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简单地将这项立法命名为《公用事业法》。它就像是本部分所涵盖法律的一个总标题。

Section § 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分的规则通常不适用于国际或州际商业,除非美国宪法和法律允许。但是,对于在加州与其他州或国家之间运送旅客的公司,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制定公平的规则,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福祉。

Section § 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不同解释,否则应使用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和一般规则来理解本法律部分。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本法将“公司”一词广义地界定为不仅包括传统的公司,还包括企业、协会和股份联合会。

Section § 205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定义为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商号或以合伙形式共同运作的团体。
“人”包括个人、商号和合伙企业。

Section § 2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本章中使用“个人”和“公司”这两个术语时,它们也包括为这些个人或公司服务的承租人,或由任何法院指定为受托人或接管人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个人”和“公司”包括该个人或公司的承租人、受托人、接管人或由任何法院指定的受托人。

Section § 2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众或其任何部分”一词,指任何接收服务或商品的群体,包括广义上的公众或较小的部分,例如个人、公司、城市或州的一部分。

“公众或其任何部分”指广义上的公众,或公众的任何有限部分,包括个人、私人公司、市政当局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区,为其提供服务或向其交付商品。

Section § 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人的运输”不仅包括将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还包括与他们的安全、舒适和便利相关的服务。它还涉及在旅途中处理他们的行李。

“人的运输”包括与被运输人员的安全、舒适或便利相关或附带的所有服务,以及该人员及其行李的接收、运送和交付。

Section § 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财产运输”涵盖了与将财产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相关的广泛服务。这包括接收、交付、转运、储存,甚至为财产提供冷藏或通风等活动。它还包括由快递公司进行的信用传输。

“财产运输”包括与财产运输相关或附带的每一项服务,特别包括其接收、交付、提升、转运、调车、承运、通风、冷藏、加冰、垫料、储存和搬运,以及快递公司进行的信用传输。

Section § 2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费率”一词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费用,例如票价、通行费、租金和收费,除非具体情况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

“费率”包括费率、票价、通行费、租金和费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共同承运人”定义为任何向公众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人或公司。它涵盖了铁路公司、卧铺和餐车服务以及货运公司等实体。它还包括那些在州内陆水域或本州各点之间公海上运营船舶进行运输的实体,但有一些例外情况。此外,在本州内运营的客运班车公司也被视为共同承运人。

“共同承运人”指为公众或其任何部分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每一个人和公司,但本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同承运人”包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1(a) 每一铁路公司;有轨电车公司;调度、卧铺车、餐车、包厢车、货运、货运线、冷藏、石油、牲畜、水果、租车、租用车辆、装载车辆以及在本州内有偿运营的任何其他车辆公司或个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1(b) 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用于在本州内陆水域各点之间或在本州各点之间公海上进行有偿人员或财产运输的船舶的每一个公司或个人,但第212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节所称“内陆水域”包括本州内除公海以外的所有可航水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1(c) 在本州内运营的每一个“客运班车公司”。

Section § 2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实体不被视为“公共承运人”。具体来说,它豁免了为特定水路运输服务管理船舶的公司、根据联邦合同往返美国军事保留区运送人员的船舶运营商,以及滑雪缆车等娱乐设备运营商。它还提到了为娱乐目的提供马科动物运输的服务商、某些财产机动承运人以及家庭搬运服务商。这些定义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a) “公共承运人”不包括: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a)(1) 任何公司或个人,因在本州内陆水域或本州境内各点之间的公海为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或为从事同一行业的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产品提供水路运输服务,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船舶,如果该水路运输服务是通过专门用于散装液体或流体的油轮或驳船提供的,并且该服务不提供给非从事同一行业的其他方。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a)(2) 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本州境内各点之间运营任何船舶以有偿运输人员,如果该公司或个人运营的每次行程的一个终点位于美国军事保留区边界内,并且是根据与联邦政府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的,该合同规定了所提供服务的条款;并且该公司或个人不在本州境内美国军事保留区以外的终点之间提供任何服务。就本款而言,本豁免的条件应由公共事业委员会每年在1月1日进行审查。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a)(3) 任何公司或个人,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娱乐性运输工具,例如滑雪缆车、滑雪拖牵、J型杆、T型杆、吊椅缆车、空中索道,或主要用于冬季运动活动的其他设备或器材。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a)(4) 任何公司或个人,为娱乐或休闲目的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马匹、骡子或其他马科动物运输。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a)(5) 任何财产机动承运人,如《车辆法典》第34601条所定义。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a)(6) 任何家庭搬运服务商,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225.5条所定义。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2(b) 本节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对于使用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客运服务的客运公司,“所有人”一词指的是在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注册为车辆所有人的个人或企业。它也包括通过租赁或租借协议合法拥有车辆使用权的人。

