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六个专门基金,旨在支持电信需求,例如高成本地区、生命线服务和残疾用户项目。这些基金以信托方式持有,只能根据本法律规定的严格指导方针以及通过州预算拨款才能使用。目标是加强加州对联邦项目的参与,最大限度地获取联邦资金福利。此外,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这些基金受到保护,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a)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以下基金: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a)(1) 加州高成本基金A行政委员会基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a)(2) 加州高成本基金B行政委员会基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a)(3) 普及生命线电话服务信托行政委员会基金。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a)(4) 聋哑和残疾人电信项目行政委员会基金。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a)(5) 加州电信连接基金行政委员会基金。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a)(6) 加州先进服务基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b) 基金中的款项以信托方式持有,且只能根据本章规定,并经年度预算案拨款或补充拨款后方可支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c) 委员会在管理(a)款所列的普及服务项目基金以及管理州参与联邦普及服务项目时,应在符合州普及服务政策和目标的前提下,鼓励最大限度地为联邦项目中的加州参与者争取联邦资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d) 除《教育法典》第19325条和第19325.1条以及第282条另有规定外,各基金中的款项不得被拨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或 挪用至任何其他基金或实体。

Section § 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授权将资金从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转拨给聋人设备购置基金信托(DEAF信托),以支付另一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成本。

转拨的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的项目成本。委员会必须将这些资金连同利息偿还给原始信托。

此外,将拨付与转拨金额等额的资金以确保偿还。资金转拨于2001年9月30日结束。从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偿还款项将记录在DEAF信托内的一个单独账户中。

用于偿还的资金于2002年7月1日归还给加州高成本基金B。从2003年7月1日起,DEAF信托中剩余的资金(除了用于偿还的资金)将归还给聋人和残疾人电信项目基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授权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的受托人向聋人设备购置基金信托(DEAF信托)转拨足以支付第278条 (a) 款所规定项目成本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第278条 (c) 款所规定的所有成本。任何授权转拨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六个月的运营成本。委员会还应确定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转拨条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1(b) 委员会应向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偿还根据 (a) 款授权转拨给DEAF信托的任何资金,并支付由委员会确定的利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1(c) 根据 (a) 款转拨给聋人设备购置基金信托(DEAF信托)的等额资金,特此从聋人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管理委员会基金拨付给委员会,用于分配给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以实现 (b) 款的目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1(d) 2001年9月30日之后,不得根据 (a) 款将资金从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转拨给DEAF信托。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1(e) 自2001年10月1日起,直至不迟于2002年6月30日,根据 (b) 款和 (c) 款向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进行的偿还应存入DEAF信托内的一个单独备忘录账户,并受 (b) 款规定的条款约束。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1(f) 2002年7月1日,DEAF信托中为偿还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而存入备忘录账户的任何资金,应归还给主计长,存入州财政部的加州高成本基金B信托委员会基金,而非聋人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管理委员会基金。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1(g) 自2003年7月1日起,DEAF信托中除 (f) 款中指明的资金外,任何剩余资金应归还给州财政部的聋人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管理委员会基金。

Section § 2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设立的咨询委员会的规则。委员会负责决定每个委员会的人数、成员资格以及任命成员。目标是确保公众参与并反映本州的多样性。每个委员会决定何时何地开会,但需要委员会批准。任何委员会决定要有效,必须有多数成员出席。

委员会还决定委员会成员是否能报销费用或获得每日津贴。非公用事业公司雇员或未获得其他报酬的成员可以申请这些补偿,但前提是资金充足。这些申请由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本章设立的每个咨询委员会均适用以下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a) 委员会应确定每个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资格,并任命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在确定每个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时,委员会应考虑该计划的宗旨,并应努力为每个委员会实现均衡的公众参与。在可能的情况下,并符合现有法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反映本州的族裔和性别多样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b) 每个委员会应在获得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确定其每月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次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c) 每个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d) 委员会在会议上没有法定人数在场时不能采取行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e) 委员会会议上出席成员的多数赞成票是通过任何动议、决议或措施所必需的。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f) 委员会应为每个委员会确定其成员是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820条获得费用报销,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11564.5条规定或由委员会确定的每日津贴。委员会或公用事业公司雇员以外的,或未由雇主就其在委员会的服务获得其他报酬的委员会成员,经委员会授权,有权申请并获得每日津贴。公用事业公司雇员以外的,或未由雇主就其在委员会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获得其他报销的委员会成员,经委员会授权,有权申请并获得费用报销。委员会应批准所有合理的费用和每日津贴申请。在每种情况下,款项只能从支持委员会活动的基金中支付,并须视该基金的资金可用性而定。申请应由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交。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咨询委员会每年准备和提交两份关键文件的职责。首先,它们必须向一个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委员会将在90天内审查并决定接受、有条件接受或拒绝该预算。其次,它们需要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提供一份详细说明其上一期间活动的报告。这份报告可能需要每年提交一次,或者根据委员会的命令更频繁地提交。

