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法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270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六个专门基金,旨在支持电信需求,例如高成本地区、生命线服务和残疾用户项目。这些基金以信托方式持有,只能根据本法律规定的严格指导方针以及通过州预算拨款才能使用。目标是加强加州对联邦项目的参与,最大限度地获取联邦资金福利。此外,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这些基金受到保护,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270.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授权将资金从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转拨给聋人设备购置基金信托(DEAF信托),以支付另一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成本。
转拨的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的项目成本。委员会必须将这些资金连同利息偿还给原始信托。
此外,将拨付与转拨金额等额的资金以确保偿还。资金转拨于2001年9月30日结束。从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偿还款项将记录在DEAF信托内的一个单独账户中。
用于偿还的资金于2002年7月1日归还给加州高成本基金B。从2003年7月1日起,DEAF信托中剩余的资金(除了用于偿还的资金)将归还给聋人和残疾人电信项目基金。
Section § 271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设立的咨询委员会的规则。委员会负责决定每个委员会的人数、成员资格以及任命成员。目标是确保公众参与并反映本州的多样性。每个委员会决定何时何地开会,但需要委员会批准。任何委员会决定要有效,必须有多数成员出席。
委员会还决定委员会成员是否能报销费用或获得每日津贴。非公用事业公司雇员或未获得其他报酬的成员可以申请这些补偿,但前提是资金充足。这些申请由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273
本法规概述了咨询委员会每年准备和提交两份关键文件的职责。首先,它们必须向一个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委员会将在90天内审查并决定接受、有条件接受或拒绝该预算。其次,它们需要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提供一份详细说明其上一期间活动的报告。这份报告可能需要每年提交一次,或者根据委员会的命令更频繁地提交。
Section § 27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需要时进行审计或审查,以确保特定基金的收入收取正确,并确保遵守与某些计划相关的委员会命令。他们必须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评估成本和活动。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审计师,并且这些审计费用由被审查的基金承担,只要该基金中有可用资金。
Section § 275
Section § 275.6
加州高成本基金A(CHCF-A)计划旨在支持农村地区的小型电话公司,以确保费率公平并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委员会通过“回报率”方法监管这些公司,平衡其收取的费率和所需的收入。这些公司必须为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人提供服务,并保持财务健康,以持续提供优质服务。
该法律确保农村地区的费率与城市地区相比是公平的,并鼓励宽带等高级服务的普及。参与该计划的公司必须遵守特定法规,根据联邦法律被认定为农村电话公司,并且是“最终服务提供商”,这意味着它们必须满足所有合理的请求服务。到2028年,除非续期,否则该计划将终止;在其有效期内,从该计划获得的任何财政利益必须符合普遍服务目标。
Section § 276
Section § 276.5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设立并管理一个名为“加州高成本基金B”(CHCF-B)的计划,以确保在提供服务成本较高的地区,本地电话服务费率公平合理。其目的是通过平衡公司费率和减少费率差异来支持普遍电话服务。委员会应确保任何收费与普遍服务给服务提供商及其用户带来的利益价值相符。委员会还负责探讨在竞争充分的地区是否可以减少或取消此类支持。该法规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277
这项法律设立了普及生命线电话服务信托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就如何让州内所有人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电话服务提供建议。该委员会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管理该计划的制定和运作。
电话公司按照委员会批准的费率收取费用,以资助这项计划。这些资金提交给委员会,然后转交给审计长,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仅用于该计划及其管理费用。
Section § 278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名为“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它的职责是就向加州聋哑和残疾人提供电信服务和设备的各项计划提供咨询。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必须是这些服务的消费者,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应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
委员会还就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提供咨询。电话公司为这些项目收取资金,这些资金会先提交给委员会,然后转入一个专用基金供使用。这笔钱专门用于运营这些服务以及委员会自身的开支。
这笔钱产生的所有利息都将留在基金中。自2003年7月1日起,监督这些项目所需的人员费用将从该基金中支出。
Section § 280
本节要求委员会设立一项计划,为学校、图书馆、医疗中心和社区团体提供折扣电话费率,以促进普遍服务。一个咨询委员会,即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助指导这项计划。该计划的资金来源于电话公司的收入,并有详细的指导方针规定这些资金应如何管理和使用。如果从基金中借款,必须在提高计划费率之前偿还。资金还可以用于弥补缺乏2-1-1紧急服务访问权限的县的服务空白,但自2023年1月起,这部分规定已不再有效。
Section § 280.5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某些政府租赁中收取的费用的一部分将如何用于解决加州的数字鸿沟问题。具体来说,这些费用中的15%将存入一个名为“数字鸿沟账户”的专项基金,用于改善技术可及性和教育的项目。这笔资金只能用于解决此问题的试点项目,其中一小部分可用于支付管理费用。
法律还设立了一个拨款计划,以支持提供技术项目的社区非营利组织,前提是基金中至少有50万美元。拨款将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以竞争性方式授予。受助方必须每年报告其项目的有效性。该法律将“社区技术项目”和“数字鸿沟项目”定义为那些帮助当地社区获取技术技能和互联网接入的项目,特别是那些原本缺乏此类资源的社区。
Section § 281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加州先进服务基金,该基金旨在到2032年为至少98%的加州家庭提供高质量互联网,以支持经济增长和社会效益。该基金设立了用于不同目的的账户,包括宽带基础设施、公共住房和宽带普及。它侧重于支持未服务区域,并优先考虑互联网速度特别低或根本没有互联网连接的项目。
该基金的资金可以撬动联邦资金,用于为城乡地区、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和低收入社区提供宽带的项目。对于宽带公共住房和宽带普及,有专门的拨款,以增加未服务社区的接入和数字素养。此外,委员会向申请拨款的实体提供支持,并确保项目符合更广泛的宽带接入目标,利用资金将服务扩展到新型、强大、可扩展的基础设施,以产生持久影响。
Section § 281.1
Section § 281.2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库设立了宽带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不间断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建设宽带基础设施。该基金涵盖各种融资成本,例如债务发行和准备金设立。在2021-22财政年度,委员会可以向该基金提供贷款以增强现金流。委员会负责制定使用该基金的项目的资格标准和融资条款,确保机构能够从财务上管理项目。获得资金的机构必须每半年报告进展,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详细说明项目成果、成本和宽带服务速度。
Section § 281.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州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维护一份公开地图,显示加州哪些地方有宽带服务。这份互动地图必须包含每个区域宽带覆盖的百分比、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以及可用的最高网速等详细信息。
该地图还将提供功能,供用户报告他们为宽带支付的费用、使用的供应商、接收到的速度,并允许他们纠正或质疑服务信息。他们还可以指出宽带接入的障碍,例如高成本或基础设施不足。
所有用户提交的数据都将公开,但前提是征得用户同意。宽带提供商可能需要为地图提交信息,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个人用户详细信息。此外,用户可以从其位置提交经过验证的速度测试,以确保数据准确性,但除非委员会验证,否则这些信息不能用于法律程序。
Section § 282
Section § 28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互联网络协议语音(VoIP)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即收取并汇缴州内收入的附加费,以资助特定的公共目的计划。这些计划包括用于高成本地区、通用生命线电话服务、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连接增强以及高级服务的基金。这些附加费将适用于主要在加州使用VoIP服务的最终用户。
本节的目的是严格确保VoIP服务客户为这些基金做出贡献。主要使用地通常是客户的主要地址或其等效地址,例如他们用于紧急服务(911)的注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