Section § 2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固定终点之间或沿固定路线”对客运班车公司的含义。它指的是公司运营客运车辆的通常或正常路线和终点。法律承认这些路线或终点可能会发生变化,无论这些变化是定期发生还是偶尔发生。

“在固定终点之间或沿固定路线”指任何客运班车公司通常或惯常运营客运班车的终点或路线,即使可能偏离该终点或路线,无论这些偏离是定期的还是不规则的。

Section § 21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供人食用的食品”定义为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品,以及用于制作这些物品的配料。

“供人食用的食品”指供人食用或饮用的物品,以及用作任何此类物品组成部分的物品。

Section § 215.7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食品产品”定义为任何不被视为食品的物品。这是一个广泛的类别,包括所有不属于食品范畴的物品、材料、物质或产品。

“非食品产品”指任何非食品的物品、材料、物质或产品。

Section § 216

Explanation

在加州,“公用事业”被广泛定义,包括许多向公众提供服务或商品并收取费用的服务提供商,如燃气、水和电力公司。最终服务提供者也属于此定义,并受监管。然而,拥有或运营用于特定能源生产方式(如热电联产)的设施,或销售压缩气体作为汽车燃料,并不会自动使你成为公用事业。为电动汽车销售电力或参与特定的电力市场也不属于公用事业。这些排除条款确保使用替代能源或参与特定批发市场的公司不会被不当地作为公用事业进行监管。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a)(1) “公用事业”包括所有公共承运人、收费桥梁公司、管道公司、燃气公司、电力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公司和供热公司,其服务对象为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或其商品交付给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a)(2) 最终服务提供者,如第387条所定义,根据第2.3章第8.5条(自第387条开始)提供服务的,属于公用事业,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和规章以及本部分关于提供该服务的规定约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b) 任何公共承运人、收费桥梁公司、管道公司、燃气公司、电力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公司或供热公司,为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提供服务或交付商品,并为此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付款的,该公共承运人、收费桥梁公司、管道公司、燃气公司、电力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公司或供热公司,属于公用事业,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和规章以及本部分的规定约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c) 任何个人或公司为任何个人、私人公司、市政当局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区提供任何服务或交付任何商品,而后者又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环节或直接地为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提供该服务或交付该商品的,该个人或公司属于公用事业,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和规章以及本部分的规定约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d) 仅因拥有或运营采用热电联产技术或生产非传统电源的设施,或拥有或运营采用垃圾填埋气技术的设施,不使其成为本条意义上的公用事业公司或个人。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e) 任何直接或间接从事开发、生产、传输、分配、交付或销售源自地热或太阳能资源或热电联产技术的任何形式热能,并将其提供给任何私人拥有或公共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或提供给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的,仅因从事任何此类活动,不使其成为本条意义上的公用事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f) 拥有或运营向公众零售压缩天然气或氢气仅供机动车燃料使用的设施,以及从该设施向公众零售压缩天然气或氢气仅供机动车燃料使用的行为,仅因该拥有、运营或销售,不使该公司或个人成为本条意义上的公用事业。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g) 拥有或运营属于豁免批发发电商的设施,如《200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42 U.S.C. Sec. 16451(6))所定义,仅因拥有或运营该设施,不使公司或个人成为本条意义上的公用事业。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h) 仅因拥有、参与或销售,不使公司或个人成为本条意义上的公用事业,即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用于直接交易的发电厂,或依照第365条(b)款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参与直接交易,或向独立系统运营商建立和运营的市场或任何其他批发电力市场销售,或依照第218条(b)至(d)款(含)的规定使用或销售。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16(i) 仅因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仅向公众供应电力用于为轻型插电式电动汽车充电的设施,不使该公司或个人成为本条意义上的公用事业。就本款而言,“轻型插电式电动汽车”包括轻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本款不影响委员会根据第454条或第740.2条或任何其他适用法规享有的权力。

Section § 2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一家公司通常可能被视为公用事业,但通过机动车运输货物的企业不属于公用事业的定义范围。

Section § 2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有线电视公司”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使用有线电缆向客户发送电视节目并为此服务收取费用的企业。

“有线电视公司”是指任何通过有线电缆向订户传输电视节目并收取费用的公司或商号。

Section § 216.6

Explanation
“热电联产”指的是一种能源利用方式,即同时产生电力和热能。这个过程可以是先产生热能再发电,也可以是先发电再产生热能。具体规定如下: (a) 设施每年产生的总能源中,至少有5%必须是有用的热能。 (b) 如果设施是先发电,那么电力产出和一半热能产出的总和,必须至少达到从天然气和石油输入系统能源的42.5%。

Section § 216.8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通过引用联邦法规来定义“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它涵盖了多种移动服务类型,例如移动数据、寻呼、卫星电话和电话服务。其定义和具体规定均依据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的规定。