根据本章设立的每个咨询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3(a) 向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委员会在收到委员会的年度预算后90个日历日内,应接受、有条件接受或拒绝所提交的预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3(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550.5条的规定,但应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描述委员会在上一报告期的活动。该报告应每年提交一次或根据委员会的命令更频繁地提交。

Section § 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需要时进行审计或审查,以确保特定基金的收入收取正确,并确保遵守与某些计划相关的委员会命令。他们必须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评估成本和活动。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审计师,并且这些审计费用由被审查的基金承担,只要该基金中有可用资金。

委员会可自行下令,凡其认为必要时,对须向委员会收取和提交的、针对第270条中规定的各项基金的收入进行审计或审查。委员会可自行下令,凡其认为必要时,对本章所涉的各项计划遵守委员会命令的情况进行审计或审查。委员会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与计划相关的成本和活动进行审计或审查。本节不限制委员会在情况需要时启动审计或审查的权力。如果委员会自身的审计服务不可用,委员会可与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财政部或另一家合格的审计或咨询公司签订合同,提供任何必要的审计或审查服务。所有审计或审查费用应从支持被审计或审查委员会活动的基金中支付,并应取决于该基金中资金的可用性。

Section § 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高成本基金A管理委员会。这个小组负责就一项计划提供建议,该计划通过提供资金来支持农村和小型都会区的小型电话公司,以支付本地服务成本。目标是在这些地区实现公平的定价。资金来源于委员会征收和管理的附加费,并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该计划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强调了维持这些资金的重要性,以确保在高成本地区提供可靠的电话服务和公共安全。

Section § 275.6

Explanation

加州高成本基金A(CHCF-A)计划旨在支持农村地区的小型电话公司,以确保费率公平并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委员会通过“回报率”方法监管这些公司,平衡其收取的费率和所需的收入。这些公司必须为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人提供服务,并保持财务健康,以持续提供优质服务。

该法律确保农村地区的费率与城市地区相比是公平的,并鼓励宽带等高级服务的普及。参与该计划的公司必须遵守特定法规,根据联邦法律被认定为农村电话公司,并且是“最终服务提供商”,这意味着它们必须满足所有合理的请求服务。到2028年,除非续期,否则该计划将终止;在其有效期内,从该计划获得的任何财政利益必须符合普遍服务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a) 委员会应行使其监管权力,维持加州高成本基金A行政委员会基金计划(CHCF-A计划),向小型独立电话公司提供普遍服务费率支持,金额应足以满足委员会通过回报率监管确立的收入要求,以促进本州对持续可负担和广泛可用的安全、可靠、高质量通信服务的普遍服务承诺,特别是在本州的农村地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b)(1) “最终服务提供商”是指被要求满足其服务区域内所有合理服务请求的电话公司。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b)(2) “费率基数”是指电话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的价值,这些厂房和设备是提供受监管的语音服务和高级服务接入所合理必需的,并且电话公司有权在此基础上获得合理回报率的公平机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b)(3) “费率设计”是指终端用户费率、高成本支持和其他收入来源的组合,旨在提供公平机会以满足电话公司的收入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b)(4) “回报率监管”是指一种监管结构,委员会据此确定电话公司的收入要求,然后制定费率设计,为公司提供公平机会以满足收入要求。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b)(5) “收入要求”是指电话公司收回其合理开支和税负,并在其费率基数上获得合理回报率所需的金额。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b)(6) “小型独立电话公司”是指受委员会监管的农村现有本地交换运营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 在管理CHCF-A计划时,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1) 继续根据第451、454、455和728节设定小型独立电话公司应收取的费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2) 采用回报率监管来确定小型独立电话公司的收入要求,其方式应提供足够的收入和收益,以使电话公司能够提供安全、可靠、高质量的语音通信服务,并履行其作为其服务区域内最终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同时为电话公司提供公平机会以获得对其投资的合理回报,以合理条件吸引投资资本,并确保电话公司的财务健全性。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3) 确保向小型独立电话公司客户收取的费率公正合理,并与向城市电话公司客户收取的费率合理可比。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4) 在收到联邦普遍服务费率支持后,从CHCF-A计划向小型独立电话公司提供普遍服务费率支持,金额应足以弥补每个小型独立电话公司客户无法合理提供的收入要求部分。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5) 促进客户接入高级服务,并在农村地区部署宽带能力设施,使其与城市地区合理可比,符合国家通信政策。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6) 将所有为提供高质量语音通信服务和部署宽带能力设施所必需的合理投资纳入小型独立电话公司的费率基数中。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c)(7) 确保支持不过度,从而限制CHCF-A计划所有贡献者的负担。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d) 为了参与CHCF-A计划,小型独立电话公司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d)(1) 受回报率监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d)(2) 根据本分部受委员会对电话公司的监管。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d)(3) 在其服务区域内是最终服务提供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d)(4) 根据联邦法律(47 U.S.C. Sec. 153(44))符合农村电话公司的资格。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e) 应委员会要求,接受CHCF-A计划支持的小型独立电话公司应提供有关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其电话服务区域内提供非管制互联网接入服务所产生收入的信息。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任何信息视为机密。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f) 委员会应构建CHCF-A计划,以使为促进普遍服务目标而征收的任何费用,合理等同于普遍服务给贡献实体及其用户带来的利益价值。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75.6(g)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76

