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能源分配和管理相关的术语。“弱势社区”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款。“配电完整性管理计划”是燃气输配管线的安全措施。这些管线可以是联邦法规中定义的主管线或服务管线。“低收入”家庭通过收入水平或参与特定能源援助计划来确定。该法规还定义了“热能网络”和“零排放替代方案”,这些都是不依赖于排放温室气体的能源解决方案。最后,它明确了何为“部落”,并将“优先社区脱碳区”确定为集中努力减少排放的特定区域。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a) “弱势社区” 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9711 条确定的社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b) “配电完整性管理计划” 指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 B 副标题 第 I 章 D 分章 第 192 部分(自第 192.1 条起)制定的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c) “燃气输配管线” 指燃气输配主管线或燃气输配服务管线。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d) “燃气输配主管线” 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 第 192.3 条中规定的“主管线”的相同含义。
(e)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e) “燃气输配服务管线” 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 49 卷 第 192.3 条中规定的“服务管线”的相同含义。
(f)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f) “低收入” 指家庭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 80%,或符合参与加州能源替代费率 (CARE) 计划或家庭电费援助 (FERA) 计划的条件。
(g)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g) “优先社区脱碳区” 指根据第 662 条确定的区域。
(h)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h) “热能网络” 指用于将热量传输进出建筑物以提供零排放供暖和制冷服务的管道非可燃流体网络。
(i)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i) “部落” 指《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73 条所定义的加州原住民部落。
(j)CA 公用事业 Code § 660(j) “零排放替代方案” 指为燃气用户提供合适的替代能源服务的方法,该方法不需要对燃气输配管线进行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终端用途电气化和能源效率、热能网络以及改变能源需求的柔性需求措施。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燃气公司从2025年7月1日开始,每年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地图。地图必须显示潜在的燃气管道更换项目位置、公司服务区域内的市县边界,以及弱势社区和优先环保升级区域的位置。数据收集还应包括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重要的是,这项要求不改变任何现有的安全标准。从2030年开始,委员会将决定这些地图提交要求是否继续执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61(a) 2025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各燃气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地图,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61(a)(1) 其配气管网完整性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潜在燃气配气管线更换项目的位置,以及任何可预见的燃气配气管道更换项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61(a)(2) 燃气公司服务区域内的市、县和人口普查区边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661(a)(3) 委员会根据第662条指定的服务区域内的弱势社区、部落和优先社区脱碳区的位置。
(4)CA 公用事业 Code § 661(a)(4) 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61(b) 本节不修改燃气公司在州或联邦法律下的安全要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61(c) 2030年1月1日或之后,委员会可决定燃气公司是否将继续受本节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6年1月1日,委员会在考虑公众意见和燃气公司的建议后,应设立“优先社区脱碳区”。这些区域是优先进行脱碳工作的地区,特别针对极端气候区中的弱势或低收入社区,以及环境和社会正义计划中确定的区域。

委员会还应与相关机构合作,为这些区域的脱碳项目寻找资金,可能利用州和联邦的支持。如果实施零排放试点项目,委员会可以指示燃气和电力公司利用能源效率和防风雨改造等现有项目来支持这些工作。这些区域可以根据公众反馈和不断变化的需求进行更新。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a)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在新的或现有程序中,并根据各燃气公司的建议和公众意见征询机会,委员会应指定优先社区脱碳区。在指定这些区域时,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a)(1) 在高温气候区或低温气候区中,存在不成比例地缺乏制冷或供暖的弱势或低收入社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a)(2) 存在委员会《环境和社会正义行动计划》中定义的环境和社会正义社区。
(3)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a)(3) 是否有支持性的地方政府或社区合作伙伴。
(4)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a)(4) 根据第661节提交的地图中确定的燃气分配管线更换项目的集中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b) 委员会应与相关机构协调,以确定非费率支付者资金,例如州和联邦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在优先社区脱碳区执行试点项目,这些项目在补充非费率支付者资金的情况下将具有成本效益。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c) 如果根据第663节的零排放替代方案试点项目在优先社区脱碳区实施,委员会可酌情指示燃气公司和电力公司利用其他可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效率、低收入家庭防风雨改造和分布式发电项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62(d) 委员会可在提供公众意见征询机会后,根据需要更新优先社区脱碳区。

Section § 6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在2026年7月1日之前,设立一项计划,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帮助特定社区减少天然气使用,全加州最多可设立30个试点项目。这些项目影响的每个燃气公司客户不得超过1%,除非项目区域内所有业主都同意。

