启动同时开始。同时启动应尽快进行,但不迟于1998年1月1日。委员会应制定一个分阶段实施时间表,在该时间表结束时,所有客户均有权进行直接交易。委员会命令的任何客户直接交易资格分阶段实施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类别,并应在符合运营和其他技术考量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并应在2002年1月1日前为所有客户完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b)(2) 无论根据本节实施的任何直接接入分阶段计划如何,如果客户至少一半的电力负荷由根据第383条认证的可再生资源供应商提供的能源供应,则该客户应有资格进行直接接入;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服务的电力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除非该市政公用事业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授权。

Section § 365.1

Explanation

法律暂停了零售客户从替代提供商获取电力服务的权利,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需待立法机关另行决定。“其他提供商”包括聚合商和经纪人,但不包括社区选择聚合商。

委员会可以允许非住宅客户在设定限额内从其他提供商购买电力,该限额基于 1998 年至 2009 年的历史供应数据。此许可将在三到五年内逐步增加。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其他提供商遵守与大型电力公司相同的规则,包括可再生能源和资源规划标准。

当委员会允许公用事业公司为确保可靠性而获取新资源时,相关成本将公平分配给所有客户,无论其服务提供商是谁。如果实施了集中式资源充足性机制,一些当前要求可能会暂停,但如果该机制停止,这些要求将恢复。

到 2019 年,直接交易应增加 4,000 吉瓦时,并且截至 2019 年 1 月所有参与直接接入的现有客户可以继续这样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a) 除非本节明确授权,并受制于分节 (b) 和 (c) 中的限制,根据本章,零售终端用户从其他提供商获取服务的权利暂停,直至立法机关通过法规解除暂停或另行授权直接交易。就本节而言,“其他提供商”指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根据本章获授权在电力公司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电力服务,并包括第 331 节所定义的聚合商、经纪人或营销商,以及第 218.3 节所定义的电力服务提供商。“其他提供商”不包括第 331.1 节所定义的社区选择聚合商,且本节中的限制不适用于“其他提供商”向社区选择聚合商销售电力,以根据第 366.2 节转售给社区选择聚合电力消费者。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b) 委员会应授权个别零售非住宅终端用户在每个电力公司的配电服务区域内从其他提供商获取电力服务,最高可达一个允许的总千瓦时年度上限。委员会应为每个电力公司设定最高允许年度上限,为所有其他提供商在 1998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11 日之间的任何连续 12 个月期间向该电力公司的配电客户提供的最大总千瓦时数。在 2009 年 10 月 11 日起六个月内,委员会应采纳并实施一个重新开放计划,该计划应立即开始,并将在不少于三年、不多于五年的期限内分阶段实施允许的增加千瓦时量,将每个电力公司配电服务区域内其他提供商提供的千瓦时允许上限,从截至 2009 年 10 月 11 日其他提供商提供的千瓦时数,提高到该电力公司配电服务区域的最高允许年度上限。委员会应审查并酌情修改其当前有效的关于直接交易的规则,但该审查不得延迟分阶段实施计划的开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 一旦委员会根据分节 (b) 授权额外的直接交易,它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1) 确保其他提供商遵守适用于该州三家最大电力公司的相同要求,这些要求根据委员会采纳的任何计划或规则实施第 380 节的资源充足性规定、第 16 条(自第 399.11 节起)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规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2006 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5 编(自第 38500 节起))采纳的电力行业要求,以及第 454.52 节至第 454.54 节(含)中规定的综合资源规划流程要求。尽管委员会之前有任何相反的决定,此要求仍然适用。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2)(A) 确保,如果委员会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授权,或在公用事业自有发电的情况下命令,电力公司获取委员会确定为满足系统或局部区域可靠性需求所必需的发电资源,以造福电力公司配电服务区域内所有客户,则这些发电资源的净容量成本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脱离负荷规定,以完全不可规避的方式分配给以下所有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2)(A)(i) 电力公司的捆绑服务客户。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2)(A)(ii) 通过与其他提供商直接交易购买电力的客户。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2)(A)(iii) 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客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1(c)(2)(A)(B) 如果委员会根据分段 (A) 授权或命令电力公司获取发电资源,委员会应确保这些资源以有利于电力公司所有客户的方式满足系统或局部可靠性需求。委员会应将这些发电资源的成本以对所有客户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给缴费人,无论他们是从电力公司、社区选择聚合商还是电力服务提供商获得电力服务。

Section § 3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电力公司的客户选择从其他供应商处获取电力,该公用事业公司必须确保剩余客户不会因此转换而面临更高的成本。此外,与离开的客户相关的任何成本,不应因他们未使用的服务的成本分配而出现不公平的增加。

Section § 3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一个集中式网站上公布供电实体的居民用电费率表和计划,以帮助客户和地方政府比较各种选择,包括费率和环境效益。这些文件必须包括社区选择聚合商和电力公司的比较费率,以及必要的披露信息。供电实体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可以访问这些信息。与客户分享这些信息是允许的,并且不违反现有法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3(a)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的统一位置公布各供电实体的居民用电费率表和计划,以便客户和地方政府比较费率、服务、环境属性及其他产品。公布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每个社区选择聚合商和电力公司的联合比较费率,以及零售商根据第398.4条和第398.5条规定应披露的信息。此信息应在供电实体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并易于访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3(b) 根据 (a) 款,各供电实体应向委员会提供其居民用电费率表和计划的所有信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3(c) 供电实体根据 (a) 款向客户传播公开可用的事实信息,不构成对第707条的违反。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5.3(d) 就本条而言,“供电实体”的含义与第380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研究制定默认服务(包括设定费率和条件)的认证和监管规则。如果委员会认为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他们必须将调查结果提交给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3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电力客户如何选择其电力供应商。它允许客户通过签署书面协议,选择将其用电量进行聚合。如果客户不做出此选择,他们将继续从现有供应商处获取电力。该法律还规定,公共事业委员会应允许所有类型的客户,如小型企业或家庭,以团体形式共同购买电力,但通过社区选择聚合商进行的聚合除外,后者受另一法律(第366.2条)管辖。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a) 委员会应采取必要行动,以促进电力供应商与终端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客户有权自愿汇总其用电负荷,前提是每位客户均通过一份明确的书面声明进行此操作。如果客户未作出明确声明,则该客户将继续由现有电力公司或其权益继承者提供服务,但根据第366.2条完成的社区选择聚合除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b) 委员会应授权所有客户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商业或住宅客户)进行客户用电负荷聚合。聚合可通过私人市场聚合商、特殊区域或任何其他由市场机会提供并经个体消费者明确书面声明同意的方式实现,但根据第366.2条完成的社区选择聚合除外。

Section § 36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伯班克木兰电力项目(一个天然气发电厂)的相关规定。它允许参与该项目的特定城市作为社区聚合商,向当地客户供电。然而,此许可的生效前提是委员会必须建立一个成本回收机制。自2001年2月以来,所有从该电厂或替代供应商处用电的客户都必须公平分摊成本。从社区聚合商处购电的客户需要支付其应承担的水资源部和此前电力供应商的过往购电成本份额。客户支付的费用专门用于偿还相关债务,并且必须妥善收取并转交给适当的实体。所有征收的成本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即使更换电力供应商也无法规避这些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a)(1) “部门”指水资源部就《水法》第27部第2章(第80100节起)所述的电力计划而言。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a)(2) “现有项目参与方”指根据2001年5月1日签订的《木兰电力项目规划协议》对木兰电力项目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城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a)(3) “木兰电力项目”指拟建于伯班克现有场址的天然气发电设施,其认证申请已提交至《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法》(案卷号00-SIT-1),并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550节规定的加快六个月许可程序被认定数据充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b) 尽管有《水法》第80110节或委员会第01-09-060号决定,如果木兰电力项目已建成并具备向现有项目参与方开始供电的能力,现有项目参与方可代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零售终端用户担任社区聚合商。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c)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c)(b)款须待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后方可生效: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c)(1) 委员会实施一项与(d)款一致的成本回收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在2001年2月1日直至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日期之间选择从替代供应商处购买电力的客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c)(2) 委员会向参议院能源、公用事业和通信委员会(或其继任者)以及众议院公用事业和商业委员会(或其继任者)提交一份报告,证明其已满足第(1)项要求。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d)(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自2001年2月1日或之后从电力公司购买电力的每个零售终端用户,应承担部门电力采购成本以及截至2003年1月1日产生的、可从电力公司客户处通过委员会批准的费率回收的电力采购合同义务的公平份额。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防止可回收成本在客户之间发生任何转移。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d)(2)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款规定符合《水法》第360.5节和第27部(第80000节起)的要求,因此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e) 根据(b)款从社区聚合商处购买电力的零售终端用户应向部门偿付以下所有费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e)(1) 一笔费用,相当于委员会根据《水法》第80110节与水资源部之间的协议,为回收与债券相关的成本而本应向客户征收的费用;该费用应支付直至水资源部根据《水法》第27部的所有义务全部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e)(2) 部门的成本,等于经委员会确定的、客户应承担的部门估计净不可避免电力采购合同成本份额,期限自客户开始从社区聚合商处购买电力起,直至部门签订的所有现有电力采购合同到期为止。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f) 根据(b)款从社区聚合商处购买电力的零售终端用户应向此前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偿付以下所有费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f)(1) 电力公司未收回的过往欠收,包括归属于该客户的所有融资成本,经委员会合法确定可在费率中回收。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f)(2) 电力公司可在委员会批准的费率中回收的成本,等于经委员会确定的、客户应承担的电力公司估计净不可避免电力采购合同成本份额,期限自客户开始从社区聚合商处购买电力起,直至电力公司签订的所有现有电力采购合同到期为止。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g)(1) 根据(e)款征收的费用或成本,以及为支付该费用或成本而收取的所有收入,应归水资源部所有。根据(f)款征收的费用或成本,以及为支付该费用或成本而收取的所有收入,应归特定电力公司所有。委员会应建立机制,包括与电力公司签订协议或对其下达命令,以确保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或成本所收到的收入及时汇给有权获得这些收入的一方。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1(g)(2) 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或成本应是不可规避的。

