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所有普通承运人向委员会提交时刻表,其中显示他们在州内不同地点之间运输人员和货物的费率和费用。这些时刻表必须对公众开放,易于查阅。如果存在涉及多个承运人的联运路线,时刻表应详细说明联运费率,或者在没有联运费率的情况下,说明单独的费率。但是,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网络铁路运输。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运输公司明确列出他们运送人员和货物的地点,如何对旅客和货物进行分类,以及所有费用,例如终点站费、仓储费和冷藏费。他们还必须列出任何可能影响价格或服务的特殊服务和规则。这些规程表应该易于阅读,并且必须按照委员会的指示,在承运人的营业地点提供副本。

运价表应清楚列明财产和人员的运输地点,以及现行的旅客或财产分类,并应单独列明所有终点站费用、仓储费、冷藏费,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列明的其他所有费用,所有授予或允许的特权或便利,以及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影响或决定此类费率、票价、收费和分类的任何部分或总额,或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的服务价值的所有规则。运价表应清晰印刷,每家此类承运人应在其站点或办事处保存其副本,并受委员会可能通过命令或规则确定和规定的条件的约束。

Section § 488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承运人必须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在有人要求时提供其时刻表供查阅。委员会将决定这些时刻表的格式,并且对于公共承运人,应尽可能符合联邦标准。

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88(a) 依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此类规则,承运人的时刻表应当制作并提供以供查阅,应任何人的要求。每份此类时刻表的格式应当由委员会规定,并且,对于任何受联邦法规管辖的公共承运人而言,应当尽可能与联邦地面运输委员会规定的时刻表格式一致。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88(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88(b)(a)款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公共承运人除外)向委员会提交其费率表以及任何相关的规则、合同或服务。这些费率表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并且委员会可以批准对这些费率的更改。

此外,电话公司必须在首次联系和后续联系中,告知潜在的住宅客户可用的基本服务,包括通用生命线服务。如果电话公司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委员会可以调整其费率或施加处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89(a)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除公共承运人以外的每个公用事业公司在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并以其指定的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并打印并向公众开放查阅,显示所有已收取或执行、或将收取或执行的费率、通行费、租金、费用和分类的价目表,以及以任何方式影响或涉及费率、通行费、租金、分类或服务的所有规则、合同、特权和设施。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委员会不时批准或确定高于或低于价目表所示的费率、通行费、租金或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89(b)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在服务区域内运营的每个电话公司,在潜在用户首次联系时以及用户为更改服务而进行的后续联系中,充分告知用户其所属用户类别可用的基本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住宅用户,这些服务应包括通用生命线电话服务。应根据建立联系的方式,以口头、书面形式或计算机数据形式向用户提供信息。如果在听证会后,委员会发现任何电话公司未向潜在用户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委员会可以对该电话公司的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或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施加处罚。

Section § 490

Explanation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 (PUC) 可以改变某些附表的格式,并在必要时调整其关于这些附表的命令或规则。此外,如果联邦法律豁免商用移动无线电服务的费率不受州监管,PUC 也可以豁免这些服务无需提交资费表。

Section § 49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想要更改任何影响费率或服务的费率、规则或合同,它们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公众和委员会。它们需要向委员会提交这些变更,并供公众查阅,清楚说明正在进行的变更以及何时生效。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委员会可以允许在较短通知期内进行变更。变更必须按照委员会的指示在提交的时间表中突出显示。

除非委员会另有命令,任何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对其任何费率或分类,或任何与费率、分类或服务相关或影响费率、分类或服务的规则或合同,或任何特权或设施进行变更,除非提前30天通知委员会和公众。通知应通过向委员会提交新时间表并供公众查阅的方式发出,该时间表应清楚说明当时生效的时间表中的变更,以及变更生效的时间。委员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项命令允许变更而无需30天通知,该命令应指明可以少于30天通知进行的变更、变更生效的时间以及变更的提交和公布方式。当提议对任何费率或分类,或对任何合同或协议形式,或对任何与费率、分类或服务相关或影响费率、分类或服务的规则或合同,或对任何特权或设施进行任何变更时,应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时间表上,通过委员会指定的某种符号,紧接在该项目之前或之后,标明该变更。

Section § 4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旅客班车公司快速降低其费率,以匹配那些在类似线路上运营并获得联邦批准的竞争服务。该公司只需提前一天通知。委员会还可以附加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条件。

Section § 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参与联合费率、价格、合同或分类的公用事业公司的名称必须列在一份附表中。除非另有指示,否则只需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委员会提交这份附表。但是,其他当事人必须以委员会要求的特定格式提交他们的协议,即“同意书”。

作为任何联合费率、价格、合同或分类的当事方的多个公用事业公司的名称,应在附表中列明。除非委员会另有命令,显示此类联合费率、价格、合同或分类的附表,仅需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委员会提交,但前提是其他各方当事人也以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了对此的同意书。