Explanation
加州高成本基金B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协助州政府制定和管理一项计划,旨在支持在高成本、服务不足地区提供本地交换服务的电话公司。这种支持有助于确保本地电话费率公平合理。 该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附加费,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也负责监督该基金的行政管理。任何所得利息都将重新投入该计划,所有与计划相关的开支都由该基金支付。

Section § 2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设立并管理一个名为“加州高成本基金B”(CHCF-B)的计划,以确保在提供服务成本较高的地区,本地电话服务费率公平合理。其目的是通过平衡公司费率和减少费率差异来支持普遍电话服务。委员会应确保任何收费与普遍服务给服务提供商及其用户带来的利益价值相符。委员会还负责探讨在竞争充分的地区是否可以减少或取消此类支持。该法规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6.5(a) 委员会应制定、实施和维护一项适当的、竞争中立的、基础广泛的计划,以建立公平合理的本地费率支持结构,辅以普遍服务费率支持,用于为委员会确定的服务成本超过提供商所收取费率的地区提供服务的电话公司。该计划应被称为加州高成本基金B行政委员会基金计划或CHCF-B计划,并可引用此名称。该计划的目的是促进普遍电话服务的目标,并减少这些公司所收取费率的任何差异。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款不限制委员会征收和支付资金的方式,也不限制其在构建该计划时纳入或排除贡献实体的收入的方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6.5(b) 委员会应构建CHCF-B计划,以使为促进普遍服务目标而征收的任何费用合理地等于普遍服务给贡献实体及其用户带来的利益价值。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6.5(c) 委员会应调查降低普遍服务费率支持的水平,或取消已证明存在竞争的服务区域的普遍服务费率支持。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6.5(d)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普及生命线电话服务信托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就如何让州内所有人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电话服务提供建议。该委员会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管理该计划的制定和运作。

电话公司按照委员会批准的费率收取费用,以资助这项计划。这些资金提交给委员会,然后转交给审计长,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仅用于该计划及其管理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7(a) 特此设立普及生命线电话服务信托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就一项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向委员会提供建议,以确保本州居民能够获得生命线电话服务,依照第一部第一分部第四章第8条(自第871条起)的规定,并根据委员会的指示、控制和批准执行该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7(b) 电话公司按照委员会授权的费率收取的全部用于资助(a)款中规定的计划的收入,应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提交给委员会。自2001年10月1日起,并持续此后,委员会应将收到的款项以及2001年10月1日之前收取的所有未动用收入,移交给审计长,存入普及生命线电话服务信托管理委员会基金。基金中所有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7(c) 从普及生命线电话服务信托管理委员会基金拨付给委员会的款项,应由委员会专门用于(a)款中规定的计划,包括委员会和该委员会所有与该计划和基金的管理及监督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名为“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它的职责是就向加州聋哑和残疾人提供电信服务和设备的各项计划提供咨询。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必须是这些服务的消费者,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应具有管理类似项目的经验。

委员会还就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提供咨询。电话公司为这些项目收取资金,这些资金会先提交给委员会,然后转入一个专用基金供使用。这笔钱专门用于运营这些服务以及委员会自身的开支。