Section § 36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社区如何通过社区选择聚合商(CCA)来管理其电力需求,允许居民集体购买电力。客户可以选择退出并返回传统的电力供应商。CCA负责管理发电,并且不得在不同客户群体之间不公平地转移成本。

作为CCA的公共机构必须向所有居民提供服务,并制定一份详细说明社区参与、费率设定和消费者权利的计划。该法律还强制要求CCA与现有电力供应商合作,确保数据共享和公平的计费实践。使用CCA的任何成本或费用都必须公平分配,不得不公平地加重个别客户的负担。

此外,CCA需要制定计划,在其采购过程中纳入多元化、小型和本地企业。它们还必须遵守公开会议要求以及关于其多元化和本地参与工作的各种报告义务。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a)(1) 客户有权作为其当地社区的成员,与社区选择聚合商一起汇总其电力负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a)(2) 客户可以通过公共程序与社区选择聚合商汇总其负荷,前提是每个客户都有机会选择退出其所在社区的聚合计划。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a)(3) 如果客户选择退出社区选择聚合商的计划,或者没有可用的社区选择聚合计划,该客户有权继续由现有电力公司或其权益继承者提供服务。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a)(4) 社区选择聚合计划的实施不得导致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客户与电力公司的捆绑服务客户之间发生成本转移。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a)(5) 社区选择聚合商应全权负责代表其客户进行的所有发电采购活动,除非其他发电采购安排经法规明确授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b) 如果公共机构寻求担任社区选择聚合商,它应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客户提供购买电力的机会。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1) 尽管有第366条规定,社区选择聚合商特此被授权聚合其边界内有意向的电力消费者的电力负荷,以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提供消费者保护,并利用合同谈判。但是,如果该负荷由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提供服务,社区选择聚合商不得聚合电力负荷。社区选择聚合商可以对零售电力客户进行分组,以便为这些客户招标、居间和签订电力及能源服务合同。社区选择聚合商可以签订服务协议,以促进电力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销售和购买。这些服务协议可以由第331.1条所定义的被授权成为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实体签订。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2) 在社区选择聚合下,客户参与不需要积极的书面声明,但每个客户都应被告知其选择退出社区选择聚合计划的权利。如果客户未作出否定声明,该客户将通过社区选择聚合计划获得服务。如果现有客户将其电力服务地点迁移至社区选择聚合商的管辖范围内,客户应保留与迁移前相同的订阅者身份,除非客户明确更改其订阅者身份。如果客户从社区选择聚合商管辖范围外迁入其管辖范围内,客户参与不需要积极的书面声明,但客户应被告知其选择不通过社区选择聚合商接收服务的权利。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 根据本条设立电力负荷聚合的社区选择聚合商应制定一份实施计划,详细说明聚合的流程和后果。实施计划及其任何后续变更,应在 duly noticed 的公开听证会上审议并通过。实施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A) 计划的组织结构、其运营及其资金来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B) 费率制定以及参与者的其他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C) 关于在制定费率和在参与者之间分配成本方面的披露和正当程序的规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D) 与其他实体签订和终止协议的方法。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E) 计划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保护程序、信用问题和停电程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F) 计划的终止。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G) 计划下将提供电力的第三方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财务、技术和运营能力的信息。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3)(H) 确保在所有类别中从小型、本地和多元化企业采购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储能系统和智能电网项目。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4) 设立电力负荷聚合的社区选择聚合商应随实施计划一并准备一份意向声明。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社区选择负荷聚合应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4)(A) 普遍接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4)(B) 可靠性。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4)(C) 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类别。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4)(D) 州法律或委员会就聚合服务制定的任何要求,包括委员会根据第8341条(b)款第(3)项采纳的、关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适用于社区选择聚合商的规则。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5) 为了确定根据(d)、(e)和(f)款对社区选择聚合商施加的、应由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客户支付以防止成本转移的成本回收机制,社区选择聚合商应向委员会提交实施计划,以及委员会为制定(d)、(e)和(f)款中的成本回收机制而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6) 委员会应在收到启动社区选择聚合的实施计划提交后10天内,通知任何为拟进行聚合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7) 在建立负荷聚合的社区选择聚合商提交其实施计划后90天内,委员会应证明其已收到该实施计划,包括确定成本回收机制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在确认收到实施计划和任何额外信息后,委员会应向社区选择聚合商提供其关于为防止(d)、(e)和(f)款规定的成本转移而必须由社区选择聚合商客户支付的任何成本回收的裁定。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8) 提议社区选择聚合的实体,在其辖区范围内,在委员会根据(d)、(e)和(f)款确定该拟议社区选择聚合计划的客户必须支付的成本回收之前,不得向用电消费者供电。委员会应指定社区选择聚合计划实施的最早可能生效日期,同时考虑对委员会已批准的电力公司的任何年度采购计划的影响。
(9)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9) 所有电力公司应与任何调查、推行或实施社区选择聚合计划的社区选择聚合商全力合作。合作应包括向这些实体提供适当的账单和电力负荷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第8380条中定义的用电量数据以及委员会确定的、详细说明用电需求和使用模式的其他数据,并应符合委员会确立的程序。当委员会发现本款要求已被违反时,应根据第11章(自第2100条起)行使其权力以执行本款要求。电力公司应继续向参与社区选择聚合计划的零售客户提供所有计量、计费、收款和客户服务。电力公司发送给零售客户的账单应指明社区选择聚合商提供账单中的电能部分。委员会应确定电力公司向社区选择聚合商和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10) 如果委员会发现电力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员会应考虑该违规行为对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影响。
(1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11) 委员会应积极加快处理关于电力公司违反本条规定义务的争议投诉流程,以便及时解决社区选择聚合计划提出的投诉,确保所有投诉在社区选择聚合计划就现有电力公司的行为提出投诉后不超过180天内解决。此截止日期仅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延长: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11)(A) 经投诉所有当事方同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c)(11)(B) 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认定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包括说明此决定的理由,并发布延长截止日期的命令。根据本分项发布的单一命令,延长截止日期不得超过60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B) Two or more entities authorized to be a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or, as defined in Section 331.1, may participate as a group in a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ion program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through a joint powers agency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Chapter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00) of Division 7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if each entity adopts an ordinance pursuant to subparagraph (A). Pursuant to Section 6508.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members of a joint powers agency that is a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or may specify in the joint powers agreement tha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members of the agency, the debts, lia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gency shall not be the debts, lia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either jointly or severally, of the members of the agency. The commission shall not, as a condition of registration or otherwise, require an agency’s members to voluntarily assume the debts, lia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gency to the electrical corporation unless the commission finds that the agreement by the agency’s members is the only reasonable means by which the agency may establish its creditworthiness under the electrical corporation’s tariff to pay charges to the electrical corporation under the tariff.
(1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13) Following adoption of aggregation through the ordinance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2), the program shall allow any retail customer to opt out and to continue to be served as a bundled service customer by the existing electrical corporation, or its successor in interest. Delivery services shall be provided at the same rates,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 for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ion customers and customers that have entered into a direct transaction where applicable, as determined by the commission. Once enrolled in the aggregated entity, any ratepayer that chooses to opt out within 60 days or two billing cycles of the date of enrollment may do so without penalty an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default service pursuant to paragraph (3) of subdivision (a). Customers that return to the electrical corporation for procurement servic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are applicable to other returning direct access customers from the same class, as determined by the commission, as authorized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this code or any other law, except that those customers shall be subject to no more than a 12-month stay requirement with the electrical corporation. Any reentry fees to be imposed after the opt-out period specified in this paragraph,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 and shall reflect the cost of reentry. The commission shall exclude any amounts previously determined and pai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s (d), (e), and (f) from the cost of reentry.
(14)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14) This section does not authorize any city or any community choice retail load aggregator to restrict the ability of retail electricity customers to obtain or receive service from any authorized electric service provider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law.
(15)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15)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15)(A) The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or shall fully inform participating customers at least twice within two calendar months, or 60 days, in advance of the date of commencing automatic enrollment. Notifications may occur concurrently with billing cycles. Following enrollment, the aggregated entity shall fully inform participating customers for not less than two consecutive billing cycles. Notification may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direct mailings to customers, or inserts in water, sewer, or other utility bills. Any notification shall inform customers of both of the following: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15)(A)(i) That the customer is to be automatically enrolled and that the customer has the right to opt out of the 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or without penalty.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15)(A)(ii)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services offered.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d)(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自2001年2月1日或之后从电力公司购买电力的每个零售终端用户,应承担水资源部电力采购成本以及截至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所产生的电力采购合同义务的公平份额,这些成本和义务可从电力公司客户处通过委员会批准的费率收回。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防止可收回成本在客户之间发生任何转移。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d)(2)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款符合《水法典》第27分部(自第80000条起)和本法典第360.5条的要求,因此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e) 根据本条从社区选择聚合商购买电力的零售终端用户应支付以下两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e)(1) 等同于委员会根据《水法典》第80110条委员会与水资源部之间任何协议向客户征收的、用于收回与债券相关成本的费用,该费用应支付直至水资源部根据《水法典》第27分部(自第80000条起)承担的任何义务完全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e)(2) 水资源部的任何额外成本,等于客户在委员会确定的水资源部估计的净不可避免电力采购合同成本中的按比例份额,支付期限自客户开始从社区选择聚合商购买电力之日起,直至水资源部当时已签订的所有现有电力采购合同期满为止。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f) 根据本条从社区选择聚合商购买电力的零售终端用户应偿还此前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以下所有费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f)(1) 电力公司未收回的过往电力采购欠款,包括任何融资成本,这些欠款归属于该客户,且委员会合法确定可在费率中收回。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f)(2) 电力公司的任何额外成本,可在委员会批准的费率中收回,等于客户在委员会确定的电力公司估计的净不可避免电力采购合同成本中的份额,支付期限自客户开始从社区选择聚合商购买电力之日起,直至电力公司当时已签订的所有现有电力采购合同期满为止。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g) 社区选择聚合商客户支付的估计净不可避免电力成本应扣除捆绑服务客户所保留的任何利益的价值,除非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客户被分配到这些利益的公平合理份额。
(h)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h)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h)(1) 根据 (e) 款征收的任何费用应归水资源部所有。根据 (f) 款征收的任何费用应归电力公司所有。委员会应建立机制,包括与电力公司的协议或针对电力公司的命令,以确保根据本条应支付的费用及时汇给有权获得付款的一方。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h)(2) 根据 (d)、(e) 和 (f) 款征收的费用应是不可规避的。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i) 委员会仅在根据 (d)、(e)、(f) 和 (h) 款实施成本回收机制的情况下,方可授权社区选择聚合。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得改变委员会根据第365.1条暂停除社区选择聚合商以外的其他替代供应商直接购电的规定。
(j)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j)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j)(1) 委员会在实施一项符合 (d)、(e) 和 (f) 款规定、适用于在2001年2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选择从替代供应商购买电力的客户的成本回收机制之前,不得授权社区选择聚合。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j)(2) 委员会在采纳了实施社区选择聚合的规则之前,不得授权社区选择聚合。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j)(2)(E) 关于承包商或分包商员工队伍多样性的数据,但仅限于该数据由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员工自愿提供的情况。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j)(2) 社区选择聚合商可以使用根据第8284条(b)款提供给委员会的数据,以满足第(1)款的要求。
(p)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2(p) 就本节而言,“残疾退伍军人企业”、“LGBT企业”、“少数族裔企业”、“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女性企业”的定义与第8282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3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是电力公司的捆绑零售客户,您的费用不会因为社区选择聚合器计划的实施而上涨。此外,如果您是“离网负荷”的一部分,即您正在脱离电力公司的服务,您不应被收取与您的使用无关的费用。

