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1) (A) 就本条而言,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提供竞争性服务的公用事业不得为了在提供该等竞争性服务方面与另一实体竞争而征用任何财产,除非委员会认定此举符合公共利益,且根据公用事业提交的请愿书或投诉,已向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送达个人通知,并根据第 9 章(自第 1701 条起)举行裁决听证会,包括公众参与的机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1)(B) 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仅为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履行其委员会命令的服务义务而必需的任何财产的征用。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最初或随后为履行委员会命令的电力公司服务义务和竞争性电信服务,或燃气公司服务义务和电信服务而征用财产的拟议行为,应遵守 (b) 款第 (2) 项的规定。对于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在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后仅为履行其委员会命令的服务义务而通过行使征用权获得的财产,任何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如果打算在该财产上安装电信设备以提供竞争性电信服务,应在委员会日程中提供计划安装的通知。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2)(A) 在根据本款作出裁定之前,委员会应在受拟议征用影响的当地管辖区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请愿书或投诉提交之日起 45 天内开始,除非答辩人证明为调查或其他听证会准备工作需要延长不超过 30 天。委员会应根据其程序提供听证会的公告,并应通知当地管辖区。此外,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管辖区提供听证会通知的副本,以便当地管辖区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将该通知邮寄给根据《政府法典》第 54954.1 条要求获取当地管辖区议程或议程包副本的所有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2)(A)(B) 就 (A) 项而言,“当地管辖区”是指其边界内有拟通过征用权取得的财产的每个城市,如果拟取得的财产不在城市边界内,则指其边界内有该财产的每个县。但是,如果一项投诉或请愿涉及多个当地管辖区,委员会应向所有相关当地管辖区提供通知和通知副本以供邮寄,但应仅在其中任何一个当地管辖区举行一次听证会。
(3)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3)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3)(A) 指定的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45 天内,根据本款就作出裁定作出决定,除非命令进行进一步的案情陈述,在这种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最多 30 天以允许进行案情陈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3)(A)(B) 如果根据本款作出决定需要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进行审查,则第 (2) 款 (A) 项和第 (3) 款 (A) 项中规定的时限应根据需要延长,以适应该审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a)(4) 本款和第 626 条不适用于铁路公司、精炼石油产品公共承运管道公司或水务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b) 如果委员会认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委员会可根据 (a) 款作出裁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b)(1) 拟议的征用对于作为最后提供者向未服务区域提供服务是必要的,除非有基于设施的承运人提供竞争性服务以服务该区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b)(2) 公用事业能够就拟议的征用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b)(2)(A) 公共利益和必要性要求该拟议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b)(2)(B) 被征用的财产对于拟议项目是必要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25(b)(2)(C) 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的公共利益大于财产所有人所承受的困难。