“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指《美国法典》第47篇第332节 (d) 款所定义,并由联邦通信委员会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7篇第20、22、24和25部分中进一步规定的“商业移动服务”,并包括第224.4节中定义的“移动数据服务”、“移动寻呼服务”、“移动卫星电话服务”和“移动电话服务”。

Section § 21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电力设施”。它包括各种类型的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只要它们以任何方式用于生产或输送电力。这涵盖了从土地本身到实际向家庭或企业输送电力的电线和设备的所有内容。

Section § 2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力公司”。通常,它包括任何为获取报酬而管理发电设施的实体,但如果电力仅供个人或租户使用且不向他人出售,则不在此列。例外情况还包括那些使用热电联产、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沼气技术,用于自身使用或有限地向附近分销的实体。独立的太阳能生产商也被排除在外。如果您在1989年之前使用替代方法发电,则适用特殊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a) “电力公司”包括在本州内为获取报酬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发电厂的每一家公司或个人,但发电者在其私人财产上发电或通过私人财产配电,且仅供其自身使用或其租户使用,而非出售或传输给他人者除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b) “电力公司”不包括采用热电联产技术或使用非传统电源发电,且仅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公司或个人: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b)(1) 自身使用或其租户使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b)(2) 供不超过两家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或出售给他们,且仅供在发电的房地产上使用或在紧邻该房地产的物业上使用,除非有公共街道作为发电房地产与紧邻房地产之间的边界,并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b)(2)(A) 发电的房地产与紧邻的房地产不属于共同所有或控制,或者获得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仅为出售所发电力,而非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b)(2)(B) 发电设施的有效热输出未在紧邻物业上用于石油生产或精炼。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b)(2)(C) 提供给紧邻物业的电力未被发电公司或个人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使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b)(3) 出售或传输给电力公司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但不得出售或传输给他人,除非该公司或个人本身就是电力公司。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c) “电力公司”不包括采用垃圾填埋气技术发电,且仅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公司或个人: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c)(1) 自身使用或供位于发电房地产上的不超过两名租户使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c)(2) 供不超过两家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或出售给他们,且仅供在发电的房地产上使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c)(3) 出售或传输给电力公司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d) “电力公司”不包括采用消化池沼气技术发电,且仅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公司或个人: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d)(1) 自身使用或供位于发电房地产上的不超过两名租户使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d)(2) 供不超过两家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或出售给他们,且仅供在发电的房地产上使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d)(3) 出售或传输给电力公司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如果向零售客户提供的电力服务是通过该零售客户现有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或电力公司的输电系统提供的。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e) “电力公司”不包括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其定义见第2部分第9章第3条(第2868节起)。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f) 州议会1987-88常会1987年部分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在1989年1月1日之前实际发电,并在此日期之前将该电力提供给紧邻的房地产使用的,采用热电联产技术或使用非传统电源发电的任何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18.3

Explanation

“电力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大型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向客户提供电力的公司。这个术语包括这些公司的非受监管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但是,它不包括仅为满足其他地方所述的特定客户需求而提供电力的公司,也不包括在其自身或地方公用事业服务区域内为住宅和小型商业用户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或公共机构。它也排除了独立的太阳能生产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3(a) “电力服务提供商”是指在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向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实体,并包括电力公司的非受监管关联公司和子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3(b) “电力服务提供商”不包括仅为满足客户负荷而提供电力服务的实体,该服务符合第218条 (b) 款的规定;也不包括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向住宅和小型商业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电力公司或公共机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3(c) “电力服务提供商”不包括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其定义见第2部分第9章第3条(自第2868条起)。

Section § 2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有关某些能源生产商的定义和管辖权。首先,它使用联邦立法定义了“豁免批发发电商”和“合格小型电力生产商”。其次,它规定这些类型的能源生产商不被视为公用事业。因此,它们不会仅仅因为拥有或运营这些设施而受到通常的州公用事业法规的约束。

这意味着仅仅拥有或运营这些设施,并不会自动使它们受到适用于公用事业的委员会的常规监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5(a) 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5(a)(1) “豁免批发发电商”具有与《200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42 U.S.C. Sec. 16451(6))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5(a)(2) “合格小型电力生产商”、“小型电力生产设施”和“合格小型电力生产设施”具有与《美国法典》第16篇第796节以及根据该节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拥有或运营小型电力生产设施的合格小型电力生产商,不应仅因拥有或运营该设施而被视为受委员会普遍管辖的公用事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18.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豁免批发发电商不应仅因拥有或运营该设施而被视为受委员会普遍管辖的公用事业。

