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确定本州内公用事业所拥有财产的价值。他们可以考虑任何他们认为影响此价值的因素。此外,他们可以定期重新评估对公用事业财产进行的新升级、扩建或新建工程的价值。

委员会可为本部分规定的各项目的,确定本州内每一公用事业的财产价值,以及在其判断中可能或确实对该价值有任何影响的每一事实和价值要素。委员会可不时进行重新估价,并确定对每一公用事业财产的所有增建、改良、扩建和新建工程的价值。

Section § 13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以调查第1351条中规定的与公用事业相关的某些事项。委员会必须提前至少30天向受影响的公用事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在听证会期间,公用事业公司有权提交证据并陈述意见。听证会的所有证据必须记录在案并由委员会正式认证。

Section § 13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可以记录其关于证据如何与公用事业财产价值相关的调查结果。这些书面调查结果可以像PUC的其他决定一样,接受法院的审查。

PUC认证的调查结果可以在任何与相关政府实体或公用事业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中用作证据。这些调查结果被视为事实的最终证明,除非有人能证明自调查结果作出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53(a) 委员会可以就已向其提交证据的事项作出并提交书面事实调查结果,委员会认为这些事项与受影响的公用事业财产价值有关。这些调查结果应接受法院的审查,其方式和时限与委员会的其他命令和决定相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53(b) 委员会如此作出并提交的调查结果,经委员会盖章认证后,应在委员会或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听证中作为证据采纳,无论该诉讼、程序或听证是否根据本部分或其他规定产生,且委员会、州、或其任何官员、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县、市县、市或其他政治实体以及受影响的公用事业可能有利害关系。这些调查结果在如此提交时,应作为其中所述事实在其中所述日期、在当时现有条件下的确凿证据,并且这些事实只能通过证明与其中确定的事实相关的后续条件变化来反驳。

Section § 1354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进行额外的听证会或调查,以重新评估公用事业在先前评估后所做的任何改进或新建工程的价值。这些听证会的举行方式与最初的听证会相同,任何新的认定都将添加到原始认定中,除非它们改变了最初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