Section § 3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小型商业客户和住宅客户变更电力供应商的程序和保护措施。对于商业客户,供应商变更需要独立的核实、书面同意、签署的文件或电子确认。如果住宅客户通过电话变更供应商,第三方必须确认变更,并确保该第三方与供应商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互联网交易要求客户明确确认他们选择变更的意愿。书面确认必须包含明确的同意声明,且不得作为抽奖等其他招揽活动的一部分。

如果供应商未经同意变更了客户的服务,他们必须赔偿原供应商并退还多收的款项。确认记录必须保留两年。某些实体,如公共机构,可获豁免,并且可能需要进一步核实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变更。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a) 对于任何小型商业客户,除非已完成以下任一确认变更的方式,否则不得变更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a)(1) 独立的第三方电话核实。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a)(2) 收到消费者在收到确认协议的信息包后通过邮件寄回的书面确认。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a)(3) 客户签署一份充分解释服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文件。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a)(4) 通过电子方式获得客户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交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 对于任何住宅客户,除非变更已由独立的第三方核实公司确认,具体如下,否则不得通过电话变更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1) 第三方核实公司应符合以下各项标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1)(A) 独立于寻求提供新服务的实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1)(B) 不得由寻求提供新服务的实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指导或全部或部分拥有,也不得由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指导或拥有该实体5%以上股份的任何公司、商号或个人拥有。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1)(C) 在物理上独立于寻求提供新服务的实体的设施中运营。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1)(D) 不得根据确认的销售数量获取佣金或报酬。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2) 寻求核实销售的实体应通过电话将居民连接至第三方核实公司,或安排第三方核实公司致电客户以确认销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3) 第三方核实公司应获得客户关于变更的口头确认,并通过获取适当的核实数据来记录该确认。该记录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给客户。通过确认从客户处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营销目的。任何未经授权披露此信息的行为,均可作为受害居民对负责违规的实体或其员工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b)(4) 尽管有第(1)、(2)和(3)款的规定,当客户直接致电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以变更服务提供商时,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无需遵守这些规定。但是,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不得通过要求客户直接联系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以进行任何服务提供商的变更来规避核实要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c) 对于任何住宅客户,除非在确认变更方面发生以下两项情况,否则不得通过互联网交易(即客户访问聚合商或供应商网站的交易)变更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c)(1) 除了在交易过程中收集的任何其他信息外,应要求客户阅读并回应一个单独的屏幕,该屏幕以清晰易读的文本显示以下内容:
“我确认,通过进行此交易,我自愿选择变更向我提供电力的实体。”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2) 该单独屏幕应向客户提供完成或终止交易的选项。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d)(1) 对于任何住宅客户,除非已按照本款规定确认变更,否则不得通过书面交易变更电力聚合商或供应商。为遵守本款规定,除了在交易过程中收集的任何其他信息外,以及除了任何其他要求的签名外,应要求客户签署并注明日期一份独立于该书面交易的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以10磅或更大字体印刷的文字:
“我确认,通过签署本合同或协议,我自愿选择变更向我提供电力的实体。”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6.5(2) 第(1)款所述的确认文件不得与支票一同提供,或与抽奖活动邀请一同提供。

Section § 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委员会负责确定哪些来自旧发电设施和合同的成本可能无法被新的竞争市场价格覆盖。委员会需要确保这些“不经济成本”在不将费率提高到1996年水平以上的前提下,从客户那里收回,但收回期限不得超过2001年底,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例如员工过渡成本和具有更长期限的特定合同。

它包含了关于核电站和化石燃料电站相关不同成本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成本的规定。有些成本可以分摊到一段时间内,但必须在客户之间公平分摊,避免意外的费率上涨。该法律确保了成本的公平收回,同时为电力客户维持了价格稳定。