Section § 219

Explanation
“快运公司”一词指的是在本州内,通过使用公共承运人、客运班车或汽车客运班车来运输货物、商品或财产并从中获利的任何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货运代理人”定义为任何受雇为他人收集和运输货物,并使用公共承运人的人。它不适用于农业或园艺合作社及其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的情况。它还排除了托运人或托运人群体,当他们以非营利方式整合或分拨自己的货物以获得更优惠的费率时。此外,它还豁免了专注于码头区域内拼装车的托运人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指任何公司或个人,为获取报酬,承揽他人财产的收集和运输,并作为托运人或以其他方式,经由任何公共承运人的线路,按照该承运人的运价表费率运输或安排运输该财产,或作为收货人接收该财产。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或联邦法规运营的任何农业或园艺合作组织在为其成员履行职责时的活动,也不适用于该组织的个人或公司代理人在履行其代理职责时的活动。
本节不适用于托运人,或托运人群体或协会,在非营利基础上为其自身或其成员整合或分拨货物,以获得整车、整卡车或其他批量费率优惠的运营,也不适用于托运人代理人在整合或分拨拼装车时的运营,其与此类运营相关的对托运人的服务和责任仅限于进行此类运营的码头区域。

Section § 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燃气厂”。它包括任何用于生产、发电、输送、交付、地下储存或供应燃气(用于照明、供热或动力)的不动产、固定装置和个人财产。丙烷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Section § 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界定了在加州何为“燃气公司”。通常,它包括任何为营利而拥有或管理燃气设施的实体。然而,它排除了那些仅为个人或租户使用而非转售而生产燃气的实体。此外,使用垃圾填埋气技术供内部使用或出售给燃气公司的实体不被视为燃气公司,除非燃气质量过低,无法被大型系统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将燃气出售给最多四个其他方,而不会被归类为燃气公司。

“燃气公司”包括在本州内为获取报酬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燃气设施的每个公司或个人,但燃气由制造者或生产者仅通过私人财产制造或生产并分发,且仅供其自身使用或其租户使用,而非出售给他人的情况除外。
“燃气公司”不包括采用垃圾填埋气技术生产燃气供其自身使用或其租户使用,或出售给燃气公司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的公司或个人,但如果所生产的燃气质量或热值不足,以致于无法引入燃气公司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的管线、设施或系统,则采用垃圾填埋气技术的个人或公司,在不成为本部分所指的燃气公司的情况下,可以将所生产的燃气出售给不超过四个其他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金州能源”为一家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其运营须符合始于第1.7部第3400条的具体法律规定。

“金州能源”指根据第1.7部(自第3400条起)设立并运营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Section § 2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供热设施”定义为所有涉及制造和供应热力的事物。它涵盖所有用于向家庭、企业、工厂或公众生产和分配热力的实物资产,例如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

Section § 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供热公司”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拥有或运营供热设施并提供有偿供热的实体,除非热量仅在私人财产上供个人使用且不向他人出售。法律还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使用垃圾填埋气技术生产热量,并且这些热量是供其自身使用、供租户使用,或者出售给另一家供热公司或公共机构,那么该公司不被视为“供热公司”。

Section § 224.2

Explanation

本节将“垃圾填埋气技术”定义为从垃圾填埋场提取气体的方法,其中气体是由分解材料产生的。它规定,此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和设施,包括气井、发动机和传输设施,不被归类为传统的电力、燃气或供热厂或管道。

“垃圾填埋气技术”是指从卫生垃圾填埋区提取气体或气态化合物的过程,该气体或化合物是构成垃圾填埋场的材料的副产品。就本分部而言,不动产、固定装置和个人财产,包括气体提取井、用于气体去除或储存的发动机和压缩机、气体净化或精馏设备、通过使用垃圾填埋气产生或生产蒸汽、电力、热能或其他形式能源的设备,以及用于传输或分配垃圾填埋气或由此产生或生产的其他形式能源的设施,不应被视为电力、燃气或供热厂或管道。

Section § 224.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含义。基本上,它指的是作为提供电力的公用事业运营的城市或市法人团体。它也可以指提供电力的市政公用事业区、公用事业区或灌溉区。此外,如果这些实体联合成立一个拥有发电或输电设施的联合权力机构,它们也属于此定义范畴。关键在于谁在运营电力服务以及它们是否为公有。

“地方公有电力事业”指作为“公用事业”运营的市政当局或市法人团体,依照第10001条规定提供电力服务;或依照第6部(自第11501条起)成立的提供电力服务的市政公用事业区;或依照第7部(自第15501条起)规定的《公用事业区法》成立的提供电力服务的公用事业区;或依照《水法》第11部(自第20500条起)规定的《灌溉区法》成立的提供电力服务的灌溉区;或包含上述一个或多个机构,且拥有发电或输电设施,或通过其自身或其成员的配电系统提供电力服务的联合权力机构。