其他指导方针包括燃气公司如何提出项目、确保替代方案对低收入客户是可负担的、以及需要获得业主(67%)的同意比例。项目通知必须清晰并使用当地语言。对于总表计量物业以及优先考虑公平工资和就业计划的项目,也制定了特殊规定。

法律规定燃气和电力公司以及政府实体在这些项目上必须合作,同时确保燃气公司有合理的成本回收方式。但是,如果激励措施涵盖了成本,则不能向费率支付者收取。最后,一旦试点项目区域完全过渡到零排放替代方案,提供天然气服务的义务就终止了,如果项目继续进行,业主反对也不能使其有权继续获得天然气服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a) 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前,在新的或现有的程序中,委员会经与本州的燃气公司协商,应当设立一项自愿计划,以促进优先社区脱碳区的成本效益脱碳,全州试点项目不超过30个,且影响每个燃气公司在其服务区域内不超过1%的客户。如果燃气公司获得试点项目边界内100%拥有天然气服务的业主同意,则该试点项目不计入30个试点项目限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 在管理根据 (a) 款设立的试点项目时,委员会应当设立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1) 燃气公司确定并提交试点项目以供批准的程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2) 确定零排放替代方案成本效益的标准和方法,与燃气系统受影响资产的更换、维修或持续运行相比。在优先考虑试点项目时,可以考虑非能源效益,但不得用于计算成本效益。燃气公司为零排放替代方案承担的总成本应低于原本会发生的总成本。燃气公司在有可用资金时应使用非费率支付者资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3) 确保为低收入客户提供的燃气服务替代方案是可负担、充足、高效、公正和合理的各项要求和计划。
(4)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4) 要求试点项目边界内拥有天然气服务的业主中,不少于67%同意该试点项目。委员会应当规定接收同意的方式,并向业主和受影响的客户提供关于试点项目的通知。通知应包含零排放替代方案的预期成本和效益信息。通知应以该区域的通用语言提供。
(5)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5) 针对总表计量物业的要求,以确保租户获得充分的通知和参与。
(6)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6) 优先考虑提供普遍工资并使用高标准就业计划的试点项目。
(7)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7) 要求受试点项目影响的燃气公司和电力公司、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负荷服务实体、地方政府以及(如果可行)核心运输代理商进行协调和协作。
(8)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8) 要求燃气公司收回被认定为公正合理的试点项目相关成本,并要求禁止燃气公司将与试点项目相关的表后成本作为享有回报率的资本成本进行回收。
(9)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b)(9) 燃气公司实施零排放替代方案的成本有资格获得的适当回报率和回收期。燃气公司不得就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规定的激励措施所涵盖的零排放替代方案成本获得费率支付者资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根据 (a) 款批准了燃气公司提出的试点项目,委员会应当根据第451.9节,在所有受影响客户完成向零排放替代方案的转换后,解除燃气公司在试点项目边界内提供服务的义务。如果委员会批准的试点项目将某物业纳入其边界内,则该物业业主拒绝同意试点项目,不应产生继续获得天然气服务的权利。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63(d) 委员会不得在203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节设立试点项目。

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从2029年1月1日起,评估与燃气公司相关的试点项目。这些评估将衡量这些项目在惠及客户和促进实现州气候变化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委员会必须在2030年3月1日之前向立法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此外,从2026年3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委员会都必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地点、对客户的影响、成本、资金、提供的援助以及任何挑战或建议。这些报告需要遵守特定的政府报告要求。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64(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64(a)(1) 自2029年1月1日起,委员会应在新的或现有的程序中,审查根据第663条设立的试点项目在为燃气公司客户提供利益以及协助本州实现本州气候变化目标方面的效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64(a)(2) 委员会应在2030年3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根据第(1)款进行的审查的报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64(b) 委员会应在202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进展报告,总结试点项目的调查结果,包括试点项目的位置、受影响的客户数量、试点项目的成本、用于支付试点项目的资金、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援助,以及任何成果、挑战和建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64(c) 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Section § 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调查热能网络的费用和优势。他们还必须弄清楚有哪些因素可能会阻碍这些网络的实际应用。

Section § 6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某项条款的终止日期,即将在2031年1月1日废止。但是,如果届时有根据第663条启动的试点项目仍在进行中,它可以继续直到完成。此外,这不改变委员会根据第663条的规定,允许燃气公司在试点项目区域内停止服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