这笔钱产生的所有利息都将留在基金中。自2003年7月1日起,监督这些项目所需的人员费用将从该基金中支出。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8(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8(a)(1) 自2003年7月1日起,特此设立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管理委员会,原名为聋哑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委员会,就制定、实施和管理旨在向本州聋哑或残疾人提供特定电信服务和设备的各项计划向委员会提供咨询,依照第2881、2881.1和2881.2条的规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8(a)(2) 除委员会根据第271条(a)款设立的成员资格外,委员会应为担任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员设立资格,以确保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的消费者占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在可行范围内,其中一名成员应具有管理与第2881、2881.1和2881.2条规定类似项目的经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8(a)(3) 作为其在第(1)款中规定的咨询职责的一部分,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管理委员会应就与聋哑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向委员会提供咨询,依照第2881.4条(d)款和(e)款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8(b) 电话公司根据委员会授权的费率收取的所有用于资助(a)款所述项目的收入,应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提交给委员会。自2003年7月1日起,并持续此后,委员会应将收到的款项以及2003年7月1日前收取的所有未动用收入转交主计长,存入聋哑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管理委员会基金。基金中所有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根据第2881条(g)款收取的收入,应按照第2881.2条(b)款的要求单独核算,并存入委员会根据第2881.2条(b)款设立的基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8(c) 从聋哑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管理委员会基金拨付给委员会的款项,应由委员会专门用于(a)款所述项目,包括委员会和委员会与项目及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相关的所有费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8(d) 自2003年7月1日起,委员会为监督和管理(a)款所述项目所产生的员工费用,应由从聋哑和残疾人电信项目管理委员会基金拨付的款项提供资金。

Section § 28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设立一项计划,为学校、图书馆、医疗中心和社区团体提供折扣电话费率,以促进普遍服务。一个咨询委员会,即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助指导这项计划。该计划的资金来源于电话公司的收入,并有详细的指导方针规定这些资金应如何管理和使用。如果从基金中借款,必须在提高计划费率之前偿还。资金还可以用于弥补缺乏2-1-1紧急服务访问权限的县的服务空白,但自2023年1月起,这部分规定已不再有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a) 委员会应制定、实施和管理一项计划,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学校(设有幼儿园或任何1至12年级(含))、社区学院、图书馆、医院、诊所和社区组织提供折扣费率来促进普遍服务,符合1994年法规第278章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b) 特此设立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就一项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向委员会提供建议,该计划旨在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学校(设有幼儿园或任何1至12年级(含))、社区学院、图书馆、医院、诊所和社区组织提供折扣费率来促进普遍服务,符合1994年法规第278章的规定,并根据委员会的指示、控制和批准执行该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c) 电话公司根据委员会授权的费率收取的、用于资助(a)款所述计划的所有收入,应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将收到的款项转交主计长,存入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基金中所有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d) 除(e)款和(g)款另有规定外,从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拨付给委员会的款项,应由委员会专门用于(a)款所述的计划,包括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该计划和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相关的所有费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e) 2003年《预算案》中从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借出的款项受《政府法典》第16320条的约束。如果委员会确定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需要资金,委员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16320条的规定,将此需求通知财政总监。在2003年《预算案》中从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借出的款项尚未偿清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得提高其授权的用于资助(b)款所述计划的费率,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e)(1) 财政总监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6320条(b)款作出决定后,未在委员会通知需要资金后30天内,命令偿还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e)(2) 委员会书面通知财政总监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其打算提高委员会授权的用于资助(a)款所述计划的费率。根据本款要求发出的通知,应在拟议费率增加前30天发出。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f)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f)(e)款应在2003年《预算案》中从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借出的所有款项全部偿还或解除后失效。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g)(1) 根据第11-09-016号决定(2011年9月8日),即授权在没有现有211中心的县和地方提供211紧急服务并指定211牵头实体的决定,如果委员会认定这样做是合理使用从费率支付者收取的资金,委员会可以从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中支出最高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用于一次性费用,以帮助弥补缺乏灾害准备、响应和恢复信息及转介服务访问权限的县的2-1-1服务空白,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通过现有2-1-1服务实现。作为委员会在第11-09-016号决定中指定的牵头机构,2-1-1 California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在缺乏2-1-1服务的县使用这些资金。如果委员会认定这样做是合理使用从费率支付者收取的资金,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在地方实施由市或县拥有的协调数据库,以提供转介服务,帮助处理灾害规划、恢复和响应的非紧急方面。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g)(2) 本款将于2023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2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某些政府租赁中收取的费用的一部分将如何用于解决加州的数字鸿沟问题。具体来说,这些费用中的15%将存入一个名为“数字鸿沟账户”的专项基金,用于改善技术可及性和教育的项目。这笔资金只能用于解决此问题的试点项目,其中一小部分可用于支付管理费用。

