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a) 委员会经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应考虑为每个燃气公司和核心运输代理商(如第980条所定义)采纳具体的生物甲烷采购目标或指标,以便每个燃气公司和核心运输代理商每年采购按委员会确定的相应份额的生物甲烷。在设定生物甲烷采购目标或指标之前,委员会应作出以下两项认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a)(1) 这些目标或指标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5条实现短寿命气候污染物排放预测减量以及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实现其他温室气体减量的经济有效手段。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a)(2) 这些目标或指标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 如果委员会根据(a)款为每个燃气公司和核心运输代理商采纳具体的生物甲烷采购目标或指标,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1) 考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8条制定的建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2) 确保这些目标或指标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6条中规定的有机废物处置减量目标以及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2652.5条通过的旨在实现这些目标的法规保持一致。
(3)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3) 确保任何采购计划中符合条件的生物甲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3)(A) 生物甲烷通过专用管道输送到加州。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3)(B) 生物甲烷通过公共承运管道输送到加州,并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i)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3)(B)(i) 生物甲烷的来源将生物甲烷注入实际流经加州境内,或流向生产该生物甲烷所针对的加州最终用户的公共承运管道。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3)(B)(ii) 生物甲烷的销售方或购买方证明,生物甲烷的捕获或生产直接带来至少一项以下对加州的环境效益:
(I)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3)(B)(ii)(I) 减少或避免加州境内任何标准空气污染物、有毒空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的排放。
(II) 减少或避免可能对州水域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
(III) 缓解加州境内与气味排放相关的局部滋扰。
(4)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b)(4) 授权核心运输代理商与燃气公司签订协议,由燃气公司采购核心运输代理商相应份额的生物甲烷,以满足委员会采纳的具体生物甲烷采购目标或指标,所有费用由核心运输代理商支付,且任何环境属性由委员会以公平透明的方式分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51(c) 委员会应初步分配给每个核心运输代理商其在委员会第22-02-025号决定(2022年2月24日)《实施参议院第1440号法案生物甲烷采购计划的决定》所确立的现有生物甲烷采购目标中的相应份额。本款不应禁止委员会设定额外的生物甲烷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