委员会应识别并确定与发电相关资产和义务的成本和成本类别,包括发电设施、与发电相关的监管资产、核能和解以及购电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经委员会批准的重组、重新谈判或终止,这些成本于1995年12月20日已通过委员会批准的费率收取,并可能因竞争性发电市场而变得不经济,因为这些成本在竞争性市场中可能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收回;以及1995年12月20日之后为1995年12月20日已存在的发电设施的资本增建所产生的适当成本,经委员会认定为合理且应予收回的,前提是这些增建对于维持设施至2001年12月31日是必要的。这些不经济成本应包括第840条 (f) 款所定义的过渡成本,并应以不可规避的方式从所有客户处收回,或者在固定过渡金额的情况下,从第841条 (a) 款中指定的客户处收回,并且应: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a) 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摊销,包括加速收取,同时不提高任何费率表、合同或关税选项的费率至1996年6月10日生效的水平之上;但收回期限不得超过2001年12月31日,除非有以下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a)(1) 与第375条 (b) 款所述的员工相关过渡成本相关的费用应继续收取,直至完全收回;但费用收取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a)(2) 购电合同义务应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与任何合同的买断、降价或重新谈判相关的费用应在管辖买断、降价或重新谈判合同的任何协议期内继续收取;但任何购电合同不得因买断、降价或重新谈判而延长。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a)(3) 与委员会批准的旨在解决两年期资源计划更新相关问题的合同费用可收取至2002年3月31日;但2001年12月31日之后剩余成本的80%方可符合收回条件。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a)(4) 圣奥诺弗雷核电站的核增量成本激励计划应按照委员会在第96-01-011号决定和第96-04-059号决定中授权的完整期限继续执行;但收回期限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a)(5) 与第374条 (a) 款规定的豁免相关的费用可收取至2002年3月31日,但2001年12月31日之后剩余成本中只有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符合收回条件。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a)(6) 第840条 (d) 款所定义的固定过渡金额,可从第841条 (a) 款中指定的客户处收回,直至与固定过渡金额相关的所有降费债券由融资实体全额偿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b) 应基于一种计算机制,该机制将所有高于市场价值的公用事业自有发电相关资产的负值与所有低于市场价值的公用事业自有发电相关资产的正值进行抵消。对于需要估值的资产,用于计算净账面价值中不经济部分的估值应不迟于2001年12月31日确定,并应基于评估、出售或其他资产剥离。委员会在第455.5条、第851条或其他程序中,对符合收回条件的成本以及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或退役时的资产估值所作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且尽管有第1708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撤销、更改或修订。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c) 限于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化石燃料发电,其范围为截至1998年1月1日存在的化石燃料资本投资的账面净值的非经济部分,以及1995年12月20日之后为截至1995年12月20日存在的发电设施的资本增建所发生的适当成本,这些成本经委员会认定为合理且应予收回,前提是这些增建对于维持设施至2001年12月31日是必要的。化石燃料电厂运营的所有“持续运营成本”,包括运营和维护、行政和一般费用、燃料和燃料运输成本,应仅从独立电力交易市场收入或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签订的合同中收回,但就本章而言,以下成本可根据本节收回: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c)(1) 委员会批准的特定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化石燃料发电厂或机组的运营成本,在特定时间,当独立系统运营商认为需要无功功率/电压支持的地点尚未能以市场化费率获得无功功率/电压支持时,前提是这些机组已被授权收回市场化费率,并且对于截至1995年12月20日既是电力公司又是燃气公司且服务至少四百万客户的电力公司,委员会应允许该电力公司保留无功功率/电压支持电厂或机组运营的任何收益,且不要求该公用事业公司将任何部分用于抵消过渡成本的收回。根据成本收回机制的成本收回应于2001年12月31日结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c)(2) 截至1995年12月20日服务至少四百万客户,且同时是服务少于四千客户的燃气公司的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节收回在1995年12月20日之前签订并随后被委员会认定为合理的燃料和燃料运输合同项下支付的固定成本的非经济部分的100%,或与这些合同相关的降价或买断成本的100%,只要这些成本被委员会认定为合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d) 在截至2002年3月31日的整个期间内进行调整,以追踪本分节规定的成本的应计和收回情况。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成本收回应包括根据第95-12-063号决定(经第96-01-009号决定修订)规定的回报,连同相关税费。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e)(1) 在各类客户、费率表和资费选项之间分配,以确保从这些类别、费率表、合同费率和资费选项(包括自发电延期、可中断和备用费率选项)中收回成本,其比例应与截至1996年6月10日通过相关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受管制零售费率收回类似成本的比例大致相同,但应设立一道防火墙,隔离竞争过渡费豁免成本的收回,使得授予居民和小型商业客户合并类别的竞争过渡费豁免成本仅从这些客户中收回,而授予除居民和小型商业客户以外的合并客户类别的竞争过渡费豁免成本仅从这些客户中收回。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e)(2) 单个客户不应因过渡成本的分配而经历费率上涨。但是,选择通过直接交易从电力交易市场以外的供应商处购买能源的客户,如果能源价格超过电力交易市场价格,则其支付的电费总价可能会上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e)(3) 委员会应保留现有的成本分配权力,只要不违反防火墙和费率冻结原则。

Section § 3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个体公用事业客户不会因过渡成本而面临费率上涨。它为不同类型电表的客户如何计算能源积分设定了指导方针。对于在2000年6月30日或之后安装电表的客户,积分是根据他们实际的小时能源使用量计算的。对于那些使用旧电表的客户,可以选择根据实际使用量或平均负荷曲线来计算积分,但他们需要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做出决定。如果没有做出选择,积分将默认按平均负荷曲线计算。由此过程产生的额外计费成本可能会计入费率中,但前提是这些成本被认为是合理的。所使用的方法不得在不同客户群体之间转移成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7(a)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根据第367条(e)款(2)项的规定,确保个体客户不会因过渡成本的分配而经历费率上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7(b) 委员会应实施一种方法,据此,对于在2000年6月30日或之后安装了能够记录小时数据的电表的客户,其电力交易能源积分应根据该客户的实际小时数据计算。对于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安装了能够记录小时数据的电表的客户,其电力交易能源积分应在客户选择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地,根据 (1) 该客户的实际小时数据 或 (2) 该客户类别的平均负荷曲线 进行计算。如果客户未能做出选择,则该客户的电力交易能源积分应继续根据该客户类别的平均负荷曲线计算。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7(c) 因委员会根据(b)款实施的方法而产生的额外增量计费成本,如果委员会认定这些成本是合理的,则可通过该客户类别的费率收回。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7.7(d) 委员会根据(b)款和(c)款实施的方法不得导致客户类别之间发生任何成本转移,且应符合第367条(e)款中规定的防火墙条款。

Section § 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家电力公司提出一项计划,以回收无法从发电相关资产和义务中完全回收的成本。这些计划必须设定稳定的费率,直到某些成本被回收,并要求降低居民和小型商业客户的费率。这些计划还需要将不同的费率组成部分分开,以确保可能从其他供应商购买电力的客户的公平性,并且不应导致不同类型客户之间不公平的成本转移。

该法律允许某些大型电力公司使用风险管理工具,以应对天然气价格的意外变化。此外,取消了核成本回收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回收成本。对于同时供应天然气的大型公司,法律规定了与通货膨胀挂钩的年度收入增长,以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其中超额资金将用于这些目的,但不能用于罚款。该法律还允许在管理购电协议方面具有灵活性,前提是这有利于客户。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提供了一个符合要求的计划示例。

各电力公司应向委员会提议一项成本回收计划,以回收第367条中确定的电力公司的发电相关资产和义务的非经济成本。如果该计划符合以下标准,委员会应授权电力公司根据该计划回收这些成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a) 成本回收计划应设定针对每个客户类别、费率表、合同或关税选项的费率,其水平应与1996年6月10日电力费率表所示的水平相同,但居民和小型商业客户的费率应予降低,以使这些客户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获得不低于10%的费率降低。针对每个客户类别、费率表、合同或关税选项的这些费率水平应保持有效,直至2002年3月31日或委员会授权的公用事业发电相关资产和义务成本已完全回收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电力公司应承担在该期间内未回收的成本风险。各公用事业公司应在可能范围内摊销其全部非经济成本,以确保在过渡期内,其剩余非经济资产的记录投资回报率不超过其对这些资产的授权投资回报率。为确定成本回收程度,截至1996年12月31日,能源成本调整条款和电力收入调整机制平衡账户中记录的任何超额收款应计入成本回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b) 成本回收计划应规定识别和分离各项费率组成部分,例如能源、输电、配电、公共福利项目以及非经济成本回收的费用。本款所要求的费率组成部分分离应用于确保有资格从电力公司以外的供应商购买电力的电力公司客户支付与捆绑服务客户相同的非捆绑组成部分费用(能源费用除外)。本款所要求的费率分离不得导致客户类别、费率表、合同或关税选项之间的成本转移。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费率、条款和条件,或限制电力公司在本条款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任何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合同的使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c) 考虑到第367条中确定的非经济成本可能无法在第367条 (a) 款中确定的期限内回收的风险,截至1995年12月20日,服务超过四百万客户且同时服务少于四千客户的燃气公司的电力公司,应具有灵活性,可采用风险管理工具,例如远期对冲,以管理与天然气价格意外波动相关的市场价格波动,且获取风险管理工具的自付费用应被视为合理,并可在过渡冻结期内回收。本款仅适用于与风险管理工具相关的交易成本,不包括市场价格变化带来的任何损失。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d) 为确保成本回收计划的实施,委员会在第96-01-011号和第96-04-059号决定中通过的关于每年可回收的核设施成本最高金额的限制应予取消,以最大限度地在过渡上限期内回收核成本。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e) 对于同时也是服务超过四百万加州客户的燃气公司的电力公司,只要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成本回收计划符合 (a) 款规定,它还应规定基本收入的年度增长,自1997年1月1日和1998年1月1日起生效,增长幅度应等于前一年的通货膨胀率加上两个百分点,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该增长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e)(1) 在下一次一般费率案件审查之前保持有效,该审查应不迟于1997年12月31日提交,以确定将于1999年1月生效的费率。就任何委员会批准的基于绩效的费率制定机制或一般费率案件审查而言,本款授权的基本收入增长不应产生任何推定,即反映这些增长的基本收入水平构成后续收入的适当起点。