法律还设立了一个拨款计划,以支持提供技术项目的社区非营利组织,前提是基金中至少有50万美元。拨款将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以竞争性方式授予。受助方必须每年报告其项目的有效性。该法律将“社区技术项目”和“数字鸿沟项目”定义为那些帮助当地社区获取技术技能和互联网接入的项目,特别是那些原本缺乏此类资源的社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a) 本条生效日期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4666.8条收取的费用收入中,但不包括因使用交通部财产的租赁协议或在本条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租赁协议所产生的费用收入,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其中百分之十五可用于解决本州的数字鸿沟问题。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b)(a)款所述收入应存入数字鸿沟账户,该账户特此设立于根据第270条设立的加州电信连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中,仅用于数字鸿沟试点项目。(a)款所述收入中,不超过百分之五可用于支付委员会在管理数字鸿沟试点项目方面产生的费用。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c)(1) 数字鸿沟拨款计划特此设立,但须视本条规定的资金可用性而定。除非委员会预计,根据《政府法典》第14666.8条收取的资金,在实施后的日历年内,数字鸿沟账户中至少有五十万美元 ($500,000) 可用,否则委员会不得实施该拨款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c)(2) 委员会应根据本款规定,在竞争性基础上提供拨款,并须符合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且以广泛分配资金的方式进行,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拨款应授予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的社区非营利组织,用于资助社区技术项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c)(3) 根据本款获得拨款的受助方应每年向委员会报告拨款计划的有效性。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d) 就本条而言,“社区技术项目”是指在当地社区推广技术并培训当地社区使用技术的项目,特别是那些原本无法或有限访问互联网及其他技术的当地社区。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e) 就本条而言,“数字鸿沟项目”是指涉及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的社区技术项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e)(1) 提供技术开放获取和培训机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e)(2) 开发与当地社区兴趣和需求相关的内容。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e)(3) 通过多媒体培训和技能,为青年在新经济中创造机会做好准备。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0.5(e)(4) 利用技术提供电子政务服务。

Section § 281

Explanation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加州先进服务基金,该基金旨在到2032年为至少98%的加州家庭提供高质量互联网,以支持经济增长和社会效益。该基金设立了用于不同目的的账户,包括宽带基础设施、公共住房和宽带普及。它侧重于支持未服务区域,并优先考虑互联网速度特别低或根本没有互联网连接的项目。