Section § 224.4

Explanation

《公共事业法典》的本节定义了几种移动服务。“移动数据服务”是指向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发送非语音信息,但不包括Wi-Fi网络。“移动寻呼服务”是指传输信号以激活个人寻呼机。“移动卫星电话服务”涉及使用卫星技术进行语音通信。最后,“移动电话服务”是指使用无线电波连接通话的互联移动电话服务,但不包括卫星服务或仅限数据传输的服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24.4(a) “移动数据服务”指将非语音信息传输至移动设备,包括传输至移动电话服务手机的非语音信息、传输至手持个人数字助理 (PDA) 设备和笔记本电脑的非语音信息,以及寻呼机和双向消息设备上提供服务的移动寻呼服务运营商。除非另有规定,“移动数据服务”不包括通过在非授权无线电频段运行的无线局域网(通常称为“Wi-Fi”网络)传输的非语音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24.4(b) “移动寻呼服务”指传输编码无线电信号,旨在激活设计供个人携带并在激活时发出听觉、视觉或触觉指示的特定小型无线电接收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24.4(c) “移动卫星电话服务”指通过移动卫星服务向终端用户提供的语音通信,涉及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7篇第20部分和第25部分的规定提供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24.4(d) “移动电话服务”指商业上可用的互联移动电话服务,通过采用无线电波技术传输通话的移动通信设备提供对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PSTN) 的接入,包括蜂窝无线电话、宽带个人通信服务 (PCS) 和数字专用移动无线电 (SMR)。“移动电话服务”不包括移动卫星电话服务或专门用于向移动设备传输非语音信息的移动数据服务。

Section § 2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引用《车辆法典》第34601条,定义了“货物机动运输商”这一术语。简而言之,如果您想了解什么是货物机动运输商,您需要查阅第34601条以获取详细定义。

“货物机动运输商”指《车辆法典》第34601条所定义的货物机动运输商。

Section § 224.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网络铁路运输”定义为根据《美国法典》的某些条款,属于联邦水陆运输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任何铁路运输。

“网络铁路运输”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10501条第 (a) 款或第 (b) 款,受联邦水陆运输委员会管辖的铁路运输。

Section § 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旅客班车”定义为任何类型的车辆,例如驿站马车或机动车辆,用于运载人员,以及(如果适用)他们的行李或包裹。它强调行李或包裹的运输必须是运载人员这一主要服务的附带部分。

“旅客班车”包括所有用于运载人员,或运载人员及其行李或快件,或运载人员或行李或快件的班车、汽车班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但此类行李或快件的运输必须是作为运载旅客的附带服务。

Section § 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旅客班车公司”的含义,主要指那些在公共公路上沿固定路线有偿运送乘客的公司或个人。但是,它排除了主要在一个城市内进行的运营、与学校相关的运输以及其他某些情况。

排除项包括运送学生、拼车服务、医疗运输、漂流活动结束后将乘客送回起点的接驳服务,以及某些社会服务运输。拼车服务除非以超出成本的利润为目的,否则可获豁免;如果使用大型车辆,则必须有保险并接受安全检查。对于某些州际运输服务,联邦法律可能会优先于州法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26(a)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includes every corporation or person engaged as a common carrier,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ownership, control, operation, or management of any passenger stage over any public highway in this state between fixed termini or over a regular route except those, 98 percent or more of whose operations as measured by total route mileage operated, which are exclusively within the limits of a single city or city and county, or whose operations consist solely in the transportation of bona fide pupils attending an institution of learning between their homes and that institution.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percentage of the route mileage within the limits of any city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n the first day of January of each year, and the percentage so determined shall be presumed to continue for the year.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26(b)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at part of the operations of any corporation or person engaged in the ownership, control, operation, or management of any passenger stage over any public highway in this state, whether between fixed termini or over a regular route or otherwise, engaged in the transportation of any pupils or students to and from a public or private school, college, or university, or to and from activities of a public or private school, college, or university, where the rate, charge, or fare for that transportation is not computed, collected, or demanded on an individual fare basis.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26(c)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transportation of persons between home and work locations or of persons having a common work-related trip purpose in a vehicle having a seating capacity of 15 passengers or less, including the driver, which is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ridesharing, as defined in Section 522 of the Vehicle Code, when the ridesharing is incidental to another purpose of the driver. This exemption also applies to a vehicle having a seating capacity of more than 15 passengers if the driver files with the commission evidence of liability insurance protection in the same amount and in the same manner as required for a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and the vehicle undergoes and passes an annual safety inspection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 The insurance filing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a one-time filing fee of seventy-five dollars ($75). This exemption does not apply if the primary purpose for the transportation of those persons is to make a profit. “Profit,” as used in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recovery of the actual costs incurred in owning and operating a vanpool vehicle, as defined in Section 668 of the Vehicle Code.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26(d)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at part of the operations of any corporation or person engaged in the ownership, control, operation, or management of any medic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s, including vehicles employed to transport developmentally disabled persons for regional centers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Chapter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20) of Division 4.5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26(e)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transportation of persons which is ancillary to commercial river rafting and is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returning passengers to the point of origin of their rafting trip.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26(f)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does not include social service transportation delivered by a nonprofit social service transportation provider or a locally licensed or franchised for-profit transportation provider which operates, in dedicated vehicles, social service transportation pursuant to contract with a nonprofit social service transportation provider organization as long as the provider does not use a vehicle designed for carrying more than 16 persons, including the driver, or does not operate vehicles which offer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over regularly scheduled or fixed routes.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26(g) “Passenger stage corporation” does not include intrastate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service conducted pursuant to federal operating authority to the extent that regulation of these intrastate operations by the commission is preempted by the federal Bus Regulatory Reform Act of 1982 (P.L. 97-261), as amended.