Section § 3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住宅和小型商业客户的10%费率降低结束时,他们的费率不能仅仅因为这项折扣不再存在而上涨。然而,费率仍可能因与此折扣结束无关的其他原因而上涨。此外,本节禁止扩大或延长征收某些固定费用或发行费率降低债券的权力,超出已允许的范围。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第368条(a)款规定的针对住宅和小型商业客户的10-percent费率降低终止后,委员会不得仅因10-percent费率降低的终止而使这些住宅和小型商业客户承担任何费率上涨或未来费率义务。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5(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5(b)(a)款的规定不影响委员会因除第368条(a)款规定的10-percent费率降低终止以外的原因而提高费率的权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68.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进一步扩大征收固定过渡金额(如第840条(d)款所定义)的权力,或进一步授权或延长费率降低债券(如第840条(e)款所定义)。

Section § 369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向其在1995年12月20日之前的服务区域内的现有和未来客户收回过渡成本。但是,如果新的或额外的电力需求是通过不使用公用事业输配电系统的直接交易来满足的,则不能收取相关费用。

此外,在1995年12月20日之后成立新的公有电力公司或兼并电力服务区域,并不能规避这些费用。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费率或合同下的服务,除非该委员会另有规定。

委员会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确保从1995年12月20日之前公用事业提供电力服务的服务区域内的所有现有和未来消费者处,收回第367、368、375和376条所指的过渡成本,并受第371至374条(含)规定的条件约束;但如果新客户负荷或现有客户的增量负荷是通过直接交易满足的,且该交易不另行要求使用公用事业拥有的输电或配电设施,则这些成本不可收回。然而,自1995年12月20日或之后成立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或现有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兼并电力公司服务区域的任何部分,均不能规避支付竞争过渡费用的义务。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备案、接受或批准的费率、合同或费率表提供的服务,除非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另行授权。

Section § 3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能源委员会的协助下,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分析和追踪加州家庭每年支付的所有能源成本。该框架将涵盖多个方面,例如识别主要能源来源、计算不同能源类型的总成本,并观察随时间的变化。它还将预测未来成本,并探讨到2035年可能将能源成本削减高达15%的行动。此外,该框架将评估这些行动对公共安全、系统可靠性以及加州2045年清洁能源目标的影响。

委员会可以使用此框架审查电力和天然气公司提出的回收新成本的请求。他们将评估这些公司是否应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成本。一份详细说明该框架和调查结果的报告必须在2026年底前提交给立法机构,相关条款将于2030年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 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与能源委员会协商,制定一个框架,用于评估、追踪和分析加州居民家庭支付的年度能源总成本。该框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1) 一种用于识别、分类和量化主要居民家庭能源来源的方法。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2) 居民家庭承担的年度能源总成本。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3) 主要居民家庭能源来源的年度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天然气、丙烷、汽油和柴油。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4) 居民家庭年度能源总成本随时间的变化。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5) 不同能源来源对居民家庭承担的年度能源总成本的相对贡献。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6) 按能源来源划分的居民家庭能源成本的年增长率。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7) 未来10年居民家庭可能能源总成本的预测。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8) 可能导致2035年居民家庭支付的年度能源总成本相对于经通货膨胀调整后的2024年年度能源总成本减少5%、10%和15%的行动方案。
(9)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a)(9) 对根据第(8)款确定的行动进行评估,以及它们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电力和天然气系统可靠性、实现根据第454.53条制定的州2045年清洁电力目标以及实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8562.2条制定的州2045年碳中和目标产生的影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b) 委员会可根据(a)款使用年度能源总成本框架,用于评估电力公司和天然气公司提出的任何请求,以追踪符合回收条件的新支出或调整收入要求。在评估任何此类请求时,委员会应考虑电力公司和天然气公司是否应采取额外行动,以实现(a)款第(8)项中确定的年度能源总成本的减少。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c)(1) 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该框架和(a)款中的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69.5(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款将于2030年12月31日失效。

Section § 37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消费者,想通过法律允许的交易直接购买电力,那么从这些交易开始时,你必须直接向当地电力公司支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在法律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规定。你的支付义务将详细列在你与电力公司的电力计划或合同中。如果你不使用电力公司的设施,你需要书面确认你的支付义务。任何电力销售商都必须在 (2001) 年底之前告知你这项书面确认要求。

Section § 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发电相关的某些被视为非经济的成本,将根据客户从电力公司或替代供应商购买的电量向其收取。如果企业在正常运营过程中改变了用电量,这些变化必须是由于经济周期、业务地点搬迁、天气变化或节能措施等合理因素造成的。

此外,提高设备效率,包括使用某些工业技术,也被视为用电量变化的有效原因。尽管如此,客户仍必须遵守现有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并且居民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其用电模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1(a) 除第372条和第374条另有规定外,第367条、第368条、第375条和第376条规定的非经济成本应根据客户从电力公司或替代电力供应商购买的电量适用于每个客户,但须符合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用电量变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1(b)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用电量变化是指由商业周期变化、运营终止、离开公用事业服务区域、天气、生产减少、生产设备或运营的修改、生产或制造工艺的变化、燃料转换(包括在能源委员会作出相反决定之前安装燃料电池)、设备增强或效率提高,或现有自备热电联产设备的性能提升、用与第372条(a)款(1)项所述类似规模的新发电设备替换现有热电联产设备、需求侧管理设备或设施的安装、节能措施,或其他类似因素引起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1(c) 本条不免除或改变客户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5章(第119075条起)的义务。本条不限制居民客户通过电表侧的活动改变其购电模式的能力。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1(d)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1(d)(b)款所述的设备增强或效率提高,应包括符合第451.7条要求的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

Section § 37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即同时生产电力和热能),将其作为一种高效、环保的能源。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热电联产的设施可以免除某些费用,特别是那些在特定日期前投入运营的设施。1995年12月前已有的热电联产设施或计划建设的设施,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避免一些成本。新的热电联产项目则需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类似的豁免条件。此外,法律还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在1995年12月前承诺发展热电联产的设施签订最终协议。法律还强调推广新的热电联产项目以提高电网可靠性,并要求委员会解决电网运营商设置的障碍。对于应急发电机和与新热电联产应用相关的过渡成本融资方案,也有特殊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a) 本州政策是鼓励和支持热电联产的发展,将其作为一种高效、有益于环境、具有竞争力的能源资源,以提高本地发电供应的可靠性,并促进本地商业增长。根据本节规定的具体条件,委员会应确定第367、368、375和376节中规定的非经济成本对客户的适用性。根据本州政策,委员会应规定这些成本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a)(1) 适用于由非移动式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设施在现场或通过“隔墙供电”安排供电的负荷,该设施于1995年12月20日或之前投入运营,或适用于设施容量的增加,但增加的容量须由持有该设施所有权权益或运营该设施的实体建造,且不超过1995年12月20日已安装容量的120%,但2000年6月30日之前,这些成本应适用于1995年12月20日之后非关联方之间签订的“隔墙供电”安排。就本款而言,“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特定实体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控制”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a)(1)(A) 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个人或实体管理或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受益权、合同权益还是衡平法权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a)(1)(B) 直接或间接拥有实体至少25%的所有权,无论是通过所有权、受益权还是衡平法权益。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a)(2) 适用于由非移动式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设施在现场或通过“隔墙供电”安排供电的负荷,客户已于1995年12月20日承诺建设该设施,但该设施须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前基本投入运营,或适用于设施容量的增加,但增加的容量须由持有该设施所有权权益或运营该设施的实体建造,且不超过1998年1月1日已安装容量的120%,但2000年6月30日之前,这些成本应适用于1995年12月20日之后非关联方之间签订的“隔墙供电”安排。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a)(3) 适用于由现有、新建或便携式应急发电设备供电的负荷,该设备用于在公用事业服务不可用期间满足客户的负荷需求,但应急发电设备不得与综合电网并联运行,除非是瞬时并联。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a)(4) 2000年6月30日之后,适用于由任何非移动式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设施在现场或通过“隔墙供电”安排供电的任何负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b) 此外,根据州政策,对于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延期协议,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措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b)(1) 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应与任何在1995年12月20日或之前已签署意向书(或类似文件)以与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的客户,签署最终的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延期协议,但最终协议应与意向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一致,且委员会应审查并批准最终协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b)(2) 规定持有在1995年12月20日或之前已生效的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延期协议,或根据第(1)款签署的协议的客户,在协议到期或终止时,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b)(2)(A) 继续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延期协议中适用于客户的费率和条款与条件接收公用事业服务,该协议在签署时包含与第367节(e)款一致的非经济成本分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b)(2)(B) 进行直接电力交易,并支付与第367、368、375和376节一致的非经济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2(b)(2)(C) 建造一个与先前延期的设施容量大致相同的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设施,但第367、368、375和376节中规定的成本应与第367节(e)款一致地适用,除非委员会根据(c)款另行授权。