该基金的资金可以撬动联邦资金,用于为城乡地区、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和低收入社区提供宽带的项目。对于宽带公共住房和宽带普及,有专门的拨款,以增加未服务社区的接入和数字素养。此外,委员会向申请拨款的实体提供支持,并确保项目符合更广泛的宽带接入目标,利用资金将服务扩展到新型、强大、可扩展的基础设施,以产生持久影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a) 委员会应制定、实施和管理加州先进服务基金,以鼓励向所有加州居民部署高质量的先进通信服务,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先进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巨大社会效益,这应符合本节以及《全民互联网法案》(2017年法规第851章)第2节的意向声明。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1) (A) 宽带基础设施拨款账户的目标是,不迟于2032年12月31日,批准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这些项目将为委员会确定的每个联合体区域内不少于98%的加州家庭提供宽带接入。委员会应负责实现该计划的目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1)(B) 就宽带基础设施拨款账户而言,以下两项定义均适用: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1)(B)(i) “Mbps”指兆比特每秒。
(i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1)(B)(ii)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1)(B)(ii)(I) 除子条款 (II) 另有规定外,“未服务区域”指没有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提供至少一个级别的宽带服务,其速度至少为25 Mbps下行、3 Mbps上行,且延迟足够低以支持实时交互式应用,同时考虑到更新的联邦和州宽带测绘数据。
(II) 对于全部或部分由联邦乡村数字机会基金收到的资金资助的项目,“未服务区域”指没有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提供宽带服务的区域,其速度符合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乡村数字机会基金事项》(WC Docket No. 19-126,报告和命令,FCC 20-5)(2020年1月30日通过,2020年2月7日发布)所确立的标准,或联邦通信委员会可能随后修改的标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2) 在批准通过宽带基础设施拨款账户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时,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2)(A) 批准为现有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未服务的家庭提供最后一英里宽带接入的项目。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2)(B)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2)(B)(i) 优先考虑在互联网连接速度仅为10 Mbps下行和1 Mbps上行或更低,或没有互联网连接的未服务区域的项目。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2)(B)(i)(ii) 本项不禁止委员会批准用于子条款 (i) 中指定区域之外的项目的资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3) 为本节目的拨款可用于匹配或利用联邦资金,以支持通信基础设施、数字公平和普及,包括但不限于来自美国商务部经济发展管理局、美国农业部ReConnect贷款和赠款计划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资金,用于通信基础设施、数字公平和普及。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4) 委员会应调整加州先进服务基金的计划方法,以向可服务地点提供服务,并评估其他计划变更,以与其他资金来源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地点。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5) 委员会应最大限度地投资于新型、强大且可扩展的基础设施,并利用加州先进服务基金的资金来撬动联邦资金和非加州先进服务基金的资金,通过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活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5)(A) 向地方政府和提供商提供技术援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5)(B) 协助制定拨款申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5)(C) 协助制定在每个县部署必要基础设施的明确计划,包括跨相邻县的协调。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b)(6) 为本节目的拨款可用于资助部署宽带基础设施的项目,以覆盖用于地方和州应急响应活动的未服务非住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场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c) 委员会应在该基金内设立以下账户: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c)(1) 宽带基础设施拨款账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c)(2) 城乡区域宽带联合体拨款账户。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c)(3) 宽带公共住房账户。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c)(4) 宽带普及账户。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c)(5) 联邦资金账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 基金中所有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均应存入该基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3) 委员会可就加州先进服务基金以及根据 (c) 款设立的账户的拨款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4) 在第 281.1 节所述期间,委员会每年可征收不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 的款项。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e) 加州先进服务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包括基金内账户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可供委员会用于根据本节由委员会管理的加州先进服务基金计划,包括委员会在制定、实施和管理该计划及基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 在管理宽带基础设施拨款账户时,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1) 委员会应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从宽带基础设施拨款账户中拨付赠款,同时考虑资本投资的有效经济寿命,并包括有线和无线技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2)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在 4 月 30 日之前举行公开研讨会,就未服务区域以及实现宽带接入目标的成本效益策略,咨询区域联盟、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现有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和消费者。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3) 委员会应识别未服务的农村和城市区域,并在根据第 914.7 节编写的年度报告中划定这些区域。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4) 现有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可以(但非必须)申请宽带基础设施拨款账户的资金,以根据本款进行升级。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5) 符合赠款资格的项目应部署能够提供至少 100 Mbps 下行和 20 Mbps 上行宽带接入速度的基础设施,或联邦通信委员会不时设定的最新宽带定义速度标准(经委员会酌情确定),以两者中较高的宽带接入速度为准,服务于未服务区域或未服务家庭。
(6)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6)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6)(A) 个人家庭或财产所有者应有资格申请赠款,以抵消将家庭或财产连接到现有或拟议的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的费用。根据本款提供的资金建设的任何用于连接家庭或财产的基础设施,应成为其所连接的基于设施的宽带提供商网络的一部分并归其所有。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6)(A)(B)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6)(A)(B)(i) 在根据本款批准项目时,委员会应考虑根据收入限制对家庭的资助,以便仅向那些否则无法负担将线路延伸至其财产的家庭提供资金,限制每户赠款金额,并要求项目的一部分由家庭或财产所有者支付。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6)(A)(B)(i)(ii) 根据本款授予的赠款总额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7) 非电话公司的实体,如果符合其他资格要求并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计划要求,应有资格申请参与委员会根据本节管理的计划,以向未服务区域提供宽带接入。
(8)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8) 委员会应向每个申请人以及任何质疑申请的当事方提供机会,以证明项目区域内宽带服务的实际水平,委员会在审查申请时应考虑这一点。
(9)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9) 委员会应建立一份利益相关方服务清单,以便通知其任何加州先进服务基金的申请。任何项目资金申请及其任何修订都应送达服务清单上的各方,并在发布相应的决议草案前至少 30 天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10) 根据本款授予的赠款可包括与第 (5) 款一致的以下费用资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f)(10)(A) 与基础设施部署直接相关的费用。
(j)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j)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j)(1) 宽带普及账户中的资金应可供委员会用于发放赠款,以增加公共可用或课后宽带接入和数字包容性,例如用于数字素养培训项目和面向宽带普及有限社区(包括低收入社区、老年社区以及面临宽带普及社会经济障碍的社区)的公共教育的赠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j)(2) 合格申请人是地方政府、老年中心、学校、公共图书馆、非营利组织(包括非营利宗教组织)以及拥有旨在增加公共可用或课后宽带接入和数字包容性(例如数字素养培训项目)的社区组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j)(3) 根据数字包容性赠款支付的款项应基于委员会制定的数字包容性衡量标准,这些标准可包括受训居民人数、服务居民人数,或因该赠款资助的项目而产生的宽带订阅的实际验证。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j)(4) 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在宽带接入明显较低的社区中的项目,包括低收入社区、老年社区以及面临宽带普及社会经济障碍的社区。委员会应确定如何根据本款项最佳地优先资助项目。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j)(5) 根据本款项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补贴向家庭提供宽带服务的成本。
(k)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k)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的加州先进服务基金主页上发布所有待处理申请、申请异议截止日期以及待处理申请修订通知的列表。
(l)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l)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l)(1) 委员会应要求根据本节获得项目资金或融资的每个实体每月至少向委员会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l)(1)(A) 承担合同或分包合同金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以根据本节为资助或融资项目执行工作的每个持证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名称和承包商执照号码。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l)(1)(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l)(1)(B)(A)项所述承包商或分包商将执行该工作的地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l)(1)(C) 预计执行该工作的日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l)(2) 委员会应每月在其加州先进服务基金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根据本款报告的信息。
(m)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m) 委员会应在实现(b)款(1)项(A)分项中规定的目标之日通知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委员会。
(n)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1) 州或联邦基础设施资金存入联邦资金账户后,委员会应实施一项计划,利用这些资金在适用的联邦截止日期前迅速连接未服务和欠服务社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2) 根据本款资助的项目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31篇第35部分以及适用于这些一次性联邦基础设施资金的任何条件或指南。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3) 在2021年预算案中拨付给委员会用于资助最后一英里宽带基础设施的二十亿美元 ($2,000,000,000) 中,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将这些资金分配给最后一英里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的申请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3)(A) 委员会应首先分配十亿美元 ($1,000,000,000) 用于城市县的最后一英里宽带项目,具体如下: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3)(A)(i) 委员会应首先为每个城市县的最后一英里宽带项目分配五百万美元 ($5,000,000)。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3)(A)(ii) 委员会应根据每个城市县在加州没有至少100兆比特每秒下载速度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家庭中所占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该比例由委员会根据截至2021年7月1日的最新宽带数据收集(根据委员会第16-12-025号决定(2016年12月1日)《分析加州电信市场并指示工作人员继续收集、监测和报告市场数据》的命令)确定和验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3)(B) 委员会应至少分配十亿美元 ($1,000,000,000) 用于农村县的最后一英里宽带项目,具体如下: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3)(B)(i) 委员会应首先为每个乡村县的最后一英里宽带项目分配五百万美元($5,000,000)。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3)(B)(ii) 委员会应根据每个乡村县在加州没有至少每秒100兆比特下载速度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分配剩余资金,该比例份额应根据委员会根据最新宽带数据收集(截至2021年7月1日)识别和验证的数据确定,并按照委员会第16-12-025号决定(2016年12月1日)——《分析加州电信市场并指示工作人员继续进行数据收集、监测和市场报告的决定》——的命令执行。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n)(4) 截至 2024年9月30日,申请人可以申请并占用根据本细分条款为最后一英里宽带项目分配的资金。任何根据本细分条款分配的、未在2024年9月30日或之前占用的资金,应提供给委员会,用于在州内任何地方分配给最后一英里宽带基础设施的建设。