Section § 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管道”定义为不仅包括管道本身,还包括所有用于通过管道移动、储存和交付原油或其他流体(水除外)的土地、建筑物、设备以及任何其他财产。

“管道”包括所有不动产、固定装置和动产,凡是与通过管道输送、储存、分销或交付原油或其他流体物质(水除外)相关联或为便利此目的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的,均属此列。

Section § 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管道公司”。通常,它指的是在本州内拥有或运营管道以获取报酬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然而,法律对使用垃圾填埋气技术的实体做出了例外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或个人运营管道仅仅是为了输送或分配垃圾填埋气或由此产生的能源,他们就不被视为“管道公司”。

“管道公司”包括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管道以获取报酬的每个公司或个人。
“管道公司”不包括采用垃圾填埋气技术,且仅为传输或分配垃圾填埋气或由此产生或生成的其他形式能源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管道的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铁路”具体指什么。它不仅包括传统的铁路,还包括城际铁路和其他类型的轨道交通系统,但有轨电车除外。这个定义范围很广,涵盖了运营铁路所需的一切,比如轨道、车站、桥梁、隧道,甚至相关的土地和建筑物。简而言之,任何为公共目的拥有、管理或运营,用于运送人员或货物的相关设施都属于“铁路”的范畴。

“铁路”包括所有商业铁路、城际铁路和其他铁路(街区铁路除外),及其每个支线或延伸线,无论以何种动力运营,连同所有轨道、桥梁、栈桥、通行权、地下通道、隧道、车站、站场、联合车站、渡轮、车场、场地、终点站、终点站设施、建筑物和设备,以及所有其他与此相关的各类不动产、固定装置和动产,为公共用途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的,用于运输人员或财产。

Section § 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铁路公司”定义为在本州内为营利目的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铁路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铁路公司”包括在本州内为获取报酬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铁路的所有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3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电话公司的“服务区”。它引用了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件来帮助确定这些区域,具体依赖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电话服务设置的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所做出的裁决。

就电话公司的运营而言,“服务区”是指由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美国诉西方电气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一案(CA 82-0192,1983年4月20日和7月8日)以及1983年8月5日的一份备忘录和命令中定义和批准的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

Section § 23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为污水管理目的,“污水系统”所包含的内容。它涵盖了所有有助于污水和水排水的不动产、设备和财产,例如管道和处理厂。但是,它明确指出,污水系统不包括仅在个人财产上收集污水的设施。

“污水系统”包括为卫生或排水目的,与污水收集、处理或处置相关或为便利其进行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的所有不动产、固定装置和动产,包括所有支线和连接下水道、截流管、干线和排放管线以及卫生污水处理或处置厂或设施,以及所有地表水或雨水的排水管、导管和出水口,以及为收集或处置污水、工业废水或地表水或雨水所需或便利的所有其他工程、财产或结构。“污水系统”不包括仅在单一所有者财产上收集污水的污水系统。

Section § 2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污水系统公司”定义为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污水系统以营利的公司或个人。

“污水系统公司”包括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污水系统以获取报酬的每个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街头铁路”是什么。它包括任何铁路及其支线或延伸线,主要在城市内的街道、道路和桥梁等公共场所运营。它涵盖所有用于公共客运或货运的相关财产和设备。但是,它不包括属于商业或城际系统一部分的铁路。

“街头铁路”包括每一条铁路及其每一条支线或延伸线,无论以何种动力运营,主要位于、沿着、上方或下方任何城市或市县内的街道、大道、公路、高速公路、桥梁或公共场所,连同所有与此相关的、为公共客运或货运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的各类不动产、固定装置和动产,但不包括构成商业铁路或城际铁路一部分的铁路,或用作其一部分的铁路。

Section § 23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街头铁路公司”,指在本州内以营利为目的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街头铁路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它还包括那些使用公共汽车或汽车等车辆,沿固定路线为付费客户提供运输服务的人。

Section § 233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电话线路”指的是所有用于管理或支持电话通信的事物。这不仅包括电线和电缆,还包括电线杆、导管等结构以及任何相关的设备或财产,无论它们是否使用物理线路进行通信。