Section § 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电力公司请求委员会批准,不对特定客户群体或特定用电类型收取某些费用。如果委员会决定收取一项不可避免的费用,那么在新的电力市场系统建立之前,某些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3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实体因历史豁免和协议而免于支付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非经济成本。这些豁免适用于灌溉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特定电力负荷分配。豁免针对灌溉区服务范围内特定地点的特定电量使用,并有从1997年开始的分阶段实施计划,以及关于负荷使用方式的条件,例如用于农业目的。豁免也影响默塞德灌溉区以及约洛县加州大学等一些校区,条件类似。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豁免如何分配,包括特定区域边界内的负荷使用,以及联邦机构提供的优先电力。重要的是,这些豁免不会超过特定日期,并且输电服务必须遵守适用的费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 鉴于截至1995年12月20日已存在的法定授权和过往投资,并受第367条(e)款规定的防火墙限制,支付第367、368、375和376条中确定的非经济成本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1) 灌溉区所服务的110兆瓦负荷,如下文本款所分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1)(A) 110兆瓦负荷应在三家最大电力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分配,分配比例为每家公用事业公司服务区域内灌溉区的数量与所有三家公用事业公司服务区域内灌溉区总数的比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1)(B) 分配给每个公用事业服务区域的负荷总量应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在五年内分阶段实施,以便每年分配五分之一的配额。任何一年底未使用的配额应结转至下一年,并计入该年的配额。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1)(C) 根据(A)项分配给每个公用事业服务区域的负荷,应由能源委员会在该服务区域内的各个灌溉区之间进一步分配。申请配额的单个灌溉区应在1997年1月31日前向委员会提交详细计划,说明其目前服务或将要服务的负荷,以及其打算在所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使用该配额的用途。这些计划应包括关于灌溉区电力分配组织、合同、资本设施的融资和工程计划的具体信息,以及关于所服务负荷的详细信息,且不得少于8兆瓦或多于40兆瓦;但是,110兆瓦中任何未分配的部分可以重新分配给项目,而不受40兆瓦的限制。在灌溉区之间进行分配时,能源委员会应评估每份提交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是否能在提议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能源委员会有权酌情分配本节所涵盖的负荷,以最佳方式确保其在分配期内的使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1)(D) 每年分配给一个区的配额中至少有50%应应用于用于农业抽水泵的负荷部分。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1)(E) 根据本款的任何负荷应由相关区拥有或租赁的配电设施提供服务。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1)(F) 根据本款分配的任何负荷应位于受影响灌溉区的边界内,或位于电力公司与受影响灌溉区之间适用的服务区域边界协议中规定的边界内。本款(C)项的规定应适用于斯坦尼斯劳斯县或圣华金县(或两者兼有)内,由目前或将要服务零售客户的任何灌溉区所服务的任何负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2) 默塞德灌溉区所服务的75兆瓦负荷,如下文本款所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2)(A) 本款提供的总配额应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在五年内分阶段实施,以便每年获得五分之一的配额。任何一年底未使用的配额应结转至下一年,并计入该年的配额。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2)(B) 本款规定适用的任何负荷应由默塞德灌溉区拥有或租赁的配电设施提供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2)(C) 本款规定适用的负荷应位于默塞德灌溉区在1995年12月20日存在的边界内,以及在该日期位于该区之外的卡斯尔空军基地领土内。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74(a)(2)(D) 本款提供的总配额应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在五年内分阶段实施,但截至1996年6月1日该区已服务的负荷除外,该负荷应从总配额中扣除,且不受第367、368、375和376条规定的成本限制。

Section § 374.5

Explanation
为使用多个电表的农民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需要研究这些客户,以找出他们最高的能源使用时间。他们必须在2001年7月1日前将研究结果报告给农民和委员会。这些数据将帮助委员会决定这些客户未来的电力分配费率。

Section § 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那些可能受到电力行业变革负面影响的公用事业员工。它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收回为受影响员工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遣散费、再培训费、提前退休费和就业安置服务费。这些费用是整体过渡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收回,但不得晚于2006年12月31日。

但是,与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从事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关的费用将不予收回。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5(a) 为减轻电力行业重组(如第95-12-063号决定(经第96-01-009号决定修订)所述)对直接受影响的公用事业人员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委员会应允许收回为员工支付的、已发生和预计用于遣散、再培训、提前退休、异地安置及相关费用的合理员工相关过渡成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5(b) 这些成本,包括为根据第363条提供服务的员工支付的与员工相关的过渡成本,应计入根据本节以及第367、368和376节允许收回的非经济成本金额中,但这些与员工相关的过渡成本的收回期限应超过2001年12月31日,且这些成本的收回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但是,与高级职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履行监管职能的专业员工相关的过渡成本不得收回。

Section § 3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家电力公司投资于支持直接接入及相关运营的计划,并且这些成本被批准可从客户处收回,那么即使在2001年之后,他们也可以向客户收回这些成本。但是,如果他们从独立系统运营商或电力交易所获得了这些计划成本的任何补偿,那么他们可以向客户收取的金额将相应减少。

在电力公司为适应直接接入、电力交易所和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实施而资助的计划成本,且这些成本已被委员会或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从公用事业客户处收回,如果这些成本减少了电力公司在2001年底前收回其公用事业发电相关厂房和监管资产的机会,则电力公司可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收回未收回的公用事业发电相关厂房和监管资产,金额等于该公用事业经委员会批准或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重组相关实施计划的成本。电力公司在2001年之后向零售客户收取这些款项的能力,应在独立系统运营商或电力交易所就任何此类计划的成本向电力公司进行补偿的范围内予以减少。

Section § 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在1997年1月1日之前拥有的发电设施将继续受到监管,直到其所有者申请并获得出售或处置这些设施的许可。法律强调,在2006年1月1日之前,不得出售任何此类设施。这项规定旨在确保这些设施继续为加州纳税人服务。

Section § 377.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特拉基河和瓦帕托克斯运河上的径流式水电项目。具体而言,它将特拉基河上的四个项目以及华盛顿州瓦帕托克斯运河上的两个项目(称为纳奇斯落差电站和纳奇斯电站)排除在第377条规定的法规之外。

第377条不适用于位于特拉基河上的四个径流式水电项目工程(如公法101-618第210(b)(17)条所提及的),也不适用于位于华盛顿州纳奇斯河瓦帕托克斯运河上的两个径流式水电项目,亦称纳奇斯落差电站和纳奇斯电站。

Section § 37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加州一家服务60,000个或更少客户的公用事业公司,拥有一处位于州外且并非为服务其客户所必需的发电设施,则可以出售或处置该设施。这种出售或处置需要根据特定条款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37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委员会为公用事业公司制定新的定价计划和服务选项,这些计划和选项需考虑不同类型客户的用电量、所在位置、获得服务的条件、提供服务的成本以及市场中的潜在机会。

Section § 379

Explanation
关闭和安全拆除核电设施的费用,即核退役成本,不计入某些其他成本类别。相反,这些费用通过一种无法规避的收费方式收取,直到所有此类费用完全付清。此外,如果可行,这些费用的回收期可以加快。

Section § 3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改进加州的输配电系统。目标是通过升级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组等基础设施,特别是在高拥堵区域,减少可能阻碍电力流动和供应的瓶颈。

此外,PUC还必须与能源委员会合作,通过各种举措推广节能和需求管理。这些举措包括加强防风雨改造计划、提高暖通空调(HVAC)效率以及促进节能建筑。他们还建议提供激励措施,以调整高峰时段的用电量,并鼓励更清洁的能源解决方案。

委员会必须给予电力公司合理的机会,收回与这些改进相关的合理成本。此外,他们还负责制定计划,激励客户在高峰时段减少用电。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01年3月7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协商,采取以下所有行动,并应酌情将采取这些行动所涉及的合理成本计入受委员会监管的公用事业的配电收入要求中: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a)(1) 识别并采取必要行动,以减少或消除对本州现有输配电系统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输电线路的重新布线、增加电容器以提高电压、加强现有输电能力以及安装新的变压器组。委员会应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协商,优先考虑那些拥堵减少或阻碍电力传输和供应的地理区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a)(2) 根据委员会现有的法定权限,给予电力公司合理的机会,以充分收回其认为合理且审慎的、用于规划、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节所要求的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施的成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 经与能源委员会协商,采纳节能需求侧管理及其他举措,以减少电力需求并在高峰需求期降低负荷。这些举措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1) 扩大和加速住宅和商业建筑的防风雨改造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2) 扩大和加速检查并提高新旧建筑中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运行效率的计划,以确保这些系统实现最大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3) 扩大和加速提高新建筑能源效率的计划,以实现非经济能源和高峰电力消耗的最大可行减少。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4) 激励措施,使商业建筑具备在高峰电力需求期间自动关闭或调暗非必要照明以及逐步调高恒温器的能力。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5) 评估安装本地基础设施,将温度回设恒温器与实时价格信号连接起来。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6) 为提高可靠性而支付的负荷控制和分布式发电激励措施。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7) 根据第379.6节对可再生或超清洁分布式发电资源提供差异化激励。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b)(8) 鉴于批发电力成本和天然气成本的增加,重新评估所有效率成本效益测试,以明确纳入负荷减少对降低市场出清价格和波动性的系统价值。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5(c) 经与能源委员会协商,采纳并实施一项住宅、商业和工业高峰期减负荷计划,鼓励电力客户在高峰用电时段减少电力消耗。