Section § 2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直到2032年12月31日,收取费用以支持加州先进服务基金。这是根据第281条(d)款第4项进行的。

Section § 2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库设立了宽带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不间断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建设宽带基础设施。该基金涵盖各种融资成本,例如债务发行和准备金设立。在2021-22财政年度,委员会可以向该基金提供贷款以增强现金流。委员会负责制定使用该基金的项目的资格标准和融资条款,确保机构能够从财务上管理项目。获得资金的机构必须每半年报告进展,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详细说明项目成果、成本和宽带服务速度。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a)(1) 宽带贷款损失准备金特此在州财政库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款项特此持续拨款给委员会,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并应可用于资助与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部署宽带基础设施融资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务发行成本、获得信用增级,以及设立和资助用于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准备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a)(2) 在2021-22财政年度,委员会可以从根据第281条(c)款设立的账户中向宽带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b) 委员会可以,除其他事项外,针对使用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融资部署的基础设施项目,制定资格要求、融资条款和条件以及分配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c) 委员会可以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信息,以证明该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理融资和实施使用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融资部署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能力。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d) 委员会应要求根据本条获得资金的每个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以下两份报告: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d)(1) 半年度进展报告,明确项目里程碑和迄今完成的百分比,并包括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其他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2(d)(2) 竣工报告,包括已完成项目的完整描述、批准成本与实际建设成本的比较、项目服务的所有区域的速度测试数据,以及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2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州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维护一份公开地图,显示加州哪些地方有宽带服务。这份互动地图必须包含每个区域宽带覆盖的百分比、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以及可用的最高网速等详细信息。