Section § 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话公司”。它包括在本州内拥有、控制或运营电话线路以营利的所有个人或公司。然而,有些实体不被视为“电话公司”。这些例外包括医院、酒店或类似场所,它们仅使用设备向其客人转售电话服务,以及使用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设施的单向寻呼服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34(a) “电话公司”包括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电话线路以获取报酬的每个公司或个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34(b) “电话公司”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34(b)(1) 任何医院、酒店、汽车旅馆或类似的临时住宿场所,仅为向其患者或客人转售电话公司提供的服务而拥有或运营信息交换或计费设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34(b)(2) 任何利用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设施的单向寻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7卷第24部分D子部分(第24.100节起)所述的窄带个人通信服务,截至1995年6月13日生效。

Section § 2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电报线路”一词不仅指用于电报的电线,而且包括通信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这意味着所有相关的导管、电线杆、电缆、仪器以及任何其他设备和财产都被视为电报线路的一部分,即使通信不使用传统电线。

Section § 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电报公司”。它规定,任何在本州内为获取报酬而拥有、控制、经营或管理电报线路的企业或个人都属于电报公司。

Section § 2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渡桥公司”是什么。它指的是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用于有偿运送人员或货物的桥梁的私营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37.5

Explanation
交通电气化是指利用外部电源(例如电网)为通常会造成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车辆和设备供电。它还包括在充电站和其他基础设施方面的计划和投资,以支持和推广这种向电力转变。

Section § 23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用于公共运输目的的“船舶”,但排除了小型船只和某些用作水上出租车的船只。它还解释说,大多数规定不适用于水运承运人运输最多三种无包装的散装商品。对于运输液体货物的油轮,适用特殊规定。如果一家在1993年前开始从事人员或货物船舶运输业务的公司,因法律修订而需接受委员会监管,他们必须在1994年前申请证书才能继续运营,需支付50美元的费用,并提供过往服务证明。

Section § 23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互联网协议语音(VoIP)和互联网协议启用服务(IP启用服务)。VoIP是一种使用互联网协议的语音通信服务,它需要宽带连接,并允许用户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络拨打和接听电话。但是,它不包括那些使用普通客户设备、不具备增强功能且仅为提供商自身使用而进行协议转换的服务。

IP启用服务是指通过宽带连接,利用互联网协议让最终用户能够以互联网协议格式发送和接收语音、数据或视频等任何通信的服务。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39(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39(a)(1) “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或“VoIP”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语音通信服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39(a)(1)(A) 使用互联网协议或其后续协议,以实现实时、双向语音通信,该通信在用户的互联网协议或后续协议位置发起或终止。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39(a)(1)(B) 要求用户位置具备宽带连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39(a)(1)(C) 通常允许用户接收源自公共交换电话网络(PSTN)的呼叫,并向公共交换电话网络(PSTN)终止呼叫。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39(a)(2) 使用普通用户驻地设备且不具备增强功能,在公共交换电话网络上发起和终止,未进行任何净协议转换,且由于提供商使用互联网协议技术而未向最终用户提供任何增强功能的服务,不属于VoIP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39(b) “互联网协议启用服务”或“IP启用服务”指使用现有互联网协议或任何后续互联网协议的任何服务、能力、功能或应用程序,使得最终用户能够通过宽带连接以现有互联网协议格式或任何后续互联网协议格式发送或接收通信,无论该通信是语音、数据还是视频。

Section § 240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水系统”指的是所有用于管理水的设备和构筑物,例如水库、管道、水坝等。这包括将水输送到所需之处的一切相关事物,无论是用于发电、农业、城市使用还是其他有益用途。这些系统涵盖了所有有助于输送、储存和使用水的各类财产,包括不动产和个人物品。

Section § 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水务公司”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控制、经营或管理水系统以营利的任何公司或个人。

“水务公司”包括在本州内为获取报酬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水系统的任何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4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合作,创建并维护一份最新的社区组织名单。这些组织将协助在服务不足的地区宣传可用的项目和激励措施。这包括向低收入、弱势、农村、部落和未建制社区进行宣传。

为了建立这份名单,他们必须与现有咨询委员会、低收入监督委员会以及已与各自机构合作的社区组织进行协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a) 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合作制定并维护一份社区组织名单,以帮助确保在低收入、弱势、农村、部落和未建制社区充分开展公众宣传,介绍可用的项目和激励措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2(b) 在根据 (a) 款制定该名单时,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与现有咨询委员会和低收入监督委员会合作,并与各自机构中已参与的现有社区组织合作。

Section § 24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即使有新的法律,也不会取消或放弃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权利或罚款。如果某人有权提起法律诉讼,或者有罚款需要支付,这些情况都不会改变。同样,未来可能产生的权利或罚款也不会受到影响,它们依然有效。

本部分不得免除或放弃州、委员会或任何个人或公司根据本州任何法律已经产生或累积或今后可能产生或累积的任何权利、罚款或没收的诉讼权。

Section § 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交通系统(如公交车或火车)不能为了让你获得更低的票价或交通服务折扣,而要求你放弃因任何伤害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人”不包括交通系统的员工。