Section § 37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旨在促进能源效率并将分布式发电和储能系统整合到电网中的自发电激励计划。

该计划预计运行至2026年,重点在于提高电网可靠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降低成本。激励资格与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符合特定效率标准的技术挂钩,特别是对于使用化石燃料的系统。

使用废气运行的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能符合资格。该计划支持将能源使用转移到非高峰时段、改善空气质量并确保安全电网整合的技术。管理细节包括基于加州本地制造的激励、对低收入计划资金回收的限制,以及数据报告和性能验证要求。

总的来说,该法律强调成本和效益的公平分配、针对加州制造技术的定制激励以及严格的环境绩效措施。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自发电激励计划应增加分布式发电和储能系统的部署,以促进这些资源并入电网,提高配电和输电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高峰需求和纳税人成本。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委员会在未来的程序中,应公平分配该计划的成本和收益。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a)(2) 委员会经与能源委员会协商,可授权每年征收的金额不超过2008日历年自发电激励计划授权金额的两倍,直至2024年12月31日。委员会应要求对最初根据2000年法规第329章设立的分布式能源资源计划进行管理,直至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委员会应偿还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未分配资金,以降低纳税人成本。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b)(1) 根据(a)款(2)项授权的年度征收资金资助的自发电激励计划下的激励资格,应限于委员会经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后确定将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00节起))实现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分布式能源资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b)(2) 2015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更新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该系数应基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可获得的关于自发电激励计划管理方服务区域内电力销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最新数据,以及分布式能源资源在其使用寿命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当前估算,包括考虑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的效应。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b)(3) 委员会应为储能系统制定要求,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储能系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c) 任何使用化石燃料的燃烧式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资金资格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c)(1) 氮氧化物 (NOx) 排放率标准为每兆瓦时0.07磅,最低效率为60%,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氮氧化物排放率和最低效率标准。最低效率60%应按有用能量输出除以燃料输入来衡量。效率测定应基于100%负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c)(2) 符合60%效率标准的冷热电联产机组可获得抵免,以满足每兆瓦时0.07磅的适用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每回收3,400,000英热单位 (Btus) 热量,抵免额为一兆瓦时。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c)(3) 获得激励的客户应充分维护和保养冷热电联产机组,以确保系统在运行期间持续达到或超过根据(1)和(2)项设定的效率和排放标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c)(4) 尽管有(1)项规定,不符合适用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如果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则仍符合资格: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c)(4)(A) 该项目仅使用废气运行。委员会应要求根据本项申请激励的客户提供宣誓书或其他形式的证明,说明该项目将仅使用废气运行。根据本项授予的激励应可退还,并且如果项目不使用废气运行,则受助方应按比例退还。在本项中,“废气”指石油生产作业的副产品天然气,且不符合输送至公用事业管道系统的条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c)(4)(B) 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在颁发项目运行许可证时,确定与项目不运行时允许的现场排放相比,项目的运行将产生现场净空气排放效益。委员会应要求客户在获得激励前取得许可证。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d) 在确定自发电激励计划的资格时,最低系统效率应通过计算第216.6节规定的电气和过程热效率,或通过计算整体电气效率来确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e) 自发电激励计划下的激励资格应限于委员会认定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分布式能源技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e)(1) 该分布式能源技术将现场能源使用转移到非高峰时段,或通过抵消客户部分或全部现场能源负荷(包括但不限于净高峰电力负荷)来减少电网需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e)(2) 该分布式能源技术已商业化。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e)(3) 该分布式能源技术安全使用现有输配电系统。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e)(4) 该分布式能源技术通过减少主要空气污染物来改善空气质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f) 自发电激励计划资金的接受者应根据要求向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供相关数据,并应接受现场检查以核实设备运行和性能,包括容量、热输出和使用情况,以核实主要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性能。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g) 在管理自发电激励计划时,委员会应为计划中的每项分布式发电系统能源技术确定一个容量系数。
(h)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h)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h)(1) 在管理自发电激励计划时,委员会可以调整激励金额,并评估其他公共政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用户、能源效率、高峰负荷削减、负荷管理和环境利益。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h)(2) 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技术之间分配计划资金时,应考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高峰需求减少量、系统可靠性效益以及其他可衡量因素的相对数量和成本。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i) 委员会应确保自发电激励计划中的分布式发电资源惠及所有电力用户。
(j)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j) 在管理自发电激励计划时,委员会应从现有计划资金中为安装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的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资源提供额外20%的激励。
(k)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k) 自发电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得向参与加州能源替代费率 (CARE) 计划的客户收回。
(l)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 委员会应根据以下绩效衡量标准评估自发电激励计划的整体成功和影响: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1) 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2) 以避免的排放量衡量以及以项目批准所获得的排放信用额度代表的主要空气污染物减少量。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3) 以能源价值衡量的能源减少量。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4) 客户高峰需求减少量。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5) 获得自发电激励计划激励的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所产生的电量与这些项目能够产生的电量之比,通常称为容量系数。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6) 以避免的输配电升级和更换成本衡量的对输配电系统的价值。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l)(7) 与自发电激励计划技术投入使用前的现场电力可靠性相比,提高现场电力可靠性的能力。
(m)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6(m) 自2020年1月1日起,使用不可再生燃料的发电技术不得获得自发电激励计划下的激励。

Section § 379.8

Explanation

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是指在低排放和高效率等方面具有特定要求的发电技术。它必须产生极少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符合温室气体标准,并且发电效率至少达到45%。该技术还应设计用于满足用户自身的电力需求,并能够使用可再生或不可再生燃料与主电网并行运行。

这项技术符合特定的费率优惠条件,并受到附加费征收和替代燃料要求的某些限制。然而,如果该技术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在一个地点投入运行,这些优惠将不适用。州政府可以将这项技术视为热电联产,以帮助实现环境和能源效率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 就本节而言,“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指任何产生有用电力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1) 加州法规第17篇第3部第1章第8分章第3条(自第94200节起)的分布式发电认证计划要求,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采纳的排放标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2) 产生微量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3) 符合委员会根据第8341节设立的温室气体排放性能标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4) 总发电效率不低于45%。如果立法通过,将第216.6节(b)款所述的42.5%效率提高到45%以上,委员会可以调整本款所述的发电效率标准,以确保该发电效率标准达到或超过为第216.6节(b)款目的而制定的标准。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5) 其规模足以满足发电机组的现场电力需求。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6) 可与电网并行运行。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a)(7) 利用可再生或不可再生燃料。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b)(1) 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应符合委员会根据第454.4节设定的费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b)(2) 第6352节(b)款中对非公用事业设施使用燃气发电征收附加费的限制,适用于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b)(3) 第2773.5节中对使用燃气进行热电联产的燃气客户施加替代燃料能力要求的限制,适用于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c) 委员会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促进州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效益削减、满足资源充足性要求或达到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的目标,可将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视为热电联产。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d)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8(d)(b)款和(c)款不适用于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在一个地点投入运行的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

Section § 37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20年加州自发电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中,至少有10%将分配给高火灾风险区域的关键设施的储能和分布式能源项目,以提高停电期间的韧性。这些关键设施包括应急中心和供水商等。法律要求调整规则,允许在与野火相关的停电期间使用备用电源,并优先资助有财务需求且与地方政府和灾害服务部门协调的客户。此外,它还确保受资助者了解这些系统的局限性,评估项目绩效,并且只资助可再生能源项目。法律还允许未来将资助重点扩展到高火灾风险区域的其他关键设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a) 在根据第379.6条管理自发电激励计划时,委员会应在2020日历年为该计划的年度募集资金中至少分配10%,用于安装储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分布式能源,这些能源由委员会根据第379.6条(b)款(1)项确定,服务于高火灾威胁区域社区的关键设施或关键基础设施的客户,以在断电事件期间支持韧性。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人员、应急行动中心、应急避难所、供水商、污水处理机构、消防站和警察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 在根据(a)款分配资金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1) 如有必要,调整自发电激励计划的规则,以允许根据(a)款分配的金额用于在因野火风险而断电时使用备用电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2) 优先资助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格客户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2)(A) 证明有财务需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2)(B) 在断电事件期间运营服务于高火灾威胁区域社区的关键设施或关键基础设施。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2)(C) 证明与服务客户社区的电力公司、相关地方政府以及应急服务办公室在应急和灾害规划与准备方面的协调。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3) 确保根据(a)款获得资金的客户了解储能和分布式能源系统提供可靠备用电源的潜在局限性,特别是对于计划外和长时间的停电。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b)(4) 不迟于2022年12月31日,在相关的自发电激励计划评估报告中包含对根据(a)款资助的项目绩效和影响的评估。评估应包括获得资金的客户名单以及运营每个项目的客户类型。对于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抽样,评估还应包括每个项目作为备用电源的已知和预期性能;项目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关键设施或关键基础设施所服务的社区;客户与应急服务办公室、服务社区的电力公司以及相关地方政府的协调;以及委员会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c) 委员会可优先资助位于高火灾威胁区域的其他客户,并可在后续年份继续优先资助运营服务于高火灾威胁区域社区的关键设施或关键基础设施的客户的自发电激励计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9(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将自发电激励计划的激励措施用于使用不可再生燃料的发电技术。