该地图还将提供功能,供用户报告他们为宽带支付的费用、使用的供应商、接收到的速度,并允许他们纠正或质疑服务信息。他们还可以指出宽带接入的障碍,例如高成本或基础设施不足。

所有用户提交的数据都将公开,但前提是征得用户同意。宽带提供商可能需要为地图提交信息,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个人用户详细信息。此外,用户可以从其位置提交经过验证的速度测试,以确保数据准确性,但除非委员会验证,否则这些信息不能用于法律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a) 委员会应与相关州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维护并更新一份全州范围的、可公开访问的互动地图,显示本州宽带服务的可及性,包括但不限于识别每个普查区中符合联邦和州标准的宽带服务覆盖百分比的信息。该地图应识别本州每个地址提供宽带服务的提供商,以及每个提供商在该地址提供的宽带服务的最高速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b) 根据 (a) 款要求制作的地图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功能,以接收用户自行报告的数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b)(1) 用户可披露其为独立或捆绑宽带服务支付的费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b)(2) 用户可识别其订阅宽带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b)(3) 用户可披露其订阅的宽带服务的最高速度。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b)(4) 个人可驳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声称在某个地址提供的宽带速度或技术,或两者兼有。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b)(5) 个人可识别宽带接入障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c) 根据 (b) 款和 (h) 款要求的功能和用户自行报告的数据应公开提供,并以提交数据的地址为准。委员会在公开披露个人根据 (b) 款或 (h) 款提交的信息之前,应征得该个人的同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d) 委员会可向宽带服务提供商收集根据本节要求建立和更新地图所需的信息。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e) 委员会还应在地图上为个人创建通知功能。个人可使用此功能注册,以便在地图更新时收到通知。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f) 委员会可从宽带服务提供商处收集地址级别的信息。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g) 委员会不得根据 (a) 款、(d) 款或 (e) 款披露受第 2891 节保护的住宅用户信息。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h) 根据 (a) 款要求的地图应包括一个功能,供用户在其位置提交经过验证的速度测试。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i) 委员会不得接受根据 (b) 款和 (c) 款收集的信息作为委员会程序中的证据,除非委员会验证了用户自行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j)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j)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j)(1) “宽带”具有第 5830 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1.6(j)(2) “经过验证的速度测试”是指使用委员会为此目的指定的可靠应用程序测量和验证的宽带速度性能测试结果。

Section § 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特定基金的钱只能用于该基金所属章节中列出的目的。虽然州政府通常不能将这些基金用于其他原因,但审计长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将这些基金的钱借给普通基金。此外,经财政局长批准,这些基金的钱也可以作为贷款转入根据同一章节设立的其他特定基金。

Section § 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互联网络协议语音(VoIP)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即收取并汇缴州内收入的附加费,以资助特定的公共目的计划。这些计划包括用于高成本地区、通用生命线电话服务、聋哑和残疾人电信服务、连接增强以及高级服务的基金。这些附加费将适用于主要在加州使用VoIP服务的最终用户。

本节的目的是严格确保VoIP服务客户为这些基金做出贡献。主要使用地通常是客户的主要地址或其等效地址,例如他们用于紧急服务(911)的注册地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a) 本节所用“互联网络协议语音(VoIP)服务”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7篇第9.3节中的含义相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节的唯一目的是要求委员会根据本节征收附加费,以确保互联VoIP服务提供商的最终用户向本节所列基金缴款,因此,本节不表示立法机关对任何其他目的的意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c) 委员会应要求互联VoIP服务提供商就其加州州内收入收取并汇缴附加费,以支持以下公共目的计划基金: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c)(1) 根据第275节设立的加州高成本基金A行政委员会基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c)(2) 根据第276节设立的加州高成本基金B行政委员会基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c)(3) 根据第277节设立的通用生命线电话服务信托行政委员会基金。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c)(4) 根据第278节设立的聋哑和残疾人电信计划行政委员会基金。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c)(5) 根据第280节设立的加州电信连接基金行政委员会基金。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c)(6) 根据第281节设立的加州高级服务基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5(d) 根据本节征收附加费的权力仅适用于对最终用户征收的附加费,该附加费针对提供给位于加州境内的最终用户主要使用地的互联VoIP服务。本款所用“主要使用地”是指最终用户主要使用互联VoIP服务的街道地址,或由互联VoIP服务提供商确定的合理替代地址,例如客户用于911目的的注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