任何公共交通区、公共承运人或公共交通系统均不得要求任何人放弃、限制或限定其就伤害索赔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以换取该人获得公共交通区、公共承运人或公共交通系统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价格或票价减免。
本条所称的“人”不包括公共交通区、公共承运人或公共交通系统的雇员。

Section § 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或公司仅仅因为拥有或控制发电厂,并不会自动使其成为受加州监管控制的公共事业机构。这种情况包括:发电厂出租或出售给公共事业机构,由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合同运营,或者在与公共事业机构的租赁或合同结束后90天内被收回。 加州委员会可以批准租赁或合同条款,以帮助这些公司获得联邦公共事业法规的豁免。但是,这仅适用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前获得委员会批准的租赁或合同。这项法律不改变委员会监管真正公共事业机构的费率和服务的权力。

Section § 24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州法律的某一部分与联邦《1934年通信法》在商用移动无线电服务(例如手机服务)方面发生冲突,那么该部分就不适用。如果本法律的某条规定因与联邦规定重叠而失效,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也不会影响该法律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

Section § 247.1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州和地方税、费用和附加费如何适用于移动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来源法案》确保税费仅适用于客户主要使用其电话服务的主要地点,而不是他们临时使用的地方。这意味着如果您的主要使用地点在一个州,即使您偶尔在该州使用手机,其他州也不能向您征税。法案中提供了具体的定义,例如“客户”、“家庭服务提供商”和“主要使用地点”的定义。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规则,以避免您的电话服务费用被不同州重复征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a) 《移动电信服务来源法案》(Public Law 106-252) 的颁布旨在为对移动电信服务征收州和地方税、费用和附加费建立全国统一的来源规则。为建立单一、统一的来源规则,该联邦法案部分优先于对主要使用地点在该州之外的移动电信服务客户征收州和地方税、费用和附加费的州和地方法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b) 根据在此通过引用并入的《移动电信服务来源法案》,并且尽管有第275.6、276.5、280、431、879和2881节的规定,这些节规定的附加费或费用不适用于向客户收取的任何移动电信服务费用,如果这些服务提供给或被视为提供给主要使用地点在本州之外的客户。如果移动电信服务在某个征税管辖区提供给客户,并且这些服务的费用由客户的家庭服务提供商开具或代开,则该移动电信服务应被视为由客户的家庭服务提供商提供给客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 就本节而言: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1) “移动电信服务费用”指提供第216.8节所定义的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的任何费用或相关费用,或作为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的辅助服务提供的任何费用或相关费用,由客户的家庭服务提供商向客户开具或代开,无论单个传输是否在家庭服务提供商的许可服务区域内发起或终止。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2) “客户”指 (A) 与家庭服务提供商签订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个人或实体,或 (B) 如果移动电信服务的最终用户不是合同方,则指移动电信服务的最终用户。本款仅适用于确定主要使用地点。“客户”一词不包括 (A) 移动电信服务的经销商,或 (B) 根据安排在家庭服务提供商许可服务区域外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服务运营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3) “家庭服务提供商”指与客户签订移动电信服务提供合同的基于设施的运营商或经销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4) “许可服务区域”指家庭服务提供商依法或依合同被授权向客户提供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的地理区域。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5) “移动电信服务”指第216.8节所定义的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6) “主要使用地点”指代表客户主要使用移动电信服务的街道地址,该地址必须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6)(A) 客户的住宅街道地址或主要商业街道地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6)(B) 在家庭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区域内。
(7)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7)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7)(A) “经销商”指从另一电信服务提供商购买电信服务,然后转售这些服务,或将这些服务作为移动电信服务的组成部分使用,或将购买的服务整合到移动电信服务中的提供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7)(A)(B) “经销商”不包括家庭服务提供商安排其在许可服务区域外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服务运营商。
(8)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8) “服务运营商”指在家庭服务提供商或经销商的许可区域外向客户提供移动电信服务的基于设施的运营商。
(9)CA 公用事业 Code § 247.1(c)(9) “征税管辖区”指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的任何领土或属地,任何市、城市、县、镇、教区、交通区或评估管辖区,或美国领土范围内任何其他有权征收税、收费或费用的政治分区。

Section § 24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加州《公用事业法》的任何条款与联邦铁路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典》第 (49) 卷第 (4) 分编 A 部分)相冲突,那么该冲突的州法律将不适用于铁路运输。然而,《公用事业法》中与联邦法律不冲突的部分,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仍将对相关情况和人员有效。

《公用事业法》中与《美国法典》第 (49) 卷第 (4) 分编 A 部分的铁路规定相冲突的任何条款,在该冲突范围内不适用于铁路运输。如果《公用事业法》中适用于铁路运输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与《美国法典》第 (49) 卷第 (4) 分编 A 部分相冲突,则该法的其余部分或该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在不存在冲突的范围内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