Section § 37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资金,为安装储能系统或与储能系统配对的太阳能系统的低收入住宅客户提供激励。目标是提高个人弹性,降低电网的净峰值需求,削减电力成本,并减少排放。

此外,它还考虑要求安装这些系统的客户参与有助于在高峰时段减少需求的计划,从而进一步减轻电网压力和环境影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10(a) 在根据第 (379.6) 条管理自发电激励计划时,委员会应使用立法机关拨款,旨在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宅客户提供激励,包括根据第 (224.3) 条定义的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获得服务的客户,这些客户安装表后储能系统或与储能系统配对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一种综合方法,以提高个体客户弹性,减少电网的净峰值需求,降低电力用户成本,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局部空气污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79.10(b) 委员会应考虑要求根据本条安装与储能系统配对的太阳能光伏系统或新型储能系统,并根据第 (2827.1) 条通过标准合同或费率获得服务的客户,参与由客户的供电实体提供的需求响应或峰值负荷削减计划,包括市场整合的供应侧需求响应计划,以减少净峰值需求。

Section § 3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委员会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为提供电力负荷的实体制定资源充足性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有足够的电力可用以满足需求,并支持加州的清洁能源目标。

该法律旨在促进能源容量的开发和保留,实施公平的成本分配,并减少监管执行需求。它还确保社区选择聚合商可以选择其能源来源,并规定了满足峰值需求的充足容量。

实体必须遵守标准规划和可靠性指标,委员会将监督合规性。委员会的任务是评估需求响应资源的价值,这些资源有助于平衡能源供需。

该法律定义了“负荷服务实体”,并包括与可靠性和资源充足性措施相关的成本回收条款。此外,它概述了对某些实体的排除,并规定了客户发电系统的标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a) 委员会应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协商,为所有负荷服务实体制定资源充足性要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b) 在制定资源充足性要求时,委员会应确保加州电力服务的可靠性,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本州的清洁能源目标、减少空气污染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资源充足性计划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b)(1) 促进新的发电、非发电和混合容量的开发,并保留经济且为可靠性所需以及为实现第454.53节中规定的州政策所需的现有发电、非发电和混合容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b)(2) 建立新的或维持现有的需求响应产品和费率,以促进需求响应的经济调度和使用,该需求响应能够满足或减少电力公司的资源充足性要求,具体由委员会确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b)(3) 公平分配发电容量和需求响应的成本,以防止成本在不同客户类别之间转移。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b)(4) 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要求和成本。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b)(5) 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考虑采取缓解措施,以降低纳税人的成本。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b)(6) 最大化社区选择聚合商决定用于服务其客户的发电资源的能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c) 每个负荷服务实体应保持足够的物理发电容量和电力需求响应,以满足其负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峰值需求以及规划和运行备用。发电容量或电力需求响应应可交付到必要地点和时间,以维持电力服务系统可靠性、局部区域可靠性和灵活性。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d) 每个负荷服务实体应至少满足西部系统协调委员会或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董事会批准的最新最低规划备用和可靠性标准。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e) 委员会应以非歧视性方式实施和执行根据本节制定的资源充足性要求。每个负荷服务实体应遵守与根据本节适用于电力公司或法律、委员会命令或决定另有要求的资源充足性、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计划以及根据第454.52节进行的综合资源规划过程相同的要求。委员会应行使其执法权力,以确保所有负荷服务实体遵守。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f)(1) 委员会应要求报告足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预期负荷、实际负荷以及负荷服务实体为确保资源充足性而采取的措施,以便委员会确定是否符合其制定的资源充足性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f)(2) 委员会应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在一份新报告中或作为另一份报告的一部分,计算并发布每个负荷服务实体上一日历年度的本地和系统资源充足性要求中,通过根据加州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计划(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容量、其他零碳资源(包括大型水力发电和核能资源)或储能资源满足的百分比。在确定每个负荷服务实体的资源充足性要求的百分比时,委员会应包括所有直接拥有或合同约定的资源,以及每个负荷服务实体分配的任何集中采购资源或根据涉及单一买方购买或拥有的资源分配或指派的任何其他机制分配的资源,并应排除分配给其他负荷服务实体的任何负荷服务实体资源份额。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g) 电力公司为满足或降低资源充足性要求而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与系统可靠性、局部区域可靠性或灵活资源充足性相关的成本,经委员会认定为合理的,或根据委员会依据第454.5条批准的采购计划可予收回的,应在承诺产生费用时,以委员会确定的完全不可规避的方式,向为其产生费用的客户全额收回,具体由委员会确定。委员会在授权向社区选择聚合商的客户或根据本款通过直接交易购买电力的客户收回费用时,应排除根据第366.2条授权收回的任何金额。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 委员会应确定并授权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最有效和公平的方式: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1) 实现本条的目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2) 确保对新发电容量进行投资。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3) 确保保留经济的现有发电容量以确保可靠性。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4) 确保资源充足性计划能够合理维持可靠性的标准衡量指标,例如十年一遇的失负荷预期或委员会采纳的类似稳健的可靠性指标,并将其用于规划目的。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5) 确保发电容量和需求响应的成本公平分配。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6) 确保社区选择聚合商能够确定用于服务其客户的发电资源。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7) 确保对具有成本效益并有助于实现电网可靠性和本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新旧需求响应资源进行投资。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h)(8) 最大限度地减少独立系统运营商进行备用采购的需求。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i) 在根据 (h) 款作出决定时,委员会可在其他选项中考虑集中式资源充足性机制。
(j)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j) 委员会应确保对供应和负荷调节需求响应资源进行适当估值。委员会应在现有或新的程序中,建立一个机制来评估负荷调节需求响应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需求响应资源有助于满足配电需求和输电系统需求的能力,以及有助于减少负荷服务实体根据本条承担的资源充足性义务的能力。在确定此价值时,委员会应考虑这些资源如何促进本州电网可靠性和本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协调合作,共同确保负荷调节需求响应引起的负荷变化迅速而全面地反映在能源委员会的综合能源政策报告预测以及规划程序和相关分析中,并应鼓励在电网运行中反映这些负荷变化。
(k)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k) 就本条而言,“负荷服务实体”指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商或社区选择聚合商。“负荷服务实体”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k)(1)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k)(2) 通常称为州水项目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k)(3) 位于客户现场或通过第218条授权的安排提供电力服务的客户自发电,如果该客户自发电或其所服务的负荷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k)(3)(A) 它根据委员会批准的费率表从电力公司接受备用服务,该费率表为备用客户类别提供充足的备用规划和运行储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k)(3)(B) 它未物理连接到输电或配电网,因此,如果客户自发电发生故障,电网不提供备用电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k)(3)(C) 有物理保证,客户自发电所服务的负荷将与客户自发电中断同时同量削减。

Section § 38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需求响应计划的建立,其中委员会必须制定使用备用发电的规则,确保计划满足资源充足性并惠及纳税人,并为住宅参与者设定客户保护措施。

它禁止对不加入的客户收取费用,并详细说明如何准确计算客户参与度。它还包括计量和监测政策。本节不涵盖分时定价,例如分时电价或高峰期回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5(a) 在制定需求响应计划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5(a)(1) 制定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规则,规定备用发电在计划中如何以及何时使用,并制定报告和数据收集要求,以核实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5(a)(2) 确保为资源充足性要求批准的计划达到预期效果并为纳税人提供利益。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5(a)(3) 在为住宅客户实施计划之前,制定关于参与、参与成本以及不加入计划能力的客户保护规则。未加入该计划的住宅客户将失去获得提供给参与该计划客户的回扣、折扣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资格。委员会应禁止对未加入该计划的住宅客户收取费用。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5(a)(4) 建立一种方法,以准确计算客户在有资格获得需求响应计划付款或积分的时间间隔内的负荷转移。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5(a)(5) 制定该计划的计量和监测政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0.5(b) 本节不适用于第745节定义的分时定价,包括分时电价、高峰期电价和实时电价,也不适用于类似的收费标准,包括高峰期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