Section § 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公共承运人,例如在加州境内运送人员或货物的公司,在开始运营前必须提交并公布其费率和收费。如果他们在未提交这些费率的情况下运输货物,委员会可以代为设定一个公平的收费。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93(a) 任何受本部分约束的公共承运人,在本州内各点之间从事或参与人员或财产运输,须待其费率、票价、收费和分类表已根据本部分提交并公布后方可进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93(b) 如果任何财产公共承运人违反 (a) 款规定,运输其未提交费率、票价、收费和分类表的任何财产,委员会可为该运输确定一项公正合理的收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93(c) 本条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共同承运人(例如公交或火车服务)必须按照其官方时刻表上列出的价格,向所有人收取相同的运输或相关服务费用。他们不能秘密提供折扣、退款或特殊优惠,除非委员会允许。此外,如果某些额外服务并非对所有人开放,他们也不能将其提供给特定个人或公司。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94(a) 任何共同承运人不得就人员或财产的运输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服务,收取、要求、征收或接受与当时备案并生效的时刻表中所规定的适用费率、票价和收费不同的报酬;任何此类承运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退还或减免如此规定的费率、票价或收费的任何部分,除非根据本部分规定经委员会命令;也不得向任何公司或个人提供乘客或财产运输方面的任何特权或便利,除非是定期且统一地提供给所有公司和个人的。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94(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94(b)(a)款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报和电话公司印制并向州委员会提交价目表,其中需列明其消息或通话传输的费率和分类。这些费率必须涵盖加州境内所有地点与州外地点之间的通信,无论是通过公司自己的线路、其控制的线路,还是与其他公司建立联运费率的联合线路。

每一电报和电话公司应印制并向委员会提交价目表,显示在以下所有地点之间传输消息或通话的所有费率和分类,除非根据第489条 (a) 款的备案要求获得全部或部分豁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a) 本州内所有地点与其线路上本州外所有地点之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b) 本州内所有地点与其租赁、运营或控制的线路上本州外所有地点之间。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c) 其线路上或其在本州内租赁、运营或控制的任何线路上所有地点,与任何其他电报或电话公司线路上本州外所有地点之间,只要在其中任意两点之间已建立直达线路和联运费率。

Section § 495.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市或县对电话服务使用征税,它们必须告知委员会税率、征税方式以及征税频率。委员会将设定提交这些税收详情的时间表。任何人都可以向委员会索取这些信息,委员会可能会收取少量费用以弥补其成本。但是,委员会不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6(a) 任何征收电话服务消费公用事业用户税的市、县或市县,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税法典》第7284.2条授权的税费,均应向委员会提供税率、税费征收方式以及税费征收频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6(b) 委员会应确定(a)款要求的信息提交给委员会的定期频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6(c) 委员会在收到信息请求后,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根据(a)款收到的信息。委员会可以向任何接收该信息的个人或实体收取费用,收费水平不得超过委员会准备和提供该信息的直接费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6(d) 委员会不对其从市、县或市县收到的并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Section § 49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以便电话或电报公司可以申请使其某些服务免除特定的资费规定。如果公司缺乏市场支配力或存在竞争性替代方案,这些服务可以获得豁免。但是,基本交换服务不能获得豁免。

在豁免任何服务之前,委员会必须制定消费者保护规则,包括公平的费率通知、隐私保护以及禁止不道德的营销行为。任何已授予的豁免并非最终决定;如果未遵守相关规则,委员会可以撤销这些豁免。这些服务将不受通常的损害赔偿限制,并且本节没有任何规定强制委员会必须授予豁免。本节不适用于联邦法律定义的移动服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a) 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制定程序,允许电话或电报公司申请豁免某些电信服务,使其免除第454、489、491和495条的资费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b) 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部分或完全豁免某些电信服务(但电话或电报公司提供的基本交换服务除外),使其免除第454、489、491和495条的资费规定,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b)(1) 委员会认定,该电话公司在其申请豁免第454、489、491和495条规定的服务市场中不具备显著市场支配力。确定市场支配力的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模、市场份额以及申请豁免的服务类型。委员会应根据这些及其他适当标准制定确定市场支配力的规则。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b)(2) 委员会认定,某电话公司在特定市场中提供某项服务,大多数消费者可获得竞争性替代方案,且委员会已确定存在充分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以规则和执行机制的形式,最大程度地降低不公平竞争或反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风险,在提供商申请豁免第454、489、491和495条规定的竞争性电信服务市场中。本款不适用于委员会保留独家费率制定或变更权力的垄断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c) 在实施允许电话公司申请豁免某些电信服务免除第454、489、491和495条资费规定的程序之前,且不迟于1996年9月30日,委员会应为这些豁免服务制定消费者保护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c)(1) 关于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费率、条款和条件的规则。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c)(2) 关于向消费者通知费率上涨和下降、服务条款和条件变更以及所有权变更的规则。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c)(3) 识别和消除不可接受的营销行为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欺诈性营销行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c)(4) 确保受害消费者有快速、低成本和有效的途径在合理时间内寻求救济的规则。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c)(5) 确保消费者对于委员会拥有监管权的服务享有信息隐私权的规则。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c)(6) 确保电话公司配合委员会对客户投诉的调查的规则。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d) 在批准任何豁免第454、489、491和495条资费规定之前,委员会应认定与所申请豁免的服务相关,不存在不当交叉补贴或反竞争行为。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委员会豁免任何电信服务或电信服务提供商遵守第454、489、491和495条的规定,本条也不应限制委员会要求电话公司向其提供关于已全部或部分豁免第454、489、491和495条规定的电信服务向用户提供的当前条款、条件和价格的实时信息的权力。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f) 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应要求举行听证后,可以取消、撤销或暂停根据 (b) 款授予的任何豁免,对于任何未能遵守委员会根据 (c) 款制定的任何规则的电话公司。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g) 任何豁免于第454、489、491和495条资费规定的电信服务,不应受适用于已备案资费的电信服务的损害赔偿限制。
(h)CA 公用事业 Code § 495.7(h)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Public Law 103-66